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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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检测机构和实施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

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应当经信息产业部认定,取得《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未经信息产业部认定,任何组织不得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和法定的计量认证;(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三)具备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含开阔场及其替代场地、全电波暗室等)、测试仪器、仪表等设施。

申请单位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仪器、仪表等设施属于租借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一年,且签订有正式的租借合同;租借期间,租借到的设施应当纳入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由其独立进行管理和使用。(四)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和本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国内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划,熟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

(五)具有详细的检测操作流程、完善的作业指导书和能够有效保护检测申请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

(六)对检测范围内的各项检测项目,具备五次以上的试检测经历。(七)提出明确的检测范围,且与检测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制定并公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申请单位依据公布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提出申请。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认定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第三章检测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申请书》及其附表(见附录)。随申请书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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