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馆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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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馆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美术馆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志愿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美术馆志愿者管理由中国美术馆公共教育部(以下简称“公共教育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志愿者指以公益服务为宗旨、以弘扬艺术为目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并在中国美术馆注册登记,自愿为中国美术馆的公共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社会人员。
第二章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中国美术馆志愿者招募采取社会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本馆公共教育部指定专人负责志愿者的招募(一般春秋两季各一次),对申请者简历进行筛选,并安排面试与考核。通过相关考核的申请者,方可成为志愿者。
第五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龄在20—65岁,长期在北京居住,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品行端正,
热爱艺术,表达流利,具备相关工作能力、学习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申请和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中国美术馆公共教育部志愿者报名表”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笔试考核;
(三)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国美术馆见习志愿者证(一年有效期)”;
(四)申请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者可正式注册,登记成为“中国美术馆志愿者(一年有效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七条正式注册的志愿者,配发“中国美术馆志愿者证(一年有效期)”,以后每年考核注册。
第八条志愿者持有公共教育部颁发的《中国美术馆志愿者工作手册》及《中国美术馆志愿者服务记录本》。《中国美术馆服务记录本》用于记录注册志愿者基本信息及参加服务的时间、内容和质量。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志愿者有参观馆内展览、参加业务学习及培训、参与馆方组织的志愿者交流考察活动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第十条有对志愿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工作意见
和建议的权利。有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的权利。
第十一条志愿者须自觉接受馆方管理,遵章守制,履行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自觉维护本馆形象,以实际行动提升本馆社会声誉。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三条公共教育部负责安排组织志愿者培训,邀请相关专家通过业务讲座、实地观摩等方式使新成员了解和掌握服务技能。
第十四条每年在适当时间组织志愿者进行社会交流,通过考察、参观、组织学术沙龙等形式不断提高志愿者的工作兴趣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按招募时间进行年度考评。对表现优秀者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考评不合格者予以取消资格。
第五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志愿服务的不同内容及志愿者的专业技能、特长、爱好等情况,对志愿者进行分组管理;以民主集中制确定组长,并定期召开组长例会。
第十七条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对志愿者的表现进行
评价、总结,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人才推荐。
第十八条志愿者服务内容如下:
(一)导赏组:主要承担展览的导赏工作。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导赏组可分为普通成人导赏、少儿导赏和外宾导赏等服务方向。
(二)服务组:协助中国美术馆公共教育活动的实施。按照不同活动内容,服务组又可分为摄影摄像、平面设计、档案整理、新闻报道、会务协助等服务方向。
(三)教员组:辅助部分公共教育活动的策划与实施。
(四)值班组:负责志愿者休息室值班,填写日志,记录值班情况及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公共教育部对志愿者年度工作进行测评,测评标准以公共教育部本年度实际工作量为依据,按全年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总周次,以每周服务4小时为完成标准。超额完成任务、综合表现突出评定为优秀;完成工作评定为合格;未完成工作评定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不再获得下一年度的志愿者资格。
第二十条本年度评定为优秀和合格的志愿者,中国美术馆志愿者身份将持续有效,继续注册。评定为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如不能按时到岗,应提前两天向公共教育部管理人员及本组组长请假。如有特殊情
况需长期请假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国美术馆志愿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馆纪律,积极工作,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志愿者资格且不可重新申请为本馆志愿者:
(一)从事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罚。
(二)利用志愿者身份在馆内从事具有营利性质的活动。
(三)言行有损本馆及志愿者形象。
(四)违反中国美术馆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因个人行为对本馆造成恶劣影响和重要损失的,必要时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美术馆公共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