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专项培训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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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伙伴在考虑离职、跳槽时,很容易吃违约金的亏。而作为企业HR和管理者,万一没有搞清楚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的违约责任,也没办法保障公司权益。今天,法律咨询专家将为大家详细解读专项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相关问题。
面对专项培训期协议,想要避开“雷区”,请务必注意下面这几点:
1.专项培训的范围认定
一般而言,公司出资由员工参加以下培训被认定为“专项培训”:旨在提升劳动者能力的培训,例如外语培训、专业技术(职称)培训、劳动技能培训等。
注意:入岗培训并不属于专项培训范畴。
2.专项培训服务期限的设置
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3.员工的违约责任
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劳动者实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即违约金=(培训费总和/约定的服务期)×未履行的服务期。
4.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对【专项培训服务期违约金】有过上述认识之后,接下来我们分别从员工角度、企业HR/管理者角度,结合实际案例,对专项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不同情形进行针对性的解析:
问:作为企业员工,公司有权约定员工承担违约金吗?
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例真实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员工郭某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里,公司与郭某在订立《劳动合同》外,还签署了《机器人系统软硬件项目开发合同书》。其中,《机器人系统软硬件项目开发合同书》约定员工入职后三年内不得离开项目组,否则将赔偿公司90,000元作为赔偿金。郭某于2018年3月提出离职,公司向郭某主张赔偿金9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书第八条明确载明该合同系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合同书中有关员工三年不得离开项目组,否则将赔偿公司90,000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这个案例清楚地表明:
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但受限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只可与员工约定在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时,由员工承担违约金。
问:作为企业HR/管理者HR,公司应该如何约定专项培训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呢?
我们还是从实例中寻找答案:
在某航空公司与吴某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吴某于2005年9月由航空公司出资定向培养,吴某航校毕业后,航空公司与吴某于2009年8月3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在吴某赔偿完毕给航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017年10月,吴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航空公司提供吴某的驾驶员飞行记录薄,主张其将吴某送至航校培养,出资对其进行各类培训,为此支出了高额的培训费,现因吴某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2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专项培训及服务期。因此,对航空公司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例的情形,该航空公司仅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员工提出离职时需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合法有效地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如果该航空公司与吴某签署《培训服务期协议》,明确“定向培养”为公司出资的专项培训,并约定培训费用、培训期限及员工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的违约责任,这样在主张员工方的违约责任时能够得到的支持。
职场人,不容易。不论是面对跳槽的好时机,或是求职的黄金期,都祝愿大家能够看准机遇,把握职场命运,在解除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刻,可以清晰明确专项培训的范围认定,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己或企业应有的权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