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2018整理
2018年7月份开始执行的25项税收新政
1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提供部分工程服务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税〔2017〕58号)2取消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自2017年7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租赁服务预收款当天纳税义务产生)3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营改增政策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4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5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自2017年7月1日起,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
2018重要税收政策大盘1
2018重要税收政策大盘点!汇算清缴用得着~~很快就要迎来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财税朋友们准备好了吗?财税君今天为大家推介2018年税收政策大盘点,2018年1月1日后执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重要税收政策,按事项和专题梳理归集,并标注了政策出处,方便您在工作中参考。
减轻企业税负方面(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B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三)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以及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四)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五)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六)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减免契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政策。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018年度新财税政策
2018每个财务人员必须要懂的:新出的财税政策一、国地税合并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1、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
比如说建筑企业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
2、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
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
有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国税,地税与国税局管理口径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二、财税〔2018〕32号:增值税改革三大举措1、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2、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回小规模。
3、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等18大行业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三、如何将留抵退回?〔2018〕70号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四、小规模能够开具专票的:住宿业,建筑业,鉴证服务业2018.2新增: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注意1:自开专票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
环环抵扣原理,上游交税下游抵扣,上游免税则下游不能抵扣。
注意2:如果未超过起征点需要专票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3:如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该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4:七大行业可自开专票,并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自开。
已经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财税〔2018〕77号: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2018年至2020年标准是:(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8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文件2018.09
2018年国家最新财税法规1、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5号 (1)2、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6号 (1)3、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21号 (5)4、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公告2018年第23号 (7)5、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28号 (9)6、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38号 (12)7、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46号 (13)8、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14)9、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5)10、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16)11、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6)12、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1713、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7)14、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19)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16、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27)1、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5号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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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
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
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月31日。
1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69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
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月31日。
—2—。
财税2018年98号本月修正简版
财税2018年98号财税2018年98号一、背景介绍财税2018年98号是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一则税收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税收申报和缴纳等方面的工作。
该政策文件于2018年发布,对当年的税务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主要内容1. 税收申报时间安排- 该政策文件明确了企业税收申报时间的相关安排。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纳税人身份等因素的不同,政策文件规定了不同的申报截止时间,以确保企业能够按时申报税款。
2.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财税2018年98号文件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具体而言,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某些特定行业或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详细说明。
3. 税务审查和稽查- 该政策文件强调加强税务审查和稽查工作,对涉及到税收违法行为或存在漏税情况的企业进行调查和惩罚。
政策文件还明确了税务审查和稽查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税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4. 税务信息公示- 财税2018年98号文件要求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信息等必须向税务部门进行公示。
该举措旨在提高税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企业纳税人的社会责任感和纳税合规意识。
5. 税务咨询服务- 政策文件指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税务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有关税收政策、申报流程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减少税务风险。
三、政策影响财税2018年98号文件的发布对企业和税务部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 对于企业而言,文件明确了税收申报时间安排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使企业能够更好地规划和安排税务工作,优化税务筹划,降低税务成本。
- 对于税务部门而言,文件强调了税务审查和稽查的重要性,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和控制,减少了漏税行为和税务失职情况的发生,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职能发挥。
四、财税2018年98号文件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文件,对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文件明确了税收申报时间安排、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税务审查和稽查、税务信息公示以及税务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和指导。
企业税收标准2018
企业税收标准2018企业税收标准是指企业在纳税时所需要遵循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2018年,我国对企业税收标准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优化,以促进企业发展,增强税收征管效能。
本文将对2018年企业税收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首先,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对于一般企业,税率为25%,对于小微企业,税率为20%。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小巨人企业,税率为15%。
这些税率的调整旨在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其次,在增值税方面,2018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
此外,对于部分行业,还实行了差别税率政策,以适应不同行业的发展需求。
再者,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2018年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比如,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成果转化等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2018年还对企业税收申报和缴纳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
比如,推行了电子税务局,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大大方便了企业纳税流程。
同时,还推行了“一次性办结”政策,减少企业因为纳税事务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总的来说,2018年的企业税收标准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优化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展。
企业可以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合理规划自身的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2018年企业税收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企业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和规定有所帮助。
企业在纳税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做到合法合规,共同推动企业和税收管理的健康发展。
最新最全最重要的税政大盘点——截止2018年12月31日
最新最全最重要的税政大盘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重要税收政策春节假期结束,企业纳税人迎来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时期,各级税务部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培训辅导工作也将陆续展开。
为此,小编对从2018年1月1日后执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重要税收政策,按事项和专题进行了梳理归集,并标注了政策出处,以方便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参考。
★减轻企业税负方面★(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B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三)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以及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四)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五)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年税收征管36条变化(参考)
2018年起税收征管36条新规1.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纳税人信用太重要了!)2.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纳税申报地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3.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
4.办税服务厅不设置新办纳税人补充登记窗口,“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
5.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网上报验。
6.简化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7.制定简易注销办法,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8.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
9.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10.简涉税资料报送,2018年年底前精简四分之一以上,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11.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
12.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
按照属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的要求,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简并整合日常事务性管理事项,健全完善税源管理的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做好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实现管理方式转型(以后别动不动就找管理员勾兑)。
13.全面推行实名办税。
(提醒办税人员将被监控哦,离职要做好实名制交接、不要出借会计证等)14.建立税务系统内部追逃清单。
加强异常普通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风险信息交换,推进非正常户、D级信用户、涉嫌骗税和虚开发票纳税人等风险情报信息共享,提升跨区域风险监控能力。
(进销不符、失控发票、走逃企业的发票,企业要加强防范)发票是财务处理的第一守规天条15.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缩短评价周期。
(不要忽视逾期或转非的小事)16.建立办税人员涉税信用管理制度。
以推行实名办税为契机,归集办税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办税人员涉税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之间的联动。
最全2018年财税政策要点汇总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 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 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 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 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
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 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 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 收。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三)除本通知第一、二条所涉产品外,
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 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 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 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153号
(一)自查自纠 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
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 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 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 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 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 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 不予罚款。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13个新政盘点
税政解析412018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政策,学习掌握好这些税收新政,对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红利,准确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醒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适用上述规定。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但由于其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所以,其201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待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才能从其规定。
二、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那么,2018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车辆,能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人认为,车辆既不是设备,又不是器具,不能税前一次性扣除。
这个观点值得商榷,设备、器具只是一个概括性名词,无法直接对其进行正列举。
上述文件第二条明确,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这就没有争议了,车辆总无法确定为房屋和建筑物,这也就是说,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都是设备、器具。
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
2018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截⽌止到2018年年12⽉月底,2018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每个政策标题都是超链接,点击进去就可以查看政策哦。
4⽉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行保险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22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4⽉月2⽇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行保险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证监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21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4⽉月28⽇日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5⽉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55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5⽉月14⽇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58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5⽉月29⽇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6⽉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6⽉月1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7⽉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7⽉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8⽉月份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8⽉月31⽇日9⽉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9⽉月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2018〕4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9⽉月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1⽉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年11⽉月2⽇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年11⽉月5⽇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3、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月份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例(全⽂文)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8⽇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发〔2018〕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3⽇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3、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4、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6、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行内地与⾹香港基⾦金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理办法(试⾏行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0、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2018〕6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新税法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签署1.1、综合所得:月均起征点为5000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额扣除“五险一金”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税率为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扩大了纳税的级差。
1.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1.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4、涉及前述各项的具体实施及优惠政策,需待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逐步明确。
1.5、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江苏常州市地税局追征常州市**玻璃有限公司欠缴2007年至2017年期间的社保共201万元是摆在眼前的案例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即明确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在税务与财务方面不一样的处理,明文消除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等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也不影响账面业绩的担忧。
概要: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摘要: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例: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2018法规知识点总结
2018法规知识点总结一、财政税收改革1.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将税率进行了重新调整,完善了税收筹划机制,为了缓解中低收入者负担过重,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将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且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予以专项扣除。
此外,对职业技能培训支出、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支出也予以专项扣除。
同时对于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支出、赡养老人和住房租金支出增加了专项扣除。
2. 对企业所得税方面,2018年3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订草案)》,对企业所得税税率予以调整,逐步缩小小微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税负差距。
3. 对外商投资方面,2018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外商投资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并只在限制性目录上有所限制。
二、环境保护1. 2018年1月1日,我国实施了环境保护税法,首次将环境保护纳入税收管理范畴,对污染者征税,以促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
2. 在空气污染防治方面,2018年3月,我国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了一系列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包括提高钢铁、水泥、电镀等行业的排放标准,推进清洁能源利用等。
三、劳动就业1.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护措施,将劳动者权益优先考虑,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 对于雇主方面,201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修订,明确了企业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并规定了社保险金的缴纳比例。
四、网络安全1. 2018年6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个人信息的类型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同意。
2. 对于网络安全的保护方面,2018年8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网络安全法》,加大了对网络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权限。
2018财税新规
2018年实施的财税新规一、2018年1月1日后,工商执照实行5证合1,所有企业一律统一使用加载统一纳税人识别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执照将要作废处理。
二、2018年,税务局的金税三期将会更加严格,虚开将被一查到底。
增值税发票不能再开具与货物名称不符的内容。
三、2018年起,做假账,隐匿毁坏凭证的会计将会被终身禁业。
四、2018年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税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部抵扣。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将实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九、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18年9月)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18年9月)一、四部委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四部委印发《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
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三部委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处罚”口径。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三、10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018年个体户税收政策
2018年个体户税收政策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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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税种施行日期截止日期说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消费费消费费消费费消费费消费费消费费消费费消费费消费费消费费消费费营业税营业税营业税营业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税个税个税个税个税个税个税个税2015/9/1个税2015/7/1个税个人个税个人资源税资源税资源税资源税资源税资源税资源税资源税印花税2017/1/12019/12/31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E类2016/1/12018/12/31E类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2018/7/10契税2018/1/12020/12/31进出口税收进出口税收进出口税收进出口税收进出口税收进出口税收进出口税收进出口税收进出口税收进出口税收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发文日期文 号2018/9/5财税〔2018〕91号2018/7/27财税〔2018〕80号2018/6/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2018/6/5财税〔2018〕53 号2018/5/16财税〔2018〕57号2018/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2018/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2018/4/19财税〔2018〕38号2018/4/4财税〔2018〕32号2018/4/4财税〔2018〕33号2018/2/27税总函〔2018〕94号2018/1/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2017/12/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2017/12/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2017/12/29税总函〔2017〕579号2017/12/25财税〔2017〕90号2017/12/25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2017/12/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2017/12/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2017/1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2017/11/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2017/10/30税总发〔2017〕124号2017/8/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6/30财税〔2017〕56号2017/6/21税总函〔2017〕232号2017/5/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5/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4/28财税〔2017〕35号2017/4/28财税〔2017〕37号2017/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2017/4/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3/21税总发〔2017〕31号2017/3/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2/24财税〔2017〕17号2017/2/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2/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6/12/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12/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12/21财税〔2016〕140号2016/1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1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1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11/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11/5财税〔2016〕127号2016/1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9/6税总函〔2016〕455号2016/9/5财税〔2016〕98号2016/9/1财税〔2016〕97号2016/8/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8/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8/24财税〔2016〕94号2016/8/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8/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8/11财税〔2016〕89号2016/8/3财税〔2016〕86号2016/7/25财税〔2016〕81号2016/7/25财税〔2016〕83号2016/7/25财税〔2016〕73号2016/7/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7/19税总函〔2016〕368号2016/6/30财税〔2016〕70号2016/6/20税总发〔2016〕95号2016/6/18财税〔2016〕68号2016/5/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5/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5/13财税〔2016〕60号2016/5/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5/5财税〔2016〕52号2016/5/2税总函〔2016〕190号2016/4/30财税〔2016〕47号2016/4/30税总发〔2016〕60号2016/4/29国发〔2016〕26号2016/4/29国发明电〔2016〕1号2016/4/28税总函〔2016〕187号2016/4/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4/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4/19税总函〔2016〕170号2016/3/31税总函〔2016〕145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3/28财税〔2016〕25号2016/3/23财税〔2016〕36号2016/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2016/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5/12/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2015/12/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2015/12/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2015/11/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2015/9/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2015/8/28财税〔2015〕97号2015/8/27财税〔2015〕96号2015/8/10财税〔2015〕90号2015/7/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2015/5/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2015/4/14税总函〔2015〕199号2015/3/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3/30税总发〔2015〕42号2015/3/20税总函〔2015〕161号2015/2/2财税〔2015〕5号2015/1/26财税〔2015〕4号2017/8/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6/11/30财关税〔2016〕63号2016/11/30财税〔2016〕129号2016/10/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5/12/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2015/5/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2015/5/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2015/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2015/2/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2015/1/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1/26财税〔2015〕16号2015/1/12财税〔2015〕11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1/18财税〔2016〕9号2015/4/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2015/3/30财税〔2015〕39号2015/1/26工信部联企业〔2015〕40号2018/8/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2018/8/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2018/8/15财税〔2018〕84号2018/7/11财税〔2018〕77号2018/6/25财税〔2018〕64号2018/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2018/5/7财税〔2018〕54号2018/3/28财税〔2018〕27号2017/1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9/6财税〔2017〕71号2017/6/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6/6财税〔2017〕43号2017/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2017/4/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2017/3/21财税〔2017〕23号2016/1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5/4财税〔2016〕49号2015/11/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2015/11/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2015/9/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2015/9/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2015/9/9税总发〔2015〕108号2015/6/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2015/6/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2015/5/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2015/5/27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2015/4/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5/2/9财税〔2015〕6号2015/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1/15财税〔2015〕9号2018/8/31人大2018/7/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2018/6/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2018/5/29财税〔2018〕58号2016/1/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难理解2015/11/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5/9/7财税〔2015〕101号2015/7/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2015/4/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2015/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5/3/30财税〔2015〕41号2018/3/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2018/3/29财税〔2018〕26号2017/11/24财税〔2017〕80号2017/1/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6/5/9财税〔2016〕53号2016/5/9财税〔2016〕55号2016/5/9财税〔2016〕54号2015/4/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1号2018/5/3财税〔2018〕50号2017/4/26财税〔2017〕33号2017/3/31财税〔2017〕29号2016/1/31财税〔2016〕1号2015/5/7财税〔2015〕51号2018/3/2财税〔2018〕17号2018/4/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2018/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2018/4/11税总函〔2018〕142号2017/1/24税总函〔2017〕42号2016/9/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9/19税总函〔2016〕481号2016/8/19财税〔2016〕92号2016/8/1财关税〔2016〕36号2016/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5/9/25财关税〔2015〕40号2015/8/11税总函〔2015〕440号2015/4/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2017/12/25国务院令第693号2016/12/25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