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逻辑学的启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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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逻辑学的启蒙体系”
在《墨子》一书中,他比较自觉地、大量地运用了逻辑推论的方法,以建立或论证自己的政治、伦理思想。

墨子在中国逻辑史上最早提出名实必须相符的思想。

他还在中国逻辑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辩、类、故等逻辑概念。

在《耕柱篇》中,要求“能谈辩者谈辩”,并要求将“辩”作为一种专门知识来学习。

他在反驳别人的观点时常说“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并把“无故从有故”,即“没有理由的服从有理由的”作为辩论的原则。

墨子的“辩”虽然统指辩论技术,但却是建立在知类(事物之类)明故(根据、理由)基础上的,因而属于逻辑类推或论证的范畴。

墨子所说的“三表”既是言谈的思想标准,也包含有推理论证的因素。

墨子还善于运用类推的方法揭露论敌的自相矛盾。

由于墨子的倡导和启蒙,墨家养成了重逻辑的传统,并由后期墨家建立了第一个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启蒙体系”。

(墨家论言词交际的规律,有相当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的论述)
当然,墨子的认识论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他忽视理性认识的作用,片面强调感觉经验的真实性。

而这也正是“墨家逻辑学”之所以是“启蒙体系”而非“完备体系”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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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墨经中也提到了具体的衡量概念——量,但墨家学者并没有更进一步的去阐述量的具体操作理论,而是通过在实践中遇到具体的情况举出具体的例子来把量标准
直接赋予在类的内涵之中的,也就是说“‘类’指所立之辞的典型事例。

如《大取》列举了十三个一般判断,在‘其类在’的字样下都附带有作为事实证明的典型事例。


从这些典型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墨家的类标准暂时还限于使用目的的需要而非理论研究目的的需要。

用现代汉语来说,就是类不但具有名词的词性,而且具有动词的词性,在类作为名词来使用时,它所承担的意义就是类内涵的一种识别和区分的标准。

而当类作为动词来使用时,它所承担的作用就是以这种标准作为识别和区分的工具,并按照标准去划分知识,使我们可以更清楚的认识到类与类之间的关系,所以墨家的类也是一种宏观上承担着衡量标准的概念,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模糊性。

它之所以能具有识别与区分的作用,首先就是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环境中,在头脑中有着关于社会与自然的趋同性的认识背景,在这种认识背景下如何去区分类的同异就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了,因而有时就没有必要再直接去阐述区分事物类的标准,久而久之,衡量的标准也就被自然的内化在类概念之中。

通过上面认识论角度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得出,墨家的类标准主要是从宏观概括性的认识论角度出发,它更多的是从使用的层面出发,通过例子笼统的说明某种事物为某类,而没有在具体使用的基础上把类标准抬升到理论知识细致化总结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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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的类标准主要内含在墨家的类概念中,而墨家的类概念则又主要体现在墨家的三物论中,三物论是指故、理、类,墨家逻辑的三个基本范畴的理论。

《墨子·大取》中有:“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

”“墨辩认为故、理、类三者是命题成立的充分条件。

‘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

’(《墨子·大取》)提出的命题不仅要有根据(故),而且必须在推论过程中申诉理由,并按照‘类’的原则进行推论。


这里既然提出了“按照类的原则进行推论”,那么就说明在推理前首先应该识别出类的异同,而如何识别出类的异同则就是我们所谓的类标准的运用,但墨家的类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提出来,而是直接的内化在类概念的理论之中。

《墨子·经下》中写道“异类不比,说在量”,这句话的意思是指不同类的事物不能进行比较推论,其原因就在于所要衡量事物的识别标准或区分标准不同,标准不同那么自然就无法比较。

反之,我们也可以从中推断出这样的意思——事物之所以能够进行比较、推论,那么衡量的标准相同也就是必须的了,这也是墨家逻辑通常强调的“通译后对”的一个间接体现。

但墨家逻辑并没有给衡量的标准一个清晰的解说,或者说墨家逻辑没能把标准分为若干个,而是笼统的把衡量标准直接的蕴涵到类的内涵之中,所以墨家逻辑在分辨事物的类的同异关系时直接强调“类同”、“类异”,而“同异”的关键则在于类所内涵的标准。

“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而回答:“异类不比,说在量”《墨子·经下》。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墨家衡量事物的标准是自然而然的被赋予在类概念本身的内涵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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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整体而言,墨家辩学与逻辑的研究对象、目的不尽相同。

墨家辩学以言谈论辩为对象,以“取当争胜”宣说墨家“义事”为目的。

逻辑则以推理为对象,其目的既涉及言语交际行为,更要为科学认知提供工具。

但是,墨家辩学也讨论了推理,而逻辑是关于推理的学问。

墨家为了使自己宣说的义事获得他人赞同,也为了使论辩胜败的判定为他人认可,必然要讨论“立辞”。

《大取》所谓“立辞”,是指命题的成立。

墨家辩学主张,任何一个命题的成立,都要有相应的理由和根据。

假如一个命题没有其赖以成立的理由,就是荒谬的了。

这就是《大取》所说,“夫辞,以故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

”墨家用做提出理由以成立命题的基本方法是“说”,即《小取》所谓“以说出故”。

这表明,墨家辩学的“说”,是提出理由(“故”),以成立一个命题(“辞”)的过程,即推理(论证)过程。

所以说,墨家辩学虽然以言谈论辩为研究对象,但同时也涉及了推理。

这正是墨家辩学与逻辑的相通之处。

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确以下两点:第一,墨家辩学不能简单地与逻辑画等号,就整体而言两者不是一回事;第二,由于墨家辩学也讨论了推理,所以墨家也有自己的逻辑思想和学说,“墨家逻辑”指的是墨家辩学中所包含的、有关推理的思想与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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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说过“墨家论言词交际的规律,有相当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的论述”。

有个论证是反驳“没有逻辑”论的。

该论证认为:《墨经》说的“彼止于彼”、“此止于此”、“彼此止于彼此”,“类似西方逻辑说A=A,B=B,AB=AB,是形式逻辑同一律的表述”;而“或谓之牛,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类似于西方逻辑说矛盾律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是形式逻辑矛盾律的表述”;“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胜也”,“类似西方逻辑排中率的表述”,等等。

这说明墨家辩学中包含着逻辑学的普遍真理,因此,极端夸大中国逻辑的特殊性,认为它不包含逻辑学的普遍真理,不符合事实和道理。

这个论证有些含糊。

“类似”一词意味着只是相似,并不真是,并不完全是。

实际上,之所以类似,是因为这里所说的既不是矛盾律或同一律的表述,也不是关于矛盾律或同一律的表述,而只是符合这些规律的陈述。

试想一下,如果不知道什么是矛盾律和同一律,还能认识到这里的表达类似于矛盾律或同一律吗?一个陈述符合矛盾律或同一律,说明人们的思想表达中是有逻辑规则在起作用的。

但是对这样的逻辑规则的表述,比如对矛盾律的表述,则会完全不同,它至少要首先明确告诉我们究竟什么是矛盾律,这样才能使我们认识它,把握它,并依据它来做一些事情。

比如亚里士多德说的矛盾律“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乃是非常明确的,这样他就可以说,矛盾律是所有原理中最不可争议的,不应该要求对这条原理进行证明,否则就是缺乏教育,但是违反它最终一定会导致矛盾。

所以,认识到一条逻辑规律并且把它表述出来,与在日常表达中遵守这条逻辑规律,乃是根本不同的。

西方传统逻辑是一种形式逻辑,是证明的科学,其核心是有效推理的规则;而墨家辩学提供的是论说和推行某种政治主张或学术见解的工具,以谈辩为研究对象,以谈辩的原则、方法为其基本内容。

因此,墨家辩学与西方传统逻辑是目的、对象、内容、性质均不同的两种思想体系。

正所谓“使用定义再多,也不足以表明就有了关于定义的理论”。

类似地说,符合逻辑的推理再多,也不足以表明有关于推理的逻辑理论。

这一区别的意义在于说明,实际中进行逻辑推理,运用逻辑规则,遵守逻辑规律,乃是一回事,而把这样的推理、规则和规律揭示出来并且形成相应的理论,则是另一回事。

说中国有没有逻辑学,主要应该考虑后者,而不是考虑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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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应该指出一点:考虑和理解逻辑,一定要从现代逻辑出发,因为是现代逻辑使逻辑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并且使我们对逻辑的性质和作用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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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辩学不是“关于思维或语言的纯逻辑形式的理论,《墨辩》同样没有从‘辞’的逻辑形式上着手,依然是以‘辞’与‘实’的关系为立足点的,墨家逻辑以推类为主导类型,这体现了墨家逻辑的非形式特征,它的推论“没有规范和明晰的逻辑形式,也不具有逻辑必然性”。

逻辑的大厦是由逻辑的理论体现的,而这些理论体现了一个共同的观念,这就是“必然地得出”或“有效的推理”。

逻辑就是依据这一思想而创立的,同样也是沿着这一思路而发展的。

但是墨家辩学中也存在有关推理的思想与学说,所以我说,“墨家逻辑学”是一种“启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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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逻辑学是以“墨家逻辑”为主线的。

总的说来,在中国逻辑发展史上,甚至于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墨家逻辑对中国先秦诸子百家直至汉晋思想都曾产生过全面而深刻的影响。

但是墨家逻辑的成就也就到此而止了,因为不讲逻辑的儒家大一统的教化,将中国逻辑学的“启蒙”扼杀于了萌芽之中。

国内学界对于中国古代逻辑没有得到发展和流传作过许多解释,但我认为,“墨家逻辑”之所以没有发展成熟起来主要因为以下3点:
1,《墨经》作者缺少古希腊学者那样优越的物质条件和闲暇时间。

2,“墨家逻辑”既然以宣扬“墨家理念”为必然载体,而“墨家理念”又不利于“当权者”(以及有“野心”之人)的利益,就必然受到“当权者”的政治打压,。

3,儒家大一统。

而其中副作用最大的就是“儒家大一统”,因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必然会出现专业的超脱于“世俗理念”的“纯逻辑学”研究者群体,前两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然而,正是由于儒家的大一统导致了中化文明停滞于了“农业文明”模式,阻碍了生产力的进步,遏制了社会分工的细化。

使得前两个问题的解决成为了泡影。

同时儒家的大一统降低了人们社会交流的“广泛性”“复杂性”“流动性”与“创新性”,使得中国的文字语法的“进化”也同时停步不前。

可以说,语法的产生是形式逻辑产生的一大土壤。

有了严密的语法,这种谓语逻辑才有存在的可能。

而只有文字的抽象化才能带来语法的严密,形式逻辑也才有可能在语法完善的基础上产生。

文字的抽象化,必然是一种“创新性”的活动。

而抽象,简化语言符号的欲望则来自足够多的差异“个体”(不同的人,语言,思维方式,,,)追求真理(和追求利益)的欲望。

众多的差异“个体”之间如果想相互之间能够“畅所欲言”,就需要一个简便易使的可以作为大家相互交流使用的“通用载体”--足够抽象,简化的语言符号。

而“创新性”的活动和“追求真理”(和追求利益)的欲望在儒家那里都是“大逆不道”的,也就是说,在“儒家历史”中根本就不可能出现文字语法的真正“进化”,当然就更不可能出现以严密的语法为载体的形式逻辑了。

所以我说儒家将中国逻辑学的“启蒙”扼杀于了萌芽之中。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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