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车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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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校车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海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规范校车运营和管理,稳步推进接送学生车辆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海南实际的校车运营管理服务机制,确保校车运营安全、学生乘车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完善校车管理和服务措施,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做到严格审批校车使用许可、严格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严格校车通行安全管理。进一步增强校车管理人员、校车驾驶人、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改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环境。

(三)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运载学生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出行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四)加强对《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过渡期内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学生用车不能满足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允许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纳入客运模式管理的车辆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11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纳入专营模式管理的车辆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车辆,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逐步更新为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学校布局。合理规划设置学校,是解决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立足点。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期间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3〕4号)精神,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交通不便的农村中小学生提供就近入学机会。结合实际建设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满足留守少年儿童和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需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让农村学生能够就近上好学。落实本市县第二期及后续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建设好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幼儿园,保障幼儿就近入学,尽可能减少其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是解决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各市县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校附近的公交站点要强制设立港湾式站台,并要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具体完成设立站台和警示标志的时限,由各市县政府具体确定。

(三)严格校车使用范围。各市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各市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现有校车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不符合校车使用范围的学校,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合理安排好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需求。

(四)严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接送学生车辆尚未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况,每年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开展排查,对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者,车辆达到标准的,督促其依法依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申领校车标牌;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予以取缔,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对所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一律予以取缔。

四、服务对象

各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辖区内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具体实际逐一摸底,确定应纳入基本运营模式保障的对象,使其获得校车服务,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一)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对城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一般不提供校车服务。凡具有完善的城市公交客运系统的城区或县

城,学生乘坐公交车上下学。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乘坐公交车上下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护。

(二)农村地区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步行路程小学在2.5公里、初中在3.5公里以内的,应鼓励学生步行上下学。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幼儿园幼儿步行上下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陪护。

(三)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陪护职责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四)凡不能通过城市公交客运或步行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幼儿,应全部纳入基本运营模式保障。

五、运营模式

我省校车运营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基本原则建立。各市县政府要全面规划,整合资源,采取措施,统一组织实施,逐步构建规范有序的校车运营市场;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市县在遵循工作要求的基础上,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以下几种运营模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校车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二)组建校车公司模式。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组建校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校车,接送小学生幼儿的,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车,接送初中生的可以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喷涂国家统一校车图案式样、加装车内监控设备的客运车辆,校车专营公司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和幼儿接送业务以及承担学生社会实践、夏令营和以学生为主的旅游、拓展等活动用车业务。校车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以外的其他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省内客运企业组建全省性的校车集团,统一为各地提供校车服务。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新购和换购的校车按照购车价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按车辆拨付一定额度的校车运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省财政根据各市县运营情况适当予以奖补。

(三)学校或幼儿园自主运营模式。由政府出资购买或学校幼儿园自行购买、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物价部门指导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乘车费用,学校或幼儿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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