2020年代理商解除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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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正文:----------------------------------------------------------------------------------------------------------------------------------------------------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童周凯、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童周凯、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童周凯、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2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瑞娟【审理法官】樊瑞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童周凯;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童周凯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童周凯【当事人-公司】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童周凯【被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份证据为复印件,且与本案争议焦点缺乏必要的关联性,故不予认定。

关于童周凯与三江公司于2018年7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童周凯与三江公司于2018年7-8月存在劳动关系等事实,均已由生效判决所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童周凯与三江公司于2018年7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童周凯与三江公司于2018年7-8月存在劳动关系等事实,均已由生效判决所确认。

因此,童周凯关于其与三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与三江胜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童周凯基于该项理由提出的各项请求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童周凯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3:41:5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3日,童周凯与三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

2020年成人高等考试《民法》(专升本)真题及答案

2020年成人高等考试《民法》(专升本)真题及答案

2020年成人高等考试《民法》(专升本)真题及答案1. 【单选题】(江南博哥)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事法律是()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单选题】7周岁的童星甲()A.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 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单选题】甲与丈夫乙吵架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乙若申请宣告甲失踪须待甲下落不明满()A. 2年B. 1年C. 6个月D. 3个月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民法典》第40条、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4.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法人的是()A. 某合伙企业B. 某县政府C. 某高校D. 某公司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在西方某些国家,企业法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目前除了公司法人以外,还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的种类。

随着我国以公司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后我国企业法人主要也是指公司法人。

5. 【单选题】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这体现的民法基本原则是()A. 公平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自愿原则D. 平等原则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起诉法律事务所的案例(3篇)

起诉法律事务所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因与被告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所)之间存在侵权纠纷,于2021年3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声称,乙所在代理其案件过程中,未尽到法定代理义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乙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事实与证据1. 事实甲于2019年5月因合同纠纷向乙所寻求法律帮助,乙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丙代理甲的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丙律师未按照甲的要求积极搜集证据,也未向甲提供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2月,甲因乙所代理不当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遂与乙所解除委托合同。

甲认为,乙所及其代理律师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2. 证据(1)甲与乙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证明甲委托乙所代理案件的事实。

(2)甲与乙所解除委托合同的通知,证明甲因乙所代理不当而解除委托合同的事实。

(3)甲与丙律师的通话录音,证明丙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未按照甲的要求积极搜集证据,也未向甲提供案件进展情况的事实。

(4)甲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所及其代理律师丙是否尽到了法定代理义务,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忠实于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律师代理案件,应当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甲有权要求乙所及其代理律师丙尽到法定代理义务。

根据甲提供的证据,丙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未按照甲的要求积极搜集证据,也未向甲提供案件进展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乙所及其代理律师丙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乙所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乙所支付原告甲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改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改
七、用益物权纠纷 55.海域使用权纠纷 56.探矿权纠纷 57.采矿权纠纷 58.取水权纠纷 59.养殖权纠纷 60.捕捞权纠纷 6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62.土地经营权纠纷 63.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6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65.居住权纠纷 66.地役权纠纷
三、继承纠纷 29.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30.遗嘱继承纠纷 3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32.遗赠纠纷 3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34.遗产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5.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6.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7.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8.返还原物纠纷 39.排除妨害纠纷 40.消除危险纠纷 41.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42.恢复原状纠纷 4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4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6.业主撤销权纠纷 47.业主知情权纠纷 48.遗失物返还纠纷 49.漂流物返还纠纷 50.埋藏物返还纠纷 51.隐藏物返还纠纷 52.添附物归属纠纷 53.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54.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王鹏与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鹏与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鹏与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59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张丽新田璐【审理法官】刘茵张丽新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鹏;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鹏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鹏【当事人-公司】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鹏【被告】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王鹏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缺乏与本案的关联关系;第三组证据中告知书未能提供原件,物业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组证据亦缺乏与本案的关联关系;第四组证据照片及视频不能达到认定物业公司服务严重不达标的证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鹏是否应向物业公司支付诉争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达到标准。

王鹏上诉主张其与物业公司不存在物业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与实地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程序违法,物业公司未被物业管理部门认可,故物业公司无权收费,且能源服务和管理服务根本不达标。

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解除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解除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解除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合同解除原因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代理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3.代理商无法继续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4.代理主体公司重组、合并或解散。

协议条款1. 合同的解除本协议即可视为代理合同的解除,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双方解除代理合同后,互不再有任何约束力和义务。

2. 原则上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2.1 在解除合同之前,双方应确保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妥善履行,以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2 代理商在解除合同后应立即停止对代理产品的销售,并妥善处理相关库存和资料。

同时,代理商应协助协议另一方平稳过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3. 解除后的协助和合作3.1 双方同意,在合同解除后,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合作。

3.2 代理商在合同解除后应立即停止使用代理品牌、商标和知识产权,并将相关的商标、资料和宣传材料归还或销毁。

3.3 代理商同意不在解除合同后从事与原合同有关的商业活动,并承诺不会非法使用原合同约定的商业机密和商业信息。

3.4 代理商同意将与代理合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归还给协议另一方,并确保所有相关数据的保密和安全。

4. 争议解决4.1 对于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 若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相关法律司法机构进行解决。

5. 其他约定5.1 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法律为法律。

5.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

5.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署协议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商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另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主体公司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20年8月29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其工伤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现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20年8月29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收取甲方缴纳的部分代理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退还3000元,剩余3000元作为其前期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3、本协议签订生效时,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方自行承担解除委托代理之前未完成事宜的相关法律后果,甲乙双方之间不在存在任何未了结事宜。

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4、本协议生效时,乙方与甲方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作废。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承办律师:。

济南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20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焦玉兴闵雯【审理法官】李静焦玉兴闵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济南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济南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郎子玉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李海龙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于瀚涛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李腾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郎子玉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李海龙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于瀚涛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李腾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郎子玉李海龙于瀚涛李腾【代理律所】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济南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百安居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案涉《金宇大厦项目销售代理及广告推广服务委托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应首先做通常理解,并非润安公司所主张的应优先作出对百安居公司不利理解。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力证据交换自认客观性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金宇大厦项目销售代理及广告推广服务委托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解除购房合同案代理词

解除购房合同案代理词

您好!我受原告XXX的委托,担任其解除购房合同的代理人,特此提交以下代理词。

一、案情概述原告XXX与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20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室的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首付款XX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按揭贷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房屋。

具体如下:1.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实际交付日期比合同约定日期晚XX天。

2.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面裂缝、地板翘起、门窗损坏等。

3.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配套设施,如小区绿化、物业服务等。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均未予以理睬。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二、代理意见1.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原告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为此,请求贵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杨秀娟、范志伟、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债务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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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娟、范志伟、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债务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7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琦潘攀张俊【审理法官】李琦潘攀张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秀娟;范志伟;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奥福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东大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杨秀娟范志伟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奥福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东大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秀娟范志伟【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奥福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东大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靳杨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盛捷中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何钧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靳杨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盛捷中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何钧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靳杨盛捷中何钧生【代理律所】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杨秀娟;范志伟;安徽奥福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东大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包河市监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收到奥福公司提交的注册资金变更登记申请、东大门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之后,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所作变更登记行为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管辖行政许可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刘志强与郝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与郝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与郝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光钱丽红邢军【审理法官】杨光钱丽红邢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强;郝万忠【当事人】刘志强郝万忠【当事人-个人】刘志强郝万忠【代理律师/律所】李标田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韩巧玲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杨连庆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标田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韩巧玲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杨连庆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标田韩巧玲杨连庆【代理律所】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强【被告】郝万忠【本院观点】关于刘志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及案由错误,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上诉意见。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刘志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及案由错误,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上诉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借条、欠条的形成系刘志强向郝万忠借用鸽子,双方就所借鸽子价值及不能归还的后果进行的约定。

因此,双方之间并无资金融通的借贷合意及事实,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予以更正。

(2020)苏02民终635号

(2020)苏02民终635号

(2020)苏02民终635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6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君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沈君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吕全青;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吕全青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吕全青【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道【代理律所】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吕全青;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外,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恒源公司、崇胜源公司向本院提供:1、王庆华和吕全青手机短信、微信相关文字及语音聊天内容的公证书,证明吕全青要求用现金还利息,存在砍头息、收取高息、虚增债务等情况,构成非法经营;2、吕全青、缪惠芹、吕庆龙、张凤南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反映出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吕全青一家与至少15人发生借款往来(直接在款项用途备注“借款"),金额达500余万元,证明吕全青向除王庆华之外的十余人放贷,金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3、盛东芳等人与王庆华、潘李雅民间借贷纠纷(2018)苏0205民初4353号开庭笔录,结合本案一审庭审笔录和前述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反映出吕全青一家与多人存在将近1000万元的资金往来,吕庆龙为盛东芳、钱友诉王庆华、潘李雅3起借贷纠纷提供保全担保,并提供诉讼费、律师费,证明吕全青与盛东芳等人之间是利益捆绑的关联放贷人。

2024年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书范文

2024年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书范文

2024年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书范文[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书]甲方:(委托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代理人姓名/公司名称)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于(协议签订日期)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共同履行并遵守相关条款和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甲方现在希望解除该协议。

根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协议内容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现正式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本解除协议书具有以下条款:第一条协议解除的原因甲方与乙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主要原因如下:(解释清楚解除协议的原因,可以是合同期满、协议中的某个条款无法满足、双方协商一致等等)第二条解除后的权利义务1. 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后,双方应当停止一切相互委托、协调和沟通,不再进行任何代理和代表行为。

2. 解除协议后,甲方有权结束乙方的一切代理权,并收回乙方可能持有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以及任何其他委托给乙方的物品。

3. 解除协议不会影响双方之间的其他合作继续进行,双方依然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协议解除过程1. 双方同意以友好方式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2.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明确表达意愿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3. 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双方之间不再具有委托和代理的关系。

第四条对解除协议的效力认可双方均确认此解除协议书是双方真实、完整和自愿达成的,双方没有任何愿望、承诺或违反协议的行为。

任何与此协议相关的其他口头或书面陈述均无效,除非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解除协议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提交解除协议签字地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六条适用法律本解除协议书的有效性和解释应符合签署地法律。

第七条其他事项1. 解除协议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所有必要的手续,并保护各自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2. 解除协议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一切与委托相关的行动,并交还所有委托物品。

本解除协议书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取代之前关于委托代理的所有协议和协议。

二级代理商合同范本

二级代理商合同范本

二级代理商合同范本二级代理商合同范本发布时间:2020-03-17二级代理商合同范文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xxx开发的xxx项目区域内的楼盘,委托乙方在省市代理销售。

(具体楼盘名称及资料由甲方提供)二、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销售价格由甲方代表开发商随时提供详细价格表作为销售价格依据。

乙方不经同意不得以高出或低于甲方提供的价格销售。

甲方保证乙方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现场的销售价格完全一致,并享受与销售现场同样的优惠活动及政策。

四、甲方和开发商保证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等一切相关手续文件真实、合法。

若购房客户因购房合同内容(包括房屋质量、配套、交房时间等)引起的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客户到xx地,甲方负责接送站和安排到现场看房,并安排食宿和购买车船票。

注:(在每人都预付来去路费的情况下,签定购房合同后,甲方予以报销车船票,每成交一套报销一人路费)六、乙方所有促销广告内容均须由甲方认可,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做出任何承诺,否则出现任何问题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销售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房租、人员工资、广告宣传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客户确认方法:凡由乙方带来的客户和由乙方通知甲方登记的客户,以及在现场通过客户登记时得知是通过乙方宣传推广而得知信息自己来售楼处的客户,任何时候成交均计入乙方业绩。

八、销售代理佣金及支付方式1、正常价格基础上乙方提取佣金比例①销售第1—10套,按总价的 %提取。

②销售第11套以上,按总价的 %提取。

2、佣金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①签订购房合同并一次性付清房款,乙方可按满额结算佣金;②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规定交齐首付款或分期付款已付清 %以上房款,先结算已付房款部分的佣金,余额佣金等购房户办理完按揭借贷手续并且放贷或分期付款全部付清后即结清。

3、结算时间:双方每月日前核对确认上月销售报表,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代理佣金。

解除委托关系代理协议

解除委托关系代理协议

解除委托关系代理协议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
签订日期:(具体日期)
背景和目的:甲方与乙方为解除之前签订的委托关系代理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具体条款和条件:
1. 双方自愿解除委托关系代理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具有代理关系。

2. 甲方应及时清偿乙方因代理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并协助乙方完成相关结算工作。

3. 乙方应将甲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归还甲方,保证不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

4. 双方保证不会因解除合作关系而损害对方的商誉,互相尊重并友好解决合作关系的问题。

保密事项:双方在合作期间所涉及的商业机密及保密信息,解除合作后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保密并不得泄露。

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尽力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协商解决方案。

协议终止的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至双方完成解除合作关系的相关事宜后终止。

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其他附加条款:本协议为解除委托关系代理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2024年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书范文

2024年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书范文

2024年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书范文
尊敬的[委托方姓名]: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公司的信任和支持,使我们有机会为您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根据我们之前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本函旨在通知您,我公司决定于____年解除该合同。

经过慎重考虑和深入分析,我们认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是符合双方利益的最佳选择。

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一直尽力履行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并提供高质量的代理服务。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战略的调整,我们已经调整了业务重点,并不再继续进行与您委托代理相关的业务。

为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稳过渡,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履行未完成的任务,并在解除合同前与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我们将安排专人负责为您提供协助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同时,我们也期待与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合同解除后,继续保持友好的联系。

解除合同将导致一些手续和程序需要完成,我们将配合您完成这些事项,并及时向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请您放心,我们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尽力减少对您的影响和不便。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公司的支持和合作。

我们非常珍惜与您的合作关系,也相信您对我们的工作和服务是满意的。

如果您在合同解除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协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再次感谢!
此致
敬礼
[代理方公司名称]
日期:____年 [具体日期] [代理方签名] [委托方签名]。

论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制——以我国《民法典》第933条为基础展开

论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制——以我国《民法典》第933条为基础展开

收稿日期:2020-08-20作者简介:慎先进,男,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㊂申丰熊,男,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㊂2020年11月第42卷㊀第6期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Nov.2020Vol.42㊀No.6DOI:10.13393/ki.1672-6219.2020.06.019论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制以我国‘民法典“第933条为基础展开慎先进,申丰熊(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宜昌㊀443002)摘㊀要:合同法时期,立法和司法在不同层面对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了规制,但仍不能充分保护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的利益㊂相比‘合同法“第410条,‘民法典“第933条改进了任意解除权制度,但规定的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的责任过于严苛,与违约责任无法区分㊂所以为了更科学的规制有偿委托合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须对‘民法典“第933条进行以下改进:首先,除涉及特殊人身信赖关系的有偿委托合同外,只能基于重大原因解除其他有偿委托合同;其次,应当以是否履行合同主要内容划分解除方的赔偿范围;最后,若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除涉及人身信赖关系和公共利益的有偿委托合同外,应当认定为有效㊂关键词:任意解除;㊀有偿委托;㊀无偿委托;㊀规制;㊀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F 418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6219(2020)06-0095-05一、问题的提出委托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㊂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规范将委托合同纳入其调整范围㊂但关于委托合同的属性问题,各个国家认定不一㊂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的根本属性是无偿性,有偿的类似合同被称作 事务处理合同 ㊂‘法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以无偿委托为原则,当事人约定有偿为例外;‘意大利民法典“推定委托合同为有偿委托[1]㊂我国法律规定的委托合同以当事人有偿委托为原则,以无偿委托为例外㊂如‘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㊂‘民法典“第928条也有类似规定㊂不论合同法还是民法典,都在立法上肯定了有偿委托合同的存在㊂‘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㊂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㊂ 该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采取了一体规制的原则㊂但就解除合同的后果而言,二者是有区别的㊂通常情况下,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无需耗费太多精力就可完成受托事务,所以委托人任意解除委托后,受托人也无经济损失㊂若受托人任意解除无偿委托合同,因其在委托合同中不能获取利益,所以要求受托人承担损失也无正当性可言㊂只有在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时机不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才能向受托人请求赔偿㊂但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下,受托人为了完成委托事务,可能会投入大量资金,甚至改变自身的经营结构,委托人一旦解除合同,就会给受托人带来巨大损失[2]㊂同时,若受托人任意解除合同,也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失㊂因为在有偿委托的场合,委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往往准备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包括与第三人订立合同㊂受托人若任意辞去其受托事务,则可能会导致委托人违约,给委托人带来巨大损失㊂鉴于有偿委托合同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对有偿委托合同应给予特别的规制,对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应予以一定的限制,以保障被解除方的利益,维持商业秩序的稳定㊂但是‘合同法“第410条对有偿委托合同并没有给予特别规制,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当事人利用任意解除权,损害有偿委托合同被解除方利益的行为㊂针对‘合同法“第410条对有偿委托合同规制的59不足,民法典进行了一定的修正㊂‘民法典“第933条规定: 有偿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㊂ 此规定对于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更进一步,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被解除方的利益㊂但也存在以下问题:①无法区分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所承担的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㊂任意解除有偿委托合同后解除方的损害赔偿范围与‘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趋同,那么怎样区分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后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②任意解除权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存在的意义不大㊂③有偿委托合同的约定排除事由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㊂所以,‘民法典“第933条关于有偿委托合同的规定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本文将通过对以往有偿委托合同制度的梳理,着重论述未来应当如何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制进行改进㊂二、合同法时期对于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制1.立法层面法官在解决有偿委托合同纠纷时所依据的法条主要是‘合同法“第113条㊁398条㊁405条和410条[3]㊂‘合同法“第410条对有偿委托合同影响最大,也最具争议㊂该条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采取一体规制的原则,对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没有给予特别限制,导致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平衡的状态㊂而且在社会实践中,有偿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一般都是商事行为人㊂对商事代理人而言,任意解除委托合同不仅会使其利润丧失,而且会对其资产和商誉造成一定的损失,可能会使商事行为人失去从事商事代理法律行为的动力,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4]㊂所以,学界普遍认为‘合同法“第410条应当加强对有偿委托合同被解除方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进行区分,并限制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以保障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保证法律的公平㊂2.司法层面(1)对赔偿范围的界定在有偿委托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争议最大的是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解除方的赔偿范围问题㊂有的法院认为,有偿委托合同被当事人任意解除后,解除方只须赔偿实际损失㊂如在 上海盘起案 中,上海盘起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盘起)与大连盘起工业(以下简称大连盘起)签订委托销售合同,上海盘起为完成委托事务投入大量资金后,大连盘起通知上海盘起解除委托㊂于是上海盘起将大连盘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大连盘起公司违约,并赔偿人民币5000万元㊂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任意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其任意解除合同后所产生的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解除方无须赔偿被解除方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大连盘起只用承担上海盘起公司的实际损失160余万元[5]㊂有的法院认为,任意解除有偿委托合同后,解除方还须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㊂如在四川省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与南充市壹加壹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加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区别对待民事委托与商事委托㊂在商事委托中,受托人为完成受托事务往往投入较大成本,并希望可以获得预期利益,所以解除方任意解除合同后,被解除方的利益若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则会使被解除方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㊂本案中,若受托人继续履行合同,则其必然会获得预期利益㊂如果南充壹加壹公司不能获赔可得利益的损失,则显失公平,客观上也会造成委托合同解除的随意性㊂所以,荣泰公司应当赔偿南充壹加壹公司可得利益的损失①㊂总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的赔偿范围问题,法院大多判决解除方承担实际损失,不包括被解除方预期利益的损失㊂(2)任意解除权约定排除的效力在社会实践中,当事人为了维持合同的稳定,保护己方的可预期利益,在有偿委托合同中通常会设置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㊂但对于该条款的效力,各法院认定不一㊂如在广西弘毅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公司)与广西融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昌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中,最高法院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条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②㊂但有的法院却认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㊂如:山东吴金利律师事务所㊁宋剑平诉讼㊁仲裁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 委托合同有其独特的特征,与其他合同相比,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㊂因此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与委托合同的根本特征相悖,所以应当认定为该条款无效 ④㊂总体而言,大多数法院都认为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有效,只有在涉及特殊人身信赖关系和公共利益时,法院才认为无效㊂综上所述,在立法层面,‘合同法“第410条没有对委托合同作出区分,也没有对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予以特别限制,使得有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处于不平衡的状态㊂如果委托合同涉及多方利益,69就应当限制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这样才能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㊂否则,就是在单方面保护解除方的利益,这会对被解除方的利益造成损害[6]㊂就这一方面来说,合同法对有偿委托合同被解除方权益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㊂在司法层面,法院一般认为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只须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只有在少数案件中法院才认为解除方还须赔偿可得利益㊂但法院通常会肯定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效力,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若任意解除合同,就会因违反双方约定从而构成违约[7]㊂三、民法典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制的困境及出路1.民法典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制及困境(1)民法典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制‘民法典“第933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并将委托合同区分为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两种情形规定各自的赔偿范围㊂无偿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可任意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但解除合同时机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解除方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任意解除有偿委托合同不仅要赔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还要赔偿其可得利益的损失㊂与‘合同法“第410条相比,民法典加强了对有偿委托合同被解除方权益的保护㊂通过扩大解除方的赔偿范围,实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能够有效阻止当事人滥用任意解除权实施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保证了有偿委托合同的稳定性㊂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分析,一个理性的合同当事人会计算自己任意解除合同的代价,如果发现自己任意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可能大于或等于其履行合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当事人会倾向于维持合同[8]㊂‘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是对自‘合同法“第410条颁布以来有关司法实践和学术争论中主流观点的接纳,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突出了民法典编纂的包容性和科学性,这一点是值得称赞的㊂(2)民法典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制的困境‘民法典“第933条虽然较‘合同法“第410条有一定的改进,但是难免产生以下疑问:‘民法典“第933条规定,有偿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在任意解除有偿委托后,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㊂‘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㊂也就是说,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并无二异㊂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如果以赔偿对方全部可得利益的损失作为退出合同的代价,那就是间接的迫使当事人不得自由退出,与委托合同的性质相冲突,甚至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核心自由㊂并且从法理上讲,不能要求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与合同义务的违反方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这样做,就会使任意解除权制度失去意义[9]㊂民法典对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作如此严格限制的动因可能是试图用该规定处理以任意解除为名的恶意违约的问题[10]㊂在实践中,确实有一部分当事人滥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任意解除为名,行恶意违约之实,损害委托合同被解除方的利益㊂但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很多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㊂所以基于此动因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有以偏概全之嫌㊂要求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承担全部可得利益的损失,实质上否定了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真正任意解除权,将会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无法适用于存在特别信赖关系的委托合同,无法有效地调整很多在经济生活中十分重要的有偿委托合同的终止㊂2.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制的出路(1)基于重大事由解除‘民法典“第933规定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规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 ,也就是说,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因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可归责的事由㊂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损失可规责说和解除可规责说[11]㊂损失可规责说是指合同解除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即赔偿义务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或重大过失㊂解除可规责说是指合同的解除方对合同解除具有过错,若解除方解除合同具有正当理由,则解除方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㊂本人认为,损失可归责说和解除可归责说有各自的适用范围,都不能适用于委托合同的所有类型㊂对于无偿委托合同,应适用损失可规责说,当事人有权利无理由解除委托,但若因解除合同时间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解除方应承担赔偿责任㊂这是因为在无偿委托的场合,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薄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为 信任 和 情谊 成立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对双方当事人约束力很小,而且这种委托79合同被任意解除后,当事人在财产上几乎没有损失㊂所以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拥有较大的自由,只有在解除合同时间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解除方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㊂但对有偿委托合同而言,应采解除可规责说,解除方须向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若没有理由或理由不适当,则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㊂因为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附程度加强,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㊂在这种情况下,维持合同的存续就很有必要,所以对有偿委托合同采解除可归责说能最大限度的限制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有利于维持合同的存续,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㊂我国‘民法典“第933条限制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措施仅是加重其赔偿责任,并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事由㊂因此,可以效仿‘瑞士民法典“第418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法,将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的事由限定为 基于重大原因 [12]㊂ 基于重大原因解除 不同于‘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甚至不一定达到情势变更的程度㊂ 基于重大原因解除 的情形应当由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㊂但是涉及特殊人身信赖关系的有偿委托合同不适用 基于重大原因解除 ㊂(2)赔偿范围的认定相较于‘合同法“第410条,‘民法典“第933条对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后的赔偿范围予以明确规定,解除方不仅要向被解除方赔偿实际利益的损失,而且对被解除方的预期利益也应给予赔偿㊂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保障了被解除方的利益㊂但‘民法典“第933条规定的责任过于严苛,几乎等同于违约责任,所以应当对其改进,使当事人既能有效的行使权利,又不至于滥用权利损害相对人的利益㊂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的赔偿范围不能简单限定为信赖利益或履行利益,而是应该区分为完全没有履行和已经部分履行两种情况讨论㊂若解除方解除合同时,被解除方尚未履行合同,则解除方只须赔偿被解除方信赖利益损失;若被解除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一部分,则解除方对该部分赔偿履行利益损失,剩余未履行部分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以此划分和违约责任的界限[13]㊂有的学者认为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并不仅仅是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问题,而是应当区别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分别对待[14]㊂若委托人解除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对合同任意解除后的可得利益享有请求权,但是应当依据损益相抵规则㊁减损规则进行相应调整;若受托人解除有偿委托合同,则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赔偿相对人损失:①受托人如果没能完成委托事务,则应当赔偿委托人自身处理相关事务所增加的费用;②若委托人不亲自处理事务,则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另外委托他人处理该事项所增加的费用或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为处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15]㊂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虽然‘民法典“第933条对合同法进行了改造,但其合理性仍待商榷㊂委托合同之所以能被任意解除,是因为委托合同具有无偿性㊂所以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正当理由,即使解除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也不足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㊂因为在实务中,可得利益往往很难计算,只有维持合同才能确保期待利益的实现㊂所以应当效仿德国法的规定,将委托合同限定为无偿,有偿的类似合同称为 事务处理合同 [16]㊂本人认为,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法,在‘民法典“第933条的基础上对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的赔偿范围作出进一步解释㊂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的赔偿范围,应当以被解除方是否着手履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分界点,若被解除方已经着手履行合同主要内容,则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全部可得利益的损失;若被解除方还未着手履行合同的主要内容,则解除方应当根据被解除方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的程度赔偿其直接损失和相应的可得利益的损失㊂以是否着手履行合同主要内容作为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赔偿的分界点是因为在有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使得合同相对方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所以为了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只要被解除方开始履行合同的主要内容,解除方解除有偿委托合同就要支付其全部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不问其履行的程度如何㊂(3)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条款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规定㊂在德国,通常认为无效,只有委托合同既涉及委托人利益,又包含受托人利益时才有效㊂在法国,多数学者主张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有效㊂在瑞士,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没有法律效力㊂在我国,学界关于这一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分别对待㊂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有效,而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该约定无效㊂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无偿委托还是有偿委托,当事人约89定排除任意解除权适用的条款均无效,他们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应当通过立法修改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能通过约定排除的方式来弥补或消除,不能把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㊂本人赞同第一种观点㊂无偿委托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具有各自独特的特征,所以在认定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上,也应当区别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分别对待㊂在无偿委托合同中,以 情谊 为基础而成立的委托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很弱,如果认为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有效,则属于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与无偿委托合同的特征不符㊂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存续与否关乎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所以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不仅与有偿委托合同的目的相符,而且能够体现私法自治的要求㊂针对第二种观点,本人认为,不管是‘合同法“第410条还是‘民法典“第933条,都属于授权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㊂对授权性规范,当事人可合意排除适用㊂如果采用修改法律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过程繁琐,而且会增加民法典强制性的色彩,不利于私法自治㊂此外,还应当采纳司法实践中的合理经验,对有偿委托合同进行区分,涉及人身信赖关系和公共利益的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对于其他有偿委托合同,则认为有效,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仍然行使任意解除权,则构成违约㊂涉及人身信赖关系的有偿委托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间,当事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丧失对合同相对人的信任,此时若承认合同中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有效,则可能会妨碍当事人行使正当权利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偿委托合同中,若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则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㊂四㊁结语对于‘民法典“第933条存在的缺陷,应当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改进㊂具体内容为:当事人须基于重大理由解除有偿委托合同,但涉及特殊人身信赖关系的除外㊂当事人任意解除有偿委托合同,被解除方已经着手履行合同主要内容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全部可得利益的损失;被解除方还未着手履行合同主要内容的,解除方应当根据被解除方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的程度赔偿其直接损失和相应的可得利益的损失㊂当事人在有偿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的,除涉及公共利益和特殊人身信赖关系的有偿委托合同外,应认定为有效㊂注㊀释:①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南中法民中字第304号㊂②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50号㊂③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2民终5038号㊂参考文献:[1]㊀吕巧珍.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J].法学,2006(9).[2]㊀崔建远.合同解除的疑问与解答[J].法学,2005(9).[3]㊀崔建远,龙俊.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 上海盘起起诉盘起工业案 判决的评释[J].法学研究,2008(6). [4]㊀赵一瑾.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限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5]㊀马忠法,冯凯.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J].东方法学,2009(3).[6]㊀崔建远.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J].清华法学,2014(6).[7]㊀蒋佳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基础及限制[J].私法研究,2016(22).[8]㊀朱虎.分合之间:民法典中的合同任意解除权[J].中外法学,2020(4).[9]㊀蔡恒,骆电.我国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的理解和适用[J].法律适用,2014(12).[10]武腾.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与违约责任[J].现代法学,2020(2).[11]韩世远.合同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62.[12]朱广新.论合同法分则的再法典化[J].华东政法大学报,2019(2).[13]蔡恒,骆电.我国合同法中的赔偿损失类型及其适用[J].法律适用,2013(8).[14]周江洪.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修改建议[J].法治研究,2019(2).[15]周江洪.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J].法学研究,2017(3).[16]李宇.民法典分则草案修改建议[J].法治研究,2019(4).[责任编辑:刘自兵]99。

解除产品代理商合同范本

解除产品代理商合同范本

解除产品代理商合同范本
一、合同解除的原因
根据双方商务合作协议,决定解除产品代理商合同。

合同解除的
原因如下: 1. 双方商务合作陷入持续的利益分配纠纷,无法达成共识; 2. 代理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和服务质量要求; 3.
双方商务策略调整,不再符合原有合作模式; 4. 其他不可抗力的因
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三、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和风险承担
根据双方商务合作协议,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和风险承担如下:1. 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2. 合同解除后,代理商不再
享有产品的销售代理权利及相应的利益; 3. 代理商需立即停止对产
品的销售、推广等一切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并在解除合同后15日内
清理所持有的产品及相关资料; 4. 合同解除后,双方不再对彼此承
担任何商务、财务和法律责任,各自承担自身的经济风险。

四、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互相保密对方在合作期间获得的商业
机密、技术资料等;
2.双方合作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双方共有,解除合同后,双方有权自主运用已取得的知识产权;
3.双方在合作期间形成的商业合作关系将不受本次合同解除
的影响。

五、合同的生效与解释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的修改、补充以及解释均需双方书面确认;
3.本合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4.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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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解除委托合同
代理商解除委托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代理商解除委托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代理商解除委托合同篇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处理事宜。

现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

(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

同时,本协议也作为收据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据。

3、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由甲方承担。

(注:甲方已经交纳)
4、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再继续代理甲方事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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