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概述(一)编制目的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泰州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这里指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修造船厂舾装码头,但不包括军事和渔业港口项目。
(三)建设程序港口建设程序一般为: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2、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3、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办理招标手续,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6、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7、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工程质量;8、交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9、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管理内容对应于港口建设程序,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交工验收、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等。
一、初步设计审批(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二)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整理)预可和工可编制办法
交通运输部交规划发〔2009〕712号发文日期:2009.11.20 索引号:2009-646879关于印发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港口企业:原交通部于1988年颁布了《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88〕交计字500号)中关于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2009年11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港口健康、持续发展,在认真总结1988年颁布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港口发展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沿海、内河港口码头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是港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的主要技术依据,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三、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及建设条件等,分别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相应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万州府办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4〕39号江南新区管委会,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疏堵结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和万州港口规划调整实际,切实开展主城区域岸线调整及港口码头关闭搬迁实施工作,基本取消了长江一桥和长江二桥之间环湖区域生产性泊位,关闭了部分港口码头,规范了沙石作业码头,整顿了船舶停泊秩序,改善和提升了城市环境。
但近段时间以来,我区长江一桥至长江二桥之外长江沿线违法占用岸线、违规建设港口码头现象较为突出且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港口建设和经营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长江沿线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有效遏制违规建设码头和非法从事港口经营行为,切实保障长江岸线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已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工作。
万州地处长江三峡库区腹心,既是中西结合部的“桥头堡”,又是长江十大港口之一,2013年港口吞吐量已达2000万吨,水运优势十分明显,这是推进万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
长江南北两岸岸线是不可再生的稀缺公共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保障水运安全和推进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范本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码头建设审批工作,加强对码头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和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批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码头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码头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权限由上级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确定。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四条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报告、技术方案等,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环境评估:建设单位应对码头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估,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审批会议:由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码头建设项目审批会议,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并在会议上提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审批决策:相关部门根据审批会议的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码头建设项目的决策,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批决定书。
第八条批准证书颁发:建设单位根据审批决定书,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码头建设项目的批准证书。
第九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码头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审批时限第十条码头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限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定程序确定,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第五章审批责任和处罚第十二条码头建设项目的审批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并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审批情况。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督导机制,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发改投资规〔2021〕1810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现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12月14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以下简称口岸,不包括原二类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85-2017,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加强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含海南“二线口岸”,下同)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安排标准和原则第三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主要支持的口岸范围是,已经国务院批准新开放、扩大开放的对外开放口岸,以及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和国家口岸办年度审理计划并已由中央编办出具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的待开放对外开放口岸。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渝交委[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4〕42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发展改革委,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长江重庆航道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港口岸线审批权限我市港口岸线审批按照科学评估、逐级报送、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交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需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岸线,由市交委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三)申请使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港航局审批,并报市交委备案。
(四)申请使用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港口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支持保障系统(包括交通、公安、武警、渔政、环卫、应急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修建或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用于公益用途或行业管理的码头)和水上餐饮娱乐趸船等设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工程管理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9月24日附件1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码头及配套堆场、仓库、客运站、储罐、港池、护岸等经营设施以及公用的防波堤、锚地、航道等设施。
第三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维护单位】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航道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维护。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湘交港航〔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港航〔2018〕7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4月9日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要坚持节约高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应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港口岸线工作,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初审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市、县港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港区内建设码头、船坞、船台、锚地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上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规划规定
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格式及示范文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现将书面申请格式及示范文本公布如下:申请格式申请书示范文本2、文号3、标题4、主报单位5、正文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7、所附文件文本标题8、申请单位(盖章)9、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1号《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1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2007年12月17日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特定港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该港口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承担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港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综合运输网状况等因素制定,体现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二章港口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建港岸线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我市按照适度分散、相对集中的原则,编制了《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
目前依据《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正在开展《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确保港口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且满足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港口的性质、功能及建港岸线的布局。
为确保建港岸线的合理、有效利用,规范港口码头的建设、经营管理,从源头上促进港口岸线的科学使用,现就建港岸线利用及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港岸线利用原则(一)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在《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颁布实施前,港口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的功能建港;对港口规划区内不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功能的港口码头建设,未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批准同意的,各相关部门可不予受理。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按港区规划投资建设、经营公用性港口码头。
各区政府可根据规划港区的功能及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将港口作为可经营项目推向社会,在确保港口码头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岸线使用的申报工作。
(二)对港口总体规划区外的现有港口码头,暂时保留,并严格限制发展;确有需要且既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又不影响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经区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改建。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
是指针对码头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这些制度和规定旨在确保码头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促进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和参与。
码头建设审批制度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码头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土地审批:涉及到码头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审批,包括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程序。
3.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包括码头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施工图审批等程序,以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4. 环境保护审批:涉及到码头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程序,以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5. 安全审批:涉及到码头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安全、运营安全等方面的审批和管理,以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营。
6. 用地审批:涉及到码头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征收等程序,以确保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7. 资金审批:涉及到码头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审批,包括融资审批、贷款审批等程序,以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的码头建设审批制度,实际情况可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发改交〔2017〕134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发改交〔2017〕13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交通局(委),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的建设管理,确保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提高港口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促进我市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港口规划引导约束作用为保障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强化港口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新建、改(扩)建港口项目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凡不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可编制所在地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港口项目建设用地、岸线使用和集疏运通道等进行细化,但不得违反和突破全市港口总体规划。
二、引导港口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引导全市港口经营企业特别是集装箱业务向“4+9”港口群集中,集约利用好“4+9”港口群资源。
严格控制新建件杂、散货和集装箱泊位,在市域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原则上不新规划布局港口码头。
严格控制新建危化品码头,新增危化品码头应集中布局。
新建、改(扩)建港口码头应按照区域港口、物流和产业一体化布局原则,建设大型化、专业化、集约化港口,以提高港口岸线使用效率。
具体标准为:长江干线(含重要支流河口段)新建、改(扩)建港口码头原则上泊位数不少于2个,单个泊位年通过能力:集装箱不低于15万标箱,化危品不低于60万吨,散货不低于150万吨,件杂货不低于60万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5月19日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水利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64号建议的答复
水利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6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水河湖办字〔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64号建议的答复水河湖办字〔2021〕53号一、关于提高自然岸线保有,加大崩岸治理与恢复力度一是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长江岸线的保护,将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外的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筑牢生态安全格局。
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监管,实行划定审批实施监督全生命周期管理。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8年,11省(直辖市)发布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约52万平方公里,占长江经济带国土总面积的1/4。
二是加大长江中下游崩岸治理工作。
近年来,水利部以《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2016年修订)》《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加快长江中下游崩岸重点治理实施方案》为指导,积极指导协调相关省(直辖市)加快推进长江中下游河道崩岸重点治理工作。
此外,定期组织对长江中下游相关省份崩岸险情进行排查,并及时发布崩岸预警简报,发现安全隐患时实施应急整治,有效应对了上游水沙情势变化对岸坡稳定的不利影响,保障了沿江地区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依据生态功能定位,对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红线和岸线生态资源实施监督、调查评估。
水利部将继续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崩岸治理。
二、关于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优化区域岸线空间格局一是建立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
为促进长江流域岸线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牵头,商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派出机构以及长江流域部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长江流域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紧密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江流域岸线管理保护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2011年12⽉8⽇,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委联合发布,⾃2012年7⽉1⽇起施⾏。
为了便于公众和港⼝⾏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作如下解读。
《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4年1⽉1⽇,《中华⼈民共和国港⼝法》正式实施。
《港⼝法》第⼗三条规定"在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设施,使⽤港⼝深⽔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确⽴了港⼝岸线使⽤实⾏许可制度。
制定并公布《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考虑:⼀是依法⾏政和规范港⼝岸线使⽤审批⾏为的需要。
2004年7⽉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涉及⾏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全⾯和详细的规定。
港⼝岸线审批作为⼀项涉及港⼝岸线使⽤的⾏政许可事项,有必要按照《⾏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岸线使⽤审批⼯作的实际,对港⼝岸线使⽤的审批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各级港⼝⾏政管理部门的⾏政⾏为,提⾼⼯作效能,⽅便⾏政相对⼈,提⾼岸线使⽤许可的透明度。
⼆是合理使⽤和有效保护港⼝岸线资源的需要。
近年来,地⽅⼈民政府纷纷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临港产业发展。
各地建设港⼝热情持续⾼涨,加⼤了港⼝建设⼒度,相继建设了⼀批新港区。
在港⼝项⽬建设中,出现了⼀些岸线使⽤不符合规划、不尽合理的问题,个别项⽬存在未批先建⾏为。
港⼝岸线使⽤审批是港⼝管理部门对港⼝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段之⼀,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加强对岸线使⽤审批,能够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在港⼝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港⼝岸线,促进港⼝岸线资源的节约利⽤与保护,也有利于对岸线使⽤实施后续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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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为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城市总体规划》、《xx港口总体规划》。
二、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实施港口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港口岸线选址。
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首先向区交委提出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同时抄报xx港航局(四级及以下航道抄送区港航局),由xx交委会同xx港航局、xx航道处现场踏勘,并初步确定岸线选址,由区交委审查同意后,再由区交委报重庆市交委,由重庆市交委批复岸线选址。
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同意后,再由区交委下文批复岸线选址。
(二)业主取得岸线选址批复后,分别向区水利、环保、地灾、海事、航道、移民、建委、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论证和行政许可,取得前置条件后,向区发改委报送可研报告或核准报告,待区发改委核准批复后,再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岸线。
长江干线深水岸线由市交委转报国家交通部审批,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
只设置囤船不实施港口设施建设的项目,长江干线的由市交委审批岸线,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岸线。
(三)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按划拨方式办理港口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有偿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部门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
取得港口岸线批复、环评、规划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设评审和施工图审查。
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重庆市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区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
施工图审查由区交委负责。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五)项目监理、招投标及开工备案。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监理,区交委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向区交通质监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后,再向区交委申请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同时,施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发布航行通告警告,影响船舶正常通航的施工作业,还必须申请海事部门进行安全维护。
(六)工程实施及交竣工验收。
施工中,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积极配合施工监理、交通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
工程完工后编制好竣工资料,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安全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区审批的1000吨级以上港口建设项目由市港航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验收评价,1000吨级以下的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一并进行安全预评价。
(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由港口经营业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
(九)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港口经营业主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三、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港口经营业主才能进行港口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