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区见证取样细则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二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试行)一、见证取样制度1、每个单位工程设定1—____名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一定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
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人员不得担任。
见证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单位工程见证人设定后,建设单位用向承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
见证人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在资格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试验业务。
3、应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以下项目。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____天标养)。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试块、试件和材料。
(14)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5)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寻要进行仲裁时可采取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用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列入工程档案,承担有见证取样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____%,试验总次数在____次以下的不得少于____次。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检测(试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资格年检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管理第四条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分为两类: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
检测单位系指已取得“CMA”标志使用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从事承检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应用等经济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试验)机构。
企业试验室系指由在厦注册的施工或建材企业设置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测(试验)机构。
第五条检测单位可在以下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检测工作:1、建设工程以及工程所用的材料、构件、制品以及有关设备等的质量检测(试验)工作;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鉴定和质量纠纷的检测工作;3、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估工作;4、从事检测试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六条企业试验室是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承担本企业承建(包括总包)的工程质量检测或本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企业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检验能力(见附录A);企业配置其他检测手段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检测单位、企业试验室应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见证取样实施细则
道路、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电力、燃气管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及送检实施细则编制人:审批人:目录一、编制说明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及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三、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四、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五、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等材料的取样制作要求六、监理见证工序内容六、监理见证取样主要内容及控制要点七、控制要点及目标值九、关于同条件试件养护相关要求摘要一、编制说明1、编制说明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合同及文件要求,三条道路、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电力、燃气管线、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本工程的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为规范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见证取样及送检实施细则》。
由于施工图变更等原因,本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现场实际及有关规定不符现象,届时,各方另行协商完善。
2、编制依据本计划编制依据下列法规、文件的规定、精神: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DB11/T382-2017、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监[2000]211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北京建筑材料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规定>(试行)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至具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程序及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1、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合同范围内需要做的材料及构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取数量的100%;按规定下列原材料、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1、道路工程部分(1)路基土石方填筑用回填料;(2)路基边坡支护进场工程原材料材料见证取样;(3)路基浆砌石挡墙、浆砌石排水边沟进场原材料、砂浆试块;(4)二灰料及沥青混凝土等。
厦门新见证取样细则
厦门新见证取样细则一、目的与原则1.1目的:为了确保厦门新见证取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制定本细则。
1.2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科学方法的原则,保证取样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二、取样人员2.1取样人员的资质:取样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2.2取样人员的责任:取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取样过程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取样方法3.1取样计划:根据需要确定取样点和取样次数,并编制取样计划。
3.2取样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取样标准。
3.3取样工具:选择合适的取样工具,保证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取样过程:取样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避免任何可能对取样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
四、取样记录4.1取样记录的内容:取样记录应包括取样地点、取样时间、取样人员信息、取样工具、取样方法等。
4.2取样记录的保存:取样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可供需要时进行查阅和核对。
4.3取样记录的保密性:取样记录应严格保密,确保取样结果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五、取样检测5.1取样前检测:在进行取样前,应对取样工具进行检测,确保取样工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取样后检测:对取样的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3取样检测结果的反馈:将取样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个人,以便进一步的处理和分析。
六、结果认定和评价6.1结果认定的标准:根据取样结果分析和判断,确定取样是否符合要求。
6.2结果评价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取样结果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6.3结果认定和评价的责任:取样人员应对取样结果的认定和评价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违规处理7.1违规行为:违反本细则的各项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资料、篡改取样记录等。
7.2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八、附则8.1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厦门新见证所有。
8.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实施细则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实施细则第一节水泥取样1、引用标准GB175-1999硅酸盐水泥、平凡硅酸盐水泥2、验收批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3、一般试验项目安定性、强度、标准调度用水量、凝聚时间、细度等。
4、填写委托单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取样时间、代表数量、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出厂编号日期或进场日期、要求检测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证号等。
第二节建筑用石取样1、引用标准JGJ53-92《平凡舲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2、验收批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至现场的,以400立方米或60O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立方米或300t为一验收批。
缺陷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3、取样方法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安以下规定执行: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匀称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匀称分布的五各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8份石子,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轮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一样的石子16份,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一般不少于60kg.4、一般试验项目筛分析、表观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积累密度。
5、填写委托单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取样时间、代表数量、生产厂家、产地、品种强度、要求检测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证号等。
第三节建筑用砂取样1、引用标准JGJ52-92《平凡舲用砂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2、验收批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至现场的,以400立方米或60O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立方米或300t为一验收批。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证取样管理工作,保障取样的真实、准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证取样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食品、医药等领域。
第三条见证取样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执行,确保取样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见证取样管理应注重取样人员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提高取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保障取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强化对取样设备和取样现场的监督,确保取样工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对取样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取样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过程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二章取样方法第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具体的取样对象确定取样方法,确保取样的全面、公正、准确。
第十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保证取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取样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应根据不同的取样场所和条件,选择适合的操作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控制,确保取样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取样流程第十四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计划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取样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取样点和取样量。
第十六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进行取样设备的准备和校准,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取样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
第十八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现场进行布置和操作,确保取样的实时监控和记录。
第十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样品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
第四章取样记录第二十条见证取样应建立完善的取样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的所有相关信息和数据。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目录1 见证取样送检范围 02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03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04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频率与方法 (1)4.1 水泥 (1)4.2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2)4.2.1 钢筋原材料 (2)4.2.2 钢筋焊接 (2)4.2.2.1 闪光对焊 (2)4.2.2.2 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 (3)4.2.2.3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 (3)4.2.2.4 钢筋机械连接 (3)4.2.2.5 钢筋焊接骨架及焊接网 (4)4.3 砂、石 (4)4.4 混凝土、砂浆性能 (5)4.4.1 混凝土抗压强度 (5)4.4.2 混凝土抗渗 (6)4.4.3 混凝土抗折强度 (6)4.4.4 混凝土配合比 (7)4.4.5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 (7)4.4.6 砂浆配合比 (7)4.5 简易土工 (8)4.6 混凝土掺加剂 (8)4.6.1 混凝土外加剂 (8)4.6.2 粉煤灰 (9)4.7 沥青、沥青混合料 (9)4.7.2 沥青混合料 (9)4.8 预应力钢材、锚夹具 (10)4.8.1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10)4.8.2 预应力锚、夹具 (10)4.9 钢结构工程用钢材、连接件 (11)4.9.1 钢结构工程用钢材 (11)4.9.2 网架节点承载力 (11)4.9.3 高强螺栓连接副 (12)4.10 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12)4.10.1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系统 (12)4.10.2 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13)4.10.3 硬质泡沫聚氨酯系统 (13)4.10.4 保温砂浆同条件试块 (13)4.10.5 门窗 (14)4.11 室内环境监测 (14)4.11.1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 (14)4.11.2 人造木板 (15)4.1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涂料 (15)4.11.4 胶粘剂 (15)4.11.5 天然花岗岩石材、瓷质砖 (15)4.12 建筑水电 (15)4.12.1 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管件 (15)4.12.2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U-PVC)管材、管件 (16)4.12.3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 (16)4.12.4 电工套管 (17)4.12.5 电线电缆 (17)4.12.6 低压配电箱 (17)4.12.7 开关、插座 (18)4.13 墙体、屋面材料 (18)4.13.2 砖 (18)4.13.3 瓦 (18)4.14 饰面材料 (19)4.14.1 饰面石材 (19)4.14.2 陶瓷砖 (19)4.14.3 建筑涂料 (19)4.15 防水材料 (20)4.15.1 防水涂料 (20)4.15.2 防水卷材 (21)4.15.3 高分子防水材料 (21)4.16 门窗物理性能 (22)4.17 混凝土路面砖 (22)4.18 混凝土路缘石 (22)4.19 建筑石灰 (23)4.19.1 建筑生石灰 (23)4.19.2 建筑生石灰粉 (23)4.19.3 建筑消石灰粉 (23)1 见证取样送检范围1.1 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经过充分调研和讨论,制定了以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中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材料、构件等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二、见证人员的资质要求1.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建设工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 见证人员应参加并通过建设工程见证人员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三、取样方法与要求1. 取样应在有关标准或规范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确保取样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2. 取样时应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
3. 采用抽样方法时,应确保抽样的随机性和代表性。
4. 取样人员应填写取样记录,包括取样地点、时间、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见证取样的程序1. 工程施工方应提前通知有关检测单位,并邀请见证人员参与取样过程。
2. 见证人员应及时到达取样现场,核对取样计划和具体取样的材料、构件等。
3. 见证人员应仔细观察取样过程,确保取样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 见证人员可以要求重新取样或增加取样量,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5. 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报告,包括见证地点、时间、人员等相关信息,并签字确认。
五、送检要求1. 建设工程施工方应按照检测单位的要求,妥善包装好取样材料,并填写送检单。
2. 建设工程施工方应及时将取样送检给指定的检测单位,确保送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检测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工作,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六、责任与处罚1. 取样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取样并上报相关单位。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记过、罚款、取消见证资格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或补充,将另行通知并修订。
审核人:时间:批准人:时间:。
厦门市见证取样规定文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臵规定:(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见证取样送检办法[全]
见证取样送检办法1目的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材料试验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对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做如下规定。
2见证取样实施办法2.1、项目部应将检测工作负责人的名单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并在对有见证取样要求的建筑材料抽取试样前通知监理单位对其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项目部取样人员在试样的抽取、封样、送检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
2.2、试样取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取样或更换已取定的试样,取样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填写《材料试验委托单》(附表)2.3、项目部取样人员在从试样抽取到试样与检测机构交接完毕的全过程中,应与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共同对试样进行监控,以保证试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其所取试样的代表性和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3检验批及取样要求3.1钢材一般按每一规格、每一炉批号的60吨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检验批论。
每检验批取一组试件,每组试件取3根长度大于400mm的钢筋,并且从不同件数的钢筋中部取样;3.2钢筋焊接①钢筋闪光对焊接头一般每规格每300个接头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检验批论。
每检验批随机取6个试件送检;②钢筋电弧焊接头一般每规格每300个接头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检验批论。
每检验批随机取3个试件送检;3.3砂一般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检验项目。
一般工程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3个项目的检测。
对重要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如: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水率、吸水率、坚固性、碱活性、有机质含量等项目。
取样。
每验收批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一组样品。
取样时要有见证人在场。
取样的量(kg)o一般项目的检验每批最少取样20kg o如需增加检验项目,还应按照规范要求增加样品的取样量。
某综合楼监理见证取样监理细则
某综合楼监理见证取样监理细则一、引言为保障综合楼的建设质量,确保监理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综合楼监理见证取样监理工作,旨在确保施工材料和施工质量的合格性。
二、监理见证取样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通过监理见证取样,确保施工材料和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原则:a.全程见证:监理对施工的始终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包括施工材料的验收和现场取样。
b.公平公正:监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取样监理。
c.全面检查:监理在取样时,应全面检查,确保取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d.技术专业: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监理见证取样的程序和要求1.建立监理现场见证取样人员名册,确保监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2.按照项目需求和监理计划,制定监理见证取样工作计划,并提前通知相关施工方和监理方。
3.确定监理见证取样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包括施工材料验收前、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前的取样。
4.监理人员应在监理见证取样前,了解相关施工材料的技术标准和验收要求,以便准确判断施工材料的合格性。
5.按照监理见证取样工作计划,监理人员应全程见证取样过程,并记录取样过程的详细情况、取样位置、数量和目的等信息。
6.监理人员在取样时,应与相关施工方人员一同进行,共同确认取样的材料,并对取样的材料进行封存和编号。
7.取样结束后,监理人员应将取样材料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和评价意见。
8.根据检测结果,监理人员应及时向相关施工方和监理方提供报告,并对不合格的施工材料提出整改要求。
9.监理人员在整个见证取样过程中,应保密相关信息,严禁泄露取样结果和评价意见。
四、监理见证取样的责任和权益1.监理人员在见证取样过程中,负有监督责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取样,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监理人员对取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有监督责任,必须在取样过程中全面检查相关施工材料,防止施工方使用不合格材料。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模版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细则旨在规范见证取样送样的操作流程,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适用于各种见证取样送样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操作规范。
二、术语和定义1. 见证取样:由见证人员亲自参与和监督的样品取样过程。
2. 送样:将取得的样品送交到指定的实验室或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或分析。
三、操作流程1. 见证取样:(1)见证人员应事先了解被见证单位的样品取样计划和要求;(2)见证人员应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见证取样工具,如采样器、容器等;(3)见证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与被见证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和确认,确保取样过程的顺利进行;(4)见证人员应监督和记录整个取样过程,确保取样的公正、科学和可靠;(5)在取样完成后,见证人员应核对取样样品的标识和数量,并与被见证单位的工作人员签署样品接收确认书。
2. 送样:(1)将取样样品按照被见证单位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包装和标识;(2)填写送样单,并注明取样地点、时间、见证人员等相关信息;(3)将取样样品送交到指定的实验室或相关部门;(4)与实验室或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取得相应的收样凭证;(5)及时将收样凭证和送样单归档,保留相关的样品信息和记录。
四、见证取样注意事项1.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取样过程和操作流程;2. 见证人员应按照被见证单位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取样工具和容器;3. 见证人员应随时保持观察和监督,并记录取样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操作细节;4. 见证人员应与被见证单位的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解决问题和解答疑问;5. 见证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和样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五、送样注意事项1. 送样人员应确保正确填写送样单,准确记录取样地点、时间和见证人员等相关信息;2. 送样人员应按照被见证单位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包装和标识,以防止样品的损坏或交叉污染;3. 送样人员应及时将取样样品送交到指定的实验室或相关部门;4. 送样人员应与实验室或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取得相应的收样凭证,以确认样品的交接和接受情况;5. 送样人员应将收样凭证和送样单归档,保留相关的样品信息和记录。
砼见证取样细则范本
砼见证取样细则范本
以下是关于砼见证取样的一般细则参考:
1. 资质要求:取样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熟悉取样操作流程和标准。
2. 取样地点确定:根据需要取样的具体位置和要求,确定取样点。
3. 准备工具和设备:取样人员应确保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准备完备,包括采样容器、刷子、水桶、铁锤、铁钳等。
4. 安全措施:在进行取样操作前,应确保现场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佩戴好安全帽、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5. 取样操作:根据要求,清洁和准备好取样点,然后进行取样。
取样操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6. 取样数量和方法:根据需要,确定取样的数量和方法。
常见的取样方法包括抽样、磨样、抠样等。
7. 取样记录:在进行取样操作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每个样品的信息,包括取样点、取样时间、取样人员等。
8. 标识和保存:取样完成后,应及时将样品进行标识并妥善保存,以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9. 运输和送检:对于需要送检的样品,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包装和运输,并及时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0. 报告和结果反馈:一旦检测结果出来,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反馈,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以上是一般的砼见证取样细则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见证取样实施方案
见证取样实施方案
(一)见证取样的范围
主要包括钢筋及焊接试件,直螺纹连接试件,玻璃幕,钢结构,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水泥,防水卷材等项目。
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后还将根据实际工程图纸及现场需要适当调整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二)对见证取样的要求
承包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员对取样过程进行监督,并与承包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检测单位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时,首先要通知工程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三)对见证人员的要求
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具有施工试验专业知识的监理人员;
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四)见证人员职责。
见证取样工作制度范本
见证取样工作制度范本
1. 目的:本制度旨在保证取样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确保取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取样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3. 工作职责:
3.1. 取样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取样工作,确保取样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3.2. 见证人员:负责监督和见证取样过程,确保取样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3. 检测人员:负责对取样结果进行检测分析,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规范操作:
4.1. 取样前准备:取样人员应事先查阅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取样的目的、方法和要求。
4.2. 取样设备校准:取样设备应在使用前进行校准,确保准确度和稳定性。
4.3. 取样方法和程序:根据要求选择适当的取样方法和程序,确保取样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4.4. 取样记录和标识:取样时应按要求记录取样信息,并进行标识,确保取样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4.5. 见证和监督:见证人员应在取样过程中全程监督并记录关键环节,确保取样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6. 取样样品处理:取样后,样品应妥善保存、封存,并按要求送交检测实验室。
4.7. 取样结果分析:检测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取样结果进行分析,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 违规处理:
5.1. 对于故意或严重违反取样工作制度的人员,将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5.2. 对于因疏忽或轻微违规导致的错误,可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重新进行取样工作。
本制度为参考制度,具体制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范本(2篇)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范本一、绪论为确保取样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见证取样送样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取样工作。
二、取样方法1. 取样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和证书,具备取样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取样前,应检查取样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确保取样过程不会对样品产生污染或损害。
3. 取样人员应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包括手套、口罩、帽子等,以减少人为污染的可能性。
4. 取样时应根据取样的目的和要求,在统一的取样点进行,避免取样点的选择和位置带来的偏差。
5. 取样时应遵循统一的取样流程和方法,确保每个样品的取样量和取样位置的一致性。
6. 取样时应仔细记录有关信息,包括取样时间、地点、天气等环境条件,以便后续分析和判断。
三、取样设备和容器1. 取样设备应经过合格的校准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取样设备应与待取样品相容,不产生反应或污染。
3. 取样容器应具备密封性和耐腐蚀性,确保样品在取样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外界条件的影响。
4. 取样容器应在取样前进行内部清洁和消毒,以防止污染。
四、取样程序1. 取样前应进行若干次预冲,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一致性。
2. 取样人员应根据取样工作的要求,确定所需的取样量和取样频率。
3. 取样时应选择合适的方法和工具,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4. 取样时应根据不同的取样对象,采用不同的取样方式,如表面取样、深度取样等。
5. 取样时应避免取样工具直接接触样品,以减少人为污染的可能性。
6. 取样后应立即进行样品的封存和标识,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追踪性。
五、取样现场管理1. 取样现场应干净整洁,无异味和污染源,以确保取样的可靠性和环境的安全性。
2. 取样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标识和指示牌,明确取样区域和注意事项。
3. 取样时应避免人员的交叉污染,确保每个取样点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4. 取样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样品收集区域和存储区域,确保样品的安全、有序和可追溯。
六、取样记录和报告1. 取样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有关取样的信息,包括取样点的编号、位置、取样时间、环境条件等。
建筑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抽样规则
代表数量:50t,取10Kg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拉伸性能、不透水性、低温弯折性、撕裂强度
代表数量:10000㎡,取1.5㎡
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
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不透水性、低温柔性、固体含量、干燥时间、耐热性
代表数量:5t,取2Kg
土
土
击实试验(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率)、压实系数、干密度、含水率、湿密度
代表数量:为60t,
2根(长500mm,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mm)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铝型材
砌筑材料
烧结普通砖
抗压强度、冻融试验、吸水率、饱和系数
代表数量:15万块,取12块
蒸压灰砂砖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代表数量:10万块,取12块
粉煤灰砖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抗压强度、干体积密度
代表数量:1万块,取18小块(每大块切3小块)
普通减水剂
引气减水剂
引气剂
泵送剂
减水率,泌水率比、抗压强度比、坍落度及1h经时变化量
早强剂
泌水率比、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
缓凝剂
膨胀剂
细度、凝结时间、抗压强度比、50次冻融强度损失率比
150kg×掺量为实际送的量
防冻剂
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
金属材料
热轧光圆钢筋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弯·曲性能、重量偏差
代表数量:为60t,
取5根500mm,
2根300mm
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冷轧带肋钢筋
钢筋机械连接件
抗拉强度
代表数量:≤500个,
3根500mm
钢筋焊接件
焊缝长度、抗拉强度R、断裂位置
厦门见证取样送检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墙体材料;(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 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见证取样方案
4.及时性:确保取样及送检工作及时完成,不影响工程进度。
三、取样范围与要求
1.取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材、混凝土、砌体、装饰材料等所有工程用材料及构件。
2.取样要求:依据相关标准,确保取样数量、方法、频次符合规范,保证样品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2.设备管理:确保取样工具、设备完好,量值准确;
3.质量监督:加强对取样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资料归档:将取样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八、总结
本见证取样方案旨在确保本项目取样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提高工程质量。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共同为工程质量保驾护航。
-双方确认: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样品无误。
4.送检流程:
-快速送检:取样后尽快将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检测委托:填写检测委托单,明确检测项目、标准和方法。
-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报告需有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见证取样人员职责
1.取样人员:负责样品的抽取、封存和送检工作,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取样记录:取样人员需详细记录取样过程,包括取样时间、地点、方法、数量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4.样品送检:取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确保样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不受损坏、污染;
5.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并由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七、取样工作质量控制
1.人员培训:对参与取样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三、取样范围及要求
1.取样范围:本项目所有涉及工程质量检验、检准、规范进行取样,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见证取样比例
45 砂相对密度 46 级配碎石最大 干密度
JTG E40-2007
1、柱基:抽取柱基总数的10%,但不少于5个; 2、基槽和管沟回填:每 层按100~500m2取样1组,但每层不少于1组;3、基坑和室内回填:每层 按400~900m2取样1组,但每层不少于1组;4、场地平整填方:每层按 400~900m2取样1组,但每层不少于1组;(二)地基:对灰土地基、砂和 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 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 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19
GB/T11968-2006
6块 不切割,每一样品上需标注加气方向
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砌块。代表数量:10000块
20 干压陶瓷砖 21 混凝土路面砖 22 岩石抗压 24 玻璃马赛克 25 26 27 28 聚合物水泥防 水涂料 聚氨酯防水涂 料 聚合物乳液防 水涂料 水乳型沥青防 水涂料
厦门市XX工程建设技术公司检测部 工程材料检测样品须知
序 号 样品名称 依据标准 GB175-2007 JGJ52-2006 JGJ52-2006 GB1596-2005 JGJ55-2000 样品要求 样品数量:≥12Kg,无污染,无受潮 样品数量:≥20Kg,无污染 样品数量:≥30Kg,无污染 样品数量:≥12Kg,无污染,无受潮 普通砼:水泥≥40Kg,砂≥50Kg,石≥60Kg; 抗渗砼:水泥≥60Kg,砂≥80Kg,石≥100Kg; 抗折砼:水泥≥100Kg,砂≥120Kg,石≥150Kg; 送检频率 代表数量200T。以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 取,也可从20个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经混合均匀后组成,总量至少12Kg 。 代表数量400M3。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 工具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代表数量400M3。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 工具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代表数量200T。 按设计强度每个等级各送一组,且同种水泥、砂、石等。 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 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 次数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注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 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等等。 同抗压(根据施工要求) 每天或铺筑200m3砼(机场400m3),应同时制作二组试件,龄期应分别为7d 和28dm;每铺筑1000或2000m3砼应增做一组试件,用于检查后期强度,龄期 不应小于90d;当普通水泥砼的7天强度达不到28天(换算成标准养护条件 的强度)强度的60%(矿渣水泥砼为50%)时,应检查分析原因,并对砼的配合 比作适当修正. 按设计强度每个等级各送一组,且同种水泥、砂、石等。 根据施工要求 新 新 备注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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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墙体材料;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
(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
(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四)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第六条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七条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应包含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
和送检计划表》(见附件1)。
检测单位将检测合同报送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查。
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将通过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案的检测合同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签订检测合同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到检测单位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等确认人员身份的信息,以便检测单位对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进行身份核实。
第九条取样员、兼职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建设与管理局进行变更,变更后凭变更证明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单位,并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备案。
检测单位应通过监理企业资质备案及信用信息系统和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分别核查该项目的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备案一致,若不一致应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条实施见证取样前,监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以邮件等电子信息通知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携带委托单、样品标识,委托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填写,委托单应含样品相关信息,注明取样时间及地点、代表数量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在取样后在委托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见证人、旁证人员核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见证员、取样员、旁
证人员应在试样上作出与委托单一致的唯一性标识(可采取暗纹标识识别),标识应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
每次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表(见附件2)及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3),取样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见附件4)。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填写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需留置工地现场的样品,待样品符合搬运条件时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即可搬运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对于采用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进行旁证,且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在旁证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的,应中止旁证,并报告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七条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7)规定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8)规定的内容对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监督组在开工条件、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及结构验收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频次为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在施工过程阶段重点核查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及督促责任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在结构验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是否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对检测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监督抽查,每月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核查旁证实施及检测不合格上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旁证的,对检测单位和旁证人员分别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取样、见证、旁证的,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区监督站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监理工程师:见证员:
监理单位
注明: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附件2:见证取样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本表一式两份,分别归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技术档案。
8
附件3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注: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9
附件4:
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
共页第页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签约的检测单位: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试验人员(取样员):
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见证员):
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监理单位人员确认相关信息属实后签章。
附件5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注:此表由检测单位填写汇总人:
11
附件6:
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建造师或项目管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抽查人员(签字):
附件7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对上述内容有无异议: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
监督抽查人员(签字):
附件8:
检测单位见证取样旁证抽查表
对上述事实有无异议:
试验室(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检测单位:
监督抽查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