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划转涉及税务处理方法

资产划转涉及税务处理方法
资产划转涉及税务处理方法

资产划转涉及税务处理方法

资产划转涉及税务处理方法

总体的处理原则

大约在2016年左右,我们也曾经就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问题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向不同的政策管理部门咨询,当时得到的答复口径都是一致的态度坚决的要征税。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整个思路和处理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最终出台了这个109号文的处理规则。可见,对很多问题的观念和思路的改变都是需要时间的,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在这种现实的国情下,你懂的!

按照109号文的规定,在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采用计税基础结转的技术性处理,即划出资产方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划入方把这项资产在划出方的计税基础给承接过来。至此,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仅仅局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满足109号文规定的资产划转业务,也同样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相当于109是对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补充。

具体的适用前置性条件

109号文和40号公告又规定了,几种不同架构模式下的资产划转业务的具体税务处理,但这些不同模式下的资产划转业务,需要共同遵循以下几前置性条件:

1.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这一条是重组业务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59号文中的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就有该前置条件,109号文也不例外。“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又对“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了描述判定。我认为“合理商业目的“的这个规定虽然有规范性文件中的解释,但是它还是属于税务机关判定时软性的东西,在这里就不多说了,需要结合不同的案例来具体判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地方性税优惠清理暂缓的情况下,这方面因素也是不得不考虑的。

2.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这条规定也同样是从59号文中搬过来,即“经营的连续性“,这个规则也是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似乎很多国家的重组税制中都有这个规则。之所以有“经营的连续性”的这个要件,一个最主要的因素是给“权益的连

续性”做铺垫,“经营连续性”是“权益连续性”实现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但是,109号文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某种意义上是摒弃了特殊性税务处理中一直在强调和坚持的“权益连续性规则”,对于这点在后面的109号文综合评论中在详述。

“经营的连续性”要求企业重组只是一项业务的转移,就是换了一个具体的控制人而已,但是这项业务依然继续,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换个直接控制的老板,但是企业还干原来的买卖”。如果说由于直接控制的人发生变化,而导致企业的实质经营活动发生了变化,那么这就属于企业发生了经济上的实质性的改变,税收上对于这种变化会认定为一个应税重组行为,而不能给予暂时不征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甲开发商于2004年取得土地一宗,帐面价值为1亿元,公司资本金为 2000万元(A股东1200万元,B股东800万元),银行贷款8000万元。由于资 金存在问题,一直没有开发。2007年上半年某房地产集团拟100%收购该公司股权,该土地市场价值 1.4亿元。某房地产集团与甲开发商的股东以及达成协议,以6000万元购入2000万元的股权,银行贷款由某房地产集团负责归还。 请问: 1)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2)股权转让溢价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支付的股权转让溢价款,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能否计入开发项目成本? 4)这种方式对某房地产集团对于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汇算是 否有利? 答:1、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2、由于甲房地产企业的股东有两个一个是A股东,一个是B股东,A股东 占60%,B股东占40%,这里某房地产企业是以支付现金受让股权的,因此,受 让股权的价格为6000万现金,甲房地产企业的初始资本金为2000万元,这里 就存在4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溢价,这里的股权转让溢价,对于甲房地产企业的A、B股东就存在所得税问题,如果是个人股东就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为企业股东,就按溢价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于这是一个股权转让的问题,一般在公司股权转让前,甲房地产公司应对资产进行评估,在会计上按评估后的价格确认资产的账面成本,对于评估 增值的部分,甲房地产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这里,土地的账面价值为 1亿,评估后价值1.4亿,则对于4000万的评估增值,甲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于是股权转让,某房地产公司是将6000万直接支付给甲房地产企业股东的,与甲房地产企业无关,因此,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进行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完后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完后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可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因此,企业各月计算提取折旧时,可以在上月计提折旧的基础上,对上月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调整后计算当月应计提的折旧额。当月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上月固定资产计提的的折旧额+上月增加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上月减少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就会产生疑问,这些有正在使用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呢。 首先,确定固定资产是否还在使用,如果还在使用并没有发生转让,报废,损毁,盘亏则不用马上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当这些业务实际发生时,同步做帐。 第二,如果发生转让,报废,损毁,盘亏则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固定资产需要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鉴定”,批准后进行清理。 第三步,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时一般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1.将报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如果你以提完折旧,这里的计算结果应是净残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报废的固定资产残料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3.支付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4.如果结转报废固定资产发生的是净损失(意思是残料收入<清理费用的差额)借:营业外支出—处之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如果结转报废固定资产发生的是净损失(意思是残料收入>清理费用的差额)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之固定资产净收益 备注:如果是出售不动产,需要计提交纳营业税(税率5%)应纳营业税=实际成交价×5% 税率请以当地税务部门实际通知为准。 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在实务中?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局干部?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 1、无偿划转的主体 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①] 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但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因为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税负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企业权益性投资取

金融交易资产及账务处理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企业应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应收股利/利息”,贷记“银行存款”,借或贷“投资收益”科目 ②持有期间,收到买价中包含的股利/利息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利息;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利息,借记“应收股利/利息”,贷记“投资收益”,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利息”。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收入。 ③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余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余额,则做相反分录 ④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同时按初始成本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损失,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案例: [例1]甲公司2007年5月10日从证券交易所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万股准备短期持有,以银行存款支付投资款458 000元,其中含有3000元相关交易费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455 000 投资收益 3 000 贷:银行存款458 000 2007年9月10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0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4 000 贷:投资收益4 000 借:银行存款4 000 贷:应收股利4 000 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5元/股,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5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5 000 2008年6月18日,甲公司将所持的乙公司的股票出售,共收取款项520 000元。甲公司出售的乙公司股票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20 000-500 000=20 000.编制会计分录如下:按售价与账面余额之差确认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520 000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84484156.html,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企业资产报损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报损税务处理 2010-9-19 8:55王辉【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精神,对于资产报损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出具相关证明和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即使按照财务原则进行处理的资产报损,同样不能在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在此,笔者谈谈资产(本文主要指固定资产和存货)报损的税务处理。 一、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范围和标准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出让价值; (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税法规定存货的损失范围包括: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存货永久或实质损害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5)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6)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从税法规定对存货损失的范围较之财务准则更广泛,因为财务准则仅包括了存货的毁损和存货的盘亏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了淘汰和报废以及变质和被盗等。税法对存货损失范围的扩大进一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将存货报损所带来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也有利于会计人在实际操作中的便利。 二、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计量标准 在固定资产报损时,由于会计准则与税务法规就同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所考虑的角度不同,进而所规定的折旧年限也不尽相同,于是造成的一定的差异,对此根据我国税法大于会计法规的原则,应该切实按税务法规进行处理和计量,因此,如果企业此时没有按税务法规在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所得税汇算调整时,这时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税务法规进行处理,而对最后所得的净值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财务法规规定的可回收金额(残值率)与税务法规有冲突的,原则上按税务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的可回收金额为账面余额的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该项资产经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可回收金额,也可以按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可回收金额,但是必须要税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 具体而言,企业固定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即:企业当期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损失=固定资产账面余额×(1-5%);而对存货资产损失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经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经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即:企业当期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损失=存货账面余额×(1-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金额部分认定损失;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详细解读 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为你推荐】武陵区律师丰县律师江城区律师天河区律师新都区律师高县律师邛崃市律师西乡塘区律师股权转让是指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看上去只是公司的事情,与税收无关,其实并不是这样,它们两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股权转让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涉及面极广,就税收部分而言,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国家税务局还特地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下文将详细解读▲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52000 投资收益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现按抵债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环节所涉及税收处理分析如下: 一、抵债资产取得税收处理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 1.营业税。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营业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营业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2)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营业税。 (3)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2)的原则处理。 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特别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抵债资产时,债务方往往不配合,或债务人已关闭破产,在此环节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抵债资产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往往由金融企业代缴。需要注意的是,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债资产价值一般不会超过金融企业债权之和,对此情况不予考虑。 2.所得税。(1)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契税。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

注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易忽视的若干细节

注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易忽视的若干细节 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的主要企业所得税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两个文件。上述两个实施虽然几年来,纳税人仍容易忽视资产损失处理的细节。我们总结了其中几个典型易忽视的处理细节,供纳税人参考。 1忽视区分资产损失性质 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实务中许多纳税人由于不区分资产损失性质,把正常损失当成非正常损失处理,或把非资产损失均认为是正常损失,前者涉及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税务机关审核时可能不认定进项税转出额,导致纳税调增;后者应转出而不转出,存在偷漏税风险。因此,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损失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其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对损失申报所需资料的收集

和准备,并做好及时与税务机关对损失性质的沟通。 2忽视变价收入,导致重复征税 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须进项税额转出时,存货成本应扣除残值后来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一般而言企业处置报损存货时,取得变价收入仍需要计征增值税,如直接以存货成本为基数来计算进项税转出,则会造成变价收入部分重复征税。但是很多纳税人处理该问题时未考虑变价收入,导致变价收入部分重复征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可能不承认多转出金额。 3.忽视资产实际报废、毁损与账务处理的及时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税法上的“停止使用”无论是暂时性的闲置还是永久性的报废转出,都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 不少企业内部资产报损有严格的程序和流程。但走完程序和流程导致资产损失由财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到企业权力部分审批确认之间存在时间差,该时间差视企业内部审批效率不一,少则几天,多则数月,甚至跨年度。而企业在获得审批确认后,通常进行资产损失账务,由于报损资产内部审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导致企业内部财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损失与最终账务处理损失存在差异,该差异就是内部审批期间的折旧额。但企业报废、毁损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上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报损资产内部审批期间计提折旧应作为损失金额报损,而不能再继续计提折旧。 此外,可能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刚好在内部审批期间折旧到期,在账务处理上该部分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成为清单申报损失,而实际上应属于专项申报损失。

购进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购进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12-5-19 16:47: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基金管理投资公司账务处理及税务相关事宜

基金管理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议学习一下金融 企业的会计制度: 公司投资、管理基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xx基金(成本) 贷:银行存款 收回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投资亏损时)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xx基金(成本) 投资收益(投资挣钱时) 金融管理投资公司,会计工作流程: 取得原始凭证-制作会计凭证-月底汇总做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帐-然后按制 作的会计凭证登记明细帐以及库存帐-总帐和明细帐核对-制作会计报表-如 果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做网上国税申报和地税申报(这个地方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是手工申报)-报完后把留底报表存档。详细来说: 1.审核原始凭证 (1)外来原始凭证。由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行收款通知等。 (2)自制原始凭证。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

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销货发票、成本计算单等。 2.填制记帐凭证 可以到月底把同类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也可随时发生随时填 . 但不要把时间顺序颠倒了。 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 3.复核就是看看有没有错误。 4.记帐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入帐 小规模公司必备的账本: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三栏明细帐 5.编制会计报表 1、根据总账科目余额填列。可直接根据有关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应收票据,短期借款)有些则需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需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曲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根据明细帐科目余额计算填列。如“应付账款”,需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计算填列。 3、根据总科目和明细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长期借款”,需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明细科目中将在一年内到期限的长期借款部分分析计算填列。 4、务查登记簿记录。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某些资料,需要根据备查登记簿中的记录编制。 6、纳税申报 1、增值税: 销售或购进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是要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资产报损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报损税务处理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企业资产报损税务处理 2010-9-19 8:55王辉【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根据我国税法相关精神,对于资产报损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出具相关证明和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即使按照财务原则进行处理的资产报损,同样不能在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在此,笔者谈谈资产(本文主要指固定资产和存货)报损的税务处理。 一、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范围和标准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出让价值; (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税法规定存货的损失范围包括: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

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存货永久或实质损害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5)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6)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从税法规定对存货损失的范围较之财务准则更广泛,因为财务准则仅包括了存货的毁损和存货的盘亏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了淘汰和报废以及变质和被盗等。税法对存货损失范围的扩大进一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将存货报损所带来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也有利于会计人在实际操作中的便利。 二、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计量标准 在固定资产报损时,由于会计准则与税务法规就同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所考虑的角度不同,进而所规定的折旧年限也不尽相同,于是造成的一定的差异,对此根据我国税法大于会计法规的原则,应该切实按税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DOC)

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定手续。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法定手续的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应获得政府审批机关同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股权转让时,股东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时间、转让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受以及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方面主要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转让方、受让方其中一方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部门的,转让协议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准。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以上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难点也是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以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最为可取。并且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当转让方或受让方其中一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时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应由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 三是股权转让的交割。实务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企业已支付购买价款(指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购股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以上第三条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股权交割标志。另外,按实际转让股款支付是否通过公司分为受让方先支付股款给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受让方直接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种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出让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资股份价值的整个过程,因此,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的;同时,这一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四是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

在上市公司出售或收购资产的各种重组中,不涉及现金流动的资产置换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组的主流形式。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整体资产置换是目前企业改组业务中常见的事项。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是指企业以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股票或股份),包括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购买配股。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 资产置换的会计处理 1.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对非货币性交易中的换出资产不确认为实现销售收入,直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资产减少处理,且总体上不产生交易损益。只有当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下列方法确认补价中所内含的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方法1)。 2.换入资产会计入账价值的确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补价的,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则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涉及补价的应作相应调整),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及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按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上应视同销售,并随着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各有所异。换入资产被使用或对外销售后,其计价金额构成了计提折旧或分期摊销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基础,直接影响当期及以后相应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置换) 1.换出 所得税方面:在不存在补价的情况下,会计上不确认任何收入和收益,而税法则规定视同销售,应作纳税调整;在存在补价,但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上仅将补价中所包含的这部分收益予以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而税法则要求确认资产转让的全部所得或损失,就两者差额进行纳税调整;在存在补价,且不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一致,都要确认交易损益。 流转税方面,因换出资产的种类不同而纳税义务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以自产、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以物易物或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用于交换或投资的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则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当纳税人以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进行实物交换或对外投资时,如果交易作价低于原值,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当纳税人以不动产对外进行易货贸易时,应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纳税人若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按占股比例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不纳营业税;而投资入股后系每年收取固定利润的,凡以场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docx

谢谢欣赏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现按抵债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环节所涉及税收处理分析如下: 一、抵债资产取得税收处理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 1.营业税。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营业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营业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2)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营业税。 (3)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2)的原则处理。 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特别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抵债资产时,债务方往往不配合,或债务人已关闭破产,在此环节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抵债资产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往往由金融企业代缴。需要注意的是,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债资产价值一般不会超过金融企业债权之和,对此情况不予考虑。 2.所得税。(1)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谢谢欣赏

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税务处理差异

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税务处理差异 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税务处理差异 某单位自行建造临时房屋一套,建造成本550万元,于2016年12月15日投入使用,会计将其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按预计使用期限5年计提折旧。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项资产已累计计提折旧330万元,账面净值220万元。因经营管理需要,该房屋于2016年12月被拆除,取得残值收入7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确认拆除房屋损失150万元(220-70),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但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时认为,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而会计计提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时,是否应当考虑因会计计提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而造成的差异呢?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房屋550 贷:在建工程550。 (2)将报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20

累计折旧330 贷:固定资产——房屋550。 (3)收回残值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70 贷:固定资产清理70。 (4)结转报废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15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资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

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的涉税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的涉税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退出现有正常工作状态。固定资产退出企业的原因常见的有出售、报废和毁损;从广义角度来看,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债务重组、捐赠等也应属于固定资产处置业务。 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界定固定资产的含义时均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一经购建,一般不作轻易处置。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围绕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加上94税改的原有条例,基本规范了其中的涉税处理问题,现简单小结如下。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3月13日下发的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1、销售不动产。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其中规定:①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受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③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④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 2、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及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营业税税率为5%.三、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是新名词,条例没解释,我认为就是以前我们所说的“资产的计价”] 一、固定资产;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原《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解析:本次没有谈到“低值易耗品”,也就是说:除固定资产外,的工具、器具使用期只不起过12个月,就可以一次计算费用。 (二)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

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附:《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可采用的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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