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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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地质勘探是一项涉及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因此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本文将介绍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监督管理机构1.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根据地质勘探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计划。

2.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2.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对设备和场地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损坏和老化的设备和器材。

三、生产场所与设备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制定安全、卫生专项计划,设立标志,明示警告,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有害气体等均应做好防护措施。

2.地质勘探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立安全文明警示标志,并公布应急电话,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迅速有效。

3.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对问题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防火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保证场地卫生清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放置在专门的场所,保证库房通风良好,防范因暴露于阳光等因素下导致的易燃品引起火灾。

2.地质勘探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立易燃易爆品存放区,保证场地整洁,防止垃圾堆放等引起火灾。

五、安全应急救援1.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置安全应急专项队伍,每位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应急演习,掌握基本的安全应急知识和操作技能。

2.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立应急电话,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到位及时、准确地开展应急处理,降低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本文件是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具有参考和指导价值,通过对地质勘探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地质勘探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地勘钻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地勘钻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章勘探工程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2)第二章地质勘探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2)第三章探矿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要求 (5)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3)根据工程院探矿公司的工作安排及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钻探工程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职工身体健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勘探工程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作业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面全面负责,分管副职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必须获得安全生产资格资质才能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探生产作业。

地质勘探单位应积极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现代化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设置安全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项目组必须设专职或兼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必须获得《安全员合格证》。

第五条、地质勘探野外生产作业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野外生产作业必须到作业区域所在的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登记。

第六条、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保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从地质勘探经费中提取1%作为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第七条、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大检查制度。

每月进行安全检查1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

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章地质勘探野外作业基本规定第九条、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一、总则地质勘探是一项充满风险的工作,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安全生产,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

据此,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人员。

二、安全制度1.任何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2.所有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3.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检查有关设备、工具、技术、资料、费用等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安全培训1.新员工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有关方面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知识讲座和安全演习,提高人员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资料管理1.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资料须按照规定分类、编号存档,严防遗失和泄露。

2.安全生产资料必须及时更新,经过严格审查方可出具使用,保障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安全防护1.职工必须配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护鞋等。

2.职工必须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采取预防措施,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检查设备、工具的质量和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确保无定期检测日期的工器具不能进入生产现场。

六、事故处理1.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通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组织救援,制止事故扩大。

2.对于每一起事故事件,应当认真研究其原因,及时整改,保证事故不再发生。

七、罚则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者,将被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惩戒。

八、最终解释权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如有疑问请咨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地质勘探企业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地质勘探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和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本领。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地质勘探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使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勘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力。

责任人员对所负责的工作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报告。

第七条风险评估与掌控地质勘探企业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质勘探企业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任务和责任,进行演练和评估,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人员培训和教育地质勘探企业应对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工作环境的不安全性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地质勘探企业在进行勘探作业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出安全隐患,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现场监督和管理地质勘探企业应派遣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十二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地质勘探企业应订立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地质勘探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地质勘探作为一项高风险的工作,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订立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成为必要的举措。

一、总则1.为保障勘探作业人员的安全,削减生命财产损失,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参加地质勘探作业人员,重要包括勘探现场工作负责人、现场工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等。

3.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加强现场勘探管理,为勘探相关工作的顺当进行供给保障。

二、基本要求1.人员安全:勘探现场必需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作业人员依照规定操作,并在必要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现场安全:勘探现场必需设立标识牌、标志、警示线等设施,提示勘探现场人员注意安全。

3.设备安全:勘探现场必需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无损,防止因设备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损害或财产损失。

三、特别情况的应对1.自然祸害:假如地震、山体滑坡等自然祸害发生,请立刻实行安全应对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2.井下作业:井下进行作业时,必需遵从安全规范,全程防范不安全,如需进入井下,请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依配备高强度救援队伍。

3.化学物质:假如勘探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物质对人员有危害,请实行符合规范的处置措施。

四、责任和惩罚1.对于安全生产规定及相关说明不遵守,造成损失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将承当经济赔偿及其它损失。

2.对于其他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员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予以惩罚。

3.对于安全生产规定执行得好的人员,将予以表扬,作为个人岗位本领提升的指标。

五、附则1.勘探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勘探相关安全培训,特别是新进人员学习。

2.勘探现场必需配备紧急救援设施和器材,以处理未预见情形的突发事件。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场应快速落实整改措施。

4.务必保证现场勘探履行各项的手续和准备工作。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依法取得地质钻探、坑探、钻探坑探(以下简称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

2.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许可的范围,对地质勘查项目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审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准入关。

凡在我区辖区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地质勘查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以上证照在有效期内。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3)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7)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11)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3.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5号)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地质勘探单位负主体责任 ➢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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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20号令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 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排名第53位。不少需求量大的支柱性产品短缺,2如01石0油年、铁进矿口、铝土矿自、产铜矿依等存。度我国
最需要的44种矿产中,只有20种能够实现
自给。铁、锰、铝、铜、铅、锌、钾等20
原 油 亿吨 2.39 2.03 54.07%
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用量较大的重要矿产, 或贫矿多,或难选矿多,或分布于西部地 区,开发条件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 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制订背景
我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分布概况 勘探作业事故案例 制定本规定的意义
2
(一)我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分布概况
(1)总量较大。我国矿产资源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居世界第3位。占世界的
6
(三)制定本规定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 求量剧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持续升温,勘探、开发 力度不断加大,地质勘探领域安全生产压力凸显。35号令对加强 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 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意义。
总局在2010年12月21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学习、全面 贯彻35号令,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地 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促进地质勘探安全生产 形势的全面好转。

2023年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

2023年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

2023年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一、前言地质勘探是对地下资源进行调查和探测的重要活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地质勘探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不加以有效的管理和规范,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

因此,为了确保地质勘探活动的安全进行,我国制定了《2023年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以加强对地质勘探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地质勘探活动的安全进行,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

2. 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合理,依法依规;综合治理,源头防控;追责问责,加强监督。

三、责任和义务1. 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制定和完善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2)配备和培训专业人员,确保勘探活动的安全进行。

(3)采用科学合理的勘探方法和技术,降低勘探风险。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力。

(6)及时上报地质灾害和事故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7)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2. 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1)建立和完善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和发布地方性地质勘探安全规章制度。

(2)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组织开展地质勘探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4)建立地质灾害和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发布信息,保护公众知情权。

四、地质勘探活动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管理(1)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地质勘探活动应进行安全评估和规划,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3)地质勘探活动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4)配备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和工具,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力。

(6)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做好事故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

2. 环境保护管理(1)地质勘探活动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勘探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地质勘探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勘探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3.各部门负责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

三、作业环境管理1.进行地质勘探前,应完成相关作业环境的评估,确保勘探作业安全。

2.勘探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环境的特点,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并正确使用。

3.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中作业时,必须使用防护面具、防护手套等安全装备。

四、作业设备管理1.勘探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2.勘探作业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切勿擅自改动设备结构。

3.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作业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或更换。

五、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1.地质勘探单位应对勘探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风险、化学品使用风险、设备故障风险等。

3.勘探作业人员应掌握各类危险源的预防措施,并按照规定执行。

六、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1.地质勘探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2.应急预案中应包括事故的报告、初步处置、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等内容。

3.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七、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勘探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2.各部门应按照安全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任务。

3.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多次整改未达标的情况,应停止勘探作业,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地质勘探单位及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违反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地质勘探的勘探企业和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勘探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推动勘探单位和个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勘探安全生产。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第四条勘探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行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勘探单位应当订立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组织领导和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防备和掌控本领。

第七条勘探单位应当订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实施。

第九条勘探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勘探许可条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勘探,不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地质勘探行为应当符合规划,经批准并依照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在勘探地区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监督检查行为应当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搭配,照实供给监督检查所需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勘探单位不依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勘探单位不得在勘探过程中违反规划、超标准或者超限度实施勘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勘探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勘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勘探许可条件进行勘探;(二)在勘探过程中违反勘探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从事其他活动;(三)不依照规定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0225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0225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0225前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能源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开采这些资源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因此,制定和执行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

二、责任主体(一) 勘探管理方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应当设立勘探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勘探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和报告,并及时提交地方矿业主管部门;2.安排勘探施工的技术、管理和生产条件,并做好现场勘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配合地方矿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4.防范和处理勘探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事故和灾害。

(二) 地方矿业主管部门地方矿业主管部门要密切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合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勘探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指导和协调地质勘探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2.监督勘探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帮助勘探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安全教育;3.在必要时,要求勘探单位向其报告工作情况;4.受理和处置矿山地质灾害和勘探事故。

(三) 勘探人员勘探人员要严格遵守勘探作业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具体职责包括:1.用工具和设备前,先检查其状况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并及时修复和加固;2.遵守安全工作制度,严格禁止违章、瞒报、虚报或隐瞒安全事故;3.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4.发现和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领导进行整改。

三、安全生产措施(一) 安全生产设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勘探工程的实际情况,在现场布置适当的安全生产设施,具体包括:1.达标的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控制安全隐患;2.安全防护设施和工具,保护勘探人员的个人安全;3.急救设施和救援人员,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和灾难。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范本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范本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探工作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资源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地质勘探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质调查、勘探设计、钻探、测绘、勘查与评价、实验室测试等工种。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地质勘探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技能,防范和控制地质灾害风险,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随时保障现场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上报,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工作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各类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地质勘探工作安全进行。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各类设备、工具和器材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在组织工作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文明施工教育,做到熟悉作业规程、掌握安全技术要求,并保证合理配置安全设施和人员。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地质勘探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使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三)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的支出;(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支出;(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地质勘探单位野外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有关规定。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含采矿权人,下同)不得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地质勘探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的,应当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探矿权人应当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采矿活动。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第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九条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建立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第二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申请。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逐项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将地质勘探过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作业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35号令,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35号令出台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础原材料需求激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持续升温,地质勘探领域安全生产压力凸显。

今年1—11月,全国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发生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引发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35号令对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全面贯彻35号令,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地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促进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

二、督促地质勘探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510-16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地质勘探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地质勘探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包含地质勘探设计、勘探工程施工、勘探设备生产与维护等相关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应贯彻以下原则:1.生命安全第一,防备为主;2.安全责任明确,各级管理层应负起安全管理责任;3.全员参加,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4.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5.风险掌控,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专职或兼职专业安全人员构成。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订立、组织实施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纪律要求。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事故应急防备与处理;–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等。

第六条安全责任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各级管理人员应依照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供应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

第七条安全培训与教育1.企业应订立安全培训与教育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必需的安全培训与教育。

2.安全培训与教育应包含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意识培养等内容。

3.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与教育,并接受安全知识考核。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应包含隐患排查、安全设施检查、安全操作检查等内容。

川安监〔2011〕70号四川省安监局贯彻35号文通知

川安监〔2011〕70号四川省安监局贯彻35号文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安监〔2011〕70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地勘作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0年12月颁布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并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文),今年1月5日,李成云副省长在《全国安全生产简报》(2010年第52期)上就抓好全省地勘安全监管工作也作出了重要批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和省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抓好宣贯工作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需求量的增加,我省地质勘探项目多,勘探队伍不断庞大,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业主在勘探权取得后,多数项目由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但有部分探矿权存在无资质的队伍从事地质勘探作业;勘探队伍、勘探项目没有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出现了监管盲区;勘探单位没有健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应急救援体系不够完善;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为此,各地、各地勘作业单位要认清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35号令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管、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地质勘探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地勘作业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35号令的宣传学习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再次学习,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学习计划,切实把35号令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宣贯工作落实到基层、班组和岗位。

省属重点的地勘作业单位,要将培训学习计划和工作安排报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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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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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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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
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
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地质勘探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使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的支出;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有关规定。

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设有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含采矿权人,下同)不得将地质勘
探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的,应当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探矿权人应当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采矿活动。

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建立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坑探
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逐项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将地质勘探过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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