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十点心得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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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
十点心得
学院:法学院
年级:12级
班级:法学一班
姓名:隋启超
学号:1207007
一、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
“一国两制”,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的说就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并保持长期不变。

基本法不是一个普通的法律。

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它规定了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把“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和国家对香港特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港澳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和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体现,贯穿基本法的灵魂是“一国两制”,它是一部全面、准确、系统地把“一国两制”方针具体化的法律文件。

落实“一国两制”方针,贯彻实施基本法特别要注意以下三点:1.维护国家主权是前提;2.实行高度自治是关键;3.保障繁荣稳定是目的。

第二,基本法是依法治港治澳的法律基石。

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基本法规定了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明确了特区的法律地位及政治体制。

第三,基本法是港澳长期繁荣稳定的法律保障。

港澳回归十几年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考验,仍然保障了香港的经济复苏和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保持了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地位,显示了“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

港澳回归十几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基本法是港澳的生命线,在港澳的长期繁荣稳定中起着柱石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比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因此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也需要以宪法为依据。

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而在港澳基本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此外,基本法中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可见,不仅基本法的产生渊源于宪法,它的内容也是服从于宪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宪法的特别法。

首先,就基本法的内容来说,虽然其与宪法内容呈现对应关系,但特别行政区居民得以享有比大陆中国公民更多的基本权利,如罢工权,生育自由等,并承担较少的法定义务,如服兵役等。

其次,依两部基本法中对“政治体制”的规定来看,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种混合了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政体,而作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在特区实行。

由此可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迥异于宪法的。

三、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五十年不变”的感想
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时阐明“一国两制”方针。

他说,港澳回归祖国后现行制度五十年不变,五十年后更没有变的必要。

这或许是对香港澳门人的承诺,或许只是一种安抚政策,为了避免叛乱的发生。

但不论事实如何,港澳作为国家的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而作为领导的党也需要作出一个姿态,既要保证国家的稳定,又要收回港澳,因此需要这个五十年政策不变的承诺。

在这五十年里,不仅港澳有了更大的发展,对于大陆来说也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

或许港澳
表面上是自治是资本主义,实际是社会主义控制,但不论真实情况如何,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这个政策确实对港澳和大陆的稳定与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至于五十年后是否不变,我觉得还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如果情况允许,当然应该与大陆真正统一。

但是国家的国情还不允许港澳由资本主义变为社会主义,因为港澳受资本主义国家影响很深,不是简简单单五十年就能有所变化的,所以要是港澳成为社会主义,那么极易引起经济的动荡,经济是国家之本,经济的动荡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也是国家不允许发生的。

因此,我认为,国家要让港澳变成社会主义,这个五十年可以坚持下去,还以有第二个五十年,用时间和政策同化港澳,使得港澳的人民和企业逐渐接受社会主义,这样变成社会主义也更容易。

四、了解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港澳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高度自治权来自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港澳基本的规定,分别任命两个特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负责管理与港澳有关的外交事务及防务。

港澳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可以说,港澳地区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国毕竟是“单一制”不是“联邦制”,因此要从根本上体现中央的绝对权力。

五、理解中央授权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一)高度自治权的含义
理解我国的地方自治权,必须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自治权须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创设,是国家为进行有效治理而进行的权力分配;二是自治权的行使须在国家监督之下,国家以统一为目的,必须保证全国秩序井然,对自治主体的行为,国家必须有所监督。

(二)高度自治权的特征
1.高度自治是比一般自治程度还要高的自治。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祖国统一,特别行政区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利生活方式50年不变,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香港特区的自治是比一般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自治高的自治。

2.高度自治不能等同于完全自治。

完全自治意味着包括国防外交在内的一切事务都可以自主决定,但是自治不能没有限度,实行高度自治是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前提的,因此有关国防外交等权力必须由中央管辖。

(三)港澳高度自治权的性质
港澳特区从性质上说属于我国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并没有改变其地方行政区域的性质,而是对我国但一直国家结构形式的丰富与发展。

六、港澳居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和大陆居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对比
在基本权利方面,港澳特区的基本法和大陆的宪法都规定了具有普世价值的权利,有很多相同之处。

但具体来说,港澳地区的居民享有更多的基本权利,如罢工权、生育自由权、传教自由权等等。

而大陆的宪法对这些方面的权利没有具体规定,甚至还存在限制性的规定,如在大陆的公民只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没有传教自由;公民的生育权受到计划生育国策的限制等等。

这些不同一方面是由社会性质决定的,一方面也说明了大陆的法律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

在基本义务方面,基本法只规定了居民有守法的义务,而宪法则针对维护祖国统一、依法纳税、服兵役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这主要是由国情和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决定的。

港澳在回归之前受资本主义殖民国家统治,所以制定的法律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即重视公民个人的权利。

但在中国大陆,义务是和权利相对应而存在的,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异同
由于国家对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一致,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有基本的共性,所以两部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整体结构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两地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两法又存在着许多差异。

(一)两部基本法的一致性
1、基本结构一致。

两法在基本的体例结构方面几乎完全一致
2、指导思想相同。

两法都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思想,并正确处理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

两部基本法明文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确立了中央的权力与特区的法律地位。

3、立法依据相同。

两法的立法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高度自治权一致。

在总则部分,两法都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

5、政治体制相同。

两法都从有利于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发展、兼顾社会各界层利益、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制度的原则出发,制定行政、立法和司法相互配合又制衡的原则。

(二)两部基本法的差异
1、在总则部分内主要是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不同规定。

对此,港澳基本法都确立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管理制度。

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澳门基本法有例外,对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允许其保持原状。

这是考虑到了港澳原有土地制度的差别。

2、在中央和特区的关系方面,对驻军问题有不同的表述。

总体上,两法都作了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区防务的规定,香港基本法有相应的条款,而澳门基本法对驻军未作规定,只是通过防务权包含驻军权。

八、特别行政区中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
按照基本法,港澳特区的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一个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

在基本法的精神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是相互制衡而又相互配合的。

任何法律草案及财政预算案,都必须由政府提出,立法会通过。

行政机关制定及执行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民意,确保政策合理并能贯彻政策目标,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一向重视立法会作为反应社会意见的重要渠道,并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的工作。

基本法第85条明确了香港澳门的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治是港澳重要的核心价值,特区政府一直都在维护司法独立。

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都有它们独特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以及政治制度,但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都会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机关都会继续按照基本法的制度办事。

九、基本法延伸:从港澳基本法看两岸和平统一的机制
虽然“九二共识”为协商解决大陆与台湾问题奠定了基础,但两岸关系因“台独”势力的活动时而陷入紧张局面,因此和平统一显然是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和平崛起”重要的一关,而能否以和平方式顺利统一台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现统一的制度设计。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模式可以被归结为“法律上的高度独立,政治上的有限自治”。

对于法律事务,特别行政区无论在立法、司法还是财政上都享有高度自治,只是在少数情况下受制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在政治事务上,特别行政区则仍受制于基本法对选举过程的规制,且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免仍受制于中央政府的批准,因而仅享受有限程度的自治。

特别行政区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法律制度,是因为香港和澳门都具有漫长的殖民统治历史。

在此期间,特别行政区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法律秩序,包括法律制度、司法系统和相当发达的判例体系。

但在政治上,作为殖民地的香港和澳门都分别受制于英国和葡萄牙政府的统治,并没有形成自己的民主政治体系,也没有
发展本土的政党系统。

相比之下,台湾在1949年之后逐步形成了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

最为根本的是,和港澳地区不同,台湾地区在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实施着一部“五权宪法”。

因此,为了保证和平统一以及统一后的繁荣和稳定,法律制度的设计者不仅要考虑台湾地区在法律上的连续性,而且还要尽量保持其政治上的连续与稳定。

总的来说,台湾统一后的宪法模式更适合“法律上的高度独立,政治上的高度自治”。

也就是基本上延续港澳特别行政区在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高度自治,并进而突破基本法目前的人事关系模式,改为法律控制,保证未来台湾地区在政治上的高度自治。

十、对老师半学期教学指导的感想
在这半个学期的学习中,老师一直在强调一点,作为新时代的学生,除了要勤学多问多思考外,还应该敢于尝试勇于创新。

尤其是作为法学院的学生,更要多锻炼自己的能力,提高个人素质。

虽然课堂上同学们的反应不是很明显,但是我觉得老师的思想和言语会对我们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对我们后来的发展以及法律思维的树立起到很大的作用。

尤其是在期中作业完成的过程中,虽然最后的结果有些粗糙,但每个组员都积极参加,不仅锻炼了能力,还培养了一种团队意识。

因此,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也应该遵循老师的这种思想,努力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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