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概论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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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论

●治安管理的基本特征(P8)

答:1、管理措施的特殊强制性;

2、管理主体的武装性;

3、管理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4、管理活动的社会性。

●治安管理基层组织(P48)

治安管理基层组织的概念:是由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或者派出的,率领、组织直接面对公众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具体空话基层社区或者职权围的各项治安管理组织。

治安管理基层组织,主要批以下五类组织:

1.公安派出所,以及作为市县公安机关基层单位的警署之类组织;

2.治安民警队、治安行动队、交警民警队、巡警队、消防队、防暴队之类的

组织;

3.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精神病管制院之类组织;

4.治安治安检查站之类组织;

5.没有下辖民警队而是直接从事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的治安业务科室。

领导、指导单位部保卫工作的保科,以及通过领导、指导交通民警队、消防队等组织去实施管理的交通科、消防科等,一般不直接担负一线实战任务,因而不是基层组织,而是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能部门。

●派出所与民警的职权(P48)

一般公安民警依法拥有的下列职权,派出所民警理所当然地同样拥有:(1)依法当场盘问、检查权;(2)依照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治安处罚权;(3)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或有当场作案嫌疑,或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所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人员,依法带到公安机关盘问权;(4)对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予以拘留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权;(5)遇有拒捕、暴乱、袭警、抢夺枪支,或其他以暴力破坏社会治安且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时,有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权;(6)为紧急追捕犯罪嫌疑人、抢救处于生命危险状态的公民,有依法征用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权。

除派出所民警个人可以行使的职权外,公安派出所还具有下列职权:(1)依法批准并实施留置;(2)依法对人员、车辆的通告或者停留予以限制,依法在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3)依法对辖区实有人口进行登记、统计,颁发和查验身份证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4)时行安全检查和其他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治安案件;(5)依法对案件、事故现场进行保护,依法侦破和侦破刑事案件;(6)依法对辖区各单位安全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7)依法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监外罪犯进行监督改造;(8)依法建立使用秘密力量,收集公共安全、安全信息,协助国安全保卫工作。

●盘查的概念和性质(P88)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形迹可疑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行为。

盘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实施盘查时,就应当依法进行。《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

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据此,盘查权的实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盘查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2、实施盘查权必须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实施盘查权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4、盘查的实施对象必须是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5、盘查具体包括两种行为:盘查和检查,即对形迹可疑人和有违法犯罪嫌疑

人实行盘问,以及对被盘问人员的人身及其携带物品、车辆等进行的检查。

●《有关继续盘问的若干规定》:时限等(P93)

(一)有关时限的规定

一般来说,继续盘问的时限为12小时。对于在12小时以确实难以正式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到24小时;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而且在24小时以仍然不能正式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还可以延长到48小时。

(二)有关四种人的特殊规定

一般来说,继续盘问最长时限为48小时,但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必然在24以盘问完毕:第一,怀孕的妇女;第二,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岁婴儿的妇女;第三,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第四,已满70岁的老年人。而且对他们还有特殊规定:一是不能将他们卷入候问室进行继续盘问;二是如果是在晚上9点到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他们的,还应当通知其或者监护人领回,如果是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的,应当护送其回住地。●治安行政强制措施(P67)

一、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传唤

(二)约束

(三)强行带离现场

(四)强行遣送

(五)收容教育

(六)收容治疗

(七)强制戒毒

(八)强制拘留

(九)强制检查性病

二、对财物的强制措施

(一)扣留

(二)强行铲除

(三)强制拆除

(四)暂扣车辆

(五)收缴

三、对证件的强制措施

(一)查验居民身份证

(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

(三)扣留居民身份证

(四)收缴居民身份证

四、对经营权利的强制措施

(一)限制整改

(二)暂时收回可证

第二章公安人口管理

●身份证的有效期(P134—P135)

第五条十六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岁至二十五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及发还(P134—P135)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岁之日起三个月,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同胞迁入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

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与承租的规定

答: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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