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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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爱国卫生工作者。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划定范围。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者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工作质量。

第六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爱国卫生工作者应当秉持爱国卫生事业的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公众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

第八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九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设施和卫生用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爱国卫生工作者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活动,提供专业的卫生服务,关注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第十一条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评估和检查,以确保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和爱国卫生工作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二)1.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 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卫生工作中。

3. 制定并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公共场所、食品饮品、住宅环境等的卫生安全。

4. 加强对疾病预防和控制的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控、环境卫生与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5. 督促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6.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和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公共设施、公园绿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规划、建设、工商、园林、交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按照经批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案,由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3日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室内;(四)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各种专门培训的教室;(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室)、影像放映厅、电脑屋;(六)图书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等的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七)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八)200平米以上的各类商场;(九)电梯内,公共汽车、出租车、中巴车、旅游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售票厅;(十)单位自行确定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室。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规范性文件:一、昆明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献血条例》涵盖。

二、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5年6月1日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运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第25号)涵盖。

三、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2月15日修订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2018年5月30日施行的《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涵盖。

四、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内容已被2013年4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涵盖。

五、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且管理的主要内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认定工作”已被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取消。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27号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27号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正文:----------------------------------------------------------------------------------------------------------------------------------------------------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第五章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第六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七章监督考核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由政府主导,实行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条例_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条例_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七条本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宣传、教育、文化、卫生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内容,增强公民的法治、环境、文明意识。

昆明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检查评比重点标准

昆明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检查评比重点标准

昆明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检查评比原则
一、公共部分检查评比内容
管理制度(合计12分)
资料管理(合计18分)
健康教育工作(合计10分)
除“四害”工作(合计25分)
二、分类检查评比内容
机关卫生(合计35分)
学校卫生(合计35分)
医院卫生(合计35分)
工矿公司(公司)卫生(合计35分)
公园、风景区卫生(合计35分)
宾馆、饭店卫生(合计35分)
机场、车站卫生(合计35分)
管理制度(合计12分)
注:五项卫生制度:1、周末卫生日制度;2、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制度;3、卫生区包干责任制制度;4、公共场合严禁吸烟制度;5、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
动制度。

资料制度(合计18分)
健康教育工作(合计10分)
除“四害”工作(合计25分)
机关卫生(合计35分)
学校卫生(合计35分)
医院卫生(合计35分)
工矿公司(公司)卫生(合计35分)
公园、风景区卫生(合计35分)
宾馆、饭店卫生(合计35分)
机场、车站卫生原则(合计35分)。

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城市、乡(镇)、村的活动,负责农村改水、改厕与环境综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六)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并发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加挂昆明市防治艾滋病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的职责,划给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增加监督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辖区内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强化社区卫生服务。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

编制昆明市中、长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

(二)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卫生行业管理,调控卫生资源配置;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三)依法行政,实施卫生监督,规范昆明市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服务质量监控,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秩序以及规范医疗广告等市场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管理;监督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监督食品、劳动、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消毒工作;负责审批核发卫生许可证。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8.15•【字号】昆政复[1992]180号•【施行日期】1992.08.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1992年8月15日昆政复〔1992〕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级组织和个人均有参与和维护社会卫生的义务,均应遵守公共规范。

第四条爱国卫生的工作方针是: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第五条本市实行爱国卫生月和周未卫生日制度,由各级爱卫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规定在所辖行政区内的贯彻,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使环境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各有关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要努力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卫生状况,提高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统一规划,部署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驻地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和义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环境卫生治理第四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五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六章卫生城镇创建与健康城镇建设第七章组织动员第八章监督考核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把健康理念融入所有政策,促进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有效预防控制疾病,保障人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综合目标考核。

组织开展和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第五条【爰国卫生月和爰国卫生日】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爱国卫生日,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条【奖励和表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七条【设立爰卫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爱卫会组成】各级爱卫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主任若干名。

各级爱卫会成员由宣传、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林草、机关事务、海关、综合行政执法、烟草专卖等单位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或者减少。

第九条【爱卫会职责】各级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和计划;(三)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估等活动;(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价;(五)指导开展重要活动卫生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和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六)研究解决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七)完成应当由各级爱卫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昆明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昆明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发布文号】昆政复[xx]181号【发布日期】xx-08-29【生效日期】xx-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8月29日昆政复〔xx〕181号)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搞好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和异常疾病的发生,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的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录像厅、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理发室、美容厅、浴室、体育场(馆)、游戏场(馆)、候机室、候车室、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设立专职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监督公共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的各项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在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市卫生防疫站对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县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

市防疫站除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并对省旅游局所辖宾馆和省、市政府所辖的宾馆(招待所)实行卫生监督。

铁路、工交部门卫生防疫站负责本系统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卫生防疫站设立卫生监督员,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发给证书。

卫生监督员在公共场所执行任务时,应着装、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六条第六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各公共场所须持有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新建公共场所凭“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第七条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做到室内空气清洁,温度、温度适宜,采光、照明良好,室内外环境整洁。

各项卫生设施,要保持完好。

公共设施、工具、用具必须按规定消毒,保持卫生。

第八条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卫生防疫知识。

发生中毒事件或发现可疑传染病人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卫生防疫站。

昆明市爱国卫生运动

昆明市爱国卫生运动

昆明市爱国卫生运动文件委员会昆爱卫发〔2011〕11号昆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11—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爱卫会、五个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爱卫会委员部门: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加快卫生创建步伐,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提高城乡文明程度,促进全民健康,促进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根据《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全爱卫发〔2010〕1号)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全市2011—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建设现代宜居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为重点,以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村、卫生旅游景区、卫生单位活动为载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

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行动目标总目标是:通过综合整治环境卫生,提高群众环境卫生意识,重点解决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大力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完善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营造卫生条件良好的城乡宜居环境。

通过整洁行动,到2012年底,我市力争达到以下具体目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9%以上;——城市未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减少50%;——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75%,完成200个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提高1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10%。

三、行动内容本次活动以城乡环境卫生整治为中心,以全民健康教育为主线,以卫生创建活动为载体,以街道办(乡、镇)、社区(村)居委会为基础,达到净化环境、预防疾病、倡导卫生行为,树立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全民卫生文明素质的目的。

云南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云南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云南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1.云南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2.云南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云南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4.云南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启示和推广价值正文(篇1)【云南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云南省位于中国西南边陲,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环境卫生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云南省积极推行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制度。

【云南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云南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领导: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成立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2.设施完善: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如公厕、垃圾桶、洗手池等。

3.环境整治: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清理卫生死角,消除“四害”(老鼠、蟑螂、苍蝇、蚊子),保持环境整洁。

4.健康教育: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5.检查评比: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云南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自实施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制度以来,云南省的环境卫生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通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卫生死角得到了有效清理,环境整洁程度得到了提高。

2.“四害”密度显著降低:通过消除“四害”,鼠、蟑、蝇、蚊等病媒生物的密度得到了有效控制,降低了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

3.健康意识不断提高:通过健康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得到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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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2.05.30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5.30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2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依照本条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九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卫生区包干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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