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法与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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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C60)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法[1]
基本特点:
1)每立方米混凝土胶凝材料质量480±20kg;
2)水泥用量不低于42.5级,每立方米水泥质量不超过400kg;
3)砂率0.38~0.40,砂率尽量选小些,以降低粘度;
4)使用掺合料取代部分水泥,宜矿渣(10%~20%)与粉煤灰(10%~15%)复掺;
5)优先选用聚羧酸减水剂,并复配有相容性良好缓凝剂与消泡剂;
6)粗骨料粒径不应大于31.5mm,如果强度等级大于C60,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5mm;7)粗骨料的针片状含量不宜大于5.0%;
8)粗骨料的含泥量不应大于0.5%,泥块含量不宜大于0.2%;
9)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宜大于2.6;
10)细骨料含泥量不应大于2.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
3 基本规定
3.0.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设计要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规定。3.0.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合比设计应以干燥状态骨料为基准,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粗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2%。
3.0.3 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GB50010的规定。
3.0.4 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配制C15及其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可不受表3.0.4的限制。
表3.0.4 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
3.0.5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3.0.5-1的规定;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3.0.5-2的规定。
表3.0.5-1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
注:①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之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时,混凝土中水泥混合材和矿物掺合料用量之和应不大于按普通硅酸盐水泥用量20%计算混合材和矿物掺合料用量之和;
②对基础大体积混凝土,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和复合掺合料的最大掺量可增加5%;
③复合掺合料中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任一组分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表3.0.5-2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
②在复合掺合料中,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3.0.6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3.0.6的要求。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中混凝土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的快速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表3.0.6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3.0.7 长期处于潮湿或水位变动的寒冷和严寒环境、以及盐冻环境的混凝土应掺用引气剂。引气剂掺量应根据混凝土含气量要求经试验确定;掺用引气剂的混凝土最小含气量应符合表3.0.7的规定,最大不宜超过7.0%。
表 3.0.7 掺用引气剂的混凝土最小含气量
注:含气量为气体占混凝土体积的百分比。
3.0.8 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设计要求的工程,混凝土中最大碱含量不应大于3.0kg/m3,并宜掺用适量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对于矿物掺合料碱含量,粉煤灰碱含量可取实测值的1/6,粒化高炉矿渣粉碱含量可取实测值的1/2。
3.0.8混凝土耐久性设计[2]
限制每立方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的最低和最高用量,尽可能减水硅酸酸盐水泥用量。除此之外,还应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即要混凝土搅拌搅拌均匀、浇捣密实、加强养护,避免产生次生裂缝。
[2]
注:氯化物环境(Ⅲ和Ⅳ)对混凝土材料也有一定腐蚀作用,但主要是引起钢筋的严重锈蚀。反复冻融(Ⅱ)和其它化学介质对混凝土的冻蚀和腐蚀,也会间接促进钢筋锈蚀,有的并能直接引起钢筋锈蚀,但主要是对混凝土的损伤和破坏。
标准[3]对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胶凝材料最小用量作了如下规定:
[3]-3
注:1、对于氯盐环境(Ⅲ-D和Ⅳ-D),这一混凝土最大水胶比0.45宜降为0.40。
2、引气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与最大水胶比可按降低一个环境等级采用。
3、表中胶凝材料最小用量与骨料最大粒径约为20mm的混凝土相对应,当最大粒径较小或较大时需适当增减胶凝材料用量。
4、对于冻融和化学腐蚀环境下的薄壁构件,其水胶比宜适当低于表中对应的数值。
4 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
4.0.1 混凝土配制强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小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cu,0cu,k 1.645f f σ≥+
(4.0.1-1)
式中,f cu,o —混凝土配制强度,MPa ;
f cu,k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这里取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MPa ; σ—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
2.当设计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cu,0cu,k 1.15f f ≥
(4.0.1-2)
4.0.2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当具有近1个月~3个月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强度资料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应按下式计算:
σ=
(4.0.2)
式中,f cu ,i —第i 组的试件强度,MPa ;
m fcu —n 组试件的强度平均值,MPa ; n —试件组数,n 值应大于或者等于30。
对于强度等级不大于C30的混凝土:当σ计算值不小于3.0MPa 时,应按照计算结果取值;当σ计算值小于3.0MPa 时,σ应取3.0MPa 。对于强度等级大于C30且不大于C60的混凝土:当σ计算值不小于4.0MPa 时,应按照计算结果取值;当σ计算值小于4.0MPa 时,σ应取4.0MPa 。
2.当没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强度资料时,其强度标准差σ可按表4.0.2取值。
表4.0.2 标准差σ值 (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