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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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品和其他化学品。
3.2单元unit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成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
3.3临界量threshold quantity
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
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for hazardous

10
W1.31.4项爆炸物50
易燃气体W2类别1和类别210
气溶胶W3类别1和类别2150(净重)
氧化性气体W4类别150
-类别1
W5.1-类别2和3,工作温度高于10
沸点
-类别2和3,具有引发重大
易燃液体
W5.2
事故的特殊工艺条件
包括危险化工工艺、爆炸极
50
限范围或附近操作、操作压
力大于1.6Mpa等。
2二氟化氧一氧化二氟7783-41-71
3二氧化氮10102-44-01
4二氧化硫亚硫酸酐7446-09-520
5氟7782-41-41
6碳酰氯光气75-44-50.3
7环氧乙烷氧化乙烯75-21-810
8甲醛(含量>90%)蚁醛50-00-05
9磷化氢磷化三氢;膦7803-51-21
10硫化氢7783-06-45
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3.7混合物mixture
由两种或者多种物质组成的混合体或者溶液。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3.8 辨识依据
4.1.1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其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具体见表1和表2。
危险化学品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应按GB30000.2、GB30000.3、GB30000.4、GB30000.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018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 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本的第1章d】;——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8218-2000、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018新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2018新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
1.定义
(1)危险化学品
元。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辨识依据
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其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具体见表1—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表略)和表2—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
量。

危险化学品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按规定进行分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
况:
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S=q1/Q1?+q2/Q2+...十q n/Q n≥1
式中:
S—辨识指标;
q1,q2,...q n——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 n——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3.重大危险源分级
R
α
β1,β2,...βn—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q1,q2,...q n—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 n—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

在表3(表3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取值略)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β值按表3确定;未在表3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β值按表4(表略)确定。

?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m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按照下表设定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

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的第1章d)];——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重大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仝、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8218—2000、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GB18218-2018(2018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 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本的第1章d】;——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8218-2000、GB18218-200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 军事设施;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 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GB182182018年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年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009.03.31发布2009.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_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_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018 年 11 月 19 日发布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18218 —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 GB 18218— 2009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 1 章 d,2009 年版本的第 1 章 d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 3.1 、3.4,2009 年版的 3.1、 3.4 );——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 3.7 );——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源(见 4.1.1 ,2009 年版的 4.1.1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 年版的表 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 4.1.2,2009 年版的 4.1.2 );——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 4.2.2 );——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 4.2.3 );——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 4.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18218-2000 、 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 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 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但不适用于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军事设施、采掘业和危险物质的运输。

本标准采用了一些定义,如危险物质、单元、临界量、重大事故、重大危险源、生产场所和贮存区等。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照爆炸性物质、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的品名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贮存区重大危险源则是由贮存的危险物质种类和数量来确定。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其中,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则是指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最后,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以确保标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改写过的文章:表1列出了一些危险化学品及其最小爆炸下限。

这些化学品包括硝化纤维素、硝酸铵、季戊四醇四硝酸酯等。

表2列出了易燃物质及其临界量,包括乙烷、正戊烷、石脑油等。

表3列出了活性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包括二氧化氮、氯化氢等。

其中,硝化纤维素、硝酸铵、季戊四醇四硝酸酯等危险化学品的最小爆炸下限都很低,需要特别注意安全。

易燃物质如乙烷、正戊烷、石脑油等也需要控制其临界量,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

活性化学物质如二氧化氮、氯化氢等也需要小心处理,以免造成伤害或污染环境。

表1:危险化学品及其最小爆炸下限1.雷(酸)汞 - 0.12.硝化丙三醇 - 0.13.二硝基重氮酚 - 0.14.二乙二醇二硝酸酯 - 0.15.脒基亚硝氨基脒基四氮烯 - 0.16.迭氮(化)钡 - 0.17.迭氮(化)铅 - 0.18.三硝基间苯二酚铅 - 0.19.六硝基二苯胺 - 510.2,4,6-三硝基苯酚 - 511.2,4,6-三硝基苯甲硝胺 - 512.2,4,6-三硝基苯胺 - 513.三硝基苯甲醚 - 514.2,4,6-三硝基苯甲酸 - 515.二硝基(苯)酚 - 116.环三次甲基三硝胺 - 117.2,4,6-三硝基甲苯 - 118.季戊四醇四硝酸酯 - 119.硝化纤维素 - 5020.硝酸铵 - 5021.1,3,5-三硝基苯 - 5022.2,4,6-三硝基氯(化)苯 - 5023.2,4,6-三硝基间苯二酚 - 10024.环四次甲基四硝胺 - 25025.六硝基-1,2-二苯乙烯 - 5026.硝酸乙酯 - 50表2:易燃物质及其临界量序号类别物质名称闪点临界量,t 生产场所临界量,t 贮存区1 乙烷 <28℃的液体2 202 正戊烷 <28℃的液体 2 203 石脑油 <28℃的液体 2 204 环戊烷 <28℃的液体 2 205 甲醇 28℃≤闪点<60℃的液体 2 206 乙醇 28℃≤闪点<60℃的液体 2 207 乙醚 28℃≤闪点<60℃的液体 2 208 甲酸甲酯 28℃≤闪点<60℃的液体 2 209 甲酸乙酯 28℃≤闪点<60℃的液体 2 2010 乙酸甲酯 28℃≤闪点<60℃的液体 2 2011 汽油 <28℃的液体 2 2012 丙酮 28℃≤闪点<60℃的液体 2 2013 丙烯 <28℃的液体 2 1414 煤油 <28℃的液体 10 2015 松节油 <28℃的液体 10 2016 2-丁烯-1-醇 28℃≤闪点<60℃的液体 10 2017 3-甲基-1-丁醇 28℃≤闪点<60℃的液体 10 2018 二(正)丁醚 28℃≤闪点<60℃的液体 10 2019 乙酸正丁酯 28℃≤闪点<60℃的液体 10 2020 硝酸正戊酯 28℃≤闪点<60℃的液体 100 20 表3:活性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临界量,t 生产场所临界量,t1 二氧化氮2 22 氯化氢 2 23 氨 2 24 丙烯腈 2 25 硫酸 1 1XXX unclear and there are some us errors。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GB18218-2018)表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GB18218-2018)表1
75-86-5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急性毒性-经皮,类别1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2*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毒
19
丙烯醛
烯丙醛;败脂醛
propenal,stabilized;acrylaldehyde;acrolein
107-02-8
易燃液体,类别2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1
剧毒
15
锑化氢
三氢化锑;锑化三氢;睇(䏲)
stibine;hydrogen antimonide;antimony hydride
7803-52-3
易燃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
1
16
硒化氢
hydrogen selenide,anhydrous
7783-07-5
易燃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
8
甲醛(含量>90%)
蚁醛
formaldehyde solution;formalin solution
50-00-0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
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皮肤致敏物,类别1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激)
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1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
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
20
20
氟化氢
hydrogen fluoride,anhydrous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归纳.doc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归纳.doc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018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 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本的第1章d】;——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8218-2000、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

2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

GB18218-2018(2018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 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本的第1章d】;——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8218-2000、GB18218-200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 军事设施;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 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的第1章d)];——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重大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仝、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8218—2000、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最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最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GB18218-2018(2018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 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本的第1章d】;——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8218-2000、GB18218-200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 军事设施;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 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GB18218-2018)表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GB18218-2018)表1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2*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激)
1
4
二氧化硫
亚硫酸酐
sulphur dioxide;sulfurous acid anhydride
7446-09-5
加压气体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1
21
1-氯-2,3-环氧丙烷
环氧氯丙烷;3-氯-1,2-环氧丙烷
1-chloro-2,3-epoxypropane;epichlorhydrin;3-chloro-1,2-epoxypropane
106-89-8
易燃液体,类别3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
20
5

fluorine
7782-41-4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2*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1
剧毒
6
碳酰氯
光气
carbonyl chloride;phosgene
75-44-5
加压气体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1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26471-62-5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2*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
呼吸道致敏物,类别1
皮肤致敏物,类别1
致癌性,类别2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激)
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3

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的第1章d)];——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重大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仝、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8218—2000、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000.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部分:爆炸物GB30000.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GB30000.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GB30000.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GB30000.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7部分:易燃液体GB30000.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8部分:易燃固体GB30000.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GB30000.1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0部分:自燃液体GB30000.11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1部分:自燃固体GB30000.1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GB3000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GB30000.1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GB30000.1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GB30000.1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GB30000.1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之欧阳物创编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之欧阳物创编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018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 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本的第1章d】;——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8218-2000、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 军事设施;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 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实用文库汇编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实用文库汇编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实用文库汇编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018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 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本的第1章d】;——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8218-2000、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 军事设施;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 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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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218-2018
(2018年11月19日发布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 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2009年版本的第1章d】;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
——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
——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源(见4.1.1,2009年版的4.1.1);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
——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
——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2.3);
——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罗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8218-2000、GB18218-20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
外;
b) 军事设施;
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 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
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000.2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部分:爆炸物
GB30000.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
GB30000.4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
GB30000.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
GB30000.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7部分:易燃液体
GB30000.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8部分:易燃固体
GB30000.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GB30000.1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0部分:自燃液体
GB30000.11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1部分:自燃固体
GB30000.1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GB3000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GB30000.1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
GB30000.15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
GB30000.1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
GB30000.1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剧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2单元 unit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成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

3.3临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

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hazardous chemicals
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5生产单元production unit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3.6储存单元 storage unit
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3.7混合物 mixture
由两种或者多种物质组成的混合体或者溶液。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4.1.1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其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具体见表1和表2。

危险化学品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应按GB30000.2、GB30000.3 、GB30000.4 、GB30000.5、GB30000.7、 GB30000.8、 GB30000.9、 GB30000.10、 GB30000.11、 GB30000.12、
GB30000.13、 GB30000.14、 GB30000.15、 GB30000.16、 GB30000.18 的规定进行分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4.1.2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a)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b)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4.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4.2.1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b)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S=q
1/Q
1
+ q
2
/Q
2
+ …+ q
n
/Q
n
≥1 (1)
式中:
S —辨识指标;
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 1,Q
2
,…,Q
n
—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4.2.2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
大量确定。

4.2.3对于危险化学品混合物,如果混合物与其纯物质属于相同危险类别,则视混合物为纯物质,按混合物整体进行计算,如果混合物与其纯物质不属于相同危险类别,则应按新危险类别考虑其临界量。

4.2.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流程参见附录A。

4.3重大危险源的分级
4.3.1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指标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其相对应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名称校正系数β
一氧化碳 2
二氧化硫 2
氨 2
环氧乙烷 2
氯化氢 3
溴甲烷 3
氯 4
硫化氢 5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m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按照表5设定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

4.3.3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6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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