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规划方案公示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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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湿地保护规划(已修改)

桐庐县湿地保护规划(已修改)

桐庐县湿地保护规划(2015-2020年)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桐庐县农业和林业局二〇一五年二月桐庐县湿地保护规划编制人员项目负责人:楼毅(处长)国家林业局华东院:参加人员:朱勇强(高级工程师)姚贤林(高级工程师)李红(工程师)胡娟娟(工程师)翁远玮(助理工程师)桐庐县林业局:参加人员:徐社红(副局长)徐君良(工程师)郎义生(工程师)陈林伟(助理工程师)前言根据《湿地公约》的湿地定义,湿地是指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水区。

湿地是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它不仅蕴藏着丰富的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旅游资源,而且在蓄水防洪、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环境和维护区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其它生态系统所不能替代的的重要作用,是地球上具有多功能的独特的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宝库和环境条件,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

湿地有“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和“物种的基因库”之誉。

在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列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

桐庐县地处浙江省西北部,地处钱塘江水系中游,县域湿地以自然湿地为主,生物资源丰富,珍稀物种较多,稀有植物群落突出,湿地生态系统在浙江省占有重要地位。

为加强湿地保护,尽快扭转自然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国家林业局、浙江省林业厅等部门也编制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2006~2020年)、《杭州市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2007~2020年)等规划。

桐庐县梅林路两侧规划

桐庐县梅林路两侧规划

桐庐县梅林路两侧规划规划背景,洋洲区块是践行桐庐新时期“优资兴业、聚人兴城、强产兴县”发展战略的重要区域,按照“土地价值最优、城市标准最高”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作为聚人兴城的示范地,洋洲区块将充分考虑人对城市空间的需求,吸引更多年轻人来桐庐;作为投资兴业的主战场,将集聚各类公共服务要素,塑造城市文化核心;作为强产兴业的先行区,将集聚总部办公、研发孵化、文化创意等主导产业,支撑产业跃升。

我局组织编制了《桐庐县富春江沿江洋洲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2035),作为下一步区块建设的依据,具体内容详见下图。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东至黄潦溪、南至320国道、西至梅林路、北至富春江,总面积约5494亩(366公顷)。

规划定位:“潇洒桐庐的城市新名片、未来之城地拥江新篇章、富春江畔的文化新客厅”。

规划结构:总体形成“一带一轴、三核三区”的功能结构。

一带为富春江沿线集聚新文化场馆群、商业水街、星级酒店、生态运动公园等多元功能的超级水岸风情带;一轴为沿东兴路的未来城创新中轴;三核分别为城市T台新文化风景地、城市智芯快递全产业总部、游船码头水岸磁体;三区分别为商务办公区、创新社区、产城融合区。

功能布局:以文化类场馆和科创载体建设为重点。

富春江沿岸规划有大剧院、会议中心等场馆群落,丰富市民的文化活动;东兴路两侧规划为以科创载体为主的产业空间,集聚高端生产要素。

规划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面积111.55公顷,占比30.6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7.45公顷,占比4.8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59.38公顷,占比16.32%;创新型工业用地50.49公顷,占比13.88%。

我局于2022年6月邀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召开规划评审会,会议认为该规划符合区块发展的实际需求,是切实可行的。

现将本次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在桐庐县政府网阳光规划专栏、迎春南路335号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迎春南路258号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洋洲新城建设指挥部、桐庐县凤川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及地块现场予以公示,请广大市民在公示期间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自然资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党委农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先规划的原则,科学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及时纠正一些地方村庄规划编制盲目追求全覆盖、脱离实际、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和倾向,切实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县域统筹,整体优化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布局。

各地要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优化细化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村庄,引导人口、产业适度集聚紧凑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统筹优化县域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形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县域整体优势。

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村庄建设边界,并预留部分规模作为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

二、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指导,推进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

建设窗口与代办员交流材料(正式稿)

建设窗口与代办员交流材料(正式稿)

建设窗口与代办员交流材料根据《桐庐县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代办员的主要代办内容为从项目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行政审批事项。

在这个服务过程中,建设窗口的审批事项绝大部分是从发改立项后开始,一直持续至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大部分项目从开始到结束持续时间都在1年以上。

在服务过程中,代办员与建设窗口之间存在交流频繁、接触时间长、办理事项量大、联系内部科室(部门)多等特点。

为此,建设窗口与各位代办员提早交流就显得极为重要。

首先,各位可以了解下在代办服务过程中与建设局经常联系的内部科室(单位)。

其次,介绍下代办过程中需在建设窗口办理的主要审批事项。

归纳起来,建设窗口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审批、“一书三证一确认书”的许可和房屋产权的登记工作。

所谓的规划审批,即工业项目总平面图的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建设项目批后修改的审批。

所谓的一书三证一确认书中的“一书”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限于行政划拨用地),“三证”是指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一确认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

所谓的房屋产权登记,即在以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对项目中建设的房屋进行产权上的登记工作。

这些事项便是今后各位代办员主要的代办服务内容。

每个项目的基本流程图如下:接下来根据办理次序逐项进行说明。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办理该项许可需依据以下材料:1.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3.1:500或1:1000的意向位置地形图4份及电子文件;(县城项目由建设局规划科出具,乡镇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出具)4.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项目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

2.报送的意向位置地形图不符合要求(主要为乡镇项目),图纸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签署同意意见、明确选址意向面积。

3.在未明确建设单位的情况下先行办理,之后建设单位发生变化。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办理该项许可需依据以下材料:1.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3.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划拨土地)或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出让土地);5.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6.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略)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

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第三条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

第四条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0.20•【文号】国函〔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10.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杭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是浙江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数字经济创新中心和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先进制造业基地、东部现代服务业中心、国际旅游目的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杭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杭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4.4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5.1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693.5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647.90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2.6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强与上海、南京、合肥等城市的协同联动发展,唱好杭甬“双城记”,加强杭州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潮府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潮府规〔20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8日潮州市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推进征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和“百千万工程”实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

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其中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占留用地面积不超过15%。

第四条新征地项目原则上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应空间规划用途确定留用地的土地用途。

涉及多种用途的,按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项目对应不同的空间规划用途,分别计算安排留用地。

其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应空间规划用途为公益类用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线性工程等)部分,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应空间规划用途为公益类用途的土地面积的10%给予折算货币补偿。

桐庐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研究与对策

桐庐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研究与对策

桐庐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研究与对策摘要:农村住宅量大面广,建设需求层次不一,村民建房规划意识薄弱,视经济利益为第一,小农意识较强,而承建农村住宅的工匠不但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而且建筑施工质量水平参差不齐。

为此,就如何加强我县农村住宅规划及建设管理浅谈几点个人愚见。

关键词: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对策一、农村住宅管理现状与概况(一)规划管理。

1998年,我县开展了一次全面性的、大范围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2005年,进行了县域规划调整,乡镇、村庄也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区域调整与撤并,同时进行了第二轮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之后,根据村庄规划编制时效性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相应的规划修编,规划修编率90%。

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等上级部门要求,近十年来我县开展了百村整治、千村示范工程;编制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深奥村;编制了省级历史文化名村茆坪、石舍等8个村;编制了桃源、三合等24个美丽宜居示范村。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强化过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预防和制止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分别于2012年12月出台了《桐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0月出台了《桐庐县农村住宅建设及规划管理办法》。

依据相关村庄规划进行农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与批后管理工作。

农村住宅规划审批管理中对住宅在村庄中的平面布局、层次、住宅建筑檐口高度、建筑立面风格等做出具体要求,明确住宅规划设计条件。

(二)住宅设计管理县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农村住宅通用图集的设计、编制与修改。

2017年完成通用图集25套,包括富春民居9套和现代风格民居16套。

户型占地面积大小一般分为80m²、100m²、120m²三种,建筑层次为三层。

通用图集及时更新、修改完善和推广,免费发放至各个乡镇街道。

(三)建设管理近20年来,我县平均每年新建住宅约1200栋,农村住宅新违建高频率发生。

2007年7月,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了桐庐县控制预防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2008年9月,陈国妹县长还曾经就加强村民建房管理作出过重要批示。

桐庐县富春江干堤加固二期、疏港公路(江南镇段)项目征收

桐庐县富春江干堤加固二期、疏港公路(江南镇段)项目征收

桐庐县富春江干堤加固二期、疏港公路(江南镇段)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因富春江干堤加固二期和疏港公路(江南镇段)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相关征收补偿政策和实际,经实地调查,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一)本方案适用于富春江干堤加固二期和疏港公路(江南镇段)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具体范围以规划批准的红线范围为准)。

(二)本次征收按照“主带附”的原则征收,即该户需征收住宅主房的,则连带红线外征收其它各类房屋及附属物。

二、补偿主体富春江干堤加固二期和疏港公路(江南镇段)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人为桐庐县江南镇人民政府。

补偿人具体负责宣传、动员、征收、安置等各项补偿安置工作,委托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房屋评估,并由补偿人自行动迁。

富春江干堤加固二期和疏港公路(江南镇段)建设项目征收红线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被补偿人为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进行签约,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被补偿人经调查结果如下:(一)农居户:约126户,经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约:41000 M2。

(二)非住宅:15家,经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约:5400 M2。

三、农户安置安置方式:被补偿人合法住房征收补偿安置采用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三种方式,被补偿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公寓房安置公寓房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提供公寓房安置被补偿人的安置方式。

被补偿人根据补偿人确定的房源选择公寓房,同时被补偿人应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安置人口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安置人口由征收补偿人、公安机关和所属行政村共同确认。

人口确定起止时间:从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止。

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有合法住房(以户为单位,有独立合法住房),且未在征收红线范围外参与农房审批、未享受房改房、县城集聚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区块安置政策的人员计为安置人口,分为以下五类:(1)基本安置人员①村实际在册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含征地农转非人员);②与符合娶入(入赘)习俗的基本安置人员登记结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征地农转非人员);③符合娶入(入赘)习俗的基本安置人员生育的子女;④原户口在本村,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军官)和现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及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桐庐县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研究与对策

桐庐县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研究与对策

桐庐县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研究与对策摘要:社会要发展,城市建设须先行。

农房既农村农(居)民自行出资建设、自己使用的住房,他是农民生产生活必备的基本条件,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环境。

农村住房的建设,反映了一个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富裕程度,是一个地方政府在引导新农村建设中是否有超前眼光和强有力引导措施的标志,也是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标志。

加强对农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并对其加以科学的指导,不但可以改善城乡容貌,提高居住生活质量,还能够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和消除农房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结合我县的城市建设发展这一课题,就城市建设中的城乡农房规划建设管理作一简要性阐述,供大家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农房;规划设计; 建设管理;经济发展;质量安全;施工abstract: the social development, urban construction shall go first. farming house both rural agriculture (r) and capital construction, by their own use of housing, he is a farmer of production and life of the essential condition, relates directly to the farmers’ living environ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ral housing, reflects the local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richer farmers, is a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lea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countryside has in advance whether judgment and the strong measures toguide as well as the symbol of urbanization, the sign of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to strengthen the farming hous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try hard to scientific guidance, not only can improve looks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improve the living quality of life, but also to avoid the waste of land resources and eliminate farming house quality security hidden danger of accident, is also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is an important part. combined with our county’s urban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ubjec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urban and rural farming house briefly expounded sex, for our study and discussion.keywords: farming house; planning and desig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quality security; construction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目的、意义与重要性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温饱问题逐步解决,农房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桐庐环境功能区规划(定稿)

桐庐环境功能区规划(定稿)

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桐庐县人民政府二零零八年二月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鹤忠副组长:吴金富(县环保局)成员:金世勇(县发改局)皇甫瑞国(县建设局)汪文清(县环保局)江明德(县国土局)汪来宝(县水利局)周华新(县林业局)王华杰(县农业局)仇文富(县经贸局)余德泉(县统计局)钟玲珠(县交通局)潘志琪(县旅游局)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组,技术组成员名单由县生态办另行下文。

(桐政办[2006]131号)《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责任表编制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杭州市环科院桐庐县环境保护局项目负责人:刘瑜(工程师)参加编制人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卢瑛莹(工程师)张雍(工程师)杭州市环科院:高玉蓉(工程师)盛海燕(工程师)桐庐县环境保护局:汪文清(副局长)胡存有(科长)洪敏储云峰审核:谭湘萍(教授级高工)吴金富(局长)第一部分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文本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性质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是根据区域社会经济活动类型、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布规律,将区域划分为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重点准入区和优化准入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划,明确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的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措施的过程。

第二条规划目标根据桐庐县社会经济发展特征、生态环境要素特征、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全县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设臵区域建设开发活动的环保准入门槛,明确各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以控制和改善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行为,为政府开展区域性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环境决策基础,为环保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规划范围与期限本规划以桐庐县整个行政区域为规划范围,总面积1825平方公里。

规划基准年:2005年;近期:2006-2010年;中远期:2011-2020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或者已被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64个以市政府名义,以及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一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8〕23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9-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9〕15号)3.关于加快女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20号)4.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22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8号)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9号)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二、杭政发文件9.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市区农居点布点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发〔1996〕39号)10.关于同意解决之江区块征地“农转非”遗留问题给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复(杭政发〔1996〕158号)11.关于同意杭州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1996-2010年)给市城乡建委、市市容环卫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98号)12.关于对西湖区政府要求确认三墩工业区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1997〕215号)13.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97号)1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8〕118号)15.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关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121号)16.关于蔬菜基地建设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8〕156号)17.关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6号)18.关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9号)19.关于蓝本户口管理问题给拱墅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9〕106号)20.关于一九九九年度菜地建设计划给滨江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9〕138号)21.关于西兴镇2000年度市级蔬菜基地建设计划的批复(杭政发〔2000〕129号)22.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发〔2001〕61号)23.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发〔2001〕68号)24.关于授权滨江区行使部分土地管理权限补充意见的批复(杭政发〔2001〕96号)25.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杭政发〔2001〕167号)26.关于《富阳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发〔2001〕255号)27.关于《临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发〔2001〕276号)三、杭政函文件28.关于滨江区中兴大道(暂定名)居住区块、泰安路区块、中兴大道(暂定名)区块城市设计的批复(杭政函〔2002〕9号)29.关于《淳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5号)30.关于《临安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1号)31.关于《杭州市余杭区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2号)32.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4号)33.关于修编萧山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48号)34.关于临安市太湖源镇等20个乡(镇)重新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02号)35.关于《桐庐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45号)36.关于萧山区进化镇等10个镇修编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65号)37.关于钱江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3〕24号)3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杭政函〔2004〕91号)39.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微电子产业发展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4〕95号)40.关于专项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问题的批复(杭政函〔2004〕164号)41.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42.关于印发《杭州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函〔2005〕62号)43.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3号)44.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45.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杭政函〔2005〕76号)46.关于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总体计划的批复(杭政函〔2005〕96号)47.关于杭州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规划(优化)的批复(杭政函〔2005〕97号)48.关于印发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116号)49.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5〕124号)50.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5〕206号)51.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52.关于印发杭州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杭政函〔2005〕216号)5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函〔2006〕23号)5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39号)5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批复(杭政函〔2006〕58号)5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十一五”时期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批复(杭政函〔2006〕90号)5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6〕100号)5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6〕101号)5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批复(杭政函〔2006〕111号)6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112号)6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40号)6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50号)6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07〕8号)6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6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59号)6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市十一五绿色照明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7〕189号)6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8〕93号)6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文化设施三年实施规划(2008-2010年)的批复(杭政函〔2008〕225号)6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09〕49号)7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9〕272号)7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本级2010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批复(杭政函〔2010〕77号)7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杭政函〔2010〕135号)7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杭政函〔2010〕171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杭州电网有序用电C级预案的批复(杭政函〔2010〕185号)7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进行初审的函(杭政函〔2010〕250号)四、杭政办文件76.转发市规划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擅自搭建房屋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88〕17号)77.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1号)78.转发市东海明珠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建设东海明珠工程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7号)79.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53号)80.转发市人事局关于1996-2010年杭州市人才资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7〕9号)81.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11号)82.关于贯彻《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9号)8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19号)84.关于转发1999年杭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21号)85.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3号)86.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新世纪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3号)87.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1〕11号)88.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18号)89.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22号)9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开展收集杭州市直属各单位现行文件资料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6号)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文化信息现代生物技术和医药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杭政办〔2002〕10号)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2〕52号)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1号)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7号)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3〕36号)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畜牧业的意见(杭政办〔2004〕5号)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4〕6号)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05〕6号)1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1号)1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2号)1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6号)1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新农村小康健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37号)1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38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05.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做好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宣传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08号)106.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扶贫帮困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7号)107.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65号)108.转发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改善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91号)109.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酸雨综合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82号)110.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农居点详细规划编制申报程序和编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33号)111.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2号)112.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113.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前置审批事项给市工商局的复函(杭政办发〔2001〕44号)114.转发市档案局、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关于推广应用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系统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86号)115.转发市国资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改制企业土地开发费下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9号)116.关于实施杭州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43号)117.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贯彻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75号)118.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和拆除市区屋顶违章绿化及鸽舍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08号)六、杭政办函文件119.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7号)120.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59号)121.关于推进网上政务公开和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91号)122.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63号)123.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杭州市调整市区过境交通及东部道路货运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2号)124.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67号)125.关于杭州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08号)126.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21号)127.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254号)128.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杭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93号)129.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9号)13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状况及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45号)131.关于学习推广萧山区有序用电管理经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90号)132.转发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34号)133.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48号)13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8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62号)136.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69号)13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79号)138.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4号)139.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系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63号)140.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88号)141.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钱塘江流域抛弃死猪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74号)142.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加快杭州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0号)143.关于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和在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8号)144.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8号)145.关于加快发展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杭政办函〔2005〕322号)14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17号)14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26号)1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29号)1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山塘水库除险保安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35号)15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新世纪“131”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2001-2005)实施情况总结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44号)15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06年度国土资源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51号)15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0号)15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1号)15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4号)15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15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区河道配水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河道长效管理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05号)1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23号)15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运河(含部分支流)沿线地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27号)15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37号)16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1号)16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国内合作交流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6号)16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6〕257号)16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水稻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1号)16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半山地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8号)16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腐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18号)16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57号)16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撤村建居地区支小路建设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98号)16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35号)16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十一五”消防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43号)17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61号)17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62号)17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三电”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7〕273号)17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01号)17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教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9号)17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标准化行动计划(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4号)17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6号)17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半山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9号)17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51号)17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6年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9号)1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1号)18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3号)18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体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号)18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社会事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58号)18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卫生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6号)18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预发2008年第二季度价格补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08号)18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千亩畈高产示范活动(2008-2010年)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0号)18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双十万”工程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6号)18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46号)18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产业带项目发展导向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52号)19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投资集团关于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居民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80号)1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6号)1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41号)1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7号)1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9号)1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工业锅炉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60号)1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1号)1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对口援建四川广元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建设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7号)1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10号)1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2008-2010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2号)2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3号)2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地下管线盖板专项整治及加装安全防护网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4号)2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水煤浆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7号)2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0)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8号)2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8年度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开展评价激励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412号)20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7年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7号)20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停淘汰粘土砖瓦窑和部分页岩烧结砖轮窑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6号)20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97号)。

桐庐县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农村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桐庐县农村住房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桐庐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住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桐庐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农村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许可。

第七条农村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规范和标准,确保住房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采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农村住房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产权与交易第十二条农村住房的产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农村住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四条农村住房交易应当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桐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8年12月13日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基本生态与城市历史风貌。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

桐庐高标准推进国家级乡村振兴多规融合试点工作的探索及经验

桐庐高标准推进国家级乡村振兴多规融合试点工作的探索及经验

·26·乡 村 发 展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2020年第5期1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试点的现状背景1.1 践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在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指引下,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以“乡村振兴、桐庐先行”高站位,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桐庐成为国家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试点单位,必须高质量完成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工作。

1.2 争当乡村振兴排头兵的需要按照习总书记“进一步推广浙江好的经验做法”的指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入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要求,以及浙江省委省政府在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中 “推广桐庐县村域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做法”的表述,桐庐敢为最先、勇于担当,努力创造桐庐经验。

1.3 破除短板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需要现阶段,桐庐乡村规划存在几方面短板亟待解决:一是规划相互冲突难落地。

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未能做到一规多用,村庄规划数量多、周期短,造成村庄土地等资源利用冲突,项目难落地。

二是规划的群众基础不广泛。

以往规划较多依赖政府和规划设计单位,村民的参与度不高,规划的民意收集与民愿体现有所欠缺。

在规划实施时,得不到广大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三是规划注重形象忽视内在。

以往规划在产业发展、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等方面较为欠缺,与乡村振兴“20字方针”全要素打造的差距较大。

2 经验探索遵循实践与认识的辩证规律,以“全面谋划、阶段实施、重点攻克”的方式“破难突围、担当新使命”,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多规融合试点工作,为桐庐转型跨越绿色崛起提供新动能,为全国乡村振兴规划工作提供新经验。

2.1 目标上,做到多规融合、一规多用一是合并指标,构建统一管控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理念,处理好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空间用途管制,梳理500余项指标,合并形成涉及11个部门的33项指标,构建统一空间管控体系,解决县域空间性规划衔接不足、内容交叉不一致、技术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为指导各地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与情况,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部村镇建设司褚苗苗、鞠宇平联系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18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并制订保护管理规定,提出传统资源保护以及村落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农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实用性和质量。

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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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规划方案公示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和行政行为,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促进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和高效。

结合公示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桐庐县县城规划区。

二、实施细则所指规划方案公示主要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各类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各项城市规划调整等编制成果。

公示内容为上述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文字说明。

(二)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县级以上重点工程、群众关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及设计方案。

公示内容为上述选址项目的区位图、项目概况介绍、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文字说明及本项目需要特别公示的其他内容。

(三)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建设的项目(除规划工业区块内的工业项目)及其它需要公示的项目,公示内容为项目区位图、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和文字说明等。

三、公示方案第二条第(一)项由建设局负责公示,第(二)(三)项由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建设局指导。

公示方案报县建设局规划部门审核备案。

总体规划公示期为15天,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项目公示期为10天,其他内容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形式:
1、固定地点公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老城区富春路178号建设局宣传橱窗和桐庐县城市规划展示厅作为目前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

2、现场公示:拟批准的需要在现场公示的规划项目以及建设用地较大、地块内及周边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要进行现场公示。

对于影响范围较小的小型的拟建设项目,可直接采用现场张贴公示规划方案一种形式。

各建设项目在批准后业主必须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告,直至该工程结束。

3、开会公示:拟批准规划内容对周边地区可能存在的影响比较大,影响群众比较多时,应召集各层面有关人员及设计单位等参加沟通会议,进行解释和说明,会议组织由拟批准规划内容的相关责任单位组织。

4、登报公示:拟批准的规划内容在比较大的区域范围造成社会影响,应在《今日桐庐》刊登公示。

5、网上公示:在“杭州·桐庐”政府门户网站上设专栏进行公示()。

五、公示时期:
(一)规划项目: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期间,由桐庐县建设局负责将规划中期成果适时向社会公布,使社会各界能及时了解规划蓝图和社会建设动向,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建设项目
1、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对城市影响较大,容易引发周邻关系矛盾的建设项目,应加强选址阶段的公示。

选址公示应在选址意见书发放前进行。

2、一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方案设计,报送审批前,先完成项目公示程序。

3、各建设项目在批准后,业主必须制作《桐庐县建设项目规划公告牌》进行公告,直至建设工程结束。

《桐庐县建设项目规划公告牌》的规格、内容及安装方式、数据光盘要求见附件1。

六、公示的监督,信息收集整理和意见反馈制度。

1、信息收集: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公示意见收集箱等多种形式进行咨询或将反映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建设规划部门。

经办人员应及时详细地记录反映内容等详细信息,填写《桐庐县建设局规划公示反馈受理承办单》。

2、经办人员在公示结束后将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后,并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对规划内容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经过审核同意后,针对反映纪录做到及时逐条回应。

3、对收集意见较多,处理后反映人仍不满意或仍分歧较大的,提交建设局集体讨论研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召开方案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议进一步论证。

4、公示意见及处理答复情况作为该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和资料。

涉及需其他相关部门处理意见的事项,由建设局负责征询。

对于合理的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的意见要及时采纳,作为完善或修改规划方案的依据。

没有做好
公示意见答复处理的规划方案,不得正式批准或核发有关许可证。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可参照执行。

涉及国家有保密规定要求的项目不执行公示制度。

附件1:
桐庐县建设项目规划公告牌规格、内容及安装方式、数据光盘内容格式要求
一、规格
1、根据建设项目场地尺寸规定A、B、C三种规格:
A牌(2M×3.5M)——用于一般建设项目,项目场地边长大于60米:
B牌(1.2M×2M)——用于临时用房、传达室、单栋小型建筑等小型项目,项目场地边长小于60米
C牌(根据实际需要)——用于特大型项目,项目场地边长大于60米。

二、内容:包括图形、信息表及其它相关要素等
1、图形
包括基地总平面图、剖面图。

基地总平面图应能清晰表达四周关系,并有地名标注。

剖面图应能清晰的表达项目的层数及高度。

2、信息表
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主要审批技术指标以及许可证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3、相关要素
主要包括:指北针、比例尺、文字标注(道路及河流名、周边关系)等。

三、安装方式及位置
打桩式安装。

公告牌原则上应在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安装,建设项目临道路的,在临主要道路一侧邻围墙安装;建设项目不临道路的,在建设工地出入口外安装;如非上述所属情况,由规划部门决定安装位置。

四、“公告牌”报建数据光盘内容格式要求
为做好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准确、有效、完整、最终的建设项目数据光盘,内容及格式规定如下表所示:
其他要求:
数据光盘盒上需注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光盘刻录前请查杀病毒。

附件2:
桐庐县建设局规划公示反馈受理承办单
桐庐县建设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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