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排水设计手册》(第三版)第六章建筑消防编制介绍——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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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节编制人员 主要为第二版参编专家,各节根据需要由主要撰写专家进行人 员调整。 6.2增加人员:广州珠江外资设计院 王红玉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岑洪金 中国建筑设计院 赵昕 中国民航设计院 衣兰凯 6.3节增加人员 五洲院 李冶婷 天消所 宋波 杨丙杰 川消所 张文华 冯小军 江苏筑森院 龚飞雪
主要内容
一、编制简介 二、6.2概述及消防设施的设置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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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6章 编制简介 1.编制背景 (第一版)1992年出版 (第二版)2008年出版 (第三版)2018年出版 2014年后,主要消防设计规范陆续颁布实施,《建规》、《 水消 规》、《喷规》、《车规》等。 第二版已不能适应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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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是对过往工程经验的总结,难以全面覆盖其后的工程及技 术发展,鉴于我国现行规范的编制体制,其自身的缺陷也是难以 避免的,设计人应以开放的心态认识这一事实,在执行现行规范 的前提下,在工程设计中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设计创新,为规范 的提高完善及调整提供工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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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灭火系统选择 《建规》规定了各种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见表6.1-2,表6.1-3, 表6.1-4。 《车规》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需设置的灭火系统, 见表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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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8.1中规定的消防设施
序号 1 消防设置 市政消火栓 条文号 8.1.2 设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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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概述及消防设施的设置 6.1.1概述 1、本章编写以国家现行规范为依据,其内容涉及的灭火系统及相 应的标准见表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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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系统及设计规范一览表
序号 1 灭火系统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表6.1-1
规范名称及编号 备注 简称《建规》 简称《消规》 简称《车规》 简称《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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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消防设施的设置 灭火系统选择的依据是《建规》,《建规》规定了何种场合何 种条件下设置何种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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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分类 在设计一个工程项目之前,首先要进行工程分类,以便 确定设计依据。 如果该工程是《建规》1.0.2条中规定的7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则依据《建规》 设计,如果该工程不包括在《建规》的适用范围内,则要依 据该工程所属行业的专用规范设计。 在确定工程项目适用于《建规》涵盖的范围后,应由建 筑专业确定工程项目的建筑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3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 火系统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ECS263:2009
表6.1-2
备注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 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
2
室外消火栓
8.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
3
水泵接合器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均应设置 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下列建筑应设: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超过4层的厂房和仓库; 其他高层建筑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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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厂房和仓库,应由工艺和建筑专业确定生产或储存的火灾 危险性分类。 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建规》表3.1.1分类。 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建规》表3.1.3分类。 民用建筑则根据《建规》表5.1.1进行分类。 对工程项目进行建筑分类后,才能正确地进行灭火系统的选择 及设计。
8.大空间智能性主动灭火系统 保留《第二版》内容不变。 9.6.5水喷雾及细水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部分内容不变,细水雾系统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 规范》GB50898-2013重新编写。 上述两个系统均增加了工程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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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二版》内容基本不变,有个别字句调整。 11.6.7节泡沫灭火系统 根据《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对 涉及汽车库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措施进行适应性调整。同时因为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删除闭式泡沫-水喷淋系 统的规定,因此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执行《泡沫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50151。系统作用面积按照465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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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及出版过程 2017年3月,青岛编制启动会 2017年8月,苏州,全体编委编制会议 2018年5月,青岛第三次编委会议 2018年11月,为配合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研究分会成10 周年,赶印700册,参会设计人员人手一套。 2018年12月~2019年6月最后改错、核对,印刷、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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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气体灭火系统 根据国内外最新产品技术资料,在(第二版)的基础上,进 行个别调整、充实。 增加探火管灭火装置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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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建筑灭火器配置 根据规范送审稿对《第二版》内容调整。 14.6.10厨房设备自动灭火装置 本节为新增内容,根据涉及该系统的现行行业标准及地方标 准编写。 15.6.11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为新增内容,根据规范印刷稿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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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编写。 撰写结构与《第二版》基本一致,保留《第二版》中“水消规” 没有改变规定的部分,对“水消规”的新规定进行说明与解读, 对选泵、控制等内容进行了专门说明及编制。 对《第二版》中列举的工程实例进行了适应性梳理,修改其 与“水消规”不符的部分。 更换“消防设计说明书”工程实例。《第二版》工程实例说 明书为“广州珠江新城西塔”,《第三版》为“南海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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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是最低要求,设计时不得降低规范中规定的相关标准。鉴 于消防设计的终身负责制,设计应可靠、清晰、有效。在规范之 间,规范条文之间,条文和条文说明之间如果发生理解方面的歧 义,应按最可靠的无争议的方式设计,避免产生漏洞,以应对发 生火灾事故时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设计人应懂得保护自己,不 建议设计主动或在外界压力下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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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 统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送审稿)GB50XXX-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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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6.1-1中列出了《建规》所有提及的灭火系统,近10余年来, 大空间智能主动灭火系统应用较多,也一并列入。 2.本手册编制过程中,《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体系统设计规定》尚在报批中,编制按 最新内容撰写,此两规范正式实施后,应以公布实施的版本为准。 3.厨房灭火系统暂时按四川省地方标准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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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灭火系统的设计依据主要为表6.1-1中所列相关规范,同时应 遵照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设计 文件。 设计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遵守,特别是强制性条文,不得 违犯。技术规程是指引类规定,根据需要选择使用,一旦作为设 计依据,便具有法律效力。 设计手册、技术指南、技术措施等为参考书籍,不应在设计文 件中列为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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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范执行原则: 通用规范高于专用规范 时间近的优先于时间远的 条文优先于条文说明 当出现规范间多重冲撞,设计无法确定时,由消防管理部门按程 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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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服从应急管理部及属地消防管理部门的管理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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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防评审 《建规》1.0.6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 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 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根据本条规定,国内高度超过250m以上的建筑由应急管理部组织 专家评审会(以前称为论证会),评审会形成的意见作为属地消 防部门审查的依据,也作为设计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 准
4 5 6
水喷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7 8 9 10
泡沫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建筑灭火器 厨房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送审稿)GB50140-201X 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51/T592-2006。 四川省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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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现行规范规定难以涵盖某种建筑的防火设计时,也应由评审 会解决。 设计方应了解评审程序,当设计出现按现行规范难以操作的情 况时,应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由业主方报属地消防管理部门。 属地消防管理部门根据问题性质,可组织消防专项审查。涉及规 范难以覆盖的情况时,则应上报至省一级消防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设计方则应积极配合业主通过评审后再行设计。 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由应急管理部指定专家及属地专家组 成专家组进行消防评审。
5、《建规》是通用规范,其他为专用规范,在何种场所何 种条件下设置何种灭火系统由《建规》规定,各系统如何设置则 由系统的专用规范规定。 专用规范也有两类,一类是各灭火系统的规范,另一类是某 种场所的规范,如《车规》。因建筑内多设有车库,车库与建筑 本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故本章涵盖《车规》的灭火设计,其他 特定场所的灭火设计不予涉及,设计人可依据其他专用规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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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结构 与《第二版》相比,章节结构不变,增加两节内容: 6.10厨房设备自动灭火系统 6.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也即《第二版》为6.1~6.9,《第三版》为6.1~6.11,除6.1为 概述外,共涉及10个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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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概述及消防设施的设置 该节除充实更新《第二版》表6.1-1外,全部为新撰写内容。 介绍了第6章涵盖的灭火系统。灭火系统入选原则基本以《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提及的系统为准,《建规》述及的灭 火系统进入手册,无涉及不入选,例外是,《第二版》包含的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保留在《第三版》;6.8增加了 探火管灭火装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涉及的各灭火系统在相应章节中体现。 对设计如何执行规范进行了论述,并说明了消防评审(论 证)的程序。 说明了消防设施的设置及灭火系统的选择原则,对《建规》 规定的消防设施的相关条文及设置场所进行了对应性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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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自动喷水 根据新修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对危险等级、喷水强度、作用面积进行了全面调整; 增加了旋转 喷头内容; 修改了管道长度沿程阻力损失计算公式; 增加了高架 库、汽车库和办公楼设计案例; 对计算表格全部更新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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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其他住 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厂房、仓库、储罐(区)和 堆场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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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场所
序 号 1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 灭火系统 条文号
表6.1-3
设置场所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 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的住宅建筑,设 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 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 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 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 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 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 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 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体积大于 10000m3 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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