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
铁路货运场站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货运场站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货运场站的管理工作,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铁路货运场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货运场站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铁路总公司和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做好场站管理工作。
第四条货运场站管理工作应当以安全第一、服务为本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第五条货运场站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货运场站管理制度第六条货运场站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货运场站应当实行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职责,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第八条货运场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货运场站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条货运场站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场站环境的清洁整洁,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货运场站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货运场站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进行,做到及时、准确、有序。
第十二条货运场站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货运场站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货物装卸、运输、储存等工作,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货运场站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对客户的服务工作,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五条货运场站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操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货运场站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队伍的管理,保证队伍的稳定和团结。
第四章货运场站安全管理第十七条货运场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八条货运场站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货运场站应当做好危险品的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品的安全运输。
第二十条货运场站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货运场站应当加强对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
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货运站场是物流运输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管理问题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客户的财产安全、员工的身体安全等各方面利益。
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 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站场内各项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站场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货运站场的健康发展。
3. 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3.1 货物安全管理3.1.1 进货物品的验收货运站场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并检查所有进站的货物,并仔细检查货物数量、品种、包装等信息,确认货物无破损、渗漏、变形等损伤后才能收货。
3.1.2 货物存储管理货运站场应当统一设置货物存储区,确保货物存放整齐、有序,搬运设备和通道畅通无阻,每种货物应当标注品名、件数、重量等信息。
3.2 安全防范与管理3.2.1 设施设备管理货运站场的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安全、可靠、稳定的要求,及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2.2 人员安全管理货运站场内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进出站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并统一管理货场内车辆的进出,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和车辆进入。
3.2.3 消防管理货运站场应当设置消防设备,明确消防员应急处理程序和应急队伍,并定期开展消防演习,加强职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3.3 安全监测与应急处理3.3.1 监测预警货运站场应当设有监测装置,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监测,同时设有应急响应机制,对预警信号及时作出反应。
3.3.2 应急处理货运站场应当有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应急事件,每个员工都应当具备基本的应急处理知识,确保应急事件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
4. 货运站场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应该有专门机构对安全专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安全验收。
对于安全管理失职的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5. 结语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站场内各项管理工作和事故处理,保障站场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货运场管理制度(6篇)
货运场管理制度一、必须按规定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或“复工、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二、从事电梯操作人员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三、在生产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四、严禁违反安全规程。
对于违反规定、规程的行为,操作者有权、有义务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禁止将电梯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六、建立梯工作日志,实行交接班记录。
七、机房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维修人员离开时,即行锁门。
八、电梯出现异常,电梯操作人员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或维修人员。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一、在开启电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必须先确认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二、每日开始工作前,须将电梯上、下行驶数次,检查有无异常现象。
检查清理厅、轿门地坎有无异物。
三、轿厢运载的物品不得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不允许装运易燃、____等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装运时,需经保安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电梯出现故障,应停止运行,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五、运载的物品应尽可能稳妥地放在轿厢中间,避免在运行中倾倒。
禁止采用开启轿厢顶部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方法装运超长物件。
六、电梯操作人员应劝告他人勿乘载货电梯。
七、当电梯使用完毕后,电梯操作工应将轿厢停于基层,并将操纵盘上开关全部断开,关闭厅轿门。
八、电梯检修时,应在厅门处挂“电梯检修停止运行”警示牌。
九、打扫机房设备卫生时,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十、不得将电梯钥匙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电梯维修保养制度一、进行维修保养时,应由至少二名持证人员进行,确保工作安全和维修质量。
二、电梯在检修时(包括加油)应在首层厅门口悬挂“检修停用”的标示牌。
在作检修运行时,不准载客,载货。
三、经常对机房进行清扫和巡视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正常现象。
四、每次维修后应检查各种开关、按钮是否工作正常,各种安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并将电梯上下运行一次,注意观察是否有异常现象。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仓库运输现场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了规范仓库运输现场的管理,确保货物安全、高效地运输,提高仓库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运输现场的管理和操作。
三、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运输知识,熟悉货物类型、运输工具和操作规程。
(2)运输人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3)运输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行车安全。
2. 车辆管理(1)运输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
(2)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如叉车、平板车等。
(3)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避免在仓库内随意停放。
3. 货物管理(1)货物装卸前,应仔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确保无误。
(2)货物装卸过程中,应遵循轻拿轻放、严禁抛掷的原则,防止货物损坏。
(3)货物堆放应整齐、有序,便于取货和搬运。
4. 安全管理(1)运输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2)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运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
四、运输流程1. 预备阶段(1)接到运输任务后,运输人员应熟悉货物信息、运输路线和操作规程。
(2)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运输工具安全可靠。
2. 装卸阶段(1)货物装卸前,运输人员应与仓库管理人员核对货物信息。
(2)根据货物种类和包装要求,选择合适的装卸工具和方法。
(3)货物装卸过程中,注意保护货物,防止损坏。
3. 运输阶段(1)运输人员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注意交通安全。
(2)途中遇到特殊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4. 到货阶段(1)到达目的地后,运输人员应与收货方核对货物信息。
(2)货物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监督检查1. 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运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2. 运输人员应自觉遵守制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3.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我国道路货物运输工作的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货物运输1. 许可证制度(1)应持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证,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经营活动。
(2)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证、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
2. 车辆管理(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或一定时间就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在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行驶。
(2)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无故障、无漏油、无失灵等情况的发生。
(3)安全设施应安装到位,如灭火器、警示牌、警示灯等。
3. 货物运输(1)货物体积、重量以及数量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2)货物运输应遵守运输安全法规,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安全。
(3)货物运输时应妥善保护货物,如必要应进行包装、固定等,确保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
4. 违规行为处理(1)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一定的处罚。
(2)路政人员或公安交警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将其进行记录和处理。
三、站场管理1. 车辆等待区域(1)应建有车辆等待区域,区域内应标明车等待位置、停车要求等内容。
(2)停车时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进行停车,并应注意车间距,确保车辆安全。
2. 车辆装卸区域(1)装卸区域应设有货物堆放区域、货物装卸区域、装卸设施区域等。
(2)装卸区域应有专人进行管理,确保货物的安全装卸。
3. 排队管理(1)应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排队管理机制,确保车辆有序排队,防止交通堵塞。
(2)排队时应按照规定的车道进行排队,并应注意距离,确保车辆安全。
四、结论总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实施是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的重要举措。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规章制度是为了保证货物运输过程安全、顺畅和高效,确保货物安全,减少货物损失和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规章制度:1. 货物运输安全规定:- 所有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的道路交通规定和标准,经过年检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 载货车辆必须按照装载能力和尺寸要求安排货物的摆放,确保货物稳定和安全。
- 货物运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合理安排行车速度,保持安全距离,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违法行为。
2. 货物装卸操作规定:- 货物装卸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的工人进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
- 在装卸过程中,必须使用适当的起重设备和装备,确保货物安全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 装卸过程中必须严禁乱堆放货物和随意抛掷物品,确保站场环境整洁和安全。
3. 货物仓储管理规定:- 货物仓库必须建立完善的货物入库和出库管理制度,确保货物的准确记录和管理。
- 货物仓库必须定期进行货物库存清点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货物仓库必须实行严格的货物管理制度,包括货物分类储存、货物标识、货物保管等,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整齐有序。
4. 站场安全管理规定:- 站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等。
- 站场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站场安全。
- 站场必须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的规定会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制定和执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运输企业资质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运输车辆、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运输车辆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货物装载与运输
货物装载应当符合安全、合理、经济的原则,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五条站场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货物装卸、储存、运输的安全和便利。
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
第六条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第七条货物保险
鼓励运输企业为运输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第八条运输安全
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货物运输站场管理制度
货物运输站场管理制度一、运输站场的组织管理1.1 运输站场的组织机构(1)站场经理: 负责站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并对站场的运输、货物装卸等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
(2)财务主管: 负责站场的财务管理和凭证审核。
(3)安全主管: 负责站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
(4)库管主管: 负责货物的仓库管理、货物入库、出库等工作。
1.2 运输站场的岗位设置(1)车辆调度员: 负责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调度和监控。
(2)装卸工: 负责对进出站的货物进行装卸作业。
二、运输站场的安全管理2.1 站场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安全检查: 每月进行一次站场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站场的消防设施、应急疏散通道、车辆安全等情况。
(2)隐患排查: 按照站场管理要求,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2.2 安全培训制度(1)新员工培训: 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站场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等。
(2)定期安全培训: 对全体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运输站场的货物管理3.1 货物装卸作业规范(1)货物分类: 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2)装卸操作: 对装卸作业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3.2 货物入库管理(1)货物验收: 对进站的货物进行验收,确保货物的数量、质量等符合要求。
(2)货物存放: 对入库的货物进行分类存放,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方便管理。
3.3 货物出库管理(1)出库手续: 对出库的货物进行手续办理,包括核对货物清单、确认出库单等。
(2)货物配载: 对出库的货物进行配载,确保货物按照要求送达目的地。
四、运输站场的车辆管理4.1 车辆调度管理(1)车辆登记: 对进站的车辆进行登记和核对。
(2)车辆调度: 根据站场工作需求,对车辆进行调度和安排。
4.2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1)定期保养: 对站场的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故障维修: 对发生故障的车辆进行及时的维修和处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完整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货物运输是现代运输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构成陆上货物运输的两个基本运输方式之一。
它在整个运输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和参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X年第3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X 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二十三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三十七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三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三十九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4号、2001年4月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同时废止;。
货运场管理制度(4篇)
货运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规范货运场管理工作,提高货运场运营效率,保障货物的安全,制定的操作指南。
第二条货运场包括装卸区、堆放区、存储区、运输车辆停靠区、办公区、保安岗等组成。
第三条所有从事货运场工作的人员,包括场长、管理员、保安人员、司机、搬运工等,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货运场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第五条货运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
第六条货运场应加强安全防范,做好货物和设备的保护工作,确保货运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货运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布局,确保仓库容量充足,货物能够顺利储存和运输。
第二章货运场规章制度第八条货运场应制定并实施货车停靠规定,确保货车有序停靠,避免拥堵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货运场应设立专用的装卸区域,货车必须在规定区域内完成装卸作业,禁止在其他区域进行。
第十条货运场应制定货物保管制度,明确货物的存放位置和分类,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第十一条货运场应制定危险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品进行特殊管理,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货运场应确保办公区的安全和办公人员的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货运场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安全巡逻和监控工作,防止盗窃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四条货运场长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负责货物的安全储存、运输和装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员负责货物的分类、编码和入库、出库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负责货运场的安全巡逻、监控和维护秩序的工作。
第十七条司机应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和时间,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十八条搬运工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保证货物的准确、完整地装卸到指定位置。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九条货运场应制定货物流转的操作流程,确保货物的安全流通。
第二十条货运场应制定货物入库的操作流程,包括验收、登记、标识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货运场应制定货物出库的操作流程,包括查询库存、拣货、装车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货运场应制定货物运输的操作流程,包括起运、中转、到货等程序。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4篇)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运站场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站场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运输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货运站场是指负责接收、集散、装卸、储存货物和提供货物配送服务的场所。
货运站场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为目标,推动货物运输服务的优化升级,提高物流效率。
第三条货运站场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公安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站场设施第四条货运站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1. 车辆停泊区:设置专门的停车场,为各种货运车辆提供停泊服务。
2. 装卸区:设立装卸平台或货台,提供货物装卸服务。
3. 储存区:设置专门的货物储存仓库,保证货物安全,并根据需要进行分类储存。
4. 办公区:设立办公室、会议室,提供管理及协调服务。
5. 环境设施:配备洗手间、休息室、饮水设施等,保障员工的生活条件。
6. 安全设施:设置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确保货运站场的安全。
第五条货运站场应具备合理的布局,以便于车辆的进出、货物的装卸和储存,不影响道路交通、周边居民的生活。
第六条货运站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和标牌设置,以便于方便识别和引导。
第三章进出站场管理第七条进出货运站场的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办理手续,取得进出证,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出站场。
第八条货运站场应设置专门的门卫和门岗,在严格检查车辆及人员进出站场的同时,保证站场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进出货运站场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并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交通秩序。
第十条进出货运站场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件,经过身份审核后方可进出站场,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四章货物装卸管理第十一条货运站场应按照运输订单或指示,进行货物的装卸作业,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快速运输。
第十二条货物装卸作业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乱堆乱放、乱抛乱撞,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货物装卸作业应提前进行货物的清点、核对,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无误。
第十四条货物装卸作业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人员,确保作业效率和质量。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解析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解析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和物流业的不断扩大,道路货物运输已成为现代物流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由于货物运输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来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
目前,我国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车辆运输规定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装载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货车的装载不能超过车辆准牵引总质量的80%,同时还需考虑道路的行驶条件和运输的安全性。
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装载安全货车的装载必须保证货物稳定,并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以避免运输过程中货物滑动或者掉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3.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为了保证车辆运输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货车必须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加强对车辆的管理。
二、货物运输人员规定1.货物运输人员的培训和考试为了增强货物运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规定中要求货物运输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和考试。
2.货物运输人员的休息制度货物运输人员需要长时间驾驶,为了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注意力集中,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货物运输人员的休息制度。
三、站场管理规定1.货物装卸站的安全管理通过对货物装卸站场的设计合理和质量控制,加强对货物装卸作业的管理和监管,来保证货物装卸过程的安全。
2.货物中转站的管理以多式联运为特点的货物中转站,除了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外,还需要对货物转运、卸装和出库、入库等过程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
以上就是关于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一些解析。
这些规定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货物流通和经济的发展。
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站场负责人对本站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3.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安全检查(1)每日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站场安全设施完好,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安全设施管理(1)确保站场内安全设施完好,如消防设施、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等。
(2)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消防安全管理(1)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5. 交通安全管理(1)确保站场内道路畅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2)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6. 货物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货物装载、运输、储存等安全规定。
(2)加强货物检查,防止货物丢失、损坏。
四、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立即向站场负责人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2.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得到有效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站场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加强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一、货物运输制度货物运输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货物运输管理,确保货物的安全、及时运达,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运输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1.运输准备工作(1)根据货物种类、体积、重量、运输距离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2)制定货物调度计划,确定货物的起运时间和运输路线。
(3)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保证车辆符合运输要求。
(4)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记,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2.运输过程管理(1)确保货物按计划运输,并及时通知收货人。
(2)对运输车辆、货物进行跟踪管理,及时解决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保证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没有遗失现象。
3.运输安全管理(1)制定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2)对运输车辆、道路环境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运输过程中安全无忧。
(3)对货物进行安全保护,确保货物不受损失、遗失等现象。
二、站场管理制度站场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站场管理,提高效率、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同时防止站场的资源浪费和损失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1.站场建设与管理(1)制定站场规划和设计方案,选择合适的站场地点。
(2)对站场区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站场管理环境整洁干净。
2.站场组织与管理(1)制定站场管理组织架构,分配管理职责,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制定管理制度,规范站场管理行为。
3.工作流程管理(1)建立站场监测体系,监测站场出入口车辆、货物的情况,确保站场安全。
(2)建立站场进出货物的流程,规范出入货物的操作行为。
(3)建立站场货物的存储流程,确保货物存储安全。
以上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的一些规章制度内容,企业应贯彻实施,从而提高运输和站场管理效率和质量,减少运输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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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zd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
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
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
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
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
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zd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zd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zd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
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