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的分摊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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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的分摊难题

一般情况下,居民用水所需水压应保持在2.5KG~4.5KG之间(终端水压),低于2.5KG则会因水压不足而无法启动家用热水器,超高水压则会出现水管爆裂等故障。现代都市中高楼林立,由于水压有限,导致超过一定高度的楼房需要使用二次加压供水,即:高层建筑将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进行存储通过水泵加压,再提供给业主使用。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都需设置一个用水总表和水泵电表。高层业主除缴纳用水量的水费外,还需另行分摊支付水泵电费。

根据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则高层业主需要支付是水泵电费为:水泵用电量×电费单价÷当月总用水量×单户用水量。

以上看似合理的“谁使用、谁分摊;用多摊多、用少摊少”水泵电费分摊规则,在如今入住率较低的一些住宅小区,则会引发令人讶异的情况。如某小区两幢高层共100户仅入住了6户人家,为给两楼二次供水,一个月的水泵电费产生了3000元,总用水量为100度,十楼A业主的用水量是10度。根据分摊规则,A 业主除了支付正常的25元水费外,还需承担300元的水泵电费,共计支付费用325元!在二次加压是为全体高层业主服务的前提下,如果仅按照用水度数由已入住的业主分摊显然是不合理的。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其他的住宅区物业公共能耗分摊方式是这样规定的: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电梯电费可选择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大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在这样的规则下,为整幢建筑配套服务的楼梯和大厅照明、电梯运行、为整个小区配套服务的小区照明、监控用电、绿化用水等都可按照户数分摊。其中特别专门提出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并未给予空置业主免付费的特权。空置依然应当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和公共水电费的义务,是因为空置物业仅仅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建筑物乃至整个小区的空置,只要有一户业主入住,那么保安、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物业管理的服务工作依然需全面展开,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就必须要投入正常运行。《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空置房屋的业主在承担义务的同时,当然也会因为物业服务和公共配套的正常运行而随时可以享受到入住后的正常服务供给,亦会获得因小区正常维护而带来的物业建筑保值增值的经济成果。

二次加压供水的水泵亦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只不过它服务的对象不是小区全体业主,而是小区内所有需要使用二次供水的高层业主。水泵正常工作所产生的电费应当由全体高层业主分摊而无论其是否入住,当然分摊的方法则是可以经测算作出合理的规定的,以前案为例:

1、可以测算出一个基准分摊数值,比如电费按照2500元/月为基础数值,按100户计算每户25元。剩下的500元按照使用度数分摊,A业主还需再支付分摊电费50元,则其共计支付100元;

2、全体高层业主按照电费的70%均摊,剩下的30%按照使用度数分摊。则每户分摊21元,剩下的900元按照使用度数分摊,A业主还需再支付分摊电费90元,则其共计支付136元;

制订了合理的分摊规则,既符合小区公共设备供给应当共同承担的原则,也响应了我国打造节能型社会的号召,减少个人对社会资源不必要的占用,减少空置房,降低投资性购房比例,做到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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