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单元:案例4-老年人再婚案例.
老年女人再婚范文
老年女人再婚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再婚已经不再是一个稀奇的现象。
尤其是在老年人群体中,再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老年女人再婚,不仅是一种个人选择,更是对自己幸福的追求和对生活的重新定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探讨老年女人再婚的原因、影响以及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首先,让我们认识一下杨阿姨。
她今年已经六十岁了,是一位退休教师。
杨阿姨的丈夫在五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了她一个人独自生活。
起初,杨阿姨感到非常孤独和无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并决定再婚。
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同样失去伴侣的老人,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决定走进婚姻的殿堂。
对于杨阿姨来说,再婚给了她一个新的开始,让她重新找到了生活的乐趣和幸福感。
像杨阿姨这样的老年女人再婚的原因有很多。
首先,再婚可以填补亲情的空缺。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往往会面临亲人的离世,子女的独立等问题。
再婚可以让他们重新获得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陪伴。
其次,再婚可以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
年龄越大,人们对于情感的需求就越强烈。
再婚可以让他们重新体验爱情和婚姻带来的幸福感。
最后,再婚可以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老年人往往面临退休金不足以维持生活的问题,再婚可以让他们共同分担经济压力,过上更加安稳的生活。
然而,老年女人再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惑。
首先,社会对于老年人再婚的观念尚未完全改变。
有些人认为再婚是不道德的,会对家庭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健康问题也是再婚的一大障碍。
年龄增长带来的身体衰退和疾病,可能会影响到再婚后的生活品质和家庭关系。
最后,老年人再婚也面临着与子女的矛盾和冲突。
子女往往会对父母再婚的决定表示不满和反对,这会给老年人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
尽管再婚存在各种各样的挑战,但它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对于个人来说,再婚可以给老年人带来新的生活动力和幸福感。
他们可以重新找到自己的价值和存在感,过上充实而有意义的生活。
老年人再婚
老年人再婚篇1:老年人再婚老年人再婚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29亿,占总人口的10.46%。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丧偶老人比例也越来越高,有关报告显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中,丧偶比例是30.6%,将近40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29亿,占总人口的10.46%。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丧偶老人比例也越来越高,有关报告显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中,丧偶比例是30.6%,将近4000万人。
浙江省老年学会抽样调查显示,有82%的老人想再婚找个老伴携手夕阳,没有这个想法的老人只占18%.可见,老年人再婚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
目前,老年再婚主要有三种形式英英。
一、登记结婚,这是传统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家庭的稳定,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多数老年人不愿意办理登记手续。
一怕过不到一起还得办理离婚手续,太麻烦;二怕一方先走了,或者婚姻破裂时分割财产出矛盾;三怕给子女添麻烦。
据有关部门调查,登记再婚的老人只占全部再婚老人的一成还不到,且离婚率高达三分之一。
当然,也有美丽的黄昏恋。
黄宗英与冯亦代建立于纯爱基础上的黄昏恋,却以《纯爱》一书,留下了永远的佳话,他们1993年结婚,冯亦代1996年患了脑血栓,一度失语,记忆力也严重衰减。
她执意搬到病房,用毛笔把拼音字母抄在大纸上,让冯亦代每天从最基本的发音开始练。
买来写字板和粗笔,让冯亦代练习写字,从笔画开始,冯亦代坐在轮椅上,呆滞地看着大字,黄宗英扶着他的手,一笔一笔上下左右写着。
写累了,又像小孩一样开始咿呀学语。
两个月后,冯亦代挺过了那一场大病,恢复了说话和写字。
过了几个月,居然还写出了新的情书,写出了书评和散文。
朋友们都说这是奇迹。
但很少有人知道,这奇迹的身后,站着的是黄宗英。
二、搭伴婚姻(走婚)想要老有所“伴”并非易事,通往红地毯的道路阻力重重,因此许多害怕孤独、渴盼幸福的老人无奈之下选择了不婚而伴、不婚而居“摩梭人”那种“走婚”方式,他们一旦找到相互满意的人,如果没有单独的住房,或者双方都有子女需要照顾而脱离不开,每周一方到另一方家里住几个晚上,白天再回家照顾自己的孩子;或者白天孩子上班去了,两个老人再相聚,不影响孩子的日常生活。
老人再婚不容易,听听律师讲法律(附真实案例)
⽼⼈再婚不容易,听听律师讲法律(附真实案例)⽼⼈再婚现在已越来越被社会所理解,但很多⽼年⼈选择再婚时,仍然会⾯对来⾃于社会的压⼒、⼦⼥的反对以及经济收⼊、财产等⽅⾯的考虑,导致⾃⼰再婚时顾虑重重。
那么,⽼⼈应该如何选择再婚对象?应该有哪些注意事项?⽼年⼈再婚应该选择感情上可以沟通的伴侣,由于⽼年⼈已形成⾃⼰⽐较固定的价值观念,很难改变,不像年轻⼈那样易于协调。
所以,⽼年⼈不要⽤⾃⼰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对⽅,尽量调整⾃⼰的观念,要尊重对⽅的性格爱好,尽量与对⽅⼀起活动,增加共有时间。
再婚虽然是两个⼈的事情,但是牵扯到两⼈的⼦⼥和两个家庭的问题,因此,关于再婚后的财产问题,最好有合理的安排,对于⾃⼰的婚前财产,是属于个⼈的财产,不因结婚年限延长⽽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双⽅登记结婚后,夫妻双⽅对对⽅的个⼈财产有继承的权利;对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可以订⽴遗嘱,决定⾃⼰的财产由谁来继承,也可以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清楚婚前个⼈财产以及婚后取得的财产的产权问题。
参考案例: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27⽇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
原告与被告婚后在被告家中居住半年后,搬迁到原告的房屋居住,在原告与被告共同⽣活期间,原告年岁已⾼,⼀直由被告照顾原告⽇常⽣活。
2016年5⽉1⽇原告⼦⼥将原告接⾛,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活。
2016年6⽉1⽇原告向义县⼈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次接原告未果。
2007年1、2⽉间被告到原告⼦⼥家探望原告,原告给被告书写“讨⼆卡⼆证”书,向原告的⼉⼦刘某甲讨要⼯资卡、医疗证、⾝份证、离休证。
⾃书与被告共同⽣活12年,原告住院由被告端屎端尿,原告离不开被告,可⼦⼥硬要分开,⼲涉婚后⽣活,⽼⼈再婚受法律保护,⼀定要和被告共同度过晚年。
经本院询问原告,原告称,第⼀次起诉,原告不同意离婚,过年时,原告的⼦⼥开会,原告同意离婚。
被告⼈挺好、善良,在共同⽣活期间,被告照顾原告挺好的,原告与被告没有什么⽭盾,后来原告⼉⼦将原告接回,现被告不伺候原告,离婚就⾏。
老年服务与管理《2.7老年人婚姻法律案例:老年人再婚之后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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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告诫老年人要珍惜迟来的爱,老人的子女们要尊重和关心老年人 的婚姻,尽自己的孝心善待父母,包括继父母,让再婚老年人过一个幸福的晚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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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结
案情介绍。原、被告于1993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事实上很多老年人再婚后,在和谐社会和双方子女的关爱下,生 活是幸福和美满的。或子女看父母病重,怕继父母继承遗产,插手父母的婚姻,使一些不情愿的再婚老人离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年老病 重、生活不能自理、相互又无法照顾而不得不离婚的案例。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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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这起离婚案件反映出老年人再婚后出现的一些婚姻问题,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并不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是还有其他离婚原因。
从的现状看,已步入老年化的社会,随着老年人的不断增多,老年人的再婚婚姻应引起社会 的关注。老年人丧偶后,一人独立生活很孤单,总想找个伴一起生活,相互有个照顾,从而 选择了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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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年老病重、生活不能自理、相互又无法照顾而不得不离婚的案例。
原、被告相互之间有情有爱,共同生活了多年,但由于身体健康状况,在一起继续共 同生活已无法照顾,无奈只好分开。 从案情上看原、被告之间,没有什么太大的矛盾,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离婚的 条件缺乏。但考虑到双方的身体状况,很难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因双方均同意离婚, 本院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分割一半房屋的目的,不是为了分割原告的个 人财产,而是因为自已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想让原告给她一些困难生活补助费。
老人再婚模板
老人再婚模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观念逐渐开放,老年人再婚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
在过去,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和道德的指责,但如今,人们对于老年人再婚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老年人再婚模板的出现,为老年人再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一、引言老年人再婚模板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再婚婚礼策划和仪式安排的模板。
它包括了各种婚礼环节的安排和流程,旨在帮助老年人和他们的家人更好地规划和筹备婚礼,使其更加庄重、隆重和令人难忘。
二、再婚的意义老年人再婚对于他们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再婚可以给老年人带来更多的幸福和满足感。
在晚年的时候,他们可以找到一个新的伴侣,一起度过余生,分享生活的喜悦和忧虑。
另一方面,再婚也可以为老年人的家庭带来更多的温暖和和谐。
新的伴侣可以成为老年人家庭的一员,与子女和孙辈共同生活,增进亲情的联系。
三、再婚模板的内容老人再婚模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婚礼策划:包括婚礼的时间、地点、规模和主题等的确定,以及婚礼的筹备工作和预算的安排。
2. 婚礼仪式:包括婚礼的主持人、婚礼的仪式流程、婚礼的音乐和舞蹈等的安排。
3. 婚礼场地布置:包括婚礼的场地布置和装饰,花艺和灯光的设计,以及婚礼的餐饮和饮品的准备。
4. 婚礼服装:包括新郎、新娘、伴郎和伴娘的服装设计和选择,以及婚礼的婚纱和礼服的租借或购买。
5. 婚礼摄影:包括婚礼的摄影和摄像的安排,以及婚礼照片和视频的后期制作和编辑。
6. 婚礼庆典:包括婚礼的庆典活动和娱乐节目的安排,如歌舞表演、游戏互动等。
7. 婚礼感言:包括新郎、新娘、家人和朋友的婚礼感言和祝福的准备和演讲。
四、再婚模板的优势老人再婚模板的出现对于老年人再婚具有重要的优势。
首先,再婚模板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老年人再婚时,他们可能会面临许多困惑和难题,如婚礼的筹备工作、仪式的安排等。
再婚模板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全方位的婚礼策划和服务。
其次,再婚模板可以为老年人的家人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老年人再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65岁,退休干部,乙,女,63岁,退休教师。
两人于2015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两人决定步入婚姻殿堂。
然而,由于甲的妻子在甲结婚前已经去世,甲有一个女儿丙,丙与甲的再婚引起了纠纷。
丙认为,甲再婚侵犯了她的法定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甲再婚后,丙的继承份额将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甲与乙的婚姻无效。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的婚姻是否有效?2. 丙的法定继承权是否受到侵犯?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与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法院认为,甲与乙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
甲在再婚时,其妻子已经去世,甲有权选择再婚。
因此,甲与乙的婚姻有效。
2. 关于丙的法定继承权是否受到侵犯法院认为,甲再婚并不会直接侵犯丙的法定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丙在甲再婚后,仍享有继承权。
但是,甲再婚后,甲的财产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丙的继承,另一部分用于乙的继承。
因此,丙的继承份额将受到一定影响。
法院认为,甲在再婚时,已经尽到了对丙的赡养义务,丙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
因此,法院驳回了丙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老年人再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老年人再婚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在再婚过程中,老年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2. 老年人再婚对子女的影响老年人再婚可能会对子女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一方面,再婚可能会改变子女的继承份额;另一方面,再婚可能会影响子女对父母的经济赡养。
因此,在老年人再婚过程中,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3. 老年人再婚的法律风险老年人再婚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婚姻无效:若再婚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如一方有配偶、近亲结婚等,可能导致婚姻无效。
(2)财产纠纷:再婚后,原有财产的分配、继承等问题可能引发纠纷。
老年人再婚范本(精选3篇)
老年人再婚范本(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男方:*******女方:*******男方子女:*******女方子女:*******经男女双方及子女、亲属共同协商,同意女方在男方家居住*,一起生活,共度晚年。
为了能够使他们生活幸福、家庭和谐,双方及子女特定此协议:1、男女双方自愿结伴为生,不登记、不领结婚证、不做婚前财产登记。
其目的是老年有个陪伴,在生活上有个相互照应。
2、男女双方在一起居住期间的各自收入均为各自全部,不作为双方共同财产。
若男女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正常的经济往来,双方子女不得干涉。
3、女方在男方家的日常生活费用均由男方担当。
4、此协议之前男女双方的各自财产均为双方各自全部和自行支配。
男女双方的各自财产均由各自的亲生子女继承,双方子女互不干涉。
5、男女双方的百年后事均由各自亲生子女操办。
若女方先于男方去世,男方为女方预备必要的衣衾棺椁,女方随俗出殡安葬,费用自理。
若男方先于女方去世,取决于女方自愿选择。
假如女方连续留在男方家居住*,男方子女仍旧供应足够的日常生活费用。
直到养老病故为止。
6、男女双方一般疾病均由男方子女负责医治,若有重大疾病或消失病危期间,男方子女应马上告知女方子女,商谈有关事宜。
假如女方病逝,在三天之内女方子女不来协商后事处理问题,男方子女可依据当地风俗有权自行处理。
7、此协议一式肆份,男女双方及子女各执一份。
男方:*******女方:*******男方子女:*******女方子女:*******双方见证人:*************年*****月*****日老年人再婚范本(篇二)合同摘要:合同名称:老年人再婚范本合同摘要:本合同旨在规范老年人再婚相关事宜,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确保婚姻和睦稳定。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缔约方本合同由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共同缔结。
第二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老年人再婚中的权益和责任,维护婚姻和睦稳定。
老人再婚,勇敢寻找新的幸福
健康生活·心理牧场
2010.2(上)如今,老年人再婚在我国已逐渐增多。
我们常常可以听到或看到一些孤独老人找到合意的老伴,重新过上舒心的家庭生活的事例。
但是,如今的老年人再婚却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阻碍,一方面,老年人本身受一些旧观念的影,响,怕再婚会引起别人的耻笑,于是给自己泼凉水。
他们认为对性欲冷淡才是高尚的,自己都这把年纪了,还谈什么恋爱。
他们没有想到,老年人也是人,有权利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恋爱和结婚。
另一方面,是子女造成的障碍。
有许多老年人再婚受到子女的反对。
好不容易谈妥了的婚事,却因为子女关过不了而被迫解除。
那么,面对家庭中孤寡老人再婚的问题,我们该怎么做呢?其实,作为子女也是希望自己的父亲(母亲)能过得更好,但他们没有从老人的角度出发。
作为子女应该想一想,风烛残年的父母是单同时,老人再婚更有利于抚育下一代。
家庭是子女成长的摇篮,目前我国的家庭多系双职工,夫妻早出晚归,对子女的抚育出现了不少问题,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
如果老年人再婚,不仅老夫老妻可以互相体贴照顾,而且他们精神愉快,身心健康,还可以分担抚育后辈的任务。
作为老人,应该更加勇敢地面对自己真实的感情,好好和子女沟通,让他们知道您的感受:老年人也需要精神的寄托、旁人的安慰。
晚年有个伴,对于身心健康都有益处。
是否再婚,是老人自己的权利,家庭和社会只能给他们提供参考意见。
无论是再婚还是独身,都应该得到家庭和社会的认可及尊重。
编辑/于嘉男*****************
□ 心理咨询师 章剑和
后天性耳畸形是因烧伤、炎症、创伤及手术等所引起的耳部畸形。
医药常识。
老娘改嫁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老年再婚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老年再婚在法律层面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老娘改嫁”的法律案件为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判决结果。
案件简介:李某,年过六十,丧偶多年,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近年来,李某生活孤单,渴望再婚,寻求晚年幸福。
经人介绍,李某结识了张某,两人相谈甚欢,互生情愫。
在双方子女的祝福下,李某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
然而,在李某改嫁后不久,其前夫突然提出要求李某归还其婚前财产。
李某认为,其与前夫已经离婚多年,且财产分割已经明确,自己无义务归还婚前财产。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前财产的界定:李某与张某结婚时,李某拥有一定数量的婚前财产。
李某与前夫离婚时,双方已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分割。
那么,李某与张某结婚后,李某的婚前财产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2. 财产分割的效力:李某与前夫离婚时,双方已就婚前财产进行了分割。
李某与张某结婚后,前夫提出要求李某归还婚前财产,该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婚前财产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李某的婚前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2. 财产分割的效力:李某与前夫离婚时,双方已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分割,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李某与张某结婚后,前夫无权要求李某归还婚前财产。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前夫的诉讼请求,李某无需归还婚前财产。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婚前财产的界定: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李某的婚前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2. 财产分割的效力: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进行分割。
老年人再婚案例
老年人再婚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婚姻观念的不断更新和改变,老年人再婚的现象也逐渐增多。
在这个背景下,我想分享一个真实的老年人再婚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这位老年人再婚的案例主人公是一位六旬的退休教师,他在离婚后单身生活了十年。
在这十年中,他过着孤独的生活,但也养成了独立自主的生活习惯。
然而,他内心深处却一直渴望着有个人能够陪伴自己度过余生。
直到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一位同样是离异的女士。
两人在一次社交活动中相识,通过共同的话题和经历,他们逐渐产生了感情。
在相互了解之后,他们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开始了新的生活。
这位老年人再婚的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在年老之时,也不妨碍人们寻找新的幸福。
他们通过再婚,重新找到了生活的意义和快乐,也让自己的生活更加充实和有意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老年人再婚的一些特点和优势。
首先,他们在经历了一段婚姻之后,对于婚姻和家庭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更加懂得如何经营和维护婚姻。
其次,他们在经历了一段人生历程之后,更加成熟和稳重,有更多的生活经验和智慧,能够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最后,他们也更加懂得珍惜和感恩,对于婚姻和家庭有更加深厚的情感和责任感。
当然,老年人再婚也并非没有挑战和困难。
例如,两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需要时间和沟通去适应和理解彼此。
另外,老年人再婚也可能会面临家庭成员的反对和社会的压力,需要更多的勇气和信心去面对和克服。
总的来说,老年人再婚是一个个体选择和生活方式,每个人都有权利和自由去追求自己的幸福。
只要双方真心相爱,相互尊重和包容,老年人再婚也可以像年轻人一样幸福美满。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那些有再婚打算的老年人一些启发和帮助,让他们敢于追求自己的幸福,勇敢地迈出再婚的一步。
再婚家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45岁)与乙(女,42岁)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现年10岁)。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2年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甲给付乙一次性补偿款10万元。
2013年,甲与丙的母亲丁(女,38岁)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戊(现年2岁)。
2015年,甲与丁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丁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再婚家庭中,甲与乙离婚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2. 甲与丁再婚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甲是否应当支付丙的抚养费?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与乙离婚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有效。
2. 关于甲与丁再婚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甲与丁结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关于甲是否应当支付丙的抚养费,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已支付乙一次性补偿款10万元,且甲与丁再婚后已育有一女戊,故甲对丙的抚养费承担有限。
四、案例分析1. 再婚家庭中,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本案中,甲与乙离婚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有效。
2. 再婚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与丁再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再婚家庭中,抚养费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老年人再婚矛盾纠纷调解案例分析
老年人再婚矛盾纠纷调解案例分析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今年62岁,被告林某66岁。
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自愿于到平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原、被告均是再婚,婚后双方与被告的儿子、儿媳共同居住,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隔阂。
近年来,因被告中风、身体不适,原告与继子、继子媳之间的矛盾更加激烈。
原告罗某
我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同吃同住同劳动,现年老了离婚,被告应该给予我一定的经济困难补助金。
被告林某
我与原告结婚后双方并无夫妻共同财产,我也没有收入,我中风后每月都需要看病吃药。
我和儿子儿媳一起居住,我一家人仅是儿子在广东务工有收入,儿媳须在家中照顾年幼的孙子孙女,我弟弟也患有精神病,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经济补助金给原告。
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协商无果。
案例分析
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开被告家,原告罗某到法院起诉离婚。
考虑到双方均是老年人,情绪比较激烈,且再婚家庭的矛盾比较大,被告身体不适,主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与调解员分
别在法院家事调解室、被告林某家中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
当日,经过主办法官以及调解员的的耐心劝解、释法以及心理疏导,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好聚好散,和平“分手”,原告罗某自愿放弃经济补助金的请求,双方达成自愿离婚的调解协议。
再婚法律故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女士,40岁,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一直致力于自己的事业。
李先生,45岁,离异,有一个儿子,与张女士相识于一次朋友的聚会。
两人相恋半年后决定结婚,但在此过程中,张女士发现李先生的前妻并未与前夫离婚,仍然保持着婚姻关系。
这使得张女士陷入了深深的困惑和痛苦。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婚姻是否有效?2. 张女士是否可以要求李先生承担离婚赔偿?3. 李先生与前妻的婚姻关系对张女士有何影响?三、案件分析1. 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婚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重婚。
”本案中,李先生与前妻并未离婚,仍然保持着婚姻关系,因此,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2. 张女士是否可以要求李先生承担离婚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李先生承担离婚赔偿。
3. 李先生与前妻的婚姻关系对张女士有何影响?本案中,李先生与前妻的婚姻关系对张女士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张女士在婚姻期间所付出的感情、经济等成本无法得到补偿。
(2)张女士因李先生的重婚行为而遭受名誉损害。
(3)张女士可能因李先生与前妻的婚姻关系而面临家庭纠纷。
四、案件处理结果1. 法院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婚姻无效。
2. 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法院建议李先生与前妻解除婚姻关系,以维护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再婚法律纠葛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法律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以下是本案的启示:1. 再婚者在结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因婚姻无效而遭受损失。
2. 法律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因重婚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3. 在处理再婚法律纠葛时,应充分考虑家庭关系的稳定,尽量避免因离婚而引发的家庭纠纷。
老年人黄昏恋再婚财产纠纷案例
老年人黄昏恋再婚财产纠纷案例中安在线讯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丧偶老人的基数也日益庞大。
随着社会认同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选择通过再婚重新组建家庭,与此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近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在老年人离婚案中超过40%,且绝大多数涉及财产争议,其中子女不理解和不支持也是原因之一。
七旬老人因子女干涉而无奈诉请离婚现年71岁的张大爷是一名退休工程师,再婚妻子吴阿姨曾是他的保姆。
2013年,张大爷因高血压而卧病在床,工作繁忙的子女们遂请了五十出头的吴阿姨来照顾他。
随着张大爷身体的日益康复,他与同是丧偶的吴阿姨产生了同病相怜的感情,但对于父亲的选择,张大爷的子女们表示很不理解。
被逼无奈之下,张大爷只得起诉到法院离婚,请求解除自己的二次婚姻。
庭审中,面对主审法官的询问,张大爷表示离婚并不是他的本意,但面对子女们的强势态度,他不得不按照他们的要求来起诉离婚。
最终,法官对张大爷的子女们进行了教育,告诉他们老年人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作为子女应当尊重老人的选择让他们拥有晚年的幸福。
张大爷在子女们的致歉和保证下撤回了离婚诉请。
再婚老伴过世后被其女儿索要房产已经六十多岁的杜大妈在7年前与老伴老赵开始了“黄昏恋”,经过相处后他们领证在老赵的房屋里住到了一起。
面对两位老人的结合,他们的子女虽不理解,但也没有表示强烈的反对,两家人相处比较融洽。
2014年,老赵因食道癌住院治疗,他的女儿小赵因为觉得杜大妈对于照顾父亲不够细心而颇有微词,但考虑到老赵在世且有病故隐而未发。
去年初,老赵因抢救无效而过世后,小赵要求杜大妈搬出房屋,并拿出房产证表明那是她的房屋。
对此,杜大妈表示难以理解,认为自己和老赵生活了这么久,怎么能够人刚过世就赶人。
几经争执,小赵遂诉至法院要求杜大妈搬出自己的房屋。
庭审中,杜大妈辩称自己作为老赵的遗孀应当对房屋拥有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小赵的诉请,并以自己曾帮其照看小孩为由要求小赵每月给付赡养费。
论老年人的再婚问题优秀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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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世纪80年代结婚,育有一子。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历了风风雨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逐渐产生分歧。
近年来,甲乙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甲乙双方均表示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于是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甲乙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破裂,无法继续维持;2. 如何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且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已无法通过调解解决。
因此,法院认定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已破裂。
2. 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之子尚未成年,法院考虑到母亲甲在照顾孩子方面具有优势,故判决由甲抚养子女。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最终判决如下:(1)房屋一套归甲所有,甲支付乙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万元;(2)双方共同存款人民币Y万元,由甲乙各分得人民币Y/2万元;(3)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由甲乙各承担一半。
四、案件启示本案涉及老年人婚姻法律问题,对老年人婚姻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1. 老年人在婚姻生活中应注重沟通与理解,避免因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矛盾;2. 老年人在面临婚姻问题时,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3. 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详细的老人的再婚范例
详细的老人的再婚范例甲方:____________性别(男)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性别(女)生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女双方均系独身,现年龄较大。
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托,双方自愿结婚。
同时为了能够生活美满,家庭和谐,双方及子女特定此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目的是老年了有个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顾。
二、男女双方的各自婚前财产不因此次再婚,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及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及男方子女。
1、婚前甲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为甲方婚前财产;2、婚前乙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为乙方婚前财产。
3、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
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
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甲乙双方的婚前财产由各自原来的子女继承。
4、婚前各自的债权债务在婚后仍归个人承担,对方不负有其受益及偿还的权利及义务。
三、甲乙双方在此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来源收入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使用。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生病,双方子女均负护理、照顾之责。
五、甲乙双方若一方去世,对方子女不再负有对另一方老人的赡养照料义务。
婚姻关系也将自动解除,其身故后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丧事由各自子女负责,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
另一方必须在七日内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子女家中。
在世一方子女必须在七日内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六、婚后共同财产的继承权按照法律依据执行。
_____如果本协议的文字理解与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于符合协议目的的方式理解。
_____甲乙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甲乙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_______________如果甲乙双方再婚后,无论何时所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的目的,则行为无效。
老年人结婚案例
老年人结婚案例
老年人结婚案例:
1. 张爷爷和李奶奶相识于养老院,两人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结为伴侣,最终步入婚姻殿堂。
2. 王大爷和刘奶奶是相邻而居的邻居,多年来互相照顾,最终决定共同度过余生,于是举行了简单而温馨的婚礼。
3. 赵爷爷和钱奶奶是大学时代的同学,因为各自成家立业而分开多年,后来在同学聚会上再度相遇,重新发展出感情,并决定在晚年相伴相守。
4. 刘爷爷和陈奶奶是在社区活动中认识的,两人都是身世坎坷的老人,通过相互支持和理解,决定共同面对生活的困难,结为夫妻。
5. 杨大爷和吴奶奶是在医院里相识的,两人都是独居老人,通过共同的疾病经历和互相照顾,最终决定结婚,一起度过晚年。
6. 陈爷爷和林奶奶是在养老公寓里相遇的,两人都是丧偶多年的老人,通过互相陪伴和关心,逐渐培养出感情,最后决定步入婚姻。
7. 李大爷和张奶奶是在旅游团中相识的,两人都是孤独的老人,通过旅途中的交流和互相照顾,决定一起度过余生,成为夫妻。
8. 王爷爷和赵奶奶是在社交舞活动中相遇的,两人都是热爱舞蹈的老人,通过共同的兴趣爱好逐渐靠近,最终决定结为伴侣。
9. 张大爷和李奶奶是在敬老院里相遇的,两人都是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通过彼此的陪伴和关怀,决定步入婚姻。
10. 赵爷爷和钱奶奶是在志愿者活动中结识的,两人都是积极参与
社区服务的老人,通过共同的志愿者经历逐渐培养出感情,最终决定结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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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海云 1_zcfg_05_sp_al_004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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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
老年人再婚案例
1.女儿不能与陈教授断绝关 系,因为血缘关系断绝不 了。
2.女儿无权干涉李教授的再婚。 《婚姻法》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 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 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 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根据《婚姻法》的相关 规定,我国不承认事实婚 姻。本案中,李教授与林 薇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不 成立。因此,李教授的遗 产应按照《继承法》第一 继承顺序,即李莉;李辉 以及李教授的在世父母作 为第一序列的继承人平等 分摊。
作者:戴海云 1_zcfg_05_sp_al_004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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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
老年人再婚案例
(1)女儿李莉是否能与李教授断绝父女关系? ( 2 ) 女儿是否有权干涉李教授再婚? (3)李教授死亡后,哪些人对其遗产享有继 承权?
作者:戴海云 1_zcfg_05_sp_al_004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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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年逾50岁时,其夫人不幸去世,其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后 与28岁的林某产生了爱慕之情,遭到女儿李莉的强烈反对,并威胁说,如 果他和林某结婚,就与他断绝父女关 系,李莉还对父亲的事百般阻挠,并 拿走了家里的户口本。2010年元旦,李教授和林某请一些亲朋好友吃了一 顿婚宴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2012年,林某生下一子,取名李辉。不幸 的是,2013年3月李教授突发车祸死亡。李教授死后留有遗产价值人民币60 万元,但没有留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