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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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

实施意见

X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为推进多种形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发展,强化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构建覆盖乡镇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X政办字〔X〕40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办字〔X〕64号),现就我区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近年来,随着道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受警力不足的制约,目前农村地区、县乡公路和“村村通”公路的监管严重缺失。为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中央、省、市都明确要求要组建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主要协助公安交通民警加强农村地区及县乡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群众出行安全提供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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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和支持,共同推动乡镇交通管理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二、规范管理,积极推进

(一)职责任务。乡镇交通管理员是公安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使用,并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依法聘用的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交通民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置交通事故现场、接受群众求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集基础信息、排查安全隐患、受理窗口业务和管理文书档案等,不具有执法权。

(二)聘用主体。县级公安机关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负责研究提出购买服务范围和计划,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购买服务范围,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批购买服务计划。劳务派遣单位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根据购买服务合同承担有关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辅助服务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乡镇交通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档案并依法保障乡镇交通管理员的合法权益。

(三)配备聘用。按照省政府、市政府要求,乡镇交通管理员根据乡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下同)人口数和公路里程数进行配备,人口数在5万人(含)以下的乡镇按照每10公里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人口数在5—8万人之间的乡镇按照每9公里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人口数在8万人(含)以上的乡镇按照每8公里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各乡镇要对辖区人口数和道路里程数进行摸底统计,精准掌握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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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交通管理员的聘用,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贫困家庭人员、复退军人符合条件的优先录用。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资质齐全、有信誉保障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乡镇交通管理员承接主体,与乡镇交通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要做好与现有交通协管员的对接衔接,在乡镇、城郊工作的,优先考虑并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

(四)管理使用。X区交警大队负责辖区乡镇交通管理员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从业要求,执行人员竞聘、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乡镇交通管理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和考试。对管理职责范围、人员招聘条件和待遇、上岗制法等开展试点,及时总结推广。

(五)经费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将购买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辅助服务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安交警要会同承接主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完善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

乡镇交通管理员的工资水平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职业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的低位数,具体办法由公安交警、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乡镇交通管理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福利待遇。对于乡镇交通管理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在业务训练、指挥疏导交通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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