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规范

合集下载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一、前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是为了保护国家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对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审核和审批的程序。

特殊物品指的是那些对人体健康有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本文将围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的细则进行论述。

二、审查机构三、审查程序1.申请:进出口企业或个人需要提前向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特殊物品的名称、特征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3.检验:审核通过后,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特殊物品进行检验。

检验包括对特殊物品的成分、含量、无害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测,以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无毒害。

4.审批:经过检验合格后,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发放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证书,审批证书上将标明特殊物品的名称、产地、企业或个人的信息等。

四、审查标准1.特殊物品的成分和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特殊物品不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特殊物品的生产、加工、运输等过程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五、审查期限六、其他事项1.进出口企业或个人在特殊物品出入境之前必须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抽检手续,以确保特殊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2.对于未经审查和检验的特殊物品,一经查获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进口特殊物品必须在国内指定的口岸进行清关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管和检验。

七、结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的制定和实施,保证了进出口特殊物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保护了国家的卫生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这项工作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有效沟通,以确保特殊物品的审查和监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规范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规范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规范1、工作目的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有关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审批单签发工作。

3、负责部门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按“受理、审查、决定”分离的原则和权限划分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见图1。

4、工作程序4.1申请材料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或相关直属局官方网站上下载并且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入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特殊物品入境前3-10个工作日内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出境前3-10个工作日内向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①下列情况需要卫生部科教司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100人份以上,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大样本(100人份以上,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

②下列情况需要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1-2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人道主义捐赠、救助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液等)出入境;——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正文:----------------------------------------------------------------------------------------------------------------------------------------------------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一九九六年)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通过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传入传出和传播疾病,加强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规定,使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管理规程(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操作规程1、对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1.1、注册登记对象分为以下四类:1.1.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1.1.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1.1.3.各类代理报检机构;1.1.4.其它与进口有关的单位,如对外贸易人、国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1.2、在受理上述对象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审核的相关证件:1.2.1.企业单位: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影印件,1.2.2.事业单位:当地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1.2.3.外贸单位:有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1.2.4.三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1.2.5.国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申请表。

如果上述证件齐全有效,卫生检疫机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登记证》及注册登记证副本,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方可办理集装箱卫生检疫进出口手续2、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所审核的单证;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审核对照由其提供的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申报单、合同书、货物发票、提货单、报关单等证件。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1 篇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一)审批申请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二)审批流程1.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单位分类说明见附件2)内签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可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上查看审批流程状态。

(四)出具单证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为电子单证,无需领取。

由申请单位的报检人持本批次特殊物品通过审批的证明性材料(系统内打印的审批单),前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附件7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 简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为维护国家的卫生安全、动植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对从国外进入或者从中国境内出境的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这项工作的程序非常重要,能够确保出入境人员和物品的安全,并防止潜在的疫情传播和危害。

2. 工作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环节:2.1 出境检验检疫程序当人员或物品准备从中国境内出境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检疫:1.填写并提交出境申请表格。

2.提交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支付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费用。

4.应当遵守出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如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提供相应检疫证明文件等。

5.通过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设备,对人员或物品进行临床检查、实验室测试、物理检测等各项检验检疫工作。

6.若符合出境检验检疫要求,领取相应的检验证明或批件,顺利出境。

2.2 入境检验检疫程序当人员或物品进入中国境内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检疫:1.填写并提交入境申请表格。

2.提供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根据入境人员或物品的类别,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如健康证明、动植物检疫证明等。

4.支付相应的入境检验检疫费用。

5.通过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设备,对人员或物品进行临床检查、实验室测试、物理检测等各项检验检疫工作。

6.若符合入境检验检疫要求,领取相应的检验证明或批件,顺利入境。

3. 检验检疫流程管理特点3.1 集中统一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通常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的流程管理体系,实现对出入境人员和物品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3.2 检验检疫资源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资源包括人员、设备、工具、信息等方面,在工作程序中需要整合、协调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3 快速响应能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与国际接轨,需要随时应对不同的疫情和风险,因此,检验检疫流程管理需要具备快速响应的能力,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程序,以确保卫生安全和动植物安全。

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2.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的,应当提供第三项材料。
3.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第四项材料。
4.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的,应当提供第五项材料。
5.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第六项材料。
三、《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
申请材料特别要求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必填)
1.第二项材料应当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入输出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送达时间:
(受理海关)盖章: 受理时间:
十、身份证复印件(选填)
法定办结时限
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依照法律法规不纳入办结时限的情形和所需时限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一、本受理单所列海关联系电话。
二、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平台提出申请的,可以在该平台自助查询
三、受理海关指定的其他方式:
6.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第七项材料。
7.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第八项材料。
8.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应当提供第九项材料。
9.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第十项材料。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必填)

绍兴检验检疫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规程

绍兴检验检疫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规程

绍兴检验检疫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依法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第160号令)及《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调整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部分职责的通知》(浙检卫函〔2014〕146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绍兴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绍兴局)辖区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绍兴局局本部检务处负责受理绍兴辖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的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卫食处负责出境特殊物品申请的初审、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管工作。

第四条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

第二章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申请人首次申请卫生检疫审批时需在“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1 / 11系统,网址bbb://wj.eciqbbb)进行注册,同时需提交相应纸质和电子版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浙江局卫生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监管系统”进行出入境特殊物品申请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在“电子监管系统”提交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后,局本部检务处根据职责范围对申请人填报的申请事项是否正确、齐全进行审核,分别作出“受理”、“材料补正”、“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受理——物品信息内容审核要点1.发货人、收货人相关信息,需详实填写,不能以简单字母代替。

2.“输入国家地区”出境特殊物品填写目的地国家,入境特殊物品填写来源国家。

3.“合同号”如为贸易性货物,需填写交易合同号,如申请货物涉及2个以上批次,可填写2个即可;如为非贸易性货物,可不填写合同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1月2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杭州海关)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杭州海关)

事项编码:0129027000TE32131231231455550233000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服务指南杭州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四、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五、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申请人应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八、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0571-12360办公地址: 杭州海关富春路办公区(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富春路126号)1126室;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20工作日时限说明: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十五、审批结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电子文件网上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详见杭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详见杭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或12345投诉热线网上投诉: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杭州海关富春路办公区(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富春路126号)1126室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详见杭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发布《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发布《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发布《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3.12.2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5号关于发布《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做好高风险特殊物品进境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制定了《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3年12月26日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应对进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坚持以科学为依据,遵循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工作。

第五条海关总署负责制定和公布《实施准入管理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名录》(以下简称《准入管理名录》),并动态调整。

第六条列入《准入管理名录》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在办理进境卫生检疫审批前应当获得准入资格。

第七条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高风险特殊物品准入管理水平。

第二章准入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申请准入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办理高风险特殊物品准入相关事项。

代理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证明,履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与代理人均不得为自然人。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申请人首次向我国输出列入《准入管理名录》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准入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高风险特殊物品准入申请表;(二)申请人合法生产经营凭证,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三)申请准入的高风险特殊物品产品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包含生物安全信息的证明材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发文字号】国质检卫[2015]269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5.06.23【实施日期】2015.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2015年6月23日国质检卫〔2015〕26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贯彻落实总局160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司。

请各局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框架下,制定本局的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程。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提高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特殊物品和特殊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风险管理。

第三条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是指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对特殊物品实行风险分级、对特殊物品单位实行监管分类,采取相应的检疫监管措施,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发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名录。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根据特殊物品分级名录实施特殊物品分级管理,负责本辖区特殊物品单位的分类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特殊物品致病性、致病途径、使用方式和用途以及可控性等风险因素,将特殊物品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附件1)。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项目名称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项目名称
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 申请人应将出入境特殊物品情况做详细描述,包括 且不限于特殊物品的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 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国家/地区、生产情况。为便于对 特殊物品风险的判别,描述性材料中应对中英文名称、类别、 成分做准确表述,成分中不应包含不能明确具体内容的字 词,如缓冲液、质控品、培养物质等,必须对这些内容的确 切成分进行描述;对特殊物品的采集来源、生产原料、已知
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 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 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 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08 号一楼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08 号 111 8 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 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08 号 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原件 是

批准文件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
复印
供体健康证明和相


关检验报告
出境含有中国人体
基因组、基因及其
产物的器官、组织、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细胞、血液、制备 部门出具的批准文 原件 是
物、重组脱氧核糖 件
核酸(DNA)构建体
等遗传材料及相关
的信息资料
含有《人间传染的 ①所含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名录》 的学名(中文和拉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 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 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对于仅凭申请材料无法确定风险或尚未认知其 传染性的特殊物品,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可以根据情况采 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 的实质内容进行丁文)和生物学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通知⽂号:国质检卫[2015]270号颁布⽇期:2015-06-23执⾏⽇期:2015-06-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总局第160号令)已于2015年3⽉1⽇起施⾏。

为有效贯彻落实总局第160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司。

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为规范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防⽌传染病通过特殊物品传⼊我国,有效降低⽣物安全风险,根据《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要求,对出⼊境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特制定本规程。

⼆、适⽤范围本规程适⽤于对《出⼊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监管表》(见《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作规范》)中B级监管的、未能纳⼊监管分级的、尚未认知其传染性以及其他必要时需风险评估的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形式根据出⼊境特殊物品⽣物危害程度不同,风险评估分为⽂字材料审核、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考核三种形式。

(⼀)⽂字材料审核。

1.专家组应对评估材料进⾏审核,确定⽣物危害程度,判定与其⽣物安全控制能⼒是否相适应。

2.专家在完成⽂字材料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评估单位。

(⼆)实验室检测。

1.确定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备选单位,并出具检测机构资质证明,由评估单位确认同意。

2.检测报告要求。

(1)检测特殊物品的名称(微⽣物需注明其中⽂学名及拉丁名)。

(2)检测的依据、项⽬、⽅法、结果、过程的描述。

(3)签发⼈签字,检测机构盖章,并注明⽇期。

(三)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是对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的⽣物安全风险控制能⼒进⾏评估,如出⼊境特殊物品⽣物安全风险控制环节是在境外的,应对境外环节进⾏现场考核。

1.现场考核依据。

专家组应依据《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物安全通⽤要求》和世界卫⽣组织《实验室⽣物安全⼿册》等进⾏考核。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课件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课件

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提高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特殊物品和特殊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风险管理。

第三条特殊物品风险管理,是指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对特殊物品实行风险分级、对特殊物品单位实行监管分类,采取相应的检疫监管措施,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发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名录。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根据特殊物品分级名录实施特殊物品分级管理,负责本辖区特殊物品单位的分类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特殊物品致病性、致病途径、使用方式和用途以及可控性等风险因素,将特殊物品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附件1)。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和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将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做好评定过程的记录和结果公布。

(一)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根据特殊物品单位资质及其提供的生物安全资料,经现场考核,将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分为1、2、3、4级,与BSL-1、BSL-2、BSL-3、BSL-4相对应。

因资料不完整、无法进行现场考核的特殊物品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等级视同为1级。

(二)信用等级。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将其信用等级评定为AA、A、B、C、D五级,未评定的按B级管理。

(三)特殊物品单位分类。

综合评分=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等级数X信用系数信用系数:AA=1.2 A=1 B=0.8 C=0.6 D=0.4一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3分的;二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2分小于3分的;三类单位:综合评分大于等于1分小于2分的;四类单位:综合评分小于1分的。

出入境运输工具卫生检疫的一般规定

出入境运输工具卫生检疫的一般规定

香港:渔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然护理署于山光道的香港赛马会旧马房,为2008年奥运参选马匹进行10天隔离期间,防马流感。 四川检验检疫局《进出境大熊猫检验检疫规程》规定,于2007年4月初,为送给香港的大熊猫需要为期1个月的隔 离检疫。
台湾:《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动物检疫之隔离时间。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应受隔离检疫之动物。
检疫法规定,携带规定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 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进境的,根据1993年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 定》的通知,每人限1只。携带的伴侣犬、猫必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 证书。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旅客携带的动物实施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 由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船舶卫生证书》《除鼠证书》《免于除鼠证书》《入境检疫证》《出境检疫证》《灭蚊证书》 《运输工具消毒证书》
三.运输工具的管制
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运行期间的管制
1.入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口岸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 何人不得上下运输工具,也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对装载进境动物的运输工具,由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对可能被污染的人员、设备、场地进行防疫消毒。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 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 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 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规范、工作目的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有关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的有效实施。

、适用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审批单签发工作。

、负责部门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按“受理、审查、决定”分离的原则和权限划分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见图。

、工作程序申请材料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或相关直属局官方网站上下载并且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批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入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特殊物品入境前个工作日内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出境前个工作日内向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①下列情况需要卫生部科教司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人份以上,含人份)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大样本(人份以上,含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

②下列情况需要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小样本(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含有或可能含有-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人道主义捐赠、救助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液等)出入境;——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③下列情况需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人体物质出境。

④下列情况需要国家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用于食品、药品生产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入境。

⑤下列情况需要国务院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用于其它领域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出入境。

()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级(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实验室资质的证明;()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申请办理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用于医学临床实验的入境生物制品须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临床实验批准文件)()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批件。

许可条件为不具有传染性或在可控的条件下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许可期限4.3.1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3.2 对于尚未认知其传染性的特殊物品和高风险的生物制品,目前指定北京、上海、广东三局开展技术分析工作,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书”。

技术分析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

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签发等。

工作流程见图。

建立网上许可机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日内一次告知,并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等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受理受理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受理机构应建立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由申请人、办理人员签字并归入许可档案。

(“流程卡”式样参考附件)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向申请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受理机构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审查与发证审查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4.6.1初审审查机构委派不少于名检疫人员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6.2现场考核和检查需要现场考核或检查的出境特殊物品,审查机构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委派不少于名工作人员按要求对出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必要时实施卫生处理。

需要现场考核或检查的出境特殊物品,直属检验检疫局在现场查验前,应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4.6.3告知()审查机构对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可利害关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机构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需要听证的重大许可项目,审查机构应向社会公告,并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4.6.4决定决定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审查资料、现场考核结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6.5签发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应于决定之日起日内签发《入出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不予许可的决定机构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6.6文书送达对送达申请人的各种文书,应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检验检疫机构存档。

送达应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多个文书同时送达的可用一个送达回证。

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模式见图。

外部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在口岸受理许可的场所通过设立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设定主管领导接待日等方式,及时处理申请人的申诉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接受被许可人和公众的监督。

内部监督、监督机构或者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各许可岗位的直接上级及其同级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决定人员同时具有内部监督职责。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由同级或上级检验检疫法制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监督方式采取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定期征求意见、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不定期的检查等方式进行。

、问题处理()程序性问题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受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员负责进行处理。

()技术性问题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中的技术性问题,由受理机构负责解决。

受理机构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公开告知,并且及时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

()工作失误问题因许可工作失误,应当以实施机关的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

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问题执法监督部门对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和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

受理机构对本机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取得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许可工作后续监管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监发[]号)和质检总局《关于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法函[]号)等文件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

需要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一)对需要实施异地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入境货物调离单》,并及时电子转单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日内,持《入境货物调离单》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后续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的内容包括:、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入境特殊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使用单位实验室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入境特殊物品使用情况记录,是否按照审批用途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使用情况说明。

(二)检验检疫机构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已入境的特殊物品进行封存,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如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原审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作出的许可,可以撤销:、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超过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依法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开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其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同时责令被许可人自许可撤销之日起停止从事许可事项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