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
中国市镇建制标准
中国市镇建制标准
中国市镇建制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人口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需制定城市规划,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确定城市人口规模。
不同规模等级的城市人口规模有所不同。
2. 市区和郊区的划分: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城市用地应按功能进行分类,并应遵循与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相对应的原则。
3. 城市道路网与道路系统: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的规定,城市道路网与道路系统应满足交通运输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城市环境和景观的要求。
4.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需要根据城市规模和发展需求进行规划建设。
5. 城市绿地和环境保护: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需要对城市绿地和环境保护进行规划和管理。
总之,中国市镇建制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涉及到人口规模、市区和郊区的划分、城市道路网与道路系统、基础设施以及绿地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条 文 说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2007条文说明前言《镇规划标准》 GB 50188—2007经建设部2007年1月16日以第55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第一版《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参编单位是: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城乡规划设汁研究院、天津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会、陕西省村镇建设研究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镇规划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标准条文和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l 总则1.0.1 系统制订和不断完善有关镇规划的标准,是加强镇规划建设工作,使之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次修订是在总结《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颁布十多年来我国村镇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变化的基础上,特别是镇的数量迅速增加和建设质量不断提高,镇的发展变化对于改变农村面貌和推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加速我国城镇化的进程,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而进行修编的。
规划是建设的先导,提高镇的规划水平,目的是为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
为此,这次修订,除完善了已有的规划标准外,同时增补了有关内容,从而为规划编制和组织管理工作提供更为全面和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0.2 为适应镇的建设发展形势,本标准的名称改为镇规划标准,其适用范围为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的规划,乡的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由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与其他镇虽同为镇建制,但两者从其管辖的地域规模、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和发展前景来看却截然不同,两者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00]36号日期:2006-04-21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划编制办法》(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第二章现状分析图的绘制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保设施的现状情况;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附有存在的问题。
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布和质量分析;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其他基础设施;的位置与规模;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彩色A4横向排版)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4村庄village镇规划标准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县域城镇体系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GB50188—2007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镇(乡)群体。
2.0.6镇域镇村体系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1总则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群体。
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2.0.7中心镇key town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1.0.3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作用的镇。
2术语2.0.8一般镇common town2.0.1镇town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9中心村key village2.0.2镇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10基层村basic-level village2.0.3镇区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第1页共50页3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特大型>50000>1000大型30001~50000601~10003.1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中型10001~30000201~600 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小型≤10000≤200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预测计算 按自然增长和 机械增长计算
按机械增长计算
通勤人口
劳动 学习在镇区内 住在规 划范围外的职工 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计算
流动人口
出差 探亲 旅游 赶集等临 时参与镇区活动的人员
根据调查进行估算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 计算 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
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 宜
一般规定 给水工程规划 排水工程规划 供电工程规划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通信工程规划 燃气工程规划 供热工程规划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用地竖向规划
防灾减灾规划
一般规定 消防规划 防洪规划 抗震防灾规划 防风减灾规划
环境规划
一般规定 生产污染防治规划 环境卫生规划 环境绿化规划 景观规划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规划制图 附录 用地计算表 附录 规划图例 附录 用地名称和规划图例中英文词汇对照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 污染和易燃 易爆的工业 如采矿 冶金 建材 造纸 制 革 化工等工业用地
农业 服 务 设 施 用 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 不包括农
地
业生产建筑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公路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 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 堆 场及其附属设施 道路 场地 绿化等用地
规划人口预测
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应为 户籍 寄住人口数之和 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总人口预测数 人
总人口现状数 人
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 人
规划期限 年
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
村镇规划标准
的图纸应取值到小
数点后两位
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的
规定 集镇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一般 规 定
村镇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
村镇用地分类中
的居住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生产建筑用地 仓储用地 对
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 大
尚未使用的土地
军事 外事 保安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 部队家属生活区 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用地计算
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 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分片布局的村镇 应分片计算用地 再进行汇总
村镇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
为公顷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 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
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
的图
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
镇不得选用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 应根据所在省 自
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 标
表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水平
人
人均建 设用地 指标级 别
允许调整幅度 人
一二
应增
一二
可增
二三
可增
二 三四
可增 减
三四
可减
四五
可减
五
应减至 以内
注 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 值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 的通知
建标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
有关计委 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号文的要求 由建设部会同
镇规划标准GB50188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2007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1 总则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镇 town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村庄 village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中心镇 key town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一般镇 common town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中心村 key village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Code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facilities for the agedGB50437—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37一2007,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 2. 2、3.2.3、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总则1.0.1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
1.0.3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4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O.1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0.2老年公寓叩artment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集中养老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3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筑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区域旅游规划(一)总体规划最低收费40万;1)规划范围:乡镇级行政区界,40万;2)规划范围:县级或跨乡镇级行政区界,60万;3)规划范围:地市级或跨县级行政区界:80万;4)规划范围:副省级、省级或跨地市级行政区界:120万;5)规划范围:跨省级行政区界:150万;(二)提升规划、总规修编最低收费30万;1)规划范围:乡镇级行政区界,30万;2)规划范围:县级或跨乡镇级行政区界,50万;3)规划范围:地市级或跨县级行政区界:70万;4)规划范围:副省级、省级或跨地市级行政区界:100万;5)规划范围:跨省级行政区界:120万;(三)难度系数根据规划地区偏远程度、面积与人口状况、资源禀赋、时间要求、附加要求等,上述费用需乘以1.2~2.0。
(四)工作进度及付款方式1)首次现场考察(未签协议之前):甲方支付全部差旅、食宿费用,并支付壹万元作为咨询费。
(如达成合作协议,这一费用可在未来规划设计费中扣除);2)签订合作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首付款50%;3)初稿汇报:收到项目首付款45~60天提交并汇报规划初稿,项目汇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款30%;4)规划评审:收到第二笔款后30~45天提交规划评审稿,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款20%,付款总比例达100%;5)提交规划成果:规划评审通过后15~30日内,提交最终规划成果。
注:根据项目难度系数及甲方对项目的推进情况,每一阶段工作时间可相应增减。
二.场地旅游规划(公园度假区风景区休闲娱乐区商务游憩区产业园区等)(一)总体规划阶段一般收费:最低收费30万;1)1~5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2.0万,总费用=30万元+(X—1)*2.0万元;2)5~10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1.0万,总费用=38万元+(X—5)*1.0万元;3)10~50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0.5万,总费用=43万元+(X—10)*0.5万元;4)〉50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0.2万,总费用=63万元+(X—50)*0.2万元。
_镇规划标准_中道路交通规划的深入研究
北京:新形势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 ΤΗΕΜΕ话题200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由原建设部颁布实施。
该标准中的道路分级标准和道路交通规划所涵盖的内容及规划深度,与北京以往在编制乡、镇道路网规划时有所不同。
本文就该标准中道路交通规划部分的相关内容,结合北京近年来的镇域规划进行剖析,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以期对北京地区镇域规划中的道路交通规划与《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的结合起到一定的润滑作用。
镇区道路规划中存在的问题镇区道路分级在2007年5月1日以前,镇域规划中道路网规划通常是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的指导下,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进行路网的规划编制工作。
所采用的道路分级标准普遍参照城市道路分级标准,将小城镇道路划分为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三级道路系统。
200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由原建设部颁布实施。
在该标准中,小城镇的道路分级标准与以往有所不同,是根据镇区人口规模将小城镇划分为四类(表1),每类均有相对应的道路分级标准(表2)。
在道路交通规划中,通常依据城市的职能不同,根据相应的用地性质,确定道路网形式。
与城市一样,小城镇因其所处的区位、资源禀赋条件不同,加之受其他种种因素影响,每个小城镇都有不同的主要职能。
按主要职能划分小城镇可大致分为商贸型、工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旅游服务型、三农服务型、其他专业型和综合型等类型。
由于《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对道路分级只依据人口这一单一因素,忽略了将道路交通规划与用地规划相结合这一重要环节,即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小城镇时,缺乏与之对应、适合其发展、差异化的道路网形式,加之道路的分级标准与北京地区的道路分级标准存在差异,所以,对于以往积累的道路网规划经验的借鉴存在一定困难。
TDT1025-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目录引言I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总则23.1规划指导思想23.2规划任务和内容23.3规划范围与期限33.4编制原则33.5编制程序33.6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33.7 其他要求44 土地规划分类45调查研究45.1规划基础数据转换45.2基础资料调查分析45.3重点调查研究56规划目标确定56.1规划目标的内容56.2确定的依据及程序方法57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67.1 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与要求67.2基本农田调整的检验分析67.3基本农田的规划布局68重要建设用地安排68.1城镇建设用地68.2村镇建设用地68.3独立工矿用地安排78.4基础设施用地79生态用地保护79.1 稳定生态用地数量79.2合理布设生态用地710 土地用途区划定710.1 含义与要求710.2 土地用途区类型710.3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810.4 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与细则811 土地整治项目落实811.1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811.2落实土地生态保护与整治项目911.3划定落实基本农田整备区912村土地利用控制913规划方案确定 913.1 方案内容913.2 方案论证 9 14规划公众参与 10 14.1 基本原则 10 14. 2 公众参与重点 1014. 3 参与方法 1015制定实施规划措施 1016规划成果10定义13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16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对应关系 20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26 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27 基本农田调整要求 29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关系 31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32 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 37 工作表格38 数据单位要求 43 编图方法与图例 44 本规程用词说明 46为了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镇(乡)规划导则
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
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
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1.4镇(乡)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1.5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6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 编制内容2.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2.1.1 经济社会发展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镇(乡)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乡)域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人口规模;明确镇(乡)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2.1.2 产业布局统筹规划镇(乡)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2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2.2.1空间利用布局划定镇(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城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结合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
建设部公告第55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553号
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设部公告第55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的公告
制定机关
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7.01.16
施行日期
2007.05.01
文号
建设部公告第553号
主题类别
标准化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建设部公告
(第55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镇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8-2007,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3.1.3、4.1.3、4.2.2、5.1.1、5.1.3、5.2.1、5.2.2、5.2.3、5.4.4、5.4.5、6.0.4、7.0.4、7.0.5、8.0.1(3)(4)、8.0.2(3)(4)、9.2.3、9.2.5(1)(2)、9.3.3、10.2.5(4)、10.3.6、10.4.6、11.2.2、11.2.6、11.3.4、11.3.6、11.3.7、11.4.4、11.4.5、11.5.4、12.4.3、13.0.1、13.0.4、13.0.5、13.0.6、13.0.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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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2007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1 总则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镇 town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村庄 village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中心镇 key town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一般镇 common town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中心村 key village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basic-level village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3.2 规划人口预测,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Q=Q0(l+K)n+p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Q0---总人口现状数(人);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n---规划期限(年).,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表3.2.3 镇区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3.2.4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
l、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因素对镇域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预测规划期内劳力的数量,分析镇区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情况等因素,确定镇区的人口数量。
2、根据镇区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发展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状况等因素,预测镇区人口的适宜规模。
3、镇区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可按带眷情况估算人口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按平均增长预测人口的发展规模。
4 用地分类和计算4.1 用地分类,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4.2 用地计算4.2.2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再进行汇总。
,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2)。
l:25000、1:5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数;l:1000、l: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效。
5 规划建没用地标准5.1 一般规定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表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表5.2.3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
5.2.4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5.3 建设用地比例表5.3.1 建设用地比例,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所占比例的上限。
5.4 建设用地选择,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需要扩大用地规摸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
,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5.4.4 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2、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3、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5.4.5 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
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宜通过规划,减少对保护区的干扰。
6 居住用地规划,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3、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l、应按照镇区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2、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6.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2、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I、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
,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组群绿地、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区别不同的建设条件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新建居住组群的规划,镇区住宅宜以多层为主,并应具有配套的服务设施;2、旧区居住街巷的改建规划,应因地制宜体现传统特色和控制住户总量,并应改善道路交通、完善公用工程和服务设施,搞好环境绿化。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其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表7.0.1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7.0.4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7.0.5 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2、集贸市场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一类工业用地可布置在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附近;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3、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建设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4、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
l、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分类布置,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分隔;2、应紧凑布置建筑,宜建设多层厂房;3、应有可靠的能源、供水和排水条件,以及便利的交通和通信设施;4、公用工程设施和科技信息等项目宜共建共享;5、应设置防护绿带和绿化厂区;6、应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
l、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2、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等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置在镇区和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和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3、兽医站应布置在镇区的边缘。
l、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和主要服务对象进行选址;2、宜设在镇区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3、性质相同的仓库宜合并布置,共建服务设施;4、粮、棉、油类、木材、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严禁布置在镇区人口密集区,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9 道路交通规划9.1 一般规定,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确定镇区内部的道路系统,以及镇域内镇区和村庄之间的道路交通系统,应解决好与区域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干线的衔接,并应有利于镇区和村庄的发展、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9.2 镇区道路规划表9.2.3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表9.2.4 镇区道路系统组成注:表中●---应设的级别;O---可设的级别。
9.2.5 镇区道路应根据用地地形、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应穿越镇区的中心地段;2、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车辆集散场地;3、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根据集散要求应设置停车场地,紧急疏散出口的间距不得大于160m;4、人行道路宜布置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