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2d69172e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3e.png)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a967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95.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为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制订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用《框架》指导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2005年1月17日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风险监管体系之一,通过规范和整合各类监管手段,突出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实现持续监管外资银行的目的。
本框架运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包括:衡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外资法人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骆驼评价体系(CAMELs);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风险评价体系(ROCA),以及评估母行支持意愿和能力的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SOSA);体现综合监管思路的并表监管方式(CCS);以快速反应及专业领域监管为核心的特别检查机制(SEG);实现总体风险分析和预警目的的非现场风险监测机制(OSG);防范新业务风险的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技术。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分两个层次实现:第一层次是对单家机构的监管循环;第二层次是在单家机构监管循环的基础上,贯彻并表监管意图的境内多家分支机构整体监管循环。
商业银行的金融准入和市场准入
![商业银行的金融准入和市场准入](https://img.taocdn.com/s3/m/0d2c081c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6a.png)
通过金融准入,可以有效防止不良金融机构的进入,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金融创新
金融准入能够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进行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法规
02
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概述
商业银行的金融准入和市场准入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5
CATALOGUE
目录
商业银行金融准入概述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概述商业银行金融准入与市场准入的比较商业银行金融准入与市场准入的案例分析商业银行金融准入与市场准入的未来发展
01
商业银行金融准入概述
保障金融稳定
金融准入能够有效防止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02
金融科技提高了准入标准,要求商业银行具备更高的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
1
2
3
商业银行在金融准入和市场准入上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压力,需要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和服务水平。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深化,商业银行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例如新兴市场和跨境业务等。
商业银行需要积极应对挑战,抓住机遇,加强创新和风险管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市场准入管理,可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优质机构的发展和创新。
VS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负责市场准入的监管。
法规体系
各国金融法规体系中都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规,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监管机构
03
商业银行金融准入与市场准入的比较
市场准入是指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开始经营业务的资格,包括设立、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40ee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12.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1999年4月24日银发[1999]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已经人民银行分行长季度例会计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平等竞争及合法、稳健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对金融机构及业务按照审慎原则实施监管。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管理,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法人机构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和改制计划;修改章程、机构更名、延期、升格、降格、迁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四)机构分设与合并事项;(五)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六)《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换发;(七)其他变更事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a9d560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42.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9•【文号】银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
![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2a42881a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4a.png)
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本规程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一、市场准入的程序规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规定,监管机构对申请人需要事先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之一进行受理、审查和决定:1.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2.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3.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4.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1)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应按银监会“1104工程”的要求,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在金融机构和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导入相关的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与纸质申请材料共同构成完整的申请材料。
(3)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受理申请书,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上述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为决定机关。
2.受理。
-1-(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根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人未能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在补正期满或收到不符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就该许可事项重新提出申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dcf7813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df.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银监办发[2009]253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53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现将《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与工作机制第三章工作项目与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有关监管工作制度,特就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城商行各级监管部门是指银行监管二部(以下简称银行二部)、银监局以及并表局、报告局。
并表局是指城商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报告局是指城商行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三条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法人监管为主导。
重点突出并表局在城商行属地法人机构监管中的主导性。
(二)以分类监管为主线。
在监管评级的基础上,实现“一行一策,分类监管”,增强城商行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以主监管员为核心。
充分发挥主监管员在信息汇集、风险监测、政策制定、监管行动、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四)以风险监管为重点。
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城商行真实风险状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商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五)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为目标。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机构的风险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59bbbd9ce2f0066f533229f.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9]143号)为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服务辐射功能,现对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政策做以下调整:一、已在省会(首府)城市设有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内的其他城市再申请设立下设分行和支行,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
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同城设立支行,不受数量指标控制。
二、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行政许可事项,改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批,审批结果应抄报银监会并抄送属地银监局。
三、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的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由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资本管理需要统筹调节、配置。
四、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发展、管理水平和拟设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内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科学制定分支机构设立规划。
经属地银监局初审同意,报银监会审核总体规划。
凡列入总体规划的事项,由拟地银监局根据申请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经营状况,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审批对单家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不再报银监会审签,也不再征求属地银监局的意见。
五、各银局在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加强与属地银监局(部门)的联动,并重点审查申请银行是否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不良资产比例、缺失准备充足水平、资本充足水平等重要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虽已发生但整改已达到监管部门要求;监管评级较好。
同时也要考虑拟下设分支行所在省(自治区)省会(首府)城市分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合规审慎经营情况。
六、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行和支行,仍由银监会根据监管评级和优化布局等要求进行审批。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c83b080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f8.png)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银保监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各银保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10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针对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上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
监管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银保监会统筹组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和质量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治理、信息科技风险和机构差异化要素。
2024年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e888d14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4a.png)
2024年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商业银行法最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____商业银行法》、《____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____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____商业银行法》和《____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北京银监局辖内中资银行市场准入验收实施办法
![北京银监局辖内中资银行市场准入验收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ee4b5ddbed5b9f3f80f1cde.png)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辖内中资银行市场准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银监发〔2013〕122号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营业机构:现将《北京银监局辖内中资银行市场准入验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8日北京银监局辖内中资银行市场准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监管透明度,规范行政许可管理,从便民原则和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出发,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等辖内中资银行。
第二章验收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按照“标准化、程序化、系统化、效能化”的要求,适时、适度的创新市场准入验收方法。
第四条市场准入验收采取现场或非现场两种验收方式。
第五条对辖内中资银行分行级及以上机构的申请设立和变更事项,应采取现场验收方式。
第六条对辖内中资银行支行级及以下机构的开业、迁址和升格事项,原则上采取非现场验收方式。
对机构设立时已经过验收的原址升格网点,开业审批时不再进行验收。
第七条非现场验收,是指通过查看申请机构报送的录像光盘方式,对拟开业机构网点门牌名称和地址、营业室、监控室、重要凭证保管室、计算机房等进行验收。
第八条对非现场验收的市场准入事项,北京银监局可进行现场抽查。
对虚报材料的银行,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酌情与其市场准入挂钩。
第三章验收内容第九条基本情况。
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机构准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机构准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0d70eb7551810a6f4248633.png)
XXX银行外汇业务机构准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原则 (1)第三章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1)第四章外汇业务市场退出管理 (3)第五章附则 (5)附件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统一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XXX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机构外汇业务的准入。
第三条分支行经营外汇业务需取得上级管理机构授权,其中即期结售汇业务还需向当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并在开办前由总行和开办机构分别向广西银监局和当地银监分局行文报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业务品种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即期结售汇、自营外汇买卖及代客外汇买卖等,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本行外汇业务机构准入实行“统一管理、逐级授权”的管理原则。
第三章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分支行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一)申办机构所在地外汇资源丰富,市场交易活跃,现有客户的结售汇需求较大。
(二)具有从事外汇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从业人员需符合《XXX 银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
(三)具有支持结售汇牌价接收与发送管理、结售汇业务处理电子化系统。
(四)具有可以登录外汇局业务系统、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所必备的电子、通讯设备。
(五)银监会、外汇局或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应有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内控制度齐全等。
(六)对申请办理对私结售汇业务的,还应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并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
银行在分行在银监局辖内设立异地支行市场准入事项实施办法
![银行在分行在银监局辖内设立异地支行市场准入事项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dd1d4cf7c1cfad6195fa776.png)
附件ⅩⅩ银行在ⅩⅩ分行在ⅩⅩ银监局辖内设立异地支行市场准入事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CEPA补充协议六,规范ⅩⅩ银行在ⅩⅩ分行在ⅩⅩ银监局辖内设立异地支行的市场准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CEPA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0〕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ⅩⅩ银行在ⅩⅩ分行”是指根据CEPA 协议中所界定的香港银行、澳门银行在ⅩⅩ省内设立的分行,或香港银行、澳门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银行在ⅩⅩ省内设立的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支行”是指ⅩⅩ银行在ⅩⅩ分行在ⅩⅩ银监局辖内,且与该分行非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划内设立的支行。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ⅩⅩ银监局按照下列原则审批ⅩⅩ银行在ⅩⅩ分行设立异地支行:(一)合理布局,适度竞争;(二)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完善拟设地银行业的服务;(四)风险可控,审慎经营。
第五条ⅩⅩ银行在ⅩⅩ分行在ⅩⅩ银监局辖内设立异地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ⅩⅩ省内设有分行且开业1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三)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在ⅩⅩ省内已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六)具有合格和充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七)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八)ⅩⅩ银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3f49de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02.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监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2005年12月30日)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
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
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商业银行的金融准入和市场准入
![商业银行的金融准入和市场准入](https://img.taocdn.com/s3/m/4bdb9d7c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f0.png)
定义
商业银行金融准入是指商业银行在设 立、合并、收购、终止等过程中,需 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获取 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过程。
特点
金融准入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前提 条件,具有法定性、监管性、规范性 和限制性等特点。
金融准入的重要性
保障金融安全
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通过金融准入,可以筛选出符合资质 的商业银行,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 融稳定。
准入监管比较
01
监管机构
金融准入的监管机构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而市场准入的监管机构为
企业所在行业的监管部门。
02 03
监管内容
金融准入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 ,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方 面。
监管力度
金融准入监管的力度较大,对违规行为有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而市场 准入监管的力度相对较小,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较轻。
国际合作对金融准入和市场准入的影响
01
国际合作可以促进商业银行的跨境业务发展,提高国
际竞争力。
02
国际合作可以加强商业银行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共同应对金融市场的挑战和风险。
03
国际合作需要商业银行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沟通与
协调,共同推动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市场准入的监管机构与法规
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是 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机构,负责制 定市场准入政策和相关法规,并负责对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进 行审查和批准。
VS
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 关于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法规和规章,如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这些法规和规章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 入标准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监管机 构实施市场准入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7c82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37.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和监管的需要,逐步统一和规范中外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现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应逐步减少分支机构层次,提升分支机构功能。
各商业银行要以“总行-分行-支行”的机构层级模式为目标,加大分支机构精简力度,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结合自身管理控制能力设置和调整分支机构。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要按季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各级分支机构增减变动情况,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年度分支机构精简和调整方案。
二、人民银行原则上不再受理各商业银行支行(不含支行)以下分支机构的增设申请。
对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总量过多、人均资产较少、地域分布不合理的,允许其对同城或在同一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城的同一层次分支机构进行结构调整。
对于各商业银行因同城范围结构调整而申请设立支行或分理处的,可按照机构迁址进行审批;对于因跨城范围结构调整而设立支行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除应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二)款除外)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外,还应要求申请银行提供被调整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关于撤销有关机构的批准文件。
对于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异地支行要求增设分支机构的,可按上述办法规定的条件批准其设立城区内支行。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2655605022aaea988f0f57.png)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 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资格准入制度
![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资格准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62b0d4e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c3.png)
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资格准入制度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资格准入制度1. 引言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监管的完善,第三方存管业务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37353ea76a20029bc642d2f.png)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目录总则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2)第三章审查 (5)第四章决定与送达 (8)第五章公示 (10)分则 (12)一、中资商业银行 (12)(一)机构 (12)(二)业务 (123)(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53)(四)邮政储蓄银行特别规定 (169)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169)(一)机构 (170)(二)业务 (309)(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335 (四)内部管理流程 (353)三、外资银行 (355)(一)机构 (355)(二)业务 (496)(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39)(四)附则 (553)四、信托公司 (554)(一)机构 (554)(二)业务 (602)(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622)(四)内部管理流程 (632)五、非银行金融机构 (635)(一)机构 (635)(二)业务 (79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817)(四)内部管理流程 (832)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相关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银监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银监局、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中国,银监,市场准入,工作,,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教育文库中查看更多范文。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目录
总则....................................1第一章一般规定............................1第二章申请与受理..........................2第三章审查................................4第四章决定与送达..........................6第五章公示................................8分则...................................9一、中资商业银行............................9(一)机构.................................9(二)业务...............................111(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40(四)邮政储蓄银行特别规定...............157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157(一)机构...............................157(二)业务...............................296(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22(四)内部管理流程.......................340三、外资银行..............................342(一)机构. (342)
1
(二)业务..............................457(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490(四)附则...............................501四、信托公
司..............................502(一)机构...............................502(二)业务...............................(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四)内部管理流程.......................五、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机构...............................(二)业务...............................(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四)内部管理流程.......................
2549570580583583741764779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相关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银监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银监局、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
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四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
1
政许可:
(一)由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三)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四)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人应按照本细则分则部分申请材料目录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应同时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为邮寄或当面递交至受理机关受理大厅或办公厅(室)。
电子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为通过银行业电子政务
传输系统提交。
申请材料中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邮寄地址。
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及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出示合法身份证件。
第八条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受理申请书,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2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2)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中国,银监,市场准入,工作,,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教育文库中查看更多范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3)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中国,银监,市场准入,工作,,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教育文库中查看更多范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4)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中国,银监,市场准入,工作,,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教育文库中查看更多范文。
最后,小编希望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不周到的地方请多谅解,更多相关的文章正在创作中,希望您定期关注。
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