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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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2014)破管字第号

(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

****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并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于2014年11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破(预)字第 -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4年11月日作出(2014)破字第 - 号决定书,指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贵单位于2014年月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但贵院/贵单位至今尚未解除对****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现特函请贵院/贵单位解除对****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特此告知。

(管理人印鉴)

二0一四年十一月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财产保全措施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套;

4.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5.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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