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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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制度

电动车管理制度

电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内的电动车管理。

第三条电动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的两轮、三轮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

第二章电动车的注册管理第四条电动车的所有人在购买电动车后应当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牌照。

第五条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六条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依法遵守交通规则。

第七条电动车的所有人在更换电动车所有权或者地址时,应当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定期对电动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第三章电动车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电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条电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车灯,确保安全可见。

第十一条电动车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章竞速。

第十二条电动车不得载人超员,不得擅自改装增加载重量。

第四章电动车的停放管理第十三条电动车停放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违章停车。

第十四条电动车停放时应当选择指定停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五条电动车停放时应当关闭电瓶,避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电动车停放时应当锁好车辆,防止被盗。

第五章电动车的管理责任第十七条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对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电动车的使用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电动车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人都能遵守规则,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电动车管理制度

电动车管理制度

电动车管理制度电动车管理制度篇1为了标准南溪佳苑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便利,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进入充电区的人和车必需遵守本管理规定;2、非电力驱动的车辆(燃油车)严禁入内,3、本充电区只限居住本小区的住户运用,一切外来车辆及人员未经答应进入该区以盗车处理;4、充电区内严禁吸烟,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等带入;5、充电区只限电动车充电,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外接排插现象;6、充电时要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联结,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插头联结插座上,反之,易显现打火,绝缘体烧焦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损害事故;7、充电过程中尽可能将充电器放置远离车体以外的.地方,严禁放在车体内、坐垫上、脚踏板及悬挂车身上;8、每台车充电时间不准超过6个小时,长时间充电使充电器内的电子元件过热,易导致短路并显现火花引发火灾事故;9、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此引起的火灾及其他损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全部人负责;10、不充电、超时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应按时退回到车库指定的停车场地,不得停留于充电区,以便利下一辆车充电;11、严禁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安全通道,未经答应不得任意挪动充电区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12、严格遵守充电操作规程,如发现供电设备故障要按时报告保卫室、保卫室通知电工修理;13、车主在充电时必需自行锁好车辆和保管好充电器,并将贵重物品带走,否则后果自负;14、车主在充电时必需爱惜公共财产,损坏照价赔偿;15、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安全巡逻员、保卫人员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以违规车辆进行处理;16、泥溪口社区负责解释和完善本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电动车管理制度篇2为了强化对同学自行车的管理,增加同学的安全意识,养成同学的'良好习惯,使同学自行车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的管理规定:1、骑行车者在校门内外下车线处下车,推行进出校门;进出校门后,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得带人。

电动车的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车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电动车使用者的安全,规范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车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学校、小区等各类场所内电动车的使用、停放、充电等环节。

三、责任部门1. 公司、学校、小区等场所的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2. 使用电动车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管理制度1. 电动车停放(1)电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电动车停放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

(2)停放时,应确保车辆稳固,避免滑倒或碰撞他人。

(3)电动车应按照规定的方向停放,不得逆行停放。

2. 电动车充电(1)充电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漏电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

(2)充电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不得使用非标充电器。

(3)充电时,应将电动车停放在充电区域,不得离开现场。

(4)充电时间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

(5)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充电。

3. 电动车使用(1)驾驶电动车前,应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如刹车、灯光、轮胎等。

(2)驾驶电动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3)驾驶电动车应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自身安全。

(4)电动车不得载人、载物,载物时不得超过车辆最大承载量。

(5)电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等非机动车道行驶。

4. 电动车维护保养(1)定期对电动车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维修,不得带病行驶。

(3)不得私自改装电动车,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标准。

五、监督检查1. 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动车停放、充电、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学校、小区等场所的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最新电动车管理制度规定

最新电动车管理制度规定

最新电动车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电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车。

第三条生产管理(一)生产资质:生产电动车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生产。

(二)产品合格:生产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三)产品标识:电动车应当清晰标注产品型号、电机功率、电池类型等主要技术参数,并在明显位置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四条销售管理(一)销售资质:销售电动车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销售资质,并建立健全产品销售记录。

(二)产品合格: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三)信息披露:销售电动车时,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产品性能、使用寿命、充电方式等信息,并告知消费者电池更换、维修等服务事项。

第五条使用管理(一)注册登记:电动车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

(二)驾驶资格:驾驶电动车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道路行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安全车速,不得闯红灯、逆行、载人等违法行为。

(四)停放管理:电动车应当停放在规定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行人通道、机动车道等,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五)充电管理:电动车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充电设备和充电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第六条安全管理和售后服务(一)安全管理:电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电动车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二)售后服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建立健全电池更换、维修等服务体系。

电动车管理制度

电动车管理制度

电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作为驱动能源,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轮子,能够载客或者载物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电动车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检验、行驶证发放和路面管理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第五条生产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销售电动车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产品说明书。

第七条购买电动车应当到销售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行驶证。

第八条电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购买发票或者合法来源证明;(二)车辆合格证明;(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行驶和停放第九条电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十条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车道内行驶;(二)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三)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定;(四)不得逆向行驶;(五)不得载人;(六)不得酒后驾驶;(七)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八)不得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车行驶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依法予以查处。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环境,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电动车)。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环境,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电动车应当使用环保材料,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安全性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条生产电动车应当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型号、电机功率、电池容量、最高时速、合格证等信息。

第八条生产电动车电池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得使用有害物质,便于回收和处理。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销售电动车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

第十条销售电动车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并告知消费者车辆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等。

第十一条销售电动车电池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告知消费者电池使用、维护保养知识及回收处理方式。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使用电动车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不闯红灯、不逆行、不占道行驶、不超速等。

第十三条使用电动车不得载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使用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充电地点充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第十五条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电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处理责任人员。

电动车管理制度

电动车管理制度

电动车管理制度电动车管理制度制度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电动车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电动车管理制度篇1一、编制目的为规范公司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1、各区经理为电动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直接责任人负责。

直接责任人可将电动车辆交给车辆保管人进行日常管理及使用。

2、公司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交还。

3、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5、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6、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保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决。

若非人为损坏,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

7、车辆使用后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8、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9、严禁带人行驶。

10、必须戴安全帽行驶。

三、车辆的使用1、车辆实行定人定责制度。

2、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保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保管人自己解决。

3、节假日、休息日钥匙交由部门领导代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4、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停放1、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个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1、每月20日各保管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XX企业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XX企业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XX企业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电动车采购、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电动车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车。

第二章采购与使用第五条企业采购电动车时,应当选择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企业,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的电动车进行查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合格。

车辆上路行驶前,应当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行驶证和号牌。

第七条企业员工使用电动车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交通信号灯,佩戴安全头盔,不逆行、不闯红灯、不酒后驾驶。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车使用人的管理,实行实名制登记,建立使用档案,明确使用范围、区域和期限。

第九条企业内部电动车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充电,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设备和充电设施。

充电场所应当保持通风,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电动车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车辆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不得驾驶故障车辆上路行驶。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立电动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电动车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车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处理等环节。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场所的管理,设置规范的停车区域,实行有序停放。

电动车使用规范管理和制度

电动车使用规范管理和制度

电动车使用规范管理和制度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电动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工具。

然而,由于电动车的管理和使用规范问题,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也在逐渐显现。

为了确保电动车的安全和有序使用,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动车使用规范管理和制度。

一、骑行安全规范:1. 遵守交通规则:电动车骑行应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进行,包括红绿灯信号遵守、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行为的杜绝。

2. 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电动车时,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确保头部得到有效的保护。

3. 谨慎驾驶:遵循安全驾驶原则,注意车速控制,保持安全距离,谨慎变道和超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充电与维护规范:1. 定点充电:为了防止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出现事故,应在专门充电桩或授权的充电点进行充电,避免在住宅区或无专用充电设施的地方进行充电。

2. 注意充电环境:充电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保持通风良好的环境,并确保充电线路良好绝缘,避免电源短路或电器故障。

3. 定期维护保养:根据电动车的使用情况,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洁车身、检查轮胎气压、刹车系统等,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停放管理规范:1. 合理规划停车点:为了避免电动车乱停乱放,各区域应规划合理的停车点,并进行统一管理。

同时,应加大停车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停车位的供给。

2. 禁止乱停乱放:电动车停放应遵守停车点的规定,不得乱停乱放,也不得占用行人通道、消防通道等安全出口。

3. 定期清理整顿:对于乱停乱放的电动车,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清理整顿,以保证停车秩序的良好运行。

四、违规行为处罚制度:1. 违规行为记录:对于电动车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制度,包括超速、不按规定车道骑行、闯红灯等行为的记录。

2. 处罚措施执行:违规行为记录的情况下,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3. 多次违规处罚:对于多次违规行为的电动车驾驶员,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增加、扣分以及吊销驾驶证等。

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为驱动,具有两个或三个轮子,能够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动车登记管理第五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申请电动车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购买凭证;(三)车辆合格证明;(四)车辆一致性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动车注册登记工作。

第三章电动车行驶管理第八条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车道内行驶;(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三)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四)在规定地点停放;(五)不得载人;(六)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悬挂车牌。

第四章电动车停放管理第十条电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停车位或者不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地方停放。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停放电动车:(一)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桥梁、隧道、地下通道;(二)公共汽车站点、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三)证券交易所、银行、邮政、通讯等单位的门前及门前两侧;(四)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五)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六)法律、法规禁止停车的其他场所。

第十二条电动车停放时,应当保证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盲道、公交专用车道和公共汽车站点。

国家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三)严格标准、强化责任、规范管理。

第二章生产环节第四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第五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电动车进行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三章销售环节第七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电动车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使用说明书等。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维修、保养等服务。

第四章使用环节第十条电动车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十一条电动车使用者应当购买电动车综合保险,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电动车使用者应当定期对电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五章维修环节第十三条电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维修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电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维修配件,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五条电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档案,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

第六章回收环节第十六条电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对回收的电动车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电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电动车进行检测,确保回收的电动车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八条电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电动车进行资源化利用,降低环境污染。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

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

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电动车的使用与管理,确保电动车的安全运行,提高电动车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动车的管理与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货车等。

第三条电动车的使用应遵循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电动车的购置与验收第四条电动车的购置应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和预算,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进行。

第五条购置的电动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产品质量保证书及合格证等必要文件。

第六条新购置的电动车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公司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第三章电动车的使用与保养第七条电动车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车辆性能、操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条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电动车应定期进行保养,包括检查电池、刹车、轮胎等关键部件,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安全可靠。

第十条电动车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修,不得带病运行。

第四章电动车的存放与充电第十一条电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电动车充电应在指定的充电区域进行,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非专用充电设备。

第十三条充电过程中,应确保充电设备完好、充电线路安全,避免发生漏电、短路等事故。

第五章电动车的报废与更新第十四条电动车达到报废年限或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时,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五条报废的电动车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拆解,回收有价值的部件和材料,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和预算,可适时更新电动车,提高车辆性能和使用效率。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加强电动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电动车的安全、高效运行。

电动车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电动车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电动车及其驾驶人员。

三、管理目标1. 提高电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2. 降低电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

3. 规范电动车通行秩序,维护交通秩序。

4. 促进电动车行业健康发展。

四、管理措施(一)电动车登记管理1. 电动车所有者应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电动车号牌。

2. 电动车号牌应随车携带,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损毁。

3. 电动车号牌不得转借、转卖。

(二)电动车驾驶人员管理1. 驾驶电动车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驾驶证,并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 驾驶电动车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

3. 驾驶电动车不得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占用机动车道。

4. 驾驶电动车不得超速、超载、追逐打闹。

5. 驾驶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

(三)电动车停放管理1.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消防栓等设施。

2. 电动车停放时,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3. 电动车停放后,驾驶人员应当离开现场,不得在车旁吸烟、饮酒等。

(四)电动车维护保养1. 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定期对电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 电动车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装电动车,不得加装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宣传教育1. 加强电动车安全文明出行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2.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社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电动车安全文明出行知识。

3. 定期开展电动车安全文明出行知识培训,提高电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技能。

六、监督与处罚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2. 对违反本制度的电动车驾驶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电动车管理制度及流程规定

电动车管理制度及流程规定

电动车管理制度及流程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电动车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明确电动车使用和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电动车的管理。

第二章电动车使用规定1. 审批程序(1)使用电动车的单位或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使用时间、地点、用途等。

(2)申请材料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电动车。

2. 使用范围(1)电动车仅限用于公务行程,不得私自用于个人事务。

(2)禁止将电动车用于非法用途或超范围使用。

(3)不得将电动车借给未经批准的人员使用。

3. 使用管理(1)使用电动车前,务必进行车辆检查,确认车况良好方可上路。

(2)严禁酒后驾驶电动车。

(3)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交通事故、故障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三章电动车管理规定1. 购置与报废(1)电动车的购置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审批,不得私自购置或调动。

(2)电动车报废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

2. 维护保养(1)电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指定关键人员负责,确保车辆运行良好。

(2)定期对电动车进行检修,保证车况良好。

3. 安全保障(1)安装电动车安全防盗器,保障车辆安全。

(2)加强对电动车的保险工作,确保车辆出现意外时能够及时赔偿。

第四章电动车使用流程1. 申请使用(1)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使用证明。

2. 车辆使用(1)使用单位按照用途、时间、地点等要求使用电动车(2)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利用前检查,确认车况良好。

3. 归还车辆(1)使用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将车辆归还给车辆管理部门。

(2)填写归还车辆使用表,报告车况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电动车管理流程1. 申请审批流程(1)单位提交电动车使用申请。

(2)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使用证明。

2. 落实使用流程(1)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电动车,确保安全出行。

(2)在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处理。

3. 归还流程(1)使用单位按时将车辆归还给车辆管理部门。

各单位电动车管理制度

各单位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电动车使用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的使用、维护、保养、维修和报废等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电动车使用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

第二章使用规定第四条电动车使用人员需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第五条电动车仅限于工作需要,不得用于个人交通出行。

第六条电动车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严禁使用故障车辆。

第七条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严禁超速、逆行、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电动车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随意停放。

第三章维护与保养第九条电动车使用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保养,保持车辆整洁、完好。

第十条定期检查电动车电瓶、轮胎、刹车等关键部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电动车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严禁使用非原装充电器充电。

第十二条电动车电瓶使用寿命到期后,应及时更换,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第四章报废与回收第十三条电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使用年限,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报废。

第十四条报废的电动车,应将其送至指定的回收点进行回收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影响单位形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积极配合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电动车使用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单位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单位行政部门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1一、凡在电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二、凡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电动车、自行车到地下室停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三、凡到地下停车场停放的电动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外来电动车进入地下车库,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在地下车库。

五、对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管理处概不承担责任。

六、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2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

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

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电动车管理制度(标准版)

电动车管理制度(标准版)

电动车管理制度(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车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电动车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监管,鼓励社会共治。

第二章电动车生产与销售管理第四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充电器等配件,并在销售场所明示。

第七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

第三章电动车使用管理第八条电动车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佩戴安全头盔。

第九条电动车使用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安全可靠。

第十条电动车使用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不得酒后驾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电动车使用人应当合理选择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程进行充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在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

第十二条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车,禁止拆除限速器、改装电池等行为。

第四章电动车维修与回收管理第十三条电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维修许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电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档案,详细记录维修项目、更换零部件等信息。

第十五条电动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回收许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回收拆解。

第十六条电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回收台账,详细记录回收车辆的品牌、型号、数量等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电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电动车定义本规章制度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为驱动,具有两个轮子,能实现人力骑行和电动助力骑行的非机动车。

第三条生产、销售管理1. 生产、销售电动车及其零部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遵守国家有关生产、销售的规定。

2. 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应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具备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3.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

第四条登记、注册管理1.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购买后30日内,持购车发票、合格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 电动车应当悬挂车牌,并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3.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每年进行车辆年检。

第五条行驶、停放管理1. 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人行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道路上行驶。

2. 电动车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不得逆行、载人、载物、闯红灯、酒驾等违法行为。

3. 电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4. 电动车充电时,应当使用安全可靠的充电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

第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电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 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上路行驶的;2. 未悬挂车牌,擅自上路行驶的;3. 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4. 酒后驾驶、逆行、载人、载物等违法行为的;5. 擅自改装、拼装、拆卸电动车零部件的;6. 其他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或者电力助动,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道路行驶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和废旧电池回收等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秩序和侵占公共空间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电池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车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生产、销售、维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第六条电动车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驾驶,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七条生产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八条销售电动车,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资料。

第九条维修电动车,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维修技术规范,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条禁止生产、销售、维修下列电动车:(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二)拼装、改装、拆卸或者篡改电动车的;(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电动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销售、维修的电动车。

第三章道路行驶第十一条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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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动车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各项目负责人为电动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直接责任人负责。

直接责任人可将电动车辆交给车辆监管人进行日常管理及使用。

2、公司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竣工后使用完毕必须立即交还公司或移交其他部门。

3、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5、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6、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监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决。

若非人为损坏,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

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8、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配件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监管人有连带责任。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实行定人定责制度。

2、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监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监管人和借用人自己解决。

四、车辆的停放
1、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个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月15日各使用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

为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合理控制速把。

4、充电时应注意,不要使用其它品牌的充电器,每个品牌的充电器与电池的性能是相匹配的,只有专用充电器才能达到最佳充电效果。

5、长期不用时,要每过一个月充一次电,要将电池里的电充满后存放,切忌不能在亏电的状态下存放。

9、为保护电池,用户可随用随充,但不能使用回升电压行驶,防止严重亏电。

六、车辆的维修
1、车辆在使用第一年中原则上是由厂家免费修理,其首先在维修范围内,若由自己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保管者自己与售车方协商,费用自行承担。

2、正常维修保养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应先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过后拿增值税发票由计划统计员代为报销。

未经过领导同意私自更换零部件费用个人承担。

3、新车在购买一年内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监管人及使用人自行解决。

4、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无法正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必须解决,否则收回使用权并追究其责任。

七、违规处罚及事故处罚
1、对所使用车辆各系统疏于观察及检查造成零件损失的一次处罚50 元
2、车辆造成损失或失窃,由保管人自行负责,
3、未办理手续私自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管人自己解决。

4、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罚款的,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5、在公务途中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类事故及损失可以免除当事人责任。

6、当遇到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可根据事件轻重酌情处理。

7、酒后驾车者作除名处理。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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