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说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办事指南说明
一、说明
1.本指南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申请、主管部门核验审批和转报住建部。
2.项目名称: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
3.子项名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乙级、丙级、丁级)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变更、重组合并分立、核定、一体化换证、注销。
4.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5.事项编码:3700000102103-001,3700000102103-002
二、参考文件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的通知(建市资函[2013]67号)
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
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1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函[2012]12号)
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
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10.10)
1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1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事项设定层级
法律
四、办理依据及条款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准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八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6.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
承揽工程。
7.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五、受理机构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
(二)基本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2.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4.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5.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
(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
(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