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一、引言随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无线电设备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无线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干扰其他设备,保证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对无线电设备的发射特性进行认定。
二、核准检测机构的定义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是指经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认可,并具备相应实验室和设备的机构,负责对无线电设备的发射特性进行核准评估和测试的机构。
三、核准检测机构的认定办法3.1 认可审核核准检测机构的认定办法以认可审核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整理核准检测机构的认定申请材料,包括机构介绍、实验室设备和人员情况等。
2.核准检测机构申请认定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3.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对核准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设备和人员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
4.审核通过后,核准检测机构将获得认可证书,并被纳入国家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名录。
3.2 实验室设备要求核准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设备是评估其能力和可靠性的重要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实验室设备的数量和类型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设备应具备先进的技术能力,能够对不同类型的无线电设备进行准确的发射特性测试;•实验设备应经过定期的校准和维护,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人员要求核准检测机构的人员是保证测试过程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人员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核准检测机构应有一支专业的技术人员队伍,包括工程师和技术员;•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过相关培训;•技术人员应熟悉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测试。
3.4 审核结果和期限对于申请认定的核准检测机构,审核结果将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若审核结果通过,核准检测机构将获得认可证书,并被纳入国家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名录。
•若审核结果未通过,核准检测机构可以整改后重新申请认定,也可以选择放弃认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第一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许可条件申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二)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三)申请资料真实、完备、准确。
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一)申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情况介绍;3、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4、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的标牌和设备的结构尺寸;5、国外申请单位的设备提供国外核准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6、经办单位如果是代理申请单位,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由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设备半年以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8、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持有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示的本公司员工身份证明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国内申请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给申请单位。
初审同意的,将申请资料提交给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一)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型号核准申请的决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办须知
• • • • • 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下同>)或代理申请单位须委派熟悉无线电技术基础知识的 经办人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事宜。 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必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 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特性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报告》 后,方能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申请材料。 凡需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单位均可到网站首页“表格 下载”栏下载《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代理申请单位需同时下载《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材料须提供中文或英文版本,其它语种的材料需翻 译成中文或英文(翻译单位/部门应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通过邮递方式递交的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进入审 批流程;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 为保证申请单位能及时取得型号核准证,请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派人前来完 善申请材料。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
Radio Transmission Equipment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ion
上海无委无线电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
议题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相关法规、依据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认证机构介绍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认证范围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办须知 办理、延续、变更《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 准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机构
• 关于SRRC 1996年,型号核准主管部门为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 Radio Regulating Committee),简称为SRRC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10.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事项作了进一步优化,现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照变更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型号核准变更申请:(一)获证产品原申请人(申请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二)获证产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三)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的(如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线、产地发生变化);(四)元器件发生变化的;(五)获证后,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的;(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无线电管理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其中,上述第(一)、(五)或(六)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重新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第(一)(六)项情形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五)项情形仅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二)、(三)或(四)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变更,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原型号核准证继续有效。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中明确的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具体适用名录见附件2。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标准要求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标准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标准要求是指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核准检验时需满足的相关标准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核准检验标准要求。
1.电磁兼容性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性的要求,以确保设备在正常运行时不会对其他设备和系统造成干扰。
对于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和抗干扰能力进行测试,以确认其在预设场景下的工作稳定性。
2.无线电频带使用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在进行核准检验时需要满足相关频带的使用规范。
这包括国家标准或者国际协议所规定的频率范围、带宽,以及功率等参数。
设备需要在特定频率范围内工作,并且不应超过允许的功率限制。
3.产品电气安全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满足相应的电气安全要求,以保证使用时的安全性。
这包括对电源电压、绝缘阻抗、接地和设备外壳的测试,以确保设备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对用户造成电击、火灾等危险。
4.辐射辐射危害和电磁辐射限值: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核准检验要求也包括对其辐射辐射危害和电磁辐射限值的测试。
这是为了保护用户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和健康,避免超出国家或者国际规定的辐射限值。
5.设备技术参数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参数也是核准检验的重要内容。
测试包括频率范围、工作模式(模拟信号或者数字信号)、传输速率、调制方式等。
设备需要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以确保其在使用时的可靠性和性能。
6.产品标识和文档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核准检验时还需要符合相关的产品标识和文档要求。
这包括设备的型号标识、生产厂商标识、合规标志等。
另外,设备还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用户手册、技术规格书和其它相关文档。
总结起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标准要求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测试过程,旨在确保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者国际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以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
这些标准要求包括了电磁兼容性、频带使用规范、电气安全、辐射危害和电磁辐射限值、技术参数、产品标识和文档等方面的要求。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12页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一)调频收发信机1.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350 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无办频〔1996〕93号)使用频段:336-399.9MKz(1)360MHz:基站发射频段:361-368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51-358MHz同频单工频段:358-361MHz(2)380MHz:基站发射频段:382-389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72-379MHz同频单工频段:379-382MHz2.《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无函【2019】85号)频率配置: 频率配置分为12.5kHz信道间隔和25kHz信道间隔两种方式频率分配及审批管理:(1)部门规划使用频率: 1)351-356MHz/361-366MHz2)356-358MHz/366-389MHz3)376-379MHz/386-389MHz4)358-361MHz5)379-380.5MHz上述各段频率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分别配给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系统,用于组建各系统指挥调度通信网。
(2)共用组网频率: 1.372-376MHz/382-386MHz2.380.5-382MHz3.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19】869号)工作频率(单位:MHz):409.7500; 409.7625; 409.7750; 409.7875; 409.8000;409.8125; 409.8250; 409.8375; 409.8500; 409.8625;409.8750; 409.8875; 409.9000; 409.9125; 409.9250;409.9375; 409.9500; 409.9625 ;409.9750; 409.9875。
(共20个)4.信息产业部《关于400 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2019】793号工作频率同35.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450 MHz频段内增加农村无线接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无办频[2019]66号使用频率范围:基地台发射频率:460.500-461.975MHz用户终端发射频率:450.500-451.975MHz6.信部无〔2019〕10号《关于900 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关使用频率有关问题的通知》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44.1—1995《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条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2—19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测量方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3—19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测量方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160-94《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体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939-1995《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设备通用规范》说明: 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的技术指标要同时参考文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 [2019] 793号)”以及三个参照标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标准要求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标准要求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能够产生和辐射无线电频率的设备,如手机、广播电台、卫星通信设备等。
为了保障无线电领域的无线电频率的有序利用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分类和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检验标准。
1.频率范围与输出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范围和输出功率是核准检验的重要标准。
不同类型的设备对应不同的频率范围和输出功率要求。
例如,对于手机,通常需要检验其支持的GSM、CDMA、WCDMA等频段,并检验其输出功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辐射电磁波能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辐射电磁波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检验要求。
辐射电磁波能力包括电磁波辐射范围、辐射功率、不同频段的辐射特性等。
检验机构会通过专业的测试仪器对设备的辐射电磁波能力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的辐射限值。
3.信号质量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信号质量也是一个核准检验的重要指标。
信号质量包括信号的稳定性、带宽、误码率、调制解调能力等。
检验机构会通过特定的信号测试仪器对设备的信号质量进行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比对,确保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4.抗干扰能力无线电发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面对各种干扰因素,抗干扰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检验指标。
抗干扰能力包括设备对其他无线设备的干扰程度、设备在电磁环境复杂的情况下的工作稳定性等。
检验机构会通过专业的测试方法和测试仪器对设备的抗干扰能力进行评估和检验。
5.安全性能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安全性能是核准检验的重要内容之一。
安全性能包括设备的电源适配能力、电路短路保护、过电压保护、过流保护等。
检验机构会对设备的内部电路和外部接口进行测试,以确保设备在正常工作和异常情况下的安全性能。
6.电磁兼容性无线电发射设备对周围电磁环境的兼容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检验要求。
电磁兼容性包括设备对其他无线设备和电磁辐射的兼容性,以及设备本身对外界电磁干扰的耐受能力。
检验机构会通过专业的测试方法和测试仪器对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进行评估和检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5.20•【文号】工信部无〔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24〕95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现将《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5月20日(联系电话:************)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可以依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清晰、分类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含参考标准)㈠调频收发信机1.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350 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无办频〔1996〕93号)使用频段:336-399.9MKz(1)360MHz:基站发射频段:361-368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51-358MHz同频单工频段:358-361MHz(2)380MHz:基站发射频段:382-389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72-379MHz同频单工频段:379-382MHz2.《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无函【2001】85号)频率配置: 频率配置分为12.5kHz信道间隔和25kHz信道间隔两种方式频率分配及审批管理:(1)部门规划使用频率: 1)351-356MHz/361-366MHz2)356-358MHz/366-389MHz3)376-379MHz/386-389MHz4)358-361MHz5)379-380.5MHz(2)共用组网频率: 1.372-376MHz/382-386MHz2.380.5-382MHz3.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869号)工作频率(单位:MHz):409.7500; 409.7625; 409.7750; 409.7875; 409.8000;409.8125; 409.8250; 409.8375; 409.8500; 409.8625;409.8750; 409.8875; 409.9000; 409.9125; 409.9250;409.9375; 409.9500; 409.9625 ;409.9750; 409.9875。
(共20个)4.信息产业部《关于400 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2001】793号工作频率同35.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450 MHz频段内增加农村无线接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无办频[1998]66号使用频率范围:基地台发射频率:460.500-461.975MHz用户终端发射频率:450.500-451.975MHz6.信部无〔2002〕10号《关于900 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关使用频率有关问题的通知》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44.1—1995《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条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2—19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测量方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93—1990《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测量方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160-94《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体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939-1995《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设备通用规范》12. 信无函〔2005〕53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900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说明: 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的技术指标要同时参考文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 [2001] 793号)”以及三个参照标准。
科学开发频谱资源 严格规范检测机构——信产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解读无线电管理两部新规章
的科 学规 划和合理利 用提 出了更高要 求。 0 1 , 息产 20 年 信 业部 以信息产业部 第 1 4号令公布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无
线 电频 率 划 分规 定》 ,促 进 了 国对 无 线 电频 谱 资源 的合 我
量 的增加 ,空中电磁环境 日趋 复杂。 每一部 无线 电发射 设
工 作 。 国外 情 况 看 ,国际 上通 行 的做 法 是 对 从 事 无 线 电 从
设 备 发射 特 性核 准 的核 准 机 构 进 行 认 定 。美 国、欧 盟 、 日
布 ,信 息产业部 2 0 年 1 月 1 01 1 2日公布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无线 电频率 划 分规 定》( 信息产业部 第1 号令 )同时 4
导作 用。 近年 来, 随着无线 电枝 术的 飞速 发展和广泛应 用,
有 限 的 无 线 电频率 资 源 的 供 需 矛 盾 日益 突 出 , 频 率 资 源 对
号令) ,信息产业部 颁布 了 《 无线电设备 发射特性核 准检
测 机 构 认 定 办 法》 ( 下 简称 《 定 办法 》 ,这 一 规 章 的 以 认 ) 颁 布 同样 具 有 重要 意 义。 年 来 , 着 无 线 电发射 设备 数 近 随
记者 :如何理解李国斌 :无线 电频率 、 卫星轨 道位 置资源和水、 土地 、
矿 藏 等 资 源一 样 , 关 系 国 民经 济和 社 会 可持 续 发展 的重 是
资 源 日益 增 长 的需 求 , 进 经 济 建 设 与 国 防建 设 协 调 发展 促
备对周 边的无线 电系统而言 , 都是潜在的干 扰源 。 不从 源
头上 控 制 无 线 电干 扰 , 将 对 各 项 无 线 电业 务 的 开 展 带 来 必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标准要求
一、引言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利用无线电波传输信息的设备,如手机、对讲机、广播发射机等。
在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检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标准要求直接关系到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就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的标准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的概念和意义1. 概念: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是指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进行检验,以确认其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的要求,保证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稳定。
2. 意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的意义在于保障国家通信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用户的通信权益,同时也是实施无线电管理、促进通信技术发展的重要措施。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的标准要求1. 设备质量标准:包括设备的材料、制造工艺、外观质量等要求。
2. 无线电性能标准:包括设备的发射功率、频率稳定性、调制度、抗干扰能力等要求。
3. 电磁兼容标准:包括设备对周围环境的电磁干扰和耐受能力的要求。
4. 安全性标准:包括设备的电气安全、防雷击、防火灾等要求。
5. 法规符合标准:包括设备的型号核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的程序和内容1. 申请阶段:申请单位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申请。
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和准确性。
3. 检测检验:相关部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质量、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和检验。
4. 报告评定:相关部门根据检测检验结果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的合格与否。
5. 核准发布:符合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申请单位,将获得相应的核准证书和编号,方可在国家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的重要意义和意见建议1. 重要意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维护广大用户通信权益,保护公共利益,促进通信技术的合理有序发展。
2. 意见建议:提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的标准要求,更新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监管措施,提升检验评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促进无线电发射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检验依据》.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检验依据和技术要求来源:信息产业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是维护正常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通信事业顺利发展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无线电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WTO 的形势,为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和检测工作,为便于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研发、生产、进口和销售等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及时了解我国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测依据和主要技术要求,现决定在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的网站(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的网站(公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检验依据》(以下简称“检验依据”。
本“检验依据”汇集了与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的文件和标准,具体明确了每种产品的检验依据、参照标准和核准频率范围。
现就本“检验依据”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 相关内容检验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参照标准:国际标准(如:国际电信联盟(ITU、IEEE等国际组织通过的技术文件,区域标准(如:欧洲ETSI、美国FCC等区域组织或机构通过的技术文件。
核准频率范围: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用于某种业务的相应设备所规定的工作频率范围。
说明:对用于某种业务的设备的特殊要求。
2. 检测依据的选择顺序依次为无线电管理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企业标准。
3. 技术指标的选择原则当同一类标准对某参数的技术指标不一致时,取较严格的限值作为核准指标。
本次公布的内容涉及了现有的大部分无线电发射设备,对尚未涉及的设备还有待补充和完善。
随着无线电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发展,国家将陆续发布新的无线电管理文件和技术标准。
届时,我们将及时在网站上更新本“检验依据”的相关内容。
对于本“检验依据”的错误或不足之处,欢迎给予批评指正,以便我们及时纠正和完善。
联系人:阚润田王俊峰E-mail:kanrt@ wangjf@一、GSM900/1800 双频段数字蜂窝移动台(一检验依据:YD/T 884-1996《9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移动台设备技术指标及测试方法》(二参照标准:ETS 300 607-1《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Phase 2;Mobile Station (MS conformance specification;Part 1:Conformance specification (GSM 11.10-1 version 4.22.1 》(三核准频率范围:Tx:885~915MHz/1710~1785MHzRx:930~960MHz/1805~1880MHz(四说明:1800MHz移动台传导杂散发射值:1.710~1.755GHz≤-36dBm 1.755~12.75GHz≤-30dBm二、GSM900/1800 双频段数字蜂窝基站(一检验依据:YD/T 883-1999《900/1800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基站子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及无线指标测试方法》(二参照标准:ETSI EN 301 087《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phase 2 &phase 2 ; Base Station System (BSS equipment specification;Radio aspects (GSM 11.21version 8.2.1 Release 1999》(三核准频率范围:Tx::930~960MHz/1805~1880MHzRx::885~915MHz/1710~1785MHz(四说明:1800MHz基站传导杂散发射限值:1805~1850MHz ≤-36dBm/30/100kHz1852~1855MHz ≤-30dBm/30kHz1855~1860MHz ≤-30dBm/100kHz1860~1870MHz ≤-30dBm/300kHz1870~1880MHz ≤-30dBm/1MHz1880~12.75GHz ≤-30dBm/3MHz1710~1755MHz ≤-98dBm/100kHz三、GSM直放机(一检验依据: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有关直放站设备管理的规定》(信无 [1999] 62号(二参照标准:ETSI 300 609-4《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Phase 2;Base station System(BSS equipment specification ;Part 4: Repeaters(GSM 11.26》(三核准频率范围:下行:930~960MHz/1805~1880MHz上行:885~915MHz/1710~1785MHz(四说明:根据移动通信运营商的要求,直放机必须具备仅适用于某运营商使用频段的功能。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检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暂行)【模板】
附件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检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保障型号核准许可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型号核准承检机构的行为,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检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承检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四条根据承检机构在开展型号核准检测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和失信行为,相应地将承检机构列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检机构不良名单”(以下简称不良名单)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检机构失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管理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
第六条承检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列入不良名单: (一)出具检测报告引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当,造成检测结果失实的,或者检测报告内容出现错误的;(二)出具检测报告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三)未按规定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四)违规分包检测项目的;(五)个别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六)技术检测从业人员违规在多个检测机构兼职的;(七)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工作并提交测试报告的。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在发现第六条所列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名单列入工作,列入的信息应至少包括承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理日期、列入事由等,并要求承检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标准依据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标准依据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标准依据(一)调频收发信机1. 工信部无[2009]6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 信部无[2001]793号《关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3. 信部无[2005]423号《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4. 国无办频[1996]93号《关于350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5. 使用频段:336 MHz~399.9MHz(1)360MHz:基站发射频段:361 MHz~368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51 MHz~358MHz同频单工频段:358 MHz~361MHz(2)380MHz:基站发射频段:382 MHz~389MHz移动台发射频段:372 MHz~379MHz同频单工频段:379 MHz~382MHz6. 信无函[2001]85号《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频率配置: 频率配置分为12.5kHz信道间隔和25kHz信道间隔两种方式频率分配及审批管理:(1)部门规划使用频率:1)351 MHz~356MHz/361 MHz~366MHz2)356 MHz~358MHz/366 MHz~389MHz3)376 MHz~379MHz/386 MHz~389MHz4)358 MHz~361MHz5)379 MHz~380.5MHz(2)共用组网频率:1)372 MHz~376MHz/382 MHz~386MHz2)380.5 MHz~382MHz7. GB/T 21646-2008《400MHz频段模拟公众无线对讲机技术规范和测量方法》8. 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869号)工作频率(单位:MHz):409.7500; 409.7625; 409.7750; 409.7875; 409.8000;409.8125; 409.8250; 409.8375; 409.8500; 409.8625;409.8750; 409.8875; 409.9000; 409.9125; 409.9250;409.9375; 409.9500; 409.9625 ;409.9750; 409.9875。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doc 9页)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doc 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1 号《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已经200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二十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检测机构和实施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
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应当经信息产业部认定,取得《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未经信息产业部认定,任何组织不得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和法定的计量认证;(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三)具备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含开阔场及其替代场地、全电波暗室等)、测试仪器、仪表等设施。
申请单位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仪器、仪表等设施属于租借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一年,且签订有正式的租借合同;租借期间,租借到的设施应当纳入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由其独立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和本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国内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划,熟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
(五)具有详细的检测操作流程、完善的作业指导书和能够有效保护检测申请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作者:暂无来源:《上海信息化》 2014年第5期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测试、认证,是从源头上减少无线电干扰,保证频谱资源科学、合理、有效、统一使用的重要技术管理手段。
作为我国无线电管理领域的基本制度,其保证了各类无线电设备能在各自核定的频段、按照界定好的发射特性进行工作,有助于管理部门合理规划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
然而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过程中,人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将为读者逐一解答。
文/陆乃靓蔡东辉随着移动互联技术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终端设备具备了无线传输功能,其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频谱资源紧张、电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
针对这类问题,只有自源头加强管理,才能有效规范频率使用,维护良好的电磁环境。
而当前,我国如何对相关无线发射设备进行有效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大常规认证目前,我国无线电发射产品通常涉及三个常规认证:CCC、进网许可、型号核准。
CCC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即进网许可认证。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
型号核准的法律依据1995年7月24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无管[1995]15号文《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向我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商须持有我国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须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无管[1997]12号文《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经国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下同)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规定中,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四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见附件1)和型号核准代码(见附件2)。
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第五条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的机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通过计量认证后,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
经考核合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如不能对某些无线电设备的发射特性进行核准检测,国家无委办公室可临时指定其他已通过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或者计量认证并具有这方面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程序:一、申请和受理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所属的生产厂商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其他生产厂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
生产厂商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一)“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见附件3)和说明其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该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四)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核准测试报告;(五)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工信部发布《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
工信部发布《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无线电》
【年(卷),期】2024()5
【摘要】本刊讯为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旨在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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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定检测机构和实施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
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应当经信息产业部认定,取得《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未经信息产业部认定,任何组织不得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和法定的计量认证;(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三)具备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含开阔场及其替代场地、全电波暗室等)、测试仪器、仪表等设施。
申请单位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仪器、仪表等设施属于租借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一年,且签订有正式的租借合同;租借期间,租借到的设施应当纳入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由其独立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和本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国内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划,熟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
(五)具有详细的检测操作流程、完善的作业指导书和能够有效保护检测申请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
(六)对检测范围内的各项检测项目,具备五次以上的试检测经历。
(七)提出明确的检测范围,且与检测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制定并公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
申请单位依据公布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项目提出申请。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认定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第三章检测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申请书》及其附表(见附录)。
随申请书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