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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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遗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遗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遗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遗产的分配和管理过程中,由特定的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遗产并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首先,遗产管理人的选拔和管理存在着不确定性。

在一些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选拔可能出现不公正、不透明的情况,导致了不合理的遗产分配。

同时,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容易造成滥用职权的情况。

其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也并不清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可能会存在权利过大或职责不清晰的情况,导致了对遗产的管理出现混乱和不公正的情况。

此外,遗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也需要得到更多的保障和提高。

由于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过程中需要涉及法律、财务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然而,当前有些遗产管理人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和教育,导致了在遗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当的操作。

综上所述,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改进。

通过完善选拔机制、明确职责和权利、提高专业素质等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确保遗产的合理管理和分配。

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缺陷及其完善[摘要]所谓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设立的,死后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依照信托目的管领处分的制度。

该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能够最大限度按照人们自己的意思分配和处理财产。

《信托法》将遗嘱作为设立信托的方式之一,是我国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正式确认。

但就遗嘱信托的具体规则而言,相关法律多有缺陷之处,若要使其真正被社会广泛采用,还需从多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遗嘱信托缺陷完善一、遗嘱信托的概念就遗嘱信托的起源,一般认为是来自于英美法,具体而言指英国的用益制度。

1亦有说起源于罗马法上之“遗产信托”制度。

2不仅是欧美国家,遗嘱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备受推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个人财富逐渐增多,人们理财观念的变迁,信托制度开始被纳入遗产继承范畴,作为人们认识和加以利用的对象。

总的来说,当前我国信托制度尚待完善,立法层面流于形式,较为简单,因而对遗嘱信托缺乏准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颁布后也没有给与明确的规定,仅在第8条第2款略有提及。

3所谓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为管理、处分等行为,从而建立起1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

2江平,巫昌禛:《现代实用民法词典》对“信托”的阐述,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第364页。

3其中第1款规定了::“设立信托,应当釆取书面形式。

”第2款则进一步指出:“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受托人与收益人之间的信义法律关系。

4委托人或者被继承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财产后的遗产的分配、运用、给付以及管理等内容祥定于遗嘱中,在委托人去世后,遗嘱信托生效,由受托人依据委托人遗嘱中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5二、遗嘱信托的特征遗嘱信托作为信托家族的一员,具备信托的主要特征:(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相应的继承过程中,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具体措施和规范,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利益,促进遗产的合理利用。

首先,遗产管理人制度应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遗产管理人应具备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能够正确行使管理职责和处理遗产事务。

法律应规定管理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明确权限范围和责任。

其次,遗产管理人制度应强调管理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遗产管理人应该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不受其他利益方的操控和干扰。

在执行遗产管理任务时,应当公正、客观地处理各方利益冲突,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

再次,遗产管理人制度应规定管理人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管理人可以根据遗嘱或继承法的规定,合理处理和处置遗产,比如出售、转让、管理、保护、投资和分配等事项。

同时,管理人应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负责,保护遗产并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遗产管理人制度还应规定管理人的福利待遇。

由于遗产管理人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和时间去执行管理任务,应给予合理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以确保管理人的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最后,遗产管理人制度要强调监督和问责机制。

应设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争议。

对于管理人的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
施和纠正措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对遗产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置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它能够有效规范管理人的行为,保护继承人的权益,促进遗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法制意义。

信托制度的定义

信托制度的定义

探索信托制度:理解信托是什么以及它的作

信托制度是一种金融工具,用于在平等合法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管理与分配。

信托机构通常由三个主要角色组成: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将一定金额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负责针对这些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保值增值,最后再按约定的比例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的本质是信任,委托人将资产交给信托机构,就是信任这些机构通过专业的管理和投资策略来实现资产增值。

信托制度的出现一方面弥补了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满足了人们对家族财富、慈善事业等方面的需求。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发展,信托机构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在实际应用中,信托制度还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风险,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因此,加强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和管理至关重要。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有明确的风险意识和权利意识,通过了解信托的基本原理和机制,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实现更加有效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积累。

刍议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构

刍议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构
十 一年 。
的了解 。 此外 , 信托银行开办 的年金信托 、 财产形成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等集 团信托 与国民大众密切联系 ,也起到 了对信托事业间接宣传的作用 。 ( ) 二 完善信托 法律 制度
1完善 信托 法律 法规 .

五 是 明确信 托 的财 产权 归 属 。英美 法 系 国家 法律 规 定 , 托财 产所 有权 由受托人 享有 。 国《 托法 》 二条 信 我 信 第 规定, 信托 是将 财产 权 委托为 受托 人 。该委 托是 否可 以等 同于转 移 所有 权 , 没 有做 更 进一 步 确定 。笔者 认 为 , 并 遗
九 条规 定 , 动 产物 权 的设 立 、 更 、 让 和 消灭 , 依法 不 变 转 经
标准行使监管职能 , 极易导致相互冲突的情况发生。笔者 建议 , 根据我 国实际情况 , 可对信托行业实行集中监管 。 我国《 信托法》 出台已逾 1 , 0年 但遗嘱信托制度在我 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 未见实例。设立遗嘱信托在我国具有
遗嘱信托是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 , 具有财产管 理、 执行遗嘱、 遗产保值增值 、 减少遗产纠纷等功能。在英
美 法 系 国家 , 已相 当发 达 , 是个 人 乃至 家 庭重 要 的理 财 工 具 。 该制 度在 我 国未 见 实例 。 但 建构 我 国遗 嘱信托 制度具
有 必要性 和可能性 。
纷 , 对 完 善 我 国遗 嘱信 托 法 律 有 所裨 益 。 并
【 关键词】 信托; 遗嘱信托; 信托财产 [ 中图分类 ̄ ]9 35 [ - 2 . 文献标识码] [ D A 文章编- ] 0 — 7 X2 1)2 0 2 — 2  ̄ 1 9 10 ( 2 — 0 0 0 -0 0 0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解决遗产继承问题的重要手段,其适用情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由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负责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保障遗产的合理分配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依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已取得一定成效。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信任度不高,导致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诸多纠纷和矛盾。

四、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侵害继承人合法权益。

(二)社会信任度不高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社会信任度普遍不高,导致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诸多纠纷和矛盾。

这使得遗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专业人员匮乏当前,我国从事遗产管理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且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这导致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其法律地位和执行力。

同时,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认识和信任度。

(二)提高社会信任度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任度。

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反思[共五篇]

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反思[共五篇]

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反思[共五篇]第一篇: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反思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启示【摘要】自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我国信托业已经走过30多年的风雨,先后经历六次整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在信托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从外部环境来说我国信托业面临法律基础薄弱,监管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竞争加剧等问题。

而从信托业内部来看,我国信托业也面临着产品单一,人才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信托业问题反思1.前言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信托业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信托业务在我国逐渐复苏并不断壮大。

但是由于我国的信托业在改革开放之前并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以及我国的信托一开始就不同于英美等发达国家。

我国的信托一开始就是以融资为目的,先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而展开的,而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信托业是以财产管理为主要目的,是以实体经济为导向的信托,在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及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因此,我国的信托业始终处于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的经历了大起大落,但是却始终混乱的局面。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共同构成了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信托业从实质来看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是经济领域中唯一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场的行业,具有其他三大行业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

但是在我国,金融业却始终处于“三缺一”的状态。

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无论是规模的扩大还是从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都远远滞后于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

法律基础薄弱,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市场定位不明确,社会信誉度不高,人才缺失等是我国信托业面临的主要难题,严重阻碍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个完整的方案来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

2.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问题2.1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2.1.1法律基础薄弱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信托业从产生到发展,经历了几百年的沉淀,早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信托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24年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研究》范文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研究》篇一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研究一、引言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建筑作为文化的载体,是国家和民族文明发展的见证。

我国建筑遗产丰富多样,从古代的宫殿庙宇到近现代的建筑风格,无一不反映了我国文化的深厚底蕴。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现代生活的变迁,许多珍贵的建筑遗产面临着逐渐消失的危机。

因此,对于我国建筑遗产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不仅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还需要有效的保护方法。

二、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1. 保护理念的演变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理念也在不断演变。

从最初的单纯保护到现在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体现了对历史文化的尊重和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保护理念应注重以人为本,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实现历史与现代的和谐共生。

2. 保护原则的确立在保护理论中,应确立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等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保护建筑的原貌和历史信息;完整性原则强调保护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可持续性原则则要求在保护的同时,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方法研究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筑遗产保护的权责关系,规范保护行为。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2. 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新的技术手段被应用于建筑遗产的保护。

如三维扫描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可以实现对建筑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保存其历史信息。

此外,还有加固修复技术、防灾减灾技术等,可以有效地保护建筑的结构安全。

3. 社会力量的参与建筑遗产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建筑遗产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鼓励民间组织、企业等参与建筑遗产的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实践案例分析以某古城为例,该城拥有丰富的建筑遗产资源。

在保护过程中,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保护目标和措施。

同时,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建筑进行数字化保护,保存其历史信息。

遗嘱信托制度研究

遗嘱信托制度研究

第一 , 受托 人 的资格 , 即受托人 要接受 信托财 产的转 移 , 必须 的权 利不 能成 为继承 的对 象 。 其二 需为 被继 承人 的 财产 , 这 就要
具备 相应 的权利 能力 和行 为能 力。我 国 《 信 托法》 第 二十 四条规 将家 庭共 有财 产 、 夫妻共 同财 产与 被继 承人 个人 财产 区分 开来 。 定: “ 受 托人应 当是具有 完全 民事行 为能 力的 自然 人 、 法人。 ” 这个 个人 财产 的表 现形 式 以及范 围没 有具 体的 限制 , 例如, 比较常 见 规 定 主要 是 由于 受托 人 主 要 是 按照 职 责 需 要 依 自己的 专 业 知
信 托是一种 法律关 系 , 在 这一法律 关系 的设立到 终止参 与其 益 人义 务 的内容 。 但 在实 践中 , 并不 意味着 受益 人 不必承 担任 何 中的人 , 即 是信托 关系 人 。 ( 1 ) 委托 人 。 遗嘱信 托 的委托 人就 是将 自己的财产 转移 给受 义务 , 对 由于 信托 财产产 生 的债务 , 需要 从信托 财 产中 支付就 是
受益 人 除 了拥 有收 益权 外 , 还可 以 个 方式 就是 书面 形式 的遗嘱 , 这 个 时间开 始 , 我 国的遗 嘱信托 条对 信托 受益 权作 出 了规 定 ,
体 系慢慢 开 始构建 起来 。遗 嘱信 托概 念界 定模 糊对 于我 国相 关 放弃 该权 利 , 此 外该 项权 利还可 以依 法转 让和 继 承。 《 信 托法》 第 的信 托法律 关系 、 法律 体系 整体 的把握及 认识产 生 了一 些消极 影 4 9条 、 第l 3 条规 定 了受益 人还有 一些 特定 的权利 , 例如, 撤 销受 响。 综合 遗嘱 信托 的法律 规 定和实 践特 征 , 遗 嘱信托 是指 委托 人 益权 、 对于 管理 财产 的情 况的 了解权 、 重新规 定 具体管 理方 法 的

民法典时代遗嘱信托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民法典时代遗嘱信托制度的革新与完善
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民法典博采众长,广泛 学习了世界各国的优秀法律成果,同时也有属于我 们自己的创新路径和符合现阶段社会发展的规范 设计,更是坚持并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律的特色。此 次民法典的颁布,是以原有各单行民事法律为基础 进行修订和编撰,进而体系化形成为一部完整的法 典,其中继承编脱胎于 1985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但在此基础上做了不少修改。相比起《继 承法》制定之时,当下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由此使得可供传承的居民财富在数量和种类上极 大的丰富,从而也导致了遗产内容的复杂化和对遗
但在遗嘱信托中,由于委托人已经亡故,财产 权的归属状态将直接关系到信托计划能否运作。如 果受托人无法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则无法避免 遗产进入继承程序参与继承分割。同时,遗产的财 产权应当以什么样的形式、什么样的名义转移到信 托受托人的控制下,信托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以不 动产为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而现 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不动产登记以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为一般情况、单方申请为例 外。其中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写明了“继承、接受 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不包括遗嘱信托。如此, 要将遗产不动产装入信托计划,只能将这种转移行 为冠以其他转移形式之名,如遗赠或买卖,这也需 要法定继承人的配合。股权、知识产权的转移大抵 也是相同的情况。
(二)继承开始后到信托生效期间的遗产所有 权归属疑问
传统英美法中,遗嘱信托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当委托人死亡导致遗嘱信托条款生效,遗产便依条 款装入信托计划,信托随即宣告成立,而受托人是 否承诺管理信托计划不影响信托的有效性,信托财 产的独立性得以保证,收益和孳息也将按信托计划 管理和分配。而我国的遗嘱信托设立时间点在受托 人作出承诺时,若遗嘱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承诺,需 要由受益人来指定新受托人,否则便无法设立信 托,由此便在继承开始到信托生效中间形成了一个 时间差。理论上,受益人寻找新受托人的时间可以 无限长,而期间遗产尚未成为信托财产,根据遗嘱 内容又不参与继承分配,其管理和处分极易引发纠 纷,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从学理上看, 这还涉及遗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第 29 条明确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

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普通法把在世个人的各种财产及其衍生权利统称为“财产”,其中既包含了财产权利及其有关权益,又包括了从财产权利及其有关权益所带来的义务。

为了保护遗产的权利和义务,以更加有效的方式管理遗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进行更有效的管理。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遗产管理机制,也叫“遗产管理系统”,它的主要内容包括遗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申报、财产的管理、财产的转移、财产的变动、财产的诉讼等。

遗产管理人主要是为了将财产管理整合到一起,使财产权利和义务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或损失。

同时,遗产管理人系统还可以保证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实施,以及财产的有效申报。

此外,遗产管理人还负责遗产继承人的指定和识别,负责保护遗产继承人的权利及利益。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根据共有的遗产管理机制,遗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申报、财产的管理、财产的转移、财产的变动、财产的诉讼等均由遗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根据全民健康保险法,当患有疾病的遗产继承人无法管理自己的遗产财产时,继承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并指定其管理当事人的财产和款项。

遗产管理人制度还给遗产继承人提供了一种简单而安全的方式,可以实现快速、有效的遗产管理。

遗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处理和支配财产,提供财产的继承,确保遗产的及时分配。

只有当遗产管理人履行并完善了各项职责,并经过当事人的审查及批准,遗产才可以顺利继承和分配。

对于遗产管理人,他们既要完善遗产管理制度,又要谨慎处理财产,保障财产管理过程中所有权利人及其利益。

遗产管理人应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权衡财产管理利益,实施财产管理,应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财产的正当权利及其有关权益。

可以说,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人们系统、有效地保护遗产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它可以有效地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利益,确保遗产及时、安全的管理和继承分配,其规定的原则也为财产管理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依据。

《民法典》继承法编重点解读--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法编重点解读--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1149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什么人可以做遗产管理人?
(一)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 1. 法律地位:学说上有代理说、固有权说、信托受托人说和折衷说四种观点。
•代理说分为被继承人代理说、继承人代理说和遗产代理说,分别主张遗嘱执行人 是 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财团的代理人。 •固有权说包括机关说、限制物权说和任务说。 •信托受托人说将遗嘱执行人视为信托受托人。
•有7个条文为本次民法新增条文,主要是第四章所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 产 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和责任。
目录
一、规范目的和条文结构 二、遗产管理人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三、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外观 四、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和变更 五、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六、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七、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虽然继承人名义上是遗产的承受者,却不得有效处分遗嘱执行人管理下的标 的。对于继承 人的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若不知晓遗产管理人之存在且对此不存在重大过失,可以主张 善意取得。继承人虽然针对遗产可以设立负担行 为,但继承人很可能无法履行义务,因为 他根据第2211条第1款缺乏必要的 处分权能,只能以损害赔偿代替履行。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 报告 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 权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从罗马法看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构建

从罗马法看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构建

从罗马法看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构建遗产信托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时期,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源于英国。

对古罗马的信托制度以及当代发达国家信托制度进行分析比较,认为遗产信托在中国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是解决遗产继承的有效工具。

并且提出未来中国建构遗产信托制度应该注意的几点问题,即重塑信托形象,普及社会的信托意识;加强立法的建设,加强管理;加强与信托有关的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呼吁中国应积极建构遗产信托制度,使之更好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

标签:遗产信托;信托;受益人;遗赠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个人财产的激增。

但是许多关于遗嘱继承方面的新问题便显现出来:一是财产的继承纠纷问题;二是如何保证被继承人在突然去世或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遗产能够有效的被管理;三是被继承人如何保证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能按自己意愿由继承人继承,如何保证继承人正确经营财产、不会随意挥霍浪费;四是如果国家征收遗产继承税或者赠与税,被继承人该如何处置遗产。

虽然在2001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但是该法律对我国的遗产信托方面没有涉及,这就使得构建我国的遗产信托制度迫在眉睫。

1 罗马法中的遗产信托制度遗产信托制度始建于古罗马时期。

对遗产信托的涵义,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仅仅具体地解释了遗产信托的运作脉络和程序。

不过,优士丁尼在其《法学阶梯》中倒是对遗产信托制度作了较为概括地解释:当某人欲以遗产或者遗赠物给他所不能直接给的人时,他便通过信托那些能够依遗嘱获得遗产的人来实现之。

之所以将其称为遗产信托,是因为他不能以法律去制约别人,而只能依靠他所委托的人的诚信来进行制约。

周枏先生在《罗马法原论》中阐述道:遗产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其继承人(即受托人),在他死后移转于指定的第三人(受益人)。

通过以上对遗产信托含义的表述,我们不难发现遗产信托制度产生于继承和遗嘱之后的一项法律制度。

古代的罗马法之所以产生遗产信托制度,是由于市民法中关于遗嘱的规定十分的苛刻,手续非常的繁琐,它的形式是程式化的。

从罗马法看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构建

从罗马法看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构建

1 罗 马 法 中 的 遗 产 信 托 制 度
这 遗 产 信 托 制 度 始 建 于 古 罗 马 时 期 。 对 遗 产 信 托 的 涵 式 是 程 式 化 的 。根 盖 尤 斯 称 , 种 遗 嘱 信 托 是 源 于 罗 马 的 外 国 人 的继 承 。 由 于 罗 马 的 外 国 人 一 般 是 没 有 财 产 权 的 , 义 , 尤 斯 在 其 《 学 阶 梯 》 仅 具 体 地 解 释 了 遗 产 信 托 的 盖 法 仅 运 作 脉 络 和 程 序 。不 过 , 士 丁 尼 在 其 《 学 阶 梯 》 倒 是 所 以 没 有 遗 嘱 能 力 。他 们 便 找 到 一 个 罗 马 市 民 作 为 继 承 优 法 中
成 为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情 况 下 遗 产 能 够 有 效 的 被 管 理 ; 三 是 被 继 承 人 如何 保 证 自 己 的 财 产 在 其 死 后 能 按 自 己意 愿 托 , 因 为 他 不 能 以法 律 去 制 约 别 人 , 只 能 依 靠 他 所 委 托 是 而
4 2 对 策 之 二— — 权 利 主 体 对 动 物 行 使 权 利 的 规 定 .
的客 体 来 对 待 , 法 律 物 格 而 非 法 律 人 格 。 是
参 考 文 献
1 对 动 提 J. 20 , 将 动 物 作 为 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 , 其 处 于 法 律 物 格 的 最 [3杨 立 新 . “ 物 人 格 权 论 ” 出的 三 个 疑 问 [] 法 学研 究 ,0 4 使
N o. 12, 01 2 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a eId s y d r ui s Trd n ut ns r
21 0 0年 第 1 2期

我国世界遗产管理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世界遗产管理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世界遗产管理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文章从世界遗产的性质入手,对我国世界遗产的管理保护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对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作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世界遗产管理保护的对策。

指出,我们应站在保存人类文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上,认清遗产本质,完善管理体制,正确处理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使中国的世界遗产得以完整保存、永续利用。

关键词:世界遗产;管理保护;问题;对策1.世界遗产的性质及我国的世界遗产1.1世界遗产的性质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代表人类文明的文化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重视与保护,1972年11月16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影响深远、历久长新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宗旨在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交流与相互支持,为保护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自然遗产做出贡献。

1973年美国成为首个签署该项公约的国家,到1976年,已有26个国家签署了该项公约;1976年11月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了第一届《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正式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公约》的实施,并决定是否接受某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负责审查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报告。

那些获得世界遗产殊荣的遗产项目,其产生都经历了一系列严格的申报与认证程序。

在世界遗产名录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世界遗产主要代表了人类及其生存环境对世界的三大贡献:一是人类的创造,它包括世界遗产类别中的文化遗产;二是大自然的创造,世界遗产类别中的自然遗产记录的就是这些天然造化;三是人类与大自然的共同创造,像世界遗产类别中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1]。

翻开《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的瑰丽画卷徐徐展开,五彩斑斓的世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然而,《世界遗产名录》也有人类历史的沉重记忆,像波兰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南非的罗宾岛等,人类曾经历的苦难时时提醒人们,要吸取历史教训,及时矫正自己的行为。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民法典》继承编在遗产处理这一章中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选任方式、职责履行、法律责任以及报酬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985年的《继承法》虽然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制度,但是规定的却比较含糊,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遗产管理人制度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内涵遗产管理人制度发挥着把控遗产的功能,调节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的各位学者对该制度持不同的意见。

比如付翠英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项对遗产采取清理、分配、保管等措施的综合性制度[[1]];杨立新教授从价值角度分析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保证遗产的价值,也即使其价值不再减少;陈苇教授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护和管理遗产,保障遗产权利人权益的制度[[2]]。

本文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专门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为了保证遗产的价值,而由其保管和处分遗产保障使遗产公平合理分配的综合性制度。

(二)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并没有对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将涉及到遗产管理人能否独立地提起或者参加民事诉讼等程序性问题。

目前,各国关于其法律地位主要有三种学说:1.“代理人说”包括以下三种观点:(1)被继承人的代理人说。

该学说认为遗产管理人是由被继承人设立的,二者之间是委托关系。

但是,此种情形仅仅适用于遗嘱继承,若在法定继承或者无人继承的情形中,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便与被继承人并无关系,这种学说便不再适用。

(2)继承人的代理人说。

该学说认为其为继承人的代理人,这种观点过于片面。

首先,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并不仅仅涉及到继承人权益保护,同样也涉及到与遗产有关的权利人,比如债权人、受遗赠人等。

其次,可能会出现遗产管理人无法是继承人的情况,比如被继承人无继承人、继承人无继承权等。

浅议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之现状与完善

浅议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之现状与完善

浅议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之现状与完善作者:章毓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遗嘱信托制度由于其无与伦比的优势,已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致使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遗嘱信托将在我国有一个广阔发展的空间。

文章从遗嘱信托的涵义与特征,遗嘱信托的优越性出发,分析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从而提出对其完善的四条建议。

[关键词]遗嘱信托;信托法;遗产一、遗嘱信托的涵义与特征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即委托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其指定的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目的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行为。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遗嘱信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遗嘱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是信托更是遗嘱信托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标准之一。

在遗嘱信托制度设计下,立遗嘱人即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委托人因此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可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但是,受托人并不享有对信托财产实质上的所有权,他不能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享有受益权,因信托财产所生的利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信托正是以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二)遗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首先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不再享有所有权。

其次,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

虽然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这仅仅是名义上所有权,其并不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损益,原则上都归属于信托财产本身。

最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虽然说信托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但是受益人本身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他所享有的仅是对信托利益的一种请求权。

我国世界自然遗产旅游景区的管理问题与对策

我国世界自然遗产旅游景区的管理问题与对策

数量和质量得出的每个项目加权因子,需要通过精确的计算分析
得出。例如:两者各取0.5加权得出的最终加权系数ωi(也可以认
1 定数量占3,质量占
2 3
),在此仅提供一种计算形式;Si是依据质量
体验报告得出每个项目计分情况;n表示考虑评价的项目总数;Fi
是第i个项目最后的度量分数。
根据Fi的值对照评分度量系统可以确定哪些项目需要改进,
(作者单位:伯明翰大学学院)
(上接第55页) 给管理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加了难度。相比之下,美国作为世界自 然遗产数量排名第二的国家,在自然遗产的管理方面有很多可借 鉴之处。美国世界自然遗产采用的是垂直管理与单一管理模式, 列入世界自然遗产的国家公园实行垂直管理,由联邦政府负责, 其他自然遗产由内政部下设的公园管理局负责,其他机构没有管 理权限。我国需要依托国情,建设世界自然遗产统一管理机构, 理顺管理体制。
需要,对游客进行限流,确保游客不成为景区管理的负担。同 时,景区要加强游客的管理,针对游客在观赏中出现的不文明行 为乃至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必要时报送公安机关,从而彻底 改善景区的旅游生态。
(四)优化配套服务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旅游业出现了爆炸式的 增长。但在游客数量增加以及旅游收入增长的同时,旅游业内部 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在游客服务中,更是如此。配套 服务的欠缺对游客旅游体验以及满意度均有重要影响。因此,世 界自然遗产旅游景区要秉持人文化的旅游发展理念,在不损害自 然遗产的前提条件下,加强各项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尤其是游 客反映最为强烈的配套设施建设,比如卫生间、休息室等,以提 高景区的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
(三)旅游负担日益加大 世界自然遗产旅游景区因其风光秀美、景色宜人,深受国内 外游客的青睐。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旅游经济,推动住宿、娱乐、 餐饮和文化等行业的发展,积极利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打造区 域旅游名片。但旅游经济在发展中却由于管理不到位,出现了负 担过重的现象,给旅游景区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世界自然 遗产旅游景区每日的游客承载量有一定的限制,超出此一限制便 会给景区管理以及保护带来风险,从而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文化以 及生态平衡造成破坏。然而,当前世界遗产旅游景区“超负荷” 运营已成常态,特别是在小长假、黄金周期间,游客摩肩接踵的 现象极为常见,以四川九寨沟景区为例,2017年7月以来,入沟 人数连续5天超过12 000人,给景区生态人文环境带来巨大负担。 旅游过度开发、游客数量激增都加剧了游客管理难度,游客不文 明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现象屡见 不鲜,如古墙砖面被涂抹刻画等。 (四)配套服务建设滞后 世界自然遗产旅游景区是我国旅游行业的重点景区,每年均 会吸引大量游客前来观光,因此,做好配套服务的建设就成为景 区更好地服务游客的客观需要。但当前自然遗产旅游景区在管理 中存在着过度开发与配套服务建设不足的双重问题。一方面,大 量华而不实,对自然遗产保护有害的项目大量上马,另一方面, 与游客切身利益相关的配套服务建设却长期停滞不前,严重影响 了游客的观感与满意度,这对于景区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以最为基础的卫生间为例,自然遗产旅游景区面积通常很大, 卫生间数量稀少,且分布不均,难以满足游客的需要。而其他体 现旅游景区人文关怀的配套服务要么处于空白状态,要么名不副 实,比如母婴室、医疗救助站、矛盾仲裁处等,给游客的旅游出 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现存问题及展望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现存问题及展望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现存问题及展望摘要:西方国家的遗嘱信托制度由来已久,在我国受相关法律体系的约束,尚未完全发展成熟。

本文介绍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现行状况、存在的内外不足以及未来的展望。

关键词:信托法;遗嘱信托;展望一、遗嘱信托的概念及功能(一)概念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以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

依此定义就可发现遗嘱信托是横跨信托法、继承法两个法域的制度。

(二)功能设立遗嘱信托,由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去世以后接管遗产,以其专业的理财知识进行管理运用,则可以确保遗产的完整性,甚至通过其合理的管理带来新的收益,从而弥补继承人在管理能力上的不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且在保障遗嘱人意思自治、合理避税以及减少家族财产纷争等发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遗嘱信托的明确规定是非常少的,仅《信托法》第8条、第13条有涉及。

其中第8条肯定了通过遗嘱形式设立信托的合法性,第13条则规定了当遗嘱信托受托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方法,同时,该条文还确认了设立遗嘱信托时也应当遵守继承法中有关遗嘱的规定,即肯定了《继承法》也是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渊源之一。

《继承法》作为遗嘱信托制度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继承法》有关遗嘱继承的规定中。

现行《继承法》第三章中,主要就遗嘱的形式、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以及“必要遗产份额”的保留等问题做出规定,当事人在设立遗嘱信托时,亦须遵守这些规定。

三、我国信托法制的不足我国的信托制度起步较晚,又是从外国制度中移植而来,法律制度和社会观念上的差异导致我国在信托制度的继受和本土化过程中存在许多困难,包括《信托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信托法》自身的矛盾和不足以及社会观念上的冲突等等。

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完善相关制度,已经成为发展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过程中必须面对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信托法》的外部冲突对于遗嘱的具体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多种形式供当事人选择,如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等,这些形式的遗嘱均是法律认可的遗嘱。

遗产管理制度范文

遗产管理制度范文

遗产管理制度范文遗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遗产的保护、维护和管理,有序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遗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遗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所有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遗产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遗产管理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适度开发、传承为要,注重综合保护、创新发展。

第四条遗产管理的目标是保护遗产完整性和独特性,提升遗产的价值和品质,提高遗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遗产管理的职责主体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法对遗产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遗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和管理。

第二章遗产保护第七条遗产保护包括保护遗产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

第八条遗产保护应遵循传统和现代相结合、整体和局部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遗产保护应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科学、合理、可行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遗产保护应注重与传统居民、相关专家学者、社区组织等建立互动合作的机制。

第十一条遗产保护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众对遗产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第三章遗产维护第十二条遗产维护包括对遗产进行周年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遗产维护应依据遗产的状况制定维护计划,确保遗产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四条遗产维护应采取合理的维护材料和手段,遵循保护性维护原则。

第十五条遗产维护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维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遗产管理第十六条遗产管理应健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遗产管理应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政策,加强遗产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第十八条遗产管理应加强宣传推广,提高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遗产管理应注重民主参与,听取公众意见,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条遗产管理应建立信息系统,集中管理遗产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五章遗产传承第二十一条遗产传承包括遗产价值的传递、技艺的继承和传统文化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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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张军建陈光关键词:信托生前信托遗产信托信托财产内容提要:从论证遗产信托于中国存于广阔的发展空间出发,指出了现实中妨碍遗产信托发展的现行税制和法律不完善及缺失的问题。

于立法层面上主张,于民事信托方面放开受托人的资格规定、取消信托产品的规模限制,于税制上运用导管理论,制定配套的信托税制和完善信托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2002年国内GDP总值已超过1万亿美元,人均生产总值接近1000美元。

于此期间,仍出现了社会财富向私人财富的转移,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于2003年1月份我国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1]。

和此同时,于邓小平倡导的“允许和鼓励壹部分地区和壹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下,出现了壹大批富裕的个人和民营企业。

于浙江和广东沿海壹带,更是流传着“藏富于民”的说法。

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有关遗产继承的壹些新问题也出现了:壹是因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成为壹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二是遗产的被继承人怎样才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死后按自己的意愿运用,怎样才能确保遗产继承人不会因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挥霍而使遗产流失;三是如何保证于遗产的被继承人突然身故或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遗产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四是如何面对即将开征的赠和税和遗产继承税。

因此,建构我国的遗产信托制度,已成为壹个紧迫的问题。

壹、国外的遗产信托制度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它是壹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是壹种财产转移的巧妙设计,适应性极强,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于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便利功能和作用空间。

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壹,它于形式上有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等。

于英国,信托业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

不管现代经济社会中商事信托于信托业中占据多大的份额,英国仍秉承和偏重着传统的信托业务,即个人信托和公益信托。

所谓个人信托主要是以遗产信托为主。

如英国的金融信托业所承接的个人信托业务量占整个信托业的80%左右,其内容涉及:①财产管理;②执行遗嘱;③管理遗产;④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于管理、运用、投资以及纳税等方面的咨询等。

和私益信托相对应的公益信托,主要指人们将捐赠或募集的款项交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运用受托资金或财物兴办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

英国有许多遗产信托基金,老人们能够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基金来管理且按自己的愿望规划使用。

和此相反,法人受托业务于英国所占比率很小,且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

虽然英国于商事信托的发展和运营上英国远不如美国和日本发达,但它于民事信托方面的地位无可置疑。

美国是世界上信托业务最为发达的国家。

二战至今,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

例如,银行家信托公司是摩根财团的金融支柱之壹,有分支机构约100家,资产额达426.7亿美元。

遗嘱信托于美国也异常发达。

这和美国社会固有文化有很大关系,美国人很少避讳于生前提及“死”,他们认为为家人预先设定好财产计划是自己生前的义务。

美国的家庭及个人财产规划,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及继承,多由专业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及律师共同规划。

因美国的遗产税率高达55%,而税法又规定每人壹生的赠和或继承免税额总计为67.5万美元(2000年标准),所以遗产信托的设立就成为美国人财产规划(或遗产规划)中不可缺少的壹环,是个人乃至家庭的重要理财工具。

美国壹些著名家族,如肯尼迪、洛克非勒家族的资产就是利用信托形式,特别是遗产信托的形式,使得家族资产得以长久性传承。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立遗嘱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

)于遗嘱中壹定要明确地记载信托的宗旨、信托的目的、信托财产和受益人。

作为遗嘱信托,立遗嘱人死亡,信托便立即生效。

这是遗嘱信托的壹大特征。

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里信托业非常发达的代表。

到2003年末为止,日本信托机构受托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超过30兆日元。

日本壹直注重的是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几乎被人遗忘。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民事信托于日本有了长足发展。

但由于日本民族属东方文化圈,很少人愿意于生前谈及“死”[2],因此,遗嘱信托于日本可供统计的数量少得可怜。

但和此有着相同意义的是近几年来非常盛行的“生前信托”。

所谓生前信托其实就是遗嘱信托的壹种,是指委托人于生前和受托人之间基于信托契约,把享有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大均存放于信托银行里,作为银行的遗嘱执行业务)。

委托人出于生前赠和目的,于生前信托中,通过信托设定,委托人自己生前是受益人,但于其死后,则由他人(妻子,孩子等)成为受益人,于是被称为“遗嘱代用生前信托”。

由于它不像遗嘱信托那样于设定形式上有着严格的要求,加之随着日本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国民资产形成的发展,对继承人进行平均分配继承的主张的出现,使得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且随着和遗嘱信托关联的知识于国民中的普及,生前信托近年来于日本得以每年平均10%之上的比率大幅度攀升。

日本信托法学者能见教授指出,和单纯的赠和和遗赠不同,于财产的处分过程中,以及最终的分配方法上,更能体现财产处分人的细微意思,从而保障老年人或身有残疾者的生活、以及中小企业主的事业继承。

这是壹种混合型的财产处分形式,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3]。

二、我国建构遗产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和日本均属于东方文化圈,受自古以来“家”制度的影响,遗产壹般均是由长子继承。

可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遗嘱知识的普及,能够预见生前信托于我国同样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因为从遗产信托的功能来见,它是有效解决遗产继承的有效工具。

首先,使用遗产信托,能够有效避免家族争产,且妥善照顾遗族或特定人。

近些年来,随着个人财富的急剧增加以及民众于遗产均等继承方面意识的增强,中国因遗产分配而引发的纷争层出不穷。

这既不利于家族和睦,也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立遗嘱人生前基于各方面的考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生前信托,为照顾特定人而做出财产规划,由受托人负责实施。

这样,既有立遗嘱防纷争的优点,又因采用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遗产受益人生活更有保障。

其次,因专业人才的参和管理或处分,遗产可完全发挥作用。

于遗产继承时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人们于获得遗产的同时却发现自己缺乏管理遗产的能力或某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会给遗产继承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例如美籍华人李某于珠海拥有壹家刚成立不久的企业,于各方面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时,李先生突然暴病死亡。

按法律规定,李先生的企业应该由他于美国的妻、儿继承,可是该企业的另壹合伙人认为其妻儿没有能力管理企业,因此退出合伙关系。

由于他的投资没来得及转为股份,则主张为借贷关系,由李先生的妻儿偿仍,但李先生的妻儿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这壹债务,因此债权人便要求法院进行保全,封存了该企业的部分财产,导致该企业无法正常运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如果于李先生去世后,由专业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作为遗产的信托财产不但不会丧失,而且仍会因专业性的管理或处分给委托人带来新的收益,从而弥补其后人于管理上的不足。

第三,遗产信托具有合法节税的功能。

现代信托制度源自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而用益制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方便人们规避沉重的封建赋税,防止土地被国王没收等。

所以说,信托从其壹诞生就具有避税的功能,遗产信托同样如此。

于国外,子女通过继承制度来继承父母遗产时须缴纳遗产税,接受赠和时也要缴纳赠和税。

壹般而言,遗产税和赠和税的税负是相当高的,大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0%~50%之上,而且均是用现金支付。

如果把遗产留给妻子,其妻死后遗留给孩子,其子死后遗留给孙子,这期间须缴纳3次遗产税。

假如设立了遗产信托,那么自配偶至孙辈(妻和子继承收益,其孙继承本金),从理论上来说仅须缴纳1次遗产继承税,整体税负就得以大大降低,这就是信托的受益人连续性带来的益处。

由于遗产信托是壹种有效解决遗产继承的金融工具,而我国开征赠和税和遗产继承税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我国国民私有财产的增加和民营企业的急剧发展则为开展遗产信托创造了条件,所以笔者认为,遗产信托于中国同样有着广阔发展的前景。

首先,从经济层面来见,中国已经具备了发展遗产信托的客观条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使中国形成了壹个具有遗产信托要求的客户群,且积累了大量可供做信托财产的社会财富。

中国民间非常重视财产的继承问题,它关系到民众的切身经济利益,无论是于城市仍是农村,继承无处不于。

其次,从法律方面来见,自2001年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以《信托法》为代表的信托法律法规,为遗产信托于中国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文化传统来见,中国民间相当重视亲友间的互信关系,无论是于商业仍是其他领域,关系的应用相当普遍,这是民事信托(包括遗产信托)发展的文化基础;从信托业本身来说,中国信托业于经历了多次整顿后开始步入正轨,现存的信托机构于实力和信誉上有了很大的改变和进步,行业自律以及对信托业的认识有了空前的提高,对履行信托目的的忠实义务有了切身的感受,加上从事信托研究的人也日益增多,信托的影响力正于扩大。

因此,我们有足够理由相信遗产信托是个阳光产业,是各个信托机构千方百计要开发的大市场,它于中国也必将有美好的发展前景。

三、目前我国建构遗产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目前,于我国建构遗产信托制度,由于现行法律的情况,必然会碰到如下的壹些法律上的问题。

(壹)税制方面按照我国现行税制,于信托财产的转移过程中必将遭遇重复征税。

即当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时,要征收1次财产转让的交易税,而当信托关系终止,信托财产返仍给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最终权利归属人时,仍要缴1次财产转让的交易税,结果等于要缴2次税。

我国目前仍没有出台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定。

这种税制上的滞后,从客观上遏制了信托业的发展。

中国于创建信托税制方面,除了遵循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外,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和通行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日本的经验。

于信托税制上,首先要确定纳税主体。

根据日本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不承认信托本身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因而任何信托收益于法律上均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日本《所得税法》和《法人税法》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信托收益,于税法上直接视为是受益人的收益,因此对信托收益的课税,是对受益人的课税,而不是对受托人的课税,也不是对信托的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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