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准则和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新规则下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新规则下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超标扣除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假设销售收入2亿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20000*0.5%=100万,80*60%=48万,则税前扣除48万,调增32万元。
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200万元,20000*0.5%=100万,200*60%=120万,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调增100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以下四点:1. 《实施条例》规定,不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 40%的纳税调整。
以前,无论原《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再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规定。
2. 在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 5‰。
相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按业务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业务收入大小,最高可按业务收入的 1%计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3.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分行业,都按统一标准执行。
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区分不同行业,按不同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额。
4.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必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更应该作好业务招待费预算,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业务招待费在新税法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技巧
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技巧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了完成业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与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等的招待、交流、沟通等费用。
对于企业来说,正确处理和记录业务招待费是有效管理成本和合规纳税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介绍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技巧。
一、会计处理技巧:1.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业务招待费属于费用支出,应根据费用性质进行会计核算。
在会计科目中一般归类为“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需按照相关的准则规定具体处理。
2.记录业务招待费的凭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记录业务招待费时需要提供真实详细的凭证。
凭证中应包括招待费用的明细、日期、地点、人员、目的、费用金额等必要信息,以便日后的审计和查询。
3.核实业务招待费支出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业务招待时,需要核实被招待人的身份和职务,确保其与企业业务有关,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对于不符合合规要求的费用支出,应及时予以纠正。
4.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额度: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制定招待费支出的控制额度,并进行预算管理。
在预算范围内控制招待费支出,同时关注招待费用的合理性和效果。
5.招待费用与营业税的关系:根据中国税收法规,企业招待费用在涉及增值税纳税人的支出时,应当计算并支付增值税。
需要对招待费用进行合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并及时缴纳相应营业税。
二、纳税处理技巧:1.招待费用的税前扣除:根据中国税务法规,企业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用的一定比例列为税前扣除项目。
具体扣除比例及限额需根据税务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企业应按照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
2.合规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与增值税纳税相关的招待费用,企业应索取并保存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务法规,只有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招待费用才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3.控制招待费用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中国税务法规,不同类型的业务招待费用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企业应了解并掌握不同业务招待费用的税率,确保按照规定正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实际上这两种选择是与会计制度不同的造成的不同处理,即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一次性进入管理费用。
而不能理解为既可以选择一次性摊销也可以一次进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这条政策是由于很多大型基础设施建造企业,由于建设期很长,超过5年,这样如果从开始建设就开始计算亏损,当企业完工。
企业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注意事项
企业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注意事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人“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人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二、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三、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新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如何计算应注意哪些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管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那么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展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关于新标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例: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3万6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万4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
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5‰为5万元。
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
超过5万元局部不能税前扣除。
这样,发生10万元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有1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最新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
最新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招待费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招待费是企业支出,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记账。
根据会计法规,招待费应归
入主营业务费用项目下,而不是非主营支出进行记账,以裁定好的会计科目及其对应的会
计科目进行统一记账。
其次,当招待费费用发生时,应该及时记账。
招待费必须在发生(或使用)时进行记账,以便后期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
确定招待费的数额,应当及时将费用登记
在活动发生时的科目里,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准则进行支出登记和撤销登记。
第三,会计处理招待费时,应当准确的确定招待费的用途和使用数额,并进行及时的
记账。
招待费的用途是指招待费的确切花销用例,如客户招待,会议招待,业务宣传招待,企业活动等,而招待费的使用数额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确定的会计核算体系,将招待
费科目定额记入费用科目,以便获取准确的财务报表。
最后,当招待费发生退费时,需要做撤销账簿登记。
招待费发生退费时,既要将招待
费科目对应的使用数额撤销记账,又要将招待费科目对应的结算金额(或财务管理费)撤
销记账,同时将现金收支加以登记。
新企业所得税法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从参加所得税培训开始,发现很多朋友对2008年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有疑问,以下是我个人的理解,欢迎朋友们探讨一下。
让我们先看一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原文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简单说这就是孰低原则,两个标准,哪个低就扣除哪个。
第一个标准是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第二个标准就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即利润表第一行主营业务收入)的5‰。
下面让我们举例说明一下,可能更加清楚。
例一:吉玛公司2008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企业实际入账业务招待费4万元。
标准一:4×60%=2.4万标准二:1000×5‰=5万2.4万小于5万,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2.4万,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2.4万=1.6万例二:吉玛公司2008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企业实际入账业务招待费10万元。
标准一:10×60%=6万标准二:1000×5‰=5万5万小于6万,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5万,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5万=5万那么接下来问题出现了,企业应该如何把握计算实际入账的业务招待费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呢?最好的比例是企业入账的业务招待费不要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120,约等于8.33‰。
还是举例说明。
例三:吉玛公司2008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企业实际入账业务招待费8.33万元。
标准一:8.33×60%=4.998万标准二:1000×5‰=5万4.998万小于5万,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4.998万,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33万-4.998万=3.332万再来讨论一下业务招待费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企业本来就盈利的情况下,企业只要有业务招待费就要负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三项费用处理的
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三项费用处理的差异比较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费用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会计科目。
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存在较多的差异,这造成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偏离较大,突出表现在纳税调整项目增多。
一、管理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凡属于管理费用的支出,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全额列支计入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或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
除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项目外,尚有以下几个主要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会计与税法对工资处理的差异的关键点是: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标准为: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业务招待费计提标准及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业务招待费计提标准及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业务招待费计提标准及扣除比例/(引自网友)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
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确定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
新所得税法影响业务招待费
新所得税法影响业务招待费引言最近,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所得税法,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业务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文将就新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影响进行介绍和分析。
1. 新所得税法概述新所得税法是我国税务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它对个人和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标准、税率、免税额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新所得税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改革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2. 业务招待费的定义业务招待费指的是企业为了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招待、请客、宴请、礼品赠送等费用。
在过去的税法中,企业可以将业务招待费作为成本进行抵扣,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新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整。
3. 新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影响在新所得税法中,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包括:3.1. 限额抵扣根据新法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只能在一定限额范围内抵扣。
具体限额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总体上不得超过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这意味着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确保不超过规定的限额。
3.2. 反映真实性和合理性根据新法规定,企业申报所得税时,需要对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反映。
这要求企业要通过准确的记录和合理的解释,证明业务招待费是出于正常的业务需要,而非浪费和滥用。
对于虚假申报的情况,税务部门将予以严厉处罚。
3.3. 税务审查的加强新所得税法还明确规定了税务审查的范围和力度,在业务招待费方面也不例外。
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包括对招待对象的身份、招待场所的合理性等进行调查和核实。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更加注意合规管理和记录,以防止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4. 企业应对策略面对新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影响,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4.1. 优化业务招待费用企业应重新评估业务招待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保证业务进行的同时,尽量降低招待费用的支出。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业务招待费应当与会议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分 别核算,不得将业务招待费列支为其他费用。
账务处理流程
业务招待费报销单的填写 与审批
会计人员根据报销单进行 账务处理
核对发票、收据等原始凭 证
确保业务招待费支出符合 税法规定
财务报表披露
业务招待费在财务 报表中作为管理费 用列示。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 表附注中披露业务 招待费的金额和计 算方法。
注意事项
扣除比例:企业 发生的与生产经 营活动有关的业 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 入的5‰。
扣除条件:与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 的业务招待费支 出才允许税前扣 除,非生产经营 活动相关的不得 扣除。
凭证要求:企业 应保留与业务招 待费支出相关的 充分、合理的证 明材料,如发票、 合同等凭证,以 证明业务招待费 的真实性。
政策解读与执行
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规定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解 读
业务招待费相关税收法规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与会计 处理的执行要求
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政策变化对企业的会计处理 产生影响
政策变化对企业税务合规性 产生影响
政策变化对企业的业务招待 费税前扣除产生影响
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成本和 利润产生影响
添加标题
防范税务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税务检查应对
了解税务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业务招待费发票、合同等,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与税务检查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解释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如果发现有不合规的情况,及时整改并补缴税款,避免更大的损失。
业务招待费的相关法规与政策
合法避税方法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业务招待费是会计处理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法有哪些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的经常发⽣的业务⽽⽀付的相关费⽤。
那么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呢?该如何进⾏会计处理呢?下⾯店铺⼩编就带您具体了解这些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据实列⽀,税法规定在⼀定的⽐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列⽀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产经营需要⽽宴请或⼯作餐的开⽀(2)因企业⽣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3)因企业⽣产经营需要⽽发⽣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的开⽀(4)因企业⽣产经营需要⽽发⽣的业务关系⼈员的差旅费开⽀。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会议费。
纳税⼈发⽣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进⾏归集,如果不按规定⽽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出隐藏在其他科⽬,不允许税前扣除。
⼀般来讲,外购礼品⽤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产或经过委托加⼯,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法⽀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出,与企业⽣产经营活动⽆关的职⼯福利、职⼯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产⽣的佣⾦、以及⽀付给个⼈的劳务⽀出都不得列⽀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管理费⽤”的⼆级科⽬“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出与资本性⽀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原则”等会计核算的⼀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准则应计⼊“长期待摊费⽤-开办费”,现⾏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产经营,取得营业收⼊时停⽌归集,并应当在开始⽣产经营的当⽉起⼀次计⼊⽣产经营当⽉的损益。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又到年底了,各个公司都少不了吃喝送礼,这就是所谓的“业务招待费”。
公司该如何处理?符合条件的业务招待费可按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多公司在业务招待费上出现一些问题,因此,税局也很喜欢查此类费用。
趁年底前,注意事项及风险?01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等业务中,合理需要而接待应酬而支付的费用。
注意: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解释,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标准。
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业务招待费涉及的财税问题依旧模糊不清,很多财务遇到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时,常常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那么,我们就对业务招待费涉及的财税问题进行解析。
02业务招待费范围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招待宴或工作餐、赠送纪念品、业务员的差旅费、景点参观、交通费以及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费用。
以下,税局常查的业务招待费,也是财务经常犯错的这些点,大家有需要的,拿起小本本做个笔记记录下来或者收藏也可~1所有的餐费≠业务招待费1)员工培训时合规餐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2)公司开董事会发生餐费,应计入董事会会费;3)影视公司因拍摄发生剧中餐费,应计入影视成本;4)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期间发生餐费,应计入工会经费;5)公司筹建期发生餐费,应计入开办费;6)以现金发放给员工餐补,应计入工资薪金。
2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1)委托加工、对公司形象、产品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2)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作为业务宣传费;3)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注意: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企业业务招待费会计及税务处理(5篇)
企业业务招待费会计及税务处理(5篇)第一篇:企业业务招待费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业务招待费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注意下列问题:(1)业务招待费核算的范围仅指交际应酬费用。
交际应酬费用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交际应酬有关的费用或对外馈赠的一次性消耗性礼品。
如餐饮费、娱乐费、烟、酒、茶、咖啡、食品、保健品等。
对于对外赠送的带有本公司标识(商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的等)的自产产品或专门制作的外购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若无任何公司标志,应作为捐赠支出。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以外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性质,不能对象化计入相关的资产及成本费用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不得在其他科目列支。
(3)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通常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对于投资收性公司,投资收益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应从销售或营业收入中扣减。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开办费的一部分,无比例限制,与开始生产经营额当期一次性扣除。
(5)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比例限制,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全额扣除。
(6)2007年底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结转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
允许在2008年至以后年度调减的金额与本期实际发生额的60%之和,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的5‰。
例1:某企业2008年度收入总额1000万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扣除限额=1000×5‰=5(万元)(2)实际发生额×60%=10×60%=6(万元)(3)纳税调增金额=10-5=5(万元)例2:某企业2008年度收入总额2000万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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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和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业务招待费几乎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永恒话题,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此都有一定的变化,我们在此进行一些总结和探讨。
一、会计方面
在会计方面,不论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原企业会计制度,在对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和处理方面是一致的。
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的一项支出,根据原制度“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以及新准则的基本准则,分别在不同的会计科目核算,如企业发生的管理或营业用的业务招待费,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企业为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列入“在建工程-业务招待费”;企业筹建期间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新准则下,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则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等等。
二、税法方面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
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实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销售(营业)收入相对较小的企业或者是处于业务拓展期的新办企业,按照原税法的规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做法,则会出现计算扣除限额小,大部分业务招待费都无法在税前扣除。
而在新税法下,可以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比例限额扣除的规定,同样对这类企业无优势可言。
对销售(营业)收入相对较多的企业,按原税法规定规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做法,计算扣除限额比较大,基本上能满足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支出。
而在新税法下,按业
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则意味着有40%的业务招待费用无法在税前扣除,对这类企业而言,实际上是扣除限额降低了。
因此,各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年末对所有会计科目下的业务招待费归集,与扣除限额标准比较,超过限额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均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
最后,业务招待费支出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真实发生。
在执行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招待客户的餐饮、住宿费以及香烟、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以及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证明资料,企业就必须提供有效的凭证和资料,证明其真实性等规定。
其中对于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费必须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详见国税函[2000]57号文),因此各企业在列支出业务招待费的时,必须遵循真实相关原则,还注意与会议费以及员工正常的福利费等其他费用区分开来,否则会造成列支的费用无法扣除,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
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