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销售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1. 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保障客户权益,维护行业稳定。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相关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本办法制定。
2. 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一般按照以下流程实施:1.理财产品设计和审核: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设计思路、并评估风险等因素,确立合适的理财产品形态。
2.信息披露:商业银行需要及时进行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和宣传,确保客户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且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点。
3.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该对理财产品购买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提供符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4.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和评估结果,向其提供适合的理财产品,并告知其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点和基本信息。
5.交易确认:商业银行应当在销售成功后,及时进行交易确认,并告知交易细节,避免出现对交易细节不了解或误解。
6.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后,及时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3. 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实施监督和控制。
具体包括:1.精选产品:商业银行应该确保理财产品合法合规性,并且选择与企业经营风险和客户需求相匹配的短期管理性产品,避免因过度追求高额回报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工作制度:商业银行要切实规范理财产品销售每一个环节,落实客户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合同签署、营销宣传、风险提示、理财产品推销等各项管理措施和工作制度。
3.档案管理:商业银行要完善客户风险评估、理财产品销售和投资管理档案,对产品设计、风险评估、信息披露、销售渠道、投资管理等环节开展监督和管理。
4.保障客户:商业银行应该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及投资安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积极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等义务,提升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4. 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机制,确保管理的有效性。
《商业银行理财设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销售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销售管理办法(暂行)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发售的面向公众的理财产品,因具有高收益、低风险、方便灵活等优点,备受投资者关注。
针对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的乱象,中国银监会于2018年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和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
随后,银监系统又出台了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双录管理办法”),对一区市场内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进行了详细规范。
一、双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双录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和具体规定两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1、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银监属地行政区域内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业务活动。
2、双录要求。
商业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要采用一区双录的方式进行销售,并保留双录开关全部开启状态。
3、监管工作。
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加强监管工作,确保一区市场内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合规、透明。
(二)具体规定1、银行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商业银行要根据监管要求,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内公示银行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并在银行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披露银行理财产品类型、投资标的、收益预期、费用规定等必要信息。
2、销售持续时间。
商业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应明确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保证不超出销售期限。
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原则上不得续投。
3、销售对象。
商业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书中明确规定销售对象,并对销售对象的投资知识、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
4、风险提示。
商业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应向购买人提供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书,明确告知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关信息,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5、双录管理。
商业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应严格执行双录管理制度,遵守一区双录机制的要求,确保销售记录与销售过程相符,防范欺诈行为。
二、双录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销售管理办法是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一种引导和监管措施,旨在规范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理财业务的行为,实现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销售专区是指在网点中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用于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专门区域。
销售专区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专区是隶属网点并需要进行物理隔断的区域。
(二)在专区周边位置须贴有“理财专区”字样的标牌。
(三)专区内须以桌签、标牌等方式,在显着位置,以醒目字体对客户进行重要提示,提示内容包括理财业务查询、理财业务相关风险和咨询投诉电话等。
第三条理财业务查询是指个人客户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在XX银行的任一网点,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明细情况进行的查询。
第四条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双录是指在理财专区内配置电子监控设备,实现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同步进行的录音录像。
双录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电子监控设备须在理财专区内进行进行配置,连接到电脑上的电子监控设备须设定用户名和密码。
(二)电子监控设备须做到录制的内容清晰完整,即录像画面可清晰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录音内容可明确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语音表述。
第五条在理财专区对理财业务进行双录的客户,仅限于在XX银行所辖网点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客户需要购买理财产品前,柜员须征得客户同意,并填写《XX银行理财产品双录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才可在理财专区内进行双录。
第七条《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的销售凭证装订,一份在销售网点专夹保管。
第八条进行双录前,由柜员打开理财专区的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确认设备已正常运转和录制画面清晰完整后,按照《承诺书》的内容,与个人客户进行问答过程的录制。
第九条双录完毕后,柜员对双录文件进行命名编辑,编辑内容包括网点名称、柜员名称、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代码、客户名称等,编辑内容须完整准确。
第十条双录文件在连接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的电脑存储后,于当日晚间上传至服务器,进入双录管理系统。
【尚择优选】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理财业务的行为,实现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销售专区是指在网点中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用于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专门区域。
销售专区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专区是隶属网点并需要进行物理隔断的区域。
(二)在专区周边位置须贴有“理财专区”字样的标牌。
(三)专区内须以桌签、标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对客户进行重要提示,提示内容包括理财业务查询、理财业务相关风险和咨询投诉电话等。
第三条理财业务查询是指个人客户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在XX银行的任一网点,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明细情况进行的查询。
第四条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双录是指在理财专区内配置电子监控设备,实现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同步进行的录音录像。
双录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电子监控设备须在理财专区内进行进行配置,连接到电脑上的电子监控设备须设定用户名和密码。
(二)电子监控设备须做到录制的内容清晰完整,即录像画面可清晰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录音内容可明确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语音表述。
第五条在理财专区对理财业务进行双录的客户,仅限于在XX银行所辖网点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客户需要购买理财产品前,柜员须征得客户同意,并填写《XX 银行理财产品双录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才可在理财专区内进行双录。
第七条《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的销售凭证装订,一份在销售网点专夹保管。
第八条进行双录前,由柜员打开理财专区的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确认设备已正常运转和录制画面清晰完整后,按照《承诺书》的内容,与个人客户进行问答过程的录制。
第九条双录完毕后,柜员对双录文件进行命名编辑,编辑内容包括网点名称、柜员名称、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代码、客户名称等,编辑内容须完整准确。
第十条双录文件在连接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的电脑存储后,于当日晚间上传至服务器,进入双录管理系统。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理财销售双录制度
理财销售双录制度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理财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变得越发困难。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理财销售行为,许多金融机构引入了双录制度。
双录制度是指在理财销售过程中,同时录制销售人员和投资者之间的对话的一种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双录制度的背景、目的和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双录制度的背景理财销售行业一直以来都存在一些乱象,例如销售人员故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利用客户的不了解进行不当推销等。
这些不端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并影响了整个金融市场的信任度。
为了规范理财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双录制度应运而生。
二、双录制度的目的1. 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录制整个销售过程,可以记录下销售人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内容,一旦发现不当销售行为,投资者可以通过录音内容进行维权。
2. 规范销售行为:双录制度能够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更加规范,避免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不当行为,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
三、双录制度的实施方式双录制度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施:1. 录音录像: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专业设备进行录音录像,以确保录制的内容真实可靠。
2. 录音回放:销售过程结束后,对录音内容进行回放,进行核查和验证销售行为的合规性。
3. 存档保管:将录音内容进行存档保管,以备投资者维权时使用。
4.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设置专门的监督部门,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双录制度的要求。
四、双录制度的影响1. 增加投资者信任度:双录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使他们更加愿意选择与之合作。
2. 规范市场秩序:双录制度可以让销售人员更加谨慎,规范销售行为,减少不当销售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促进行业竞争:双录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优秀的销售人员将更受投资者的青睐,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五、如何做好双录制度的落地与执行1. 培训销售人员:金融机构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他们遵守双录制度的规定,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标准。
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销售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销售管理办法(暂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按照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和河北省银监局《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类产品销售专区建设和录音录像工作指导意见》(冀银监办发〔2016〕122号)文件要求,根据《xx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一区双录是指在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时,要与办理存取款、转账等日常业务在网点内区分不同区域,并对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条一区双录的具体标准为:统一标识、统一人员、统一范围、统一监控、统一体验。
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实行一区双录,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我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培养“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金融投资理念,有效减少理财类产品的业务投诉,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
第二章一区双录工作职责第四条总行成立一区双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第五条存款经营部负责制定一区双录工作实施方案和销售管理办法,设计销售操作流程,销售标准话术。
负责对各分支行进行销售业务培训,以及对各分支行一区双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展规划部负责全行营业网点一区双录工作的销售专区规划建设,确保专区硬件设施达到监管要求。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负责双录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和使用培训,以及后期维护工作。
负责双录资料的储存管理、检索调阅工作,确保双录音频视频资料声音图像完整清晰、信息完备。
第八条计划财部负责销售专区人员与前台会计人员的岗位安排协调,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第九条各分行负责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管理辖内各支行开展一区双录销售工作。
负责与所辖地区监管部门沟通汇报一区双录工作情况,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条各支行按照总行统一规定和统一流程,开展一区双录销售工作,确保符合总行要求,符合监管规定。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4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5月11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机构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中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人员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
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二)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理财双录制度
理财双录制度我国的理财双录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和个人或企业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必须进行双方记录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信任度,防止金融风险和投资争议的发生。
以下是我对理财双录制度的一些看法。
首先,理财双录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双方记录交易细节和协议条款,可以防止金融机构虚假操作和个人或企业的投资瑕疵。
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可以根据记录来解决问题,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风险。
其次,理财双录制度有助于构建金融交易的信任机制。
在双方记录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和个人或企业之间会形成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
这种基于信任的关系会促使金融机构更加负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会促使个人或企业更加谨慎地进行理财投资,避免盲目冒进。
再次,理财双录制度能够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交易记录的存在可以让交易参与者对交易过程有清晰的了解。
这种透明度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同时,透明度也可以提高投资者的认知能力,让他们更加理性地进行理财决策。
此外,理财双录制度还可以为金融监管提供更加有效的手段。
通过监控双方记录,监管机构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然而,理财双录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双方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得到保证。
如果双方记录存在虚假、失真的情况,那么这一制度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来确保双方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对于一些小微企业和个体投资者来说,理财双录制度可能会增加其交易成本和操作负担。
这些投资者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进行详细的交易记录,因此需要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总的来说,理财双录制度在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利益,构建信任机制,提高透明度以及加强金融监管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为了更好地推进这一制度的实施,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以及加强监管力度,以确保双方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我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三)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二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六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第四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评级标准第二十一条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
个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首次评估和持续评估。
(一)首次评估是指个人客户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前必须在我行网点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持续评估是指个人客户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网点或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理财人员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第五章销售管理第二十八条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一区,双录,两公告
一区,双录,两公告为保护广大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环境,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销售行为,陕西银监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陕西省银行业在2016年底前完成“一区双录”建设。
什么是双录呢?这里所说的“一区双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类产品销售专区的建设和录音录像工作,即投资类产品与办理存取款、转账等日常业务在网点内区分不同区域,并对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录像有什么用呢?“一区双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投资类产品(含自有投资类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行为,培养“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金融投资理念,有效减少理财和代理业务投诉,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一方面,它有利于准确记录并保存银行、金融消费者双方在办理某项金融服务或购买金融产品时的真实意愿及态度。
对银行来说,起到了对金融消费者尽详细告知义务的约束力,督促银行真实介绍金融产品性能及其收益和风险,避免银行弱化或回避风险等蒙骗消费者行为发生。
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则起到了真实、清楚地了解金融产品性质、自己的权利、责任和所需承担的风险等方面作用,以便准确做出金融消费决定,避免日后把责任推给银行的现象发生。
另一方面,“双录”有利更好划分责任,即便于在金融业务活动终止时产生的金融纠纷或金融消费隐患时,能为银行监管部门提供准确裁决依据,让监管部门根据录音录像来处理,判明双方责任,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实行“一区双录”后,如果银行员工未能按规定告知所销售产品的风险、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也就是说存在误导行为,片面夸大产品收益,也可以避免出现发生纠纷后责任主体不明确、相互推诿的问题,消费者可据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险理财销售 双录
保险理财销售双录
保险理财销售双录是指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对销售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和录像。
双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销售过程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通过双录,可以记录下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的介绍、风险提示、客户权益等重要信息,以便日后查证和纠纷处理。
进行双录时,销售人员和客户都需要参与。
销售人员会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客户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的条款、保险责任、费用等内容,并进行风险提示。
客户可以提出问题或疑虑,并得到销售人员的解答和说明。
双录的实施可以增加保险销售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助于防止误导销售、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双录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监管依据,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银行个人理财和代销产品销售录音录像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理财和代销产品销售录音录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理财和代销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切实防范误导销售和不当销售行为,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开展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的意见》、《关于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意见的补充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风险理财产品是指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xx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风险评级在中高级(含)以上的银行理财产品(包含自主研发及代销他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销产品是指通过我行渠道代理销售的非本行产品(理财产品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图像和录音的双重、同时录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障型(不具投资性质)保险产品是指在保单有效期内,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均不超过累计已缴保费的产品。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六条录音录像产品范围为网点销售的中高级风险(含)以上理财产品和所有其他代销产品,录音录像产品不包括国债、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贵金属、一年期(含)以下保险。
其中,不同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基金应对具体产品的首次购买/申购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七条录音录像客户范围为所有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八条为加强对录音录像工作的管理,总行成立录音录像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个人金融业务的行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总行个人金融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会计结算部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录音录像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审定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对录音录像工作进行管理,对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分工。
第十条总行个人金融部(一)负责对录音录像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二)负责拟定录音录像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三)负责组织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开展录音录像工作;(四)负责对分行录音录像工作进行检查;(五)负责录音录像风险管理工作;(六)负责制定录音录像工作的标准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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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
销售管理办法(暂行)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按照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
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和河北省银监局《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类产品销售专区建设和录音录像工作指导意见》(冀银监办发〔2016〕122号)文件要求,根据《xx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一区双录是指在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时,要与办理存取款、转账等日常业务在网点内区分不同区域,并对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条一区双录的具体标准为:统一标识、统一人员、统一范围、统一监控、统一体验。
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实行一区双录,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我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培养“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金融投资理念,有效减少理财类产品的业务投诉,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
第二章一区双录工作职责
第四条总行成立一区双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
第五条存款经营部负责制定一区双录工作实施方案和销售管理办法,设计销售操作流程,销售标准话术。
负责对各分支行进行销售业务培训,以及对各分支行一区双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展规划部负责全行营业网点一区双录工作的销售专区规划建设,确保专区硬件设施达到监管要求。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负责双录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和使用培训,以及后期维护工作。
负责双录资料的储存管理、检索调阅工作,确保双录音频视频资料声音图像完整清晰、信息完备。
第八条计划财部负责销售专区人员与前台会计人员的岗位安排协调,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第九条各分行负责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管理辖内各支行开展一区双录销售工作。
负责与所辖地区监管部门沟通汇报一区双录工作情况,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条各支行按照总行统一规定和统一流程,开展一区双录销售工作,确保符合总行要求,符合监管规定。
第三章理财销售专区设置规定
第十一条理财产品在网点专门区域进行销售,综合性网点应设置相对封闭、私密的销售专区,业务相对单一或规模及面积较小的网点应保证设置一组销售专柜,新开设网点在准入审批环节要严格考察一区双录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销售专区应统一摆放“理财销售专区”的桌牌作为明显标识,公布咨询举报电话(x),以醒目字样提醒消费者通过我行网站及查询平台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章双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和消费者语言表述。
第十四条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无固定期限的投资类产品应自销售之日起保留12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第十五条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
料可随时精确检索和调阅。
第十六条录音录像中应至少包括产品类型和名称、产品研发主体、产品特性、产品风险、消费者权益等内容,以及产品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在销售时对消费者明示和提示的内容。
第五章销售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网点销售人员必须为本行员工,并保持相对稳定,除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销售业务资格证,佩戴本行工号。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向消费者销售我行自营理财或代销理财等产品,必须为我行统一规定范围内的产品。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在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时,严禁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严禁夸大收益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必须使用销售标准话术(附后)。
第六章一区双录销售流程
第二十一条客户前来购买理财产品时,由大堂经理引导客户到销售专区,与专职销售人员接洽。
销售人员打开录音录像设备,确认设备正常运转,能够清晰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销售人员按照我行《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及操作流程,引导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投资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情况,向客户推介风险级别匹配的理财产品,并由客户自主做出选择。
对于客户有意向购买的理财产品,理财人员均应向客户充分解释产品特点、收益情况、产品条款、风险特征等所有产品要素。
第二十三条客户签署理财产品销售合同时,销售人员应根据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部分,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要求客户签署产品风险确认书,抄录“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语句并签字确认。
严禁销售人员代替客户抄录任何应由客户本人抄录的语句,或代客户填写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任何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客户完成签约后,销售人员必须使用我行《理财销售标准话术》与客户最终进行确认,确保客户所购买的产品符合客户自身需求和意愿。
第二十五条确认完成后,销售人员引导客户到柜台购买,完成后将客户留存联交于客户。
第二十六条双录完毕后,销售人员对双录文件进行命名编辑,编辑内容包括网点名称、销售人员名称、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代码、客户名称等,编辑内容须完整准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主要为一区双录工作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其他销售规定按照《xx银行理财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存款经营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区双录销售标准话术
销售人员:X先生/X女士,您好!按照国家监管规定,我行需要对整个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目的是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影像资料我行将妥善保存,请您理解配合!
销售人员:X先生/X女士,为了更好的了解你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力,我行设计了以下问题,请您在决定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前,认真填写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完成风险评级。
我行将根据您的风险评级类型,为您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
销售人员:X先生/X女士,根据您的风险评估问卷,你的测评分数为X分,风险承受等级及类型为:X X ,您的风险承受能力X,适合购买我行风险等级为X的理财产品。
销售人员:X先生/X女士,根据您的风险评级结果,现我行发行的适合您的理财产品有:产品名称、产品代码、产品类型、收益类型、产品风险等级、产品预期收益率、投资
期限、产品到期日、认购起点金额等产品要素,请您选择合适的产品!
销售人员:X先生/X女士,购买理财产品前须签署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相关文件。
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合约及风险揭示书,决定购买后,请抄录“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语句并签字确认!
销售人员:X先生/X女士,下面我将对您购买的产品进行重述,请您再次确认!
您购买的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产品代码……、产品类型……、收益类型……、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
如果您确认无误,请到柜台刷卡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