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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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书
[执行董事文本]
出资人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第二条各方一致决定在贵阳市设立“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地址:贵阳市区街号。
第四条“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各方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园林、立体绿化设计及施工、绿地养护、室内外植物租摆、销售各种绿化苗木、材料、园艺立体容器、年宵花卉、时花、以及技术咨询.
第四章出资各方
第八条出资方为:
(一)李毅;
(二)褚宏;
第五章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 万元。
第十条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姓名:李毅出资方式:现金出资额:102万元出资比例:51% 时间: 2011年6月18日
姓名:褚宏出资方式:现金出资额:98万元出资比例:49% 时间:2011年6月18日
第十一条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出资手续
第六章股权的转让
第十二条本协议的出资方(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各方的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六)“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各方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应当缴纳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五)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
(六)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七条本协议的各方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一)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首次会议以后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除了法律法规和本条其他款项另有规定的以外的其他适宜,需要召开股东会表决的,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节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节经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八条经理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