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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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要求、决策程序、风险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 服务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3. 注重投资效益,合理控制风险;4. 保证信息透明,维护投资者利益。

二、组织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该机构应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三、投资程序1. 项目筛选: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筛选符合公司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

2. 可行性分析: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全面的财务、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3. 决策审批:将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机构,由其审议并作出投资决策。

4. 实施执行:按照决策机构的批复意见,组织实施对外投资活动。

5. 监督管理: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四、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分散投资、风险准备金设置等,以降低潜在风险的影响。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保证对外投资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投资进展及收益情况等。

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能够获取必要的信息,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个人或部门,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级、解聘等纪律处分,以及必要时的法律追责。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有权对本制度进行适时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2020版)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2020版)

62
其中:交易所债券质押式
逆回购
63
其他逆回购交易
64
其中:信用评级 AA 级(含)以下的 65 债券逆回购交易
其他
66
3. 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注 9
67
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
68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
69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财
务顾问业务净收入
70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
71
证券自营业务净收入
72
融资类业务净收入
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注 7
45
非权益类证券
46
非权益类衍生品
47
2. 信用风险资本准备
48
融资类业务注 8
49
其中:场内股票质押业务注 8 50
其 中 :第 一 大 股 东 高 比
例质押
51
受限股股票质押 52
非受限股股票质

53
低履约保障合约 54
其他
55
其他场内融资业务
56
场外融资业务注 8
57
应收账款注 8
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 5%的股票。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
例进行计算。存托凭证参照凭证对应证券类别标准计算填列。股票不含转融通融入的证券。
3. 权益类基金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权益类指数基金(含 ETF)和分级基金中非优先级基金等。
分级基金中非优先级基金指分级基金中除优先份额之外的基金份额。
5
其他股票注 2
6
权益类基金注 3
7
其中:指数基金
8
分级基金中的非优
先级基金
9
其他权益类基金
10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保险财务风险管理2020年10个案例

保险财务风险管理2020年10个案例

保险财务风险管理2020年10个案例2020 年是一个充满挑战的一年,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财务风险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下面是 10 个 2020 年保险财务风险管理的案例:1. 特斯拉保险索赔事件:特斯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0 年4 月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事故,一辆特斯拉 Model S 在美国高速公路上自动驾驶时撞上了一辆消防车,导致车内驾驶员死亡。

特斯拉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认为特斯拉的自动驾驶技术不成熟,索赔要求被拒绝。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提醒了保险公司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的风险管控。

2. 疫情下的保险理赔:2020 年新冠疫情爆发后,许多保险公司开展了针对疫情的保险理赔服务。

例如,美国政府推出了一项名为“健康保险流动性计划”(Health Insurance Liquidity Plan) 的计划,为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以便其能够向受疫情影响的客户提供更多的理赔服务。

3. 车险理赔欺诈调查:保险公司在 2020 年发现了一些车险理赔欺诈行为,例如虚假报案、篡改事故记录等。

一些保险公司采取了行动,加强对车险理赔欺诈的防范和打击,例如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欺诈、开展调查等。

4. 保险投资收益率下降:2020 年,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有所下降,这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表现产生了影响。

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保险公司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增加资产配置、优化投资组合等。

5. 保险公司合并重组:2020 年,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些保险公司合并重组的案例,例如英国保险公司 Alliance & Leicester 收购荷兰保险公司 generali 的西班牙业务、法国保险公司 CaixaBank收购西班牙保险公司 Seguros del Estado 等。

这些合并重组有助于优化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管理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

6. 车险定价误差:2020 年,一些保险公司在车险定价方面出现了误差,例如对一些高风险客户定价过高、对一些低风险客户定价过低等。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文档仅供参考投资管理办法二○○二年元月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为了实现“经过坚定不移的改革和发展,把华润建成在主营行业有竞争力和领导地位的优秀国有控股企业,并实现股东价值和员工价值最大化”的历史使命,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合理分配资源,健全和完善集团投资管理体制,客观评价项目,促进投资决策的程序化、科学化,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一级利润中心及其控股公司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投资活动的形式包括新建投资项目和收购、兼并等资本项下的经济活动;己有业务因扩大规模而需再注资也包括在内。

第三条投资活动的基本目的在于顺应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集团业务分布,不断提高资产质素与盈利能力,保持连续健康发展,实现集团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目标。

第四条集团的投资活动要与集团的发展战略相吻合。

行业战略:集团业务的有限度相关多元化与利润中心的高度专业化;区分香港主业与内地主业;努力成为行业领导者;在发展中调整,以新业务带动发展;形成多元化的相关优势和协同作用。

地域战略:立足香港,面向内地,在保持香港业务稳定的基础上利用资金优势、体制优势与桥梁优势拓展内地业务,投资内地,在未来五年内再造华润。

财务战略:执行稳健的财务政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形成资金优势;利用有限责任分散风险,建立稳固防火墙;严格财务管理,加强审计功能。

人才战略:广纳人才,内部培养提拔为主;建立目标文化;深入持久地改革机制;加强培训、沟通,加强团队建设,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员工价值最大化的统一,形成“大华润”。

组织战略:统一调动资源,形成主业,形成统一的管理方式;由集团负责管理战略发展、负责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与提拔、负责财务政策的制定与资金调配、负责预算审批与评价考核、负责内部资源的调配、负责对外形象宣传;集团要更精干,利润中心要更具竞争力。

第五条一级利润中心及其控股公司的投资活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利于在自身所处的行业内提高市场份额,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盈利能力。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一条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自然人)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第三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五)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二)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三)外国投资者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外国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还应在近3年内未受境内外刑事处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 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 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 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 的承诺。 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 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 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2020年公司短期理财内控制度

2020年公司短期理财内控制度

2020年公司短期理财内控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短期理财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短期理财是指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不超过一年),具体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的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及其他产品。

第三条公司短期理财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第四条公司短期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公司进行短期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一)公司短期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50%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短期理财总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四)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具体理财操作事项,具体经办人员在公司领导层决策和公司授权的资金使用范围内,进行具体操作。

每笔理财必须由经办人员提交合同审批,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批、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条公司资金财务部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短期理财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能包括:(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短期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具体理财操作事项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工作。

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高
级管理层则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二、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机制。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公司的风险暴露,并及时采取措施
来应对风险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责清晰、内部审计制度健全。

公司应
建立审批制度和流程,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性,杜绝内部欺诈和腐败行为。

四、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作情况,确
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作状况和风险情况。

五、人才培养机制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吸引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建立激励机制,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增值贡献力量。

六、合规合法制度
公司应坚持合规合法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不道德
的行为,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七、风险投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只有建立科学、合理
的内部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回报,并为公
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投资风险公司的规章制度

投资风险公司的规章制度

投资风险公司的规章制度
《投资风险公司规章制度》
投资风险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投资高风险项目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涵盖了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领域。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运营,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风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

首先,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这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内部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其次,投资风险公司需要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确保在投资过程中能够对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有效管理,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投资风险公司还需要建立合理的投资决策制度。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标准,遵循科学的投资分析方法和决策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回报率。

另外,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监督制度。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机制,合规团队应当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的投资行为和业务模式,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工作。

最后,投资风险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投资退出机制。

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退出决策和执行机制,灵活应对各种市场环境和投资情况,在最佳的时机和方式退出投资项目,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

总之,投资风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有效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更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的目标。

因此,投资风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公司的业务能够安全、稳健、有序地进行。

2020年资管新规细则

2020年资管新规细则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资管新规细则,供大家参考。

资管新规细则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银行理财新规”《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解读】特别提出私募投资基金适用原专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才按照资管新规来执行。

目前主要的适用法规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再参照执行。

资管业务是表外业务,补充文件明确鼓励非标资产回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8.30•【文号】深证上〔2020〕785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20〕78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提升一线监管效能,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3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提升一线监管效能,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遵循“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以分类评级标准为基础,多角度、全链条监测上市公司风险及规范运作情况,将上市公司划分为不同的分类等级,并根据分类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所定期评估、优化分类评级标准,不断提高分类等级划分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第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分类等级的评价结果并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第二章分类评级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按照上市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和受监管关注程度不同,将上市公司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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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审批与执行程序 (3)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
第四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5)
第五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6)
第六章其他 (7)
第七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办法》规定的低风险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
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在满足主营业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合理资金额度运作风险投资业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风险投资方案进行审核;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风险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三)风险投资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四)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风险投资最高余额达到公司市值的1%以上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风险投资最高余额达到公司市值的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已就风险投资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七)风险投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由监事会、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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