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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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射线作业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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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射线作业管理,确保射线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厂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定。

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辐射工作的许可证。

射线作业人员:是指由政府机构许可操作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体的人员。

安全防护区域(控制区/管理区/安全区)

1、控制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40 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以内区域,该区域为绝对禁入区。

2、管理区是指由辐射源至辐射剂量当量2.5 微希伏特的点为半径的圆球体区域以内,但在控制区以外,该区域只能由射线作业人员作业时进入。

3、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安全区,该区域为公众可进入的区域。

Y型放射性同位素、X型单向、周向射线装置的防护管理方式4、

相同。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射线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取消工作许可证; 负责本程序维护更新

第五条属地主管职责

1、审批《辐射作业安全许可证》,监督检查现场作业,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有权取消作业许可证

2、负责书面告知射线作业时受影响区域所有相关人员。跨属地进行射线作业时,由射线作业主要影响区域属地主管负责告知受影响区域相关单位,并协调相关单位签字。

3、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

4、负责施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作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工作。

5、监督检查作业单位放射源管理。

1)组织本属地范围内辐射事故/ 事件的调查。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情况。

3)工程施工作业中,有监理单位的,可由监理单位执行1到8,并将相应结果报告项目部。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

1、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射线作业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2、确保本单位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射线作业人员依法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业。

3、负责制定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运输、使用、储存及射线作业的各项安全和防护措施。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定期演练及实施

5、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上报。

6、明确作业现场监护人

第七条监护人职责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2、清楚危害对进入者的影响;

3、负责监督管理区域及其以内作业区域的安全条件变化;

4、负责发出应急信息;启动撤离行动;

5、必须沿警示带巡检防止其他人误入;

6、负责对安全区域进行定期辐射测量,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第三

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资质及要求

1、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从事射线作业,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种类和范围进行射线作业。

2、作业单位必须具有与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人员),有专门的安全与防护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3、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九条人员要求

1、射线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关于安全和防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放射性作业。

2、射线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一年一次的定期体检。

3、射线作业人员接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正常情况下,射线作业人员接受的剂量应控制在50mSv年)。

第十条射线源管理

1、承包商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射线源, 须经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编号建立射线源档案。并储存于指定源库, 集中统一管理。

2、承包商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射线源, 须在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并储存于经质量安全环保处许可的临时源库。

3、射线源库须安装防盗门窗,门窗及其他醒目处须张贴“当心,电离辐射”的警示标志。

4、源库周边50 米范围为防护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防护区域及射线源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材料,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6、射线源库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7、射线源库必须24 小时有专人值守,严格交接班制度。

8、射线源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即源库大门钥匙由值守人员掌握,储源柜钥匙由承包商人员掌握。

9、承包商在储源库内指定位置设立铝质或钢质储源柜,设锁,存放本单位射线源。

10、承包商作业人员凭有效的《射线作业许可证》进入源库提取射线源,值守人员根据许可证上注明的源号发放,并在《辐射源出入库登记表》(见附件四)上签字确认。

11、射线源入库时根据《辐射源出入库登记表》中记载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签字确认。

12、运载射线源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专车专用,严格遵守厂区限速规定。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射线源在车内应稳妥放置并不得与其他材料混载。载源车辆在中途不得任意停靠,工作完毕后立即将射线源送回储源库。

第十一条作业管理

1、射线作业单位必须提前 24 小时申办射线作业许可证,作业负 责人必须进行危害辨识,明确射线影响范围、受影响相关方,编制安 全工作方案后,报属地主管。

属地主管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召集施工负责人、作业人员、安

实地检查,会议审核通过后审批人应组织参会人员现场确认安 全措施落实情况(含受影响方),确认安全措施完全落实后,审批人 签批作业许可。

4、安全措施的要求至少达到以下条件

1)每一射线作业点必须配备一部放射量测定仪。

2)射线警示标志包括警示灯、警示牌、警示带。警示灯为红色频 闪灯,每个作业点不少于四盏;警示牌使用反光材质制作,板面中文 书写“当心,电离辐射”警示语,每个作业点不少于四个警示牌;警 示带为黄黑相间的带条。

3)作业开始前根据射源放射强度确定的安全防护半径,沿管理区 外边界使用警示带全封闭围护。警示灯、警示牌沿警示带四个方向间 隔分布。

2、

全人员、 相关方进行会议审核,会议审核的内容至少包括:

1) 危害辨识的有效性、全面性 2) 射线作业影响半径确定的合理性 3) 受影响方的确定的合理性

4) 安全工作方案(含受影响方)的有效性 5) 作业时间的合理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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