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同意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何汶运任职资格的批复-绵银保监函〔2020〕138号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何汶运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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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何汶运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何汶运担任盐亭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申请材料(中华财险川发〔2020〕462号)收悉。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何汶运担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亭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督促其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3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高新支行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川银监复[2013]62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05
【实施日期】2013.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的批复
(川银监复〔2013〕624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分行《关于申请设立华夏银行绵阳高新支行筹建的请示》(华银成发〔2013〕408号)收悉。
经审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筹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筹建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9号“长兴城西.九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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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21
•【字号】绵银保监函〔2021〕47号
•【施行日期】202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绵阳市涪城支公司的申请材料(大地财保川发〔2021〕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准予开业。
核准黄灿担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二、该机构的营业地址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总部城1号楼1层。
三、该机构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四、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分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六、你公司应当自作出机构负责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七、请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2021年4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5.06
•【字号】绵银保监函〔2021〕52号
•【施行日期】2021.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绵阳市涪城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川人保财险发〔2021〕6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中路82号变更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中路82号1、3、4、
7、8楼。
二、请按《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1年5月6日。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邓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邓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23
•【字号】绵银保监函〔2021〕50号
•【施行日期】2021.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邓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关于邓敏拟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许可请示》(兴银川请〔2021〕3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邓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邓敏应在绵阳银保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绵阳银保监分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绵阳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4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谢德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谢德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3.15
•【字号】绵银保监复〔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谢德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你分行《关于谢德玲同志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工银绵发〔2021〕18号)收悉。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谢德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谢德玲应在绵阳银保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绵阳银保监分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绵阳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
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3月15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绵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绵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绵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12.01
【处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绵阳市
【处罚对象】谢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30 16:34:27
(谢菠)
(谢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绵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谢菠
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致使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承担经办和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7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2月1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邓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邓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23
•【字号】绵银保监函〔2021〕50号
•【施行日期】2021.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邓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关于邓敏拟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许可请示》(兴银川请〔2021〕3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邓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邓敏应在绵阳银保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绵阳银保监分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绵阳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4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绵银保监复〔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绵江农商行筹〔2020〕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60个分支机构开业(分支机构名录见附件)。
二、核准《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0000000元,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江油市太华路南段68号。
三、核准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核准以下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一)核准刘国平董事、董事长任职资格;(二)核准蔡君、陶明宗、何锋、贾玉安、宁久全董事任职资格;(三)核准罗浚铭、彭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四)核准蔡君行长任职资格;(五)核准胥志敏、巫祥均副行长任职资格;(六)核准陈军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七)核准王明奎风险与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任职资格;(八)核准杨梅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五、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之日即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之日。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债务由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王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王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1.16
•【字号】绵银保监函〔2020〕131号
•【施行日期】2020.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王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关于王锐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招银蓉字〔2020〕101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王锐应在绵阳银保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绵阳银保监分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绵阳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1月16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绵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绵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绵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256594890000
【处罚日期】2021.12.01
【处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绵阳市
【处罚对象】敬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30 16:34:27
(敬瀚)
(敬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绵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敬瀚
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承担经办和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绵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2月1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筹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绵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筹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等三家机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08]40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7.31
【实施日期】2008.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筹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等三家
机构的批复
(川保监复〔2008〕404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等三家中心支公司的请示
1 / 1。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戴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戴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5.11
•【字号】绵银保监函〔2021〕56号
•【施行日期】2021.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戴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关于戴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招银蓉字〔2021〕29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戴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戴鹰应在绵阳银保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绵阳银保监分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绵阳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该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5月11日。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东门分理处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东门分理处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绵银保监复〔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同意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东门分理处开业的批复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东门分理处开业的请示》(广贵银〔2020〕127号)收悉。
经审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东门分理处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学街194、196、198、200号。
二、批准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东门分理处由上级授权经营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当自绵阳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绵阳银保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绵阳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绵阳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绵阳银保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