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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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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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 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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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
第28条第1款【就诊自愿原则】 –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 –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
行精神障碍诊断。 –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 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 保障患者在现有 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 第2款: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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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
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第四
条原则关于“精神病的确定”原则如下(联合国大会决议 46/119 199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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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
疑似患者非自愿就诊程序
– 精神卫生立法的焦点。 – 问题:谁可以送疑似患者到医院? “送”
申请人
– 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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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
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其监护人、 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到精神 卫生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 向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 地公安部门报告。
– 推定患者能够自己决定,除非其他情况证实他不能; – 并确信自己不是常规地认为患者不能自我决定;
- 1996,世卫组织《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
– 患者有无行为能力,不是医生的决定范畴;自知力和行 为能力亦非同一概念。前者为医学概念,后者为法律概 念。
– 对非自愿患者治疗也应尽可能取得本人知情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知识竞赛考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知识竞赛考试第三章

第三章(36)4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案: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5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什么部门组织制定?答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6精神障碍的诊断主体是谁?答案:精神科执业医师7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行为/危险的,送诊主体应采取哪些措施?答案: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8 精神障碍国际通用的诊断标准是什么?答案:ICD-10 全称: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9某患者在家中拒食,拒饮3天,无自杀自伤行为,无冲动伤人行为,家属将其送至医疗机构就诊,患者拒绝接受住院治疗,请问,家属是否有权利决定患者是否住院治疗?有10 医疗机构认为某患者有伤害他人行为/危险,要求患者住院治疗,监护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请问,诊断结论包括哪些内容?医学诊断,非自愿住院治疗11 有伤害他人行为/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其监护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哪些申请?答案:再次诊断,鉴定12 再次诊断申请的期限是多少天?答案:接到初次诊断后的3天内13某患者在家中拒食,拒饮3天,无自杀自伤行为,无冲动伤人行为,家属将其送至医疗机构就诊,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家属对医生的诊断结论有异议,请问,该患者的监护人能否申请再次诊断?否1415 再次诊断可以有什么人提出?答案:患者或监护人16 再次诊断的由什么人做出?答案:初次诊断以外的两名精神科执业医师。

17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什么?答案: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18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备什么资质的人进行鉴定?答案: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19经过再次诊断或者医学鉴定后,在什么状况下医疗机构不得对当事人实施住院治疗?答案: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20 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答案: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伤害他人行为/危险的),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情况下。

精神卫生法卫生部正式文

精神卫生法卫生部正式文

精神卫生法卫生部正式文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0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 精神卫生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内容提纲
• 1.概述/重要概念与定义 • 2.诊断治疗的法定程序(流转及其条件) • 3.各方法定义务(患者权益保障与救济) • 4.其他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精神科执业医生:规范 服务、法律责任
– 卫生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 – 公安、民政、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帮助。
第二节 诊断治疗的法定程序 (流转及其条件)
诊治程序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第三节 诊断治疗中的焦点问题
焦点问题
• 1. 疑似患者的认定 • 2. 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法如何处理? • 3. 28.2 vs 30.1 • 4. 自愿就诊、自愿医疗vs住院治疗实行自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 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治疗。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 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送诊主体
近亲属:疑似患者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流浪乞讨疑似患者 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疑似患者发生 伤害行为或有危险的
愿原则 • 5. 送诊主体 • 6. 诊断主体
焦点问题(续)
• 7. 重性精神病 • 8. 非自愿住院治疗必要性/标准 • 9. 留院观察 • 10. 医院及其执业医师的法定义务 • 11. 患者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 • 12. 出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精神卫生法全文

精神卫生法全文

精神卫生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公民的精神卫生,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精神卫生活动,包括精神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以及保护精神卫生工作者和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基本原则】精神卫生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维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精神卫生; 2. 尊重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 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4. 强化精神卫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精神卫生组织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中央的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制定和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2. 监督和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精神卫生工作; 3.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 4. 管理精神卫生机构的设置和评估; 5.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6. 其他与精神卫生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2. 监督和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机构的精神卫生工作; 3.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 4.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机构; 5.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6. 其他与精神卫生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提供精神卫生诊断、治疗、康复等服务; 2.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咨询; 3. 开展精神卫生科学研究; 4.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精神卫生社会服务机构的职责】精神卫生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2. 组织开展康复护理、社区疗法等服务; 3.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法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精神法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科学规范,持续改进;(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二章精神卫生服务规范第四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科目和床位;(三)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

第五条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接受过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患者隐私。

第六条精神卫生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遵循患者自愿原则,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二)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三)合理使用药物治疗,注意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四)加强心理治疗,促进患者心理健康;(五)做好康复指导,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精神卫生意识。

第三章精神卫生监管与执法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精神卫生监管的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资质审查;(二)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三)诊疗行为规范检查;(四)医疗质量管理;(五)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六)医疗事故和纠纷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警告、罚款;(二)吊销执业许可证;(三)吊销执业资格;(四)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

出院(四十四条)
A自愿住院---可以随时要求出院 B(三十条第二款第一种情形)---监护
人可以随时要求出院 A和B,医疗机构认为不宜出院---告知理 由;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 C(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种情形)---出院
权利在医疗机构---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B和C住院进行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
住院不要变成限制自由---74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 果作出处理的:
科普:《民法通则》中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问题:非近亲属送诊?
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第二十八 条)
(符合二十八条第二款)应当留院,立 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 时出具诊断结论。
治疗
确诊后的处置(第三十条)
社交和个人生活料理等功能 C、患者对自身精神病态是否有自知力
检查评估内容
2、诊治及疗效评估。 是否经过专科系统治疗,治疗效果如何,是否
达到临床治愈,或显著进步,或好转,或无 效 3、危险性行为评估(高低之分) 经验加量化工具(卫生部“关于重性精神疾病 管理治疗规范”的危险性评估分级及修改版 外显攻击行为量表) 4、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
临床实践中为避免风险,仍然注意监护人次序 对“患者利益至上”的情况提供法律保障,例如绕开不
负责任的配偶,让父母决定非自愿住院治疗
住院治疗(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 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以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 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 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 知患者的监护人。

2013.4.18《精神卫生法》解读资料

2013.4.18《精神卫生法》解读资料

20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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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监护人的特殊职责
– 第49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 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 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 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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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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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心理咨询师可否从事心理治疗
•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
– 职业定义: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 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 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 职业等级: – 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学历要求:最低中专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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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监护人的职责
– 第9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 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 精神障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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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职责与遗弃罪
• 遗弃罪
– 系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 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 节恶劣的行为。 – 如果监护人拒不办理出院手续,则属于不履行 监护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 劣时,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1990年,北京亚运会,北京制定了有关精神病 人监护管理的暂行办法,引起极大争论,客观 了加速了立法进程,首次提出了自愿治疗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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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艰难历程

精神卫生法实施细则

精神卫生法实施细则

精神卫生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与精神卫生相关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精神疾病定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精神疾病,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影响人的思维、情感、意志及行为等精神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类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焦虑症等。

第三章防治审议委员会第四条:国家设立精神卫生防治审议委员会,负责审议精神卫生政策、规划、标准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精神卫生防治审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的审议与协调。

第四章精神复健机构第六条:精神复健机构是指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专门机构。

包括康复医院、康复中心、康复站等。

第七条:精神复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专业人员,确保为患者提供科学、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五章心理卫生辅导第八条: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心理卫生辅导工作,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九条: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心理卫生辅导制度,为员工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第六章医疗补助标准第十条: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医疗补助应当用于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以及必要的药物费用等。

第七章病人权益保护第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权获得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严格保护。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精神卫生法解读(王院长)

精神卫生法解读(王院长)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己、
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己、
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
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
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
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1.3 非自愿送诊的标准和执行人 疑似患者+伤害/ 危害行为或危险的
3、办理住院手续
• 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 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 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 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 手续。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以精 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强调医生亲自检查的重 要性,不能单凭知情人提供的病史、病 历、诊断证明等作出诊断。
—— 按照规定的分类、诊断标准 进行诊断:ICD-10 CCMD-3
——ICD-10中明确标识的症状学诊 断,可以是明确诊断,如戒断症状、谵妄等。
诊断
—— 严重精神障碍不是疾病分类学
• 精神卫生法中未明确界定疑似精神障 碍患者。一般认为有明显外在的言语、行 为等异常表现,既往无精神病史。
• 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本法 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 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 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 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2.4明确非自愿与强制住院治疗的界限
前言
• “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章 共29条,分三部分:
• 第一部分: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 ,规定 了开展精神障碍诊疗活动的基本条件和应 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精神卫生法》与临床

《精神卫生法》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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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自愿原则

对国际原则的理解 自愿原则不因患者罹患的精神障碍的疾病性质和种类而 改变,也不以患者的同意能力为前提 首先推定患者能够自己做决定,并确信自己不是常规地 认为患者不能自我决定 患者有无行为能力,不是医生的决定范畴 自知力和决定能力的关系在确认前,不应“自然地 ”联系在一起 “不能同意”的患者的意见,也要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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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由谁做诊断


本法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 师作出。” 本法第六十五条:“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 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是一个比较严格的设定,现实问题解决需要配套文件的明 确(综合医院、社区服务、全科医生等) 卫生部《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草案)》第一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再次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实 施” “各级全科医师、县级以下综合性医疗机构的非精 神科执业医师,可以在补充取得精神科执业资质后从事精 神障碍的诊断和再次诊断工作。”
6
立法思路

立足现实,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 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 明确责任,建立机制
7
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 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 备;
设定“即将发生”和“后果严重”的前提 危险性评估工具得分结合临床病情评估结果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刘主任-精神卫生法第三章

刘主任-精神卫生法第三章

• 精神卫生立法的内容逐渐扩展与完善体现社会进步
–英国法律1890年修订时增加治疗和保护患者权益的内容 –1938年法国颁布世界上首次命名为《精神卫生法》的法 律以来,精神卫生立法逐渐增加患者权益保障、治疗和 康复、公民精神健康等方面内容
立法背景(续)
•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始终是立法的重点 和核心内容 • 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的内容,体现了国际 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水平,也是 国内精神卫生立法相神障碍的诊断、再次诊断和医学 鉴定结论,应当依据卫生部发布的《疾病分 类与代码(GB/T14396-2001)》中F01-F99分 类(及代码),以及现行《国际疾病分类( ICD)》中“精神与行为障碍”的临床描述 与诊断要点作出
“工作规范”(续)
• 第三条 医师做出精神障碍的诊断前,应当 亲自检查患者,必要时向家属或知情人了 解病史。对患者本人的各种检查结果应当 作为诊断精神障碍的最主要依据。既往病 历和诊断可以作为当前诊断的重要参考信 息,但不应当做为当前诊断的唯一证据
• 第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
–规定了开展精神障碍诊疗活动的基本条 件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这些准则与国际原则完全一致
总体框架(续)
• 第二部分
–程序与标准——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是整部法律的最重要部分 –对精神障碍者就诊过程中的四个关键步骤“送” 、“诊”、“治”、“出”的标准(条件)和程 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使我国精神卫生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一次“有法可 依”——规范工作、约束行为、法律保障
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
• • • • 一是保障患者获得救治、康复的权利。 二是保障患者接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 三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等权利。 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 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 见探访者等权利;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可 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 四是保障患者申请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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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 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为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 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 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条款
第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 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治疗的;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
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 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 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本法第27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
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本法第40条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
罚精神障碍患者。 ★本法第46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
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 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 见探访者等权利。 ★《民法通则》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
➢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 施和设备;
➢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 质量监控制度。
➢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 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解读
这是设立精神卫生机构的条件(准入条件)
《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3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 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治疗。
➢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 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转诊)
➢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 守秘密。
1、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1994-9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将精神 专科医疗机构分为三级(一、二、三级)
2、综合医院精神科:
2012-6卫生部文件: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 或临床心理科门诊,有条件的设立病房。
本法第65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 防、诊断、治疗能力。
立法者将心理治疗认定为一种医疗活动,将心理治疗人员按 照卫生技术人员类别进行管理。因此,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 机构内进行。心理咨询是指在医疗机构之外的各种机构、组 织或社区对普通人(非患者)开展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 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 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
联合国大会决议46/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9
原则1 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
第2项:所有精神病患者或作为精神病患者治疗的人均应受到 人道的待遇,其人身固有的尊严应受到尊重。
第3项:所有精神病患者或作为精神病患者治疗的人均应有权 受到保护,不受经济、性行为或其他形式的剥削、肉体虐待其 他方式的虐待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精神病人不是罪犯,原则上无权限制其自由。未经法律审判,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 原则。根据联合国《原则》的规定,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并没有 危害社会,也没有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是不必要对其进 行强制收治的。因此,将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强制收 进医院治疗实质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 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专科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心理治疗师
相关条款
第51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 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 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
与心理咨询师
1、精神科医师:精神障碍的诊断权(疾病证明权)、心理治 疗权、药物处方权.
2、心理治疗师:心理治疗针对精神障碍诊断的临床患者,对 病理心理现象进行矫治性帮助。(卫生部、医学背景的、治 疗性的)精神障碍的心理诊断权和心理治疗权、但无疾病证 明权和药物处方权。
3、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针对普通人群,主要是生活、学习、 工作、婚恋、家庭、职场、人际关系等方面出现的困惑、冲 突、压力、痛苦等问题。(劳动保障部、咨询性的)
精神卫生法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 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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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dr100@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 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本法第4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 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 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 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 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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