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管理办法精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冀建市[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建市〔2008〕8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改进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6号)的实施情况,省建设厅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现通知如下:一、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规定投标资格审查中,应当设定对优质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守信用情况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进行审查的内容。
并以国家和我省颁发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荣誉、称号为准。
对省重点支持的10家大型建筑业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评标控制线(一)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报价分别以其报价平均值(超过6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价平均)的96%-98%作为评标控制线。
(二)评标控制线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照。
在对商务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控制线的报价进行书面询问和评审。
三、关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一)适用范围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500万元的下列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工程;2、普通商品住宅、厂房、仓库;3、办公楼、教学楼、病房楼等普通公用事业建筑工程4、普通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及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
河北省建造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一、引言建造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是指在河北省范围内进行建造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招标要求的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河北省建造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随着河北省建造工程施工行业的发展,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招标效率,制定了本办法。
该办法旨在明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规范招标流程,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2.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编号、计量单位、工程量、工程造价等内容。
3. 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确保准确无误。
4.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专业性和可靠性。
四、招标要求1.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的使用要求和标准。
2.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规则和计价方法。
3.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4.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的变更和调整规定,以适应工程变更的情况。
五、招标流程1.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的使用规定。
2. 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工程量清单的评审。
3. 招标人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 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5.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和支付规定。
六、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使用进行抽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七、总结河北省建造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招标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和招标要求,能够有效提高施工单位和招标人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冀建法〔2004〕45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通知抄报:建设部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2004年10月15日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3)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施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投标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方式,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自行选定的招标评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该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第四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遵循以下评审程序:(一)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
河北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管理办法精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已建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对等提交履约和支付担保)(十五)合同备案。
河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
河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1.招标文件准备: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要求。
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的书式、格式、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等相关规定,以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理解一致。
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按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编制,准确、全面地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
工程量清单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编号、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等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和要求。
3.工程量清单的计算方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方法一般有按照工程量的自然长度、面积、体积等进行计算,也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技术要求进行特殊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应公正、合理、合法,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工程量清单评标的原则:工程量清单评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的权利平等。
评标过程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给予未中标投标人相应的评标意见和解释。
5.工程量清单评标的方法:工程量清单评标可以采用价格评标法、综合评标法等不同的评标方法。
价格评标法主要通过比较投标报价的高低来确定中标人,而综合评标法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工程质量、施工计划、管理水平等多个因素,综合衡量确定中标人。
6.工程量清单评标的标准:工程量清单评标的评标标准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确定,可以包括价格因素、技术要求、施工计划、管理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并赋予各个方面相应的权重,用于评定投标人的综合能力。
7.工程量清单评标的程序:工程量清单评标应经过招标人组织的抽签、测量、试验等程序进行,以保证评标结果真实准确。
评标结果应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报批后方可确定中标人。
总之,河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公平公正。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要求;评标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采用合理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评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给予未中标投标人相应的评标意见和解释。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最新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筒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七)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首页 | 宏观经济 | 发展规划 | 体制改革 | 政策法规 | 产业发展 | 行政许可当前位置>>首页>>招标投标管理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01月06日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 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内容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在咨询论证时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审查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是否包括了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其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出具核准意见。
凡是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中没有有关招标方案内容或者没有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但需要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进行项目备案的材料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等内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意见;凡是没有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河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工程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工程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1.09•【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工程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工程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一月九日附件: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工程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工程担保制度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建立防止建设领域发生“两个拖欠”的长效机制。
今年以来,我省经过广泛调研、试点引路,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三项制度”,取得了一些经验。
近日,省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为保证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在全省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工程担保”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为目标,围绕广泛宣传、搞好培训;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强化服务、技术保证开展工作,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和工程担保”制度,将我省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总体目标2005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其中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房地产项目和实行低价中标及进行分包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担保。
关于规范工程量清单管理的规定
关于规范工程量清单管理的规定一、工程量清单(含机电工程)的编制管理各项目招标人在报备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经审查修编后的施工图数量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符合省厅的有关规定。
中标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清单修编工作,按招投标法规定时限签订合同,同步建立工程造价台账。
二、合同清单的修编管理正在修编或者已经招标将要修编的项目,须规范合同清单修编的管理,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严格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约定不完善或者没有约定的,其修编原则、要求、核备程序、时限等要求如下:(一)修编原则1.修编工程数量采用审查后施工图的图纸数量;2.合同单价不因修编而变化;3.修编过程中若有新增单价,其确定原则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设计变更的计价约定执行,确定新增单价的相关资料应作为附件一并保留备查;( 2 )分工程数量、设计方案、工程规模、招标范围等方面进行差异性分析,说明合同清单修编先后的变化情况;( 3 )新增单价确认情况;( 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填报修编表格( 1 )表 4-1《××项目合同清单修编汇总表》(概预算格式);表 4-2 《××项目合同清单修编汇总表》 (合同格式);( 2 )表 4-3 《××项目合同清单修编新增单价统计表》;( 3 )表 4-4 《××合同段合同清单修编主要变化统计表》;(4)××合同段合同清单修编对照表包括:表 4-5-1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表 4-5-2 工程量清单、表 4-5-3 工程项目清单、表 4-5-4 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对照。
分批进行招标的项目待完成全部招标后再进行表 4-1、4-2 的填报,具体表格样式见附件。
(三)修编核备程序按修编具体要求,经建设各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确认形成初步的修编合同清单,由建设单位报其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地方交通局)提出审核意见,对修编合同清单进行确认1.修编合同清单的有效合同价(即第 100 章~第 900 章合计)对照合同清单的有效合同价增减幅度超过招标文件约定暂定金(或者不可预见费)比例的;招标文件无约定暂定金比例时,其增减幅度超过合同清单第 100 章~第 900 章合计的 5%的;2.修编合同清单有效合同价的总金额超过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用相应部份的;3.修编后第 200 章~第 900 章中单章金额同比合同清单超出 500 万元的。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2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规定的工作内容、规定的计量单位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非、管理费、利润,并考虑招标文件规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由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组成。
2.0.6 单价措施项目以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即根据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相应的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7 总价措施项目以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费率计算的项目。
2.0.8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
已包含安全网、防护架、建筑物垂直封闭及临时防护栏杆等所发生的费用。
2.0.9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2.0.10 检验试验配合费配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2.0.11 雨季施工增加费当地规定的取暖期间施工所增加的工序、劳动功效降低、保温、加热的材料、人工和设施费用。
不包括暖棚搭设、外加剂和冬季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和砂浆强度所增加的费用,发生时另计。
2.0.12 雨季施工增加费冬季以外的时间施工所增加的工序、劳动功效降低、防雨的材料、人工和设施费用。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发布部门:省政府??文号:省政府令第129号 ???日期: 1995-03-28 00:00 ???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的通知(201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8.05
•【字号】冀建质[2013]59号
•【施行日期】2013.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
制与计价规程》的通知
(冀建质〔2013〕59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已审查通过,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 13(J)
/T150-2013,现予以发布,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5日。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3.0.1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3.0.2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格式详见附录一,视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用。
3.0.3 招标人应按下列要求填写附录一所列的格式内容:
1 填表须知除本规程内容外,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2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索赔
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己方的过错发生的事件所能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程顺延的行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并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并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招标控制价
根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河北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工程造价。
(3)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金额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8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2)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投标人不得更改。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精简版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河北省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方式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需要,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内容、招标方式、投标条件、报名方式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
第七条投标评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中标和合同第八条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中标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违约处理如有违约行为发生,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机构河北省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可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北省招投标监督机构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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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已建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对等提交履约和支付担保)(十五)合同备案。
第七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经招标人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均有权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实物量及其说明,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工程性质分别依据规定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招标人应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避免投标人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定进行编制。
(二)措施项目包括:临时设施、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施工措施、特殊地区及不利施工条件下的施工措施和对履行合同的要求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内容。
(三)其他项目包括:暂定金额项目、指定金额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
1、暂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人因局部施工图纸不全等因素,对某一分项或分部所做的估算金额项目。
2、指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人单列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材料、设备而预留金额的项目。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需的费用。
4、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能准确反映出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和对应项目的工程数量,满足投标报价编制计算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及说明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量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二)填表须知;(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五)措施项目清单;(六)其他项目清单;(七)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八)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第十三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招标人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应按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等,考虑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期价格。
第十四条标底(或拦标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价格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或者提高标底(或拦标价)价格。
第十五条招标标底(或拦标价)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工程标底(或拦标价)或投标报价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三章投标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七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制投标报价不得对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和数量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投标报价中未列出的工程量费用以及风险包干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第十九条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统一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格式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二)投标总价;(三)工程项目总价表;(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八)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存在零星工作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还应包括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招标人应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是否包含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的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构成。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定额测定费、交易服务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及暂定金以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不可竞争费用部分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争。
可竞争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费;利润;工程特殊费。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 提倡采用无标底招标,或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拦标价的方式进行招标。
设有工程标底或拦标价的,只能作为分析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的参考。
标底明显低于或高于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当地的社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标底的工程量、单价、合价以及其他费用进行评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论证,确定招标人标底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单价组成、计价方法、标准不一致或者存在重大计算错误的,该标底不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标底不能作为评标参考的,应采用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办法详见本文附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委员会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未作要求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以拦标价、标底为基准下浮的范围,作为判定低于成本价的参考,但不得以此作为废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至少应包括两名工程经济类的评标专家。
招标人的代表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并有从事同类专业工作经历。
否则,招标人的代表只能参加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不得参加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和评分。
第二十八条投标报价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核投标报价。
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1、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2、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3、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4、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校核和算术修正。
算术错误修正的原则如下: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修改合价。
除非评标委员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修正投标书的投标报价。
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三)询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由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四)评估和判断。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审核、询问,在投标人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基础上,对其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估判断,提交书面投标报价评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报价评审中,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二)评标委员只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分析,并按下列原则做出合理最低投标报价的评判。
(一)评标委员对未能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二)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三)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评审标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