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权的使用原则
商标使用证据原则
商标使用证据原则商标使用证据原则是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商标的注册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商标已经在实际商业活动中被使用。
本文将从商标使用证据的概念、作用、证据要求以及举例说明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标使用证据的概念商标使用证据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提交的证明商标已经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相关证据。
商标使用证据是商标注册的重要依据,它能够证明商标的真实存在、真实使用,有助于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使用证据的作用商标使用证据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 证明商标的真实存在:商标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商标的真实存在,避免虚假商标的注册。
2. 证明商标的真实使用:商标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商标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情况,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
3. 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商标使用证据能够为商标注册人提供证明商标合法权益的依据,保护商标的独占权。
4. 防止滥用商标注册权:商标使用证据能够防止他人滥用商标注册权,维护商标市场的秩序。
三、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商标使用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体明确:商标使用证据应具体明确,能够清楚地证明商标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2. 充分有效:商标使用证据应充分有效,能够为商标注册提供有力的证明。
3. 相关连续:商标使用证据应具备连续性,能够证明商标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使用。
4. 真实可信:商标使用证据应真实可信,不能有虚假、伪造的情况。
四、商标使用证据的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以下举例说明:1. 销售凭证:商标注册人可以提交销售凭证,如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证明商标在销售过程中被使用。
2. 广告宣传资料:商标注册人可以提交广告宣传资料,如广告海报、广告单页等,证明商标在广告宣传中被使用。
3. 商品包装材料:商标注册人可以提交商品包装材料,如商品包装盒、袋等,证明商标在商品包装中被使用。
4. 商标授权书:商标注册人可以提交商标授权书,证明商标被他人授权使用。
商标权的优先权原则
商标权的优先权原则
一、商标权的优先权原则是什么
优先权原则是指即任何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首先提出商标注
册申请后6个月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其他成员国应以该申请
人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即享有优先权。
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
何第三人提出申请或使用了该商标,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商标专用权。
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内对其它人的同样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
该工
业产权授予该优先权人。
对于已在本国取得工业产权,而后又需要在国外注册的工业产权的所有人
而言,优先权原则至关重要。
如果没有优先权,就必须同时在国内外几个国家
提出申请,否则,后提出的申请可能得不到保护。
二、优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
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
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
称等则不适用。
对于服务商标,公约第6条规定: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但不应要求
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
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商标的注册
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
成员国可以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也可
以不提供注册保护。
当提供注册保护时,该国有权决定对服务商标适用优先权
原则。
1。
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
1.公平原则:商标权取得应该基于公平原则,即为了符合公平竞争的
原则,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不正
当手段。
2.先申请、先得原则:商标权取得是基于“先申请、先得”的原则,
即商标权的确立应当以商标的先使用和先申请为依据。
在商标申请中,如
果多个申请人同日申请了同一商标,商标局将依照先申请、先得的原则进
行处理。
3.实质审查原则: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应当经过实质审查,以确保商
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标局在实质审查中会对商标进行综合评估,判断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并对商标进行审查是否与先前注册的商标相似等。
4.良好商誉原则:商标权取得还应当基于良好商誉的原则,即商标所
有人应保持诚实信用,在市场中维护自己商标的声誉,不得损害他人权益。
5.首次委托原则: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注册的委托首次生效原则,即
商标申请人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应当首次生效,不得更换
代理。
6.国际优先权原则:商标权取得也可能涉及到国际商标注册,按照
《巴黎公约》和《大都会协定》规定,国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可以从最初
申请的日期算起,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其他加入公约的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
注册,享受优先权。
7.保护原产地原则:商标权取得应保护商品的原产地,防止他国产品
冒充原产地商品的商标,保护原产地商品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原则是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的,确保商标权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商标权的取得是一项法律程序,涉及到原则和规定的应用,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执行。
国际上对商标权的认定遵循的是什么原则呢
国际上对商标权的认定遵循的是什么原则呢
1.初审原则:商标权的认定首先要通过注册和初审程序。
国际上商标注册常遵循“优先权”原则,即首先注册者优先获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局会对商标进行初审,检查其是否符合注册要求,如商标是否具有区分度、与现有商标是否冲突等。
4.不得冲突原则:商标不能与已有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即不能与已注册的商标在外观、发音或含义上非常相似,容易引起混淆误解。
5.公平竞争原则:商标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能采用或含有欺骗性、淫秽、诽谤、歧视等不正当或非法的文字、图形或其他元素。
6.地理指示原则:一些商标可能是地理名称或地理特色的指示,这些商标通常会引起争议。
国际上一般要求,如果该地理名称或特色已经普遍被使用并且不会引起混淆,则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否则可能需要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7.公众利益原则:商标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混淆和误导,同时也要保护商家的利益。
因此,商标权的认定必须考虑公众利益的因素。
8.国际协议原则:国际上商标权的认定还受国际协议和条约的规范。
例如,根据《巴黎公约》和《商标法领域的发展维也纳国际分类分类准则》,各国对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都有了更为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9.实质审查原则:在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初审通过后,还需要经过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通常会涉及更为详细的审查程序,例如商标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侵犯他人已有的商标权等。
总之,国际上商标权的认定是基于一系列原则和规则,旨在保护商标
持有人的权益,防止混淆和误导,同时也考虑公众利益和国际协议的规定。
商标权的认定过程需要遵循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以维护商标制度的
稳定和有效运行。
商标保护声明
商标保护声明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本公司特发表此商标保护声明,向社会各界宣示我方权利,强调对商标的保护,并警示可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一、商标权的归属及说明1.1 "XXX" 商标(以下简称"本商标")是由我方注册申请、获得商标局核准并登记的商标。
1.2 本商标的权益归属于本公司,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利。
我方拥有在本商标使用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进行商标控制等。
1.3 未经我方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模仿本商标,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本公司的商标权益。
二、商标权的保护原则2.1 我方将依法维护我方商标权益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商标不受侵犯。
2.2 使用与本商标相似、相同、近似的商标,且可能引起困惑、误认的行为,将被视为侵犯我方商标权益。
我方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3 任何未经授权而使用本商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侵权、假冒侵权、冒用色调、名称、标识等,均属侵权行为,将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2.4 对于恶意注册、侵犯我方商标权益的行为,我方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争取最大的赔偿。
三、商标保护的建议为了确保商标权益的有效保护,我们向所有单位和个人提出以下合理且必要的建议:3.1 充分了解商标法律法规,加强对商标权益的保护意识。
3.2 提高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3.3 如在商标使用或注册过程中发现他人存在侵权行为,应立即向我方举报,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市场环境。
3.4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本商标,应事先取得我方书面许可,并遵守许可协议中的约定。
3.5 如发现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及时向我方进行投诉,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资料。
3.6 本声明未尽事宜,即使未明文列举,亦应依照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声明效力及变更4.1 本商标保护声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
商标标识使用规则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一种重要资产,它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声誉和产品质量。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商标的合理使用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制定并遵守商标标识使用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商标标识的含义商标标识是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和规范。
它包括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规格尺寸、颜色要求等内容。
商标标识是商标权的行使方式,也是商标使用者应当遵守的规则。
三、商标标识使用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使用范围和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商标标识的元素、构图、色彩等内容。
2. 一致性原则:商标标识使用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案一致,不得出现变体、篡改或混淆的情况。
3. 独立性原则:商标标识应当单独显示,不得与其他商标、图形、文字叠加使用,不得与其他公司标识混淆。
4. 明显性原则:商标标识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应当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辨认,不得模糊、遮挡或混淆。
5. 良好信誉原则:商标标识的使用应当维护商标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商标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标识使用的具体规定1. 商标标识的使用范围: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适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标识,但应当遵守商标注册证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范围,不得超出注册范围的适用。
2. 商标标识的使用方式:商标标识可以以标志、标牌、包装、广告等形式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且应当符合商标使用的习惯和行业规范。
3. 商标标识的规格尺寸:商标标识的规格尺寸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启示性标准,不得过大或过小影响商标的清晰度和辨识度。
4. 商标标识的颜色要求:商标标识的颜色应当符合商标注册证中的颜色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更改商标的颜色。
5. 商标标识的使用地点:商标标识应当在商品或服务的合适位置上使用,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辨认,不得混淆或遮挡其他重要信息。
在我国商标法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商标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原则:商标注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涉及到禁止注册的标志。
2.独占原则:商标拥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权,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3.公平竞争原则: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防止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使用。
4.公开透明原则: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能够了解商标的注册情况和权利范围,保障大众的知情权。
5.真实性原则: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对其商标的真实性负责,不能故意虚构或误导他人,否则可能导致商标无效或撤销。
6.国际一致原则:我国商标法的制定要考虑国际商标制度的一致性,以满足国际商标注册和保护的要求,促进国际商标的交流与合作。
7.保护原则: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同样或相似的商标造成混淆,侵犯商标拥有人的权利。
8.兼容原则:商标法应当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融合,与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保持一致性。
9.信誉原则:商标应当代表着商标拥有人的信誉和品质,不能用于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可能涉及到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商标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独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真实性、国际一致、保护、兼容、信誉和销售方便原则。
这些原则在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交流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标法旨在构建一个稳定、公平、开放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为企业的品牌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1.先使用权原则:商标权通常由最先使用商标的人取得。
根据该原则,当多人在同一地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时,拥有先使用商标的人将享有商标权。
这有助于保护先使用者的权益,避免他人对其商标的滥用。
2.先申请权原则: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商标权的取得也可以通过先向相关机构申请商标注册而获得。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由首次成功注册商标的人取得,而不是首次使用商标的人。
这种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商标权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公平竞争原则:商标权的取得通常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在商标法律中,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不应该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误导消费者或与其他商标 similar.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4.独立性原则:商标权是独立的一种权利。
这意味着商标权的取得不会受到其他知识产权的影响,如专利权或著作权。
即使其他知识产权已获得保护,如果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获得商标权。
5.可区分性原则:商标权的取得通常要求商标具有显著的可区分性。
商标应该能够与其他商标明显区分开来,以避免与现有商标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如果商标缺乏显著性或与其他商标过于相似,取得商标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6.合法性原则:商标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严格遵循商标法律的要求,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标准。
商标权的取得不应通过欺诈、不正当手段或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进行。
7.使用和保护原则:商标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永久所有权。
商标权取得后,商标持有人需要对商标进行正常和充分的使用,并采取适当的方式保护商标免受他人侵权。
如果商标持有人未在一段时间内使用商标或未有效保护商标,其商标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丧失。
总而言之,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涉及先使用权、先申请权、公平竞争、独立性、可区分性、合法性以及使用和保护等方面。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商标权的公平、合法、稳定和可靠,以促进商标的发展和保护。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条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条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
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
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理由在于:第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
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第三,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
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
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商标使用时应当遵循这几点原则!商标许可使用内容
一休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商标使用时应当遵循这几点原则!商标许可使用内容
商标使用是有其原则的,并不是授权后就可以随意使用。
同时,商标权人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时,商标许可使用方式有哪些?一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商标使用时应当遵循这几点原则
1、不打“擦边球”原则
模仿知名商标,借知名商标的影响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是投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擦边球”商标实属下下策。
2、不“朝三暮四”原则
商标的知名度是经过长期使用,日积月累逐步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
经常更换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不深刻,甚至不信任,不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高。
3、不盲目乱用原则
商标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其他规定。
4、不“超期服役”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继续使用已经过期的商标是违法行为,因此及时进行续展十分重要。
二、商标使用许可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2、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3、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识符,通过商标可以辨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并区分其与其他竞争者的商品和服务。
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中国和其他国家都秉持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维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适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普遍适用于商业关系的基本原则。
在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使用人对其商标的使用行为负责,并遵守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
商标权利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不得以欺骗、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商标权;2.不得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方法注册商标;3.不得滥用或者损害商业信誉;4.不得有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和商标法的行为;5.不得侵害他人商标权利。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1. 商标的注册阶段在商标的注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商标申请人的行为。
商标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商标的真实情况进行陈述,不得虚假申报或者隐瞒事实。
商标申请人还应当注意自己申请商标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避免不必要的商标纠纷。
2. 商标的使用阶段在商标的使用阶段,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商标使用人的行为。
商标使用人应当尽可能保证商标使用行为的合法合规,不得通过欺骗、虚假宣传等违法手段进行商业活动,并需要注意商标的合法使用范围。
如果商标使用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权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商标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在商标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中,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的买卖、转让和授权使用等行为也有一定的适用性。
商标权利人应当在商标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商业活动中尊重业务伙伴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通过违法手段损害他人的权益。
四、结论总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商标申请人、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权利人应当在商业活动中尊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避免商业纠纷。
商标授权 比例原则
商标授权比例原则
商标授权是一种商标权利人将其商标使用权委托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在商标授权中,商标权利人是授权方,被授权人是受权方。
商标授权的比例原则是指商标授权双方在商标使用权的范围、期限、地域等方面进行协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商标授权的比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商标授权的范围应当明确。
商标授权双方应当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使用方式等。
授权方应当在授权书中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受权方在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守授权范围的限制。
商标授权的期限应当合理。
商标授权双方应当协商商标的授权期限,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授权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商标的特点确定授权期限,受权方在授权期限内享有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授权的地域应当明确。
商标授权双方应当协商商标的使用地域,确保商标在授权地域内得到有效的保护。
授权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商标的特点确定授权地域,受权方在授权地域内享有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授权还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标授权双方在商标授权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授权方应当确保自己的商标不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权方应当在使用商标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标授权的比例原则是商标授权双方在商标使用权方面进行协商的基础,通过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期限、地域等方面的规定,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受权方提供了商标使用的机会。
商标授权的比例原则有助于促进商标的合理使用和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商标法中权利用尽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在商标法中权利⽤尽原则是怎样规定的企业或品牌都会去注册⾃⼰的商标,通过商标发挥魅⼒,争取更多对⾃⼰的好处。
但是要取得商标权可不容易,该遵循的规定就得去遵循。
今天,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在商标法中权利⽤尽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在商标法中权利⽤尽原则是怎样规定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九条的规定,权利⽤尽原则是指,商标注册⼈或者被许可⼈使⽤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再次销售的,⽆需获得商标注册⼈的许可,也就不视为侵犯商标专⽤权。
这主要有两个原因:第⼀,合法使⽤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后,购买者获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原理,购买者享有使⽤权和处分权,有权再次销售该产品。
如果有关商品的再次销售和使⽤都应当获得商标注册⼈的许可,必将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由贸易造成阻碍;第⼆,商标注册⼈⾃⼰使⽤或者经商标注册⼈许可使⽤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以后,权利⼈已经从中获利,权利⼈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不应当就同⼀商品重复获利。
在理解权利⽤尽原则时,应当注意如下两点:1.权利⽤尽是相对于每⼀件投放市场的商品⽽⾔的。
所谓“权利⽤尽”,是指商标注册⼈对经其同意⽽售出的每⼀件商品的处置不再拥有控制权,⽆论其购买者随后以何种⽅式使⽤或者销售该产品,商标注册⼈都⽆权⼲预,⽽不是指该商标专⽤权的权利从此就终结了。
商标专⽤权在其整个注册商标有效期内都是有效的。
2.产⽣“权利⽤尽”的前提条件是商标的使⽤获得了商标注册⼈的许可。
如果使⽤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他⼈未经商标注册⼈许可⽽投放市场的,则不存在权利⽤尽。
如果被许可⼈超过许可合同的范围使⽤,超过范围部分的商品不适⽤权利⽤尽原则。
3.权利⽤尽原则不适⽤于“反向假冒”⾏为。
也就是说,不能以权利甩尽原则否定反向假冒为侵权⾏为。
在我国出现第⼀件反向假冒案例的时候,⼀些专家依据权利⽤尽原则主张反向假冒⾏为不构成侵权,但后来⽴法者最终选择了相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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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注册的原则
三、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商标法》第31条规定,当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 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四、优先权原则
1,在外
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 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 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三、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四、优先权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的原则。
1.《商标法》第7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
2.《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2,国内优先权 《商标的》第26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
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 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3.《商标法》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 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 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商标法》第19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 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
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具体有什么内容
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具体有什么内容一、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
二、注册原则注册原则,即以商标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条件。
三、混合原则。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使用商标的国家,对于大部分人来讲,商标专用权是很陌生的词汇。
其实这就是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拥有的相关权利,一般来讲取得商标专用权是有相应原则的。
那么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
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将注册看作是一种声明,而不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
这种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应具有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
商标的价值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商标中或多或少要投入一定的资金,采用使用原则可使商标使用人的付出得到合理回报。
这种原则的最大弊病在于它在保护商标在先使用的同时,忽视了对一般商标注册人的保护,因为一般商标注册人很难知道某一商标是否已被他人使用。
使用在先原则也给商标管理工作以及商标纠纷的解决带来困难。
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很少。
▲二、注册原则注册原则,即以商标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条件。
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
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
在制度构成上,注册原则往往是与申请在先原则相结合的。
也就是说,在注册原则之下,如果有数人就同一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将授予最先申请人。
但在数人就同一商标同时申请注册时,则采用使用原则,商标权归最先使用人所有。
采用注册原则时,因注册事实是非常客观且人们很容易认识到的,这就为商标权的管理和保护确定了一个容易判断的、明确的标准,避免了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况,便于解决商标纠纷。
这是注册原则的优点之所在。
然而,对于商标先用人来说,如果其未能及时将商标予以注册,则可能因他人的抢先注册行为而丧失对其商标的控制权,这显得有失公平。
平行进出口与商标权用尽原则
一、平行进出口及商标权所谓平行进出口通常是带有商标的商品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通,比如,某一企业在A国和B 国分别在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同一商标,则按商标的属地原则,该企业分别在这些国家享有商标权。
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个商标所有人或者都由其控制,如果不考虑国家因素,则商品应当可以在国家间自由流通。
然而,商标权的国家界限或者说属地原则,决定在某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有效,只有在该国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才理所当然地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
对于进口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如果商品不是来源于该注册人,则显然可以以商标侵权为由,禁止商品的进口或者在该国的流通,但是如果进口的商品确实由该注册人在外国生产、经营或者是由该国出口到国外再进口到国内,则是否可以允许进口和在国内流通,就是平行进出口带来的问题。
如果不允许进口和再进口,则严格地体现了商标权的属地原则,但是无论如何商标是用来表示商品来源的,同一来源的相同商品,仅仅是由于在不同国家生产或者经营,就禁止其在国家间流通,似乎与商标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矛盾。
二、商标权用尽原则所谓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一旦带有商标的商品进入市场,则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权为由,禁止或者妨碍商品在市场上的正常流通,但是,在商品到达最终消费者前,商品,包括其包装,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实质性改动,如大包装变为小包装;商标不能被撤换或者损坏,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改变,然后再重新进入市场流通,否则,商标权人可以运用其商标权禁止经改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因为此时的商品已不是商标权人原来的商品,而可以视为一种新产品,不能完全体现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意志,商标权人可以禁止其流通。
三、平行进出口与商标权用尽的关系如上所述,商标权用尽原则,只适用于商品在国内的流通,一旦商品流通到国外,是否适用,则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用尽了,不能运用商标权阻止商品的进出口,因为商品一旦进入市场,应当允许其自由流通,包括跨国界流通。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商标权以国家为界限,凡是进口的商品,不论其商品是否真实地来源于该商标权人,商标权人都可以运用商标权阻止商品的进口,因此,商标权未用尽。
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
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商标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和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下面是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一些规定的摘录:1.商标的使用对象和方式: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使用,享有依法使用该标志的专有权利。
2.商标真实使用原则: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3年后,必须以真实使用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否则有可能遭受他人的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3.商标的区域限制: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范围一般以商标注册地为限,除非经过商标局的批准,获得使用商标的独占权。
4.使用时间的要求: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期限一般为10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展。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进行持续的商标使用。
5.商标使用的方式: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商标的标识、商品标识和广告标识。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这些要求。
6.共同使用:商标法规定,多个商标注册人有共同使用商标的权利,但必须经过商标局的批准,并明确共同使用范围和条件。
7.商标使用的监督:商标法规定,商标局有权对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商标法律的实施。
8.商标使用的禁止:商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伎俩、虚假宣传等手段使用他人的商标,不得冒充、盗用他人的商标,不得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标。
9.商标词语的使用:商标法规定,一些特定的词语或标志可能具有公众需要使用的特殊意义,注册商标时需要在注册人的许可下使用,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10.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全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要求。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法中重要的一环,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商标的合法使用,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的使用也有利于公众识别商品和服务,促进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以上摘录的规定,都为商标的合法使用提供了一定的方向,同时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也提供了依据。
公司商标使用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商标的使用授权,保障公司商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的授权、使用、监督和终止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授权原则第四条公司商标使用授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公平原则:授权双方在授权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三)自愿原则:授权双方应当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对方接受授权。
(四)诚实信用原则:授权双方在授权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
第三章授权范围与方式第五条公司商标使用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商标使用权:被授权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公司注册商标。
(二)商标许可权:被授权人可以将公司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
(三)商标转让权:在特定条件下,被授权人可以将公司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第六条公司商标使用授权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人向被授权人授予在一定期限、地域和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使用权。
(二)商标转让:授权人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被授权人。
第四章授权程序第七条公司商标使用授权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被授权人向授权人提出商标使用授权申请。
(二)审核批准: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三)签订合同: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
(四)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将合同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授权人应当对被授权人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以下事项:(一)被授权人使用商标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被授权人使用商标的质量保证。
(三)被授权人使用商标的信誉维护。
第九条被授权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商标。
(二)不得擅自变更商标使用方式。
(三)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四)不得损害公司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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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标权的使用原则
(一)使用原则。
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
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
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二)注册原则。
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
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
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已垢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
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原则。
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
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
(三)混合原则。
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
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
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
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
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
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期限各异,英国规定为7年,美国规定为5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取得即商标权法律关系产生。
作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一样,其取得方式依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又称继受)取得。
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商标权的取得是否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
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标所有人商标极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
(二)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得,即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现商标权的转移。
传来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
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第二种方式是根据继承程程序,由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三、最新商标权的合理使用类型
1、叙述性合理使用;
2、指示性合理使用;
3、说明性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