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备案证委托书范本
食品备案证委托书范本尊敬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我,(委托人姓名),在此正式委托(受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为我(我单位)的食品备案证事宜提供专业代理服务。
以下为委托事项的详细说明:一、委托事项1. 代为办理食品备案证的申请、变更、延续等相关手续;2. 代为提交食品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3. 代为跟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进度,及时反馈相关信息;4. 代为领取食品备案证,并确保证书的安全送达委托人手中。
二、委托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至食品备案证办理完毕且证书送达委托人止。
三、受托人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办理过程合规合法;2. 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确保委托人了解办理进度;3.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4. 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四、委托人义务1. 提供办理食品备案证所需的全部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2. 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3. 支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的服务费用。
五、服务费用1. 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2. 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用支付给受托人;3. 如因客观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受托人应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
六、违约责任1. 如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服务费用的20%;2. 如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受托人有权拒绝办理委托事项,并要求委托人支付迟延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为服务费用的10%。
七、其他约定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 如双方在履行本委托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敬请审阅,期待与您的合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dsyc@,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9日。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委托加工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加工食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包装、贴标等活动的食品。
第三条委托加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加工食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加工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委托加工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委托方的义务第五条委托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具有与委托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委托加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用。
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受托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对委托加工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方不得委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托方进行加工。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委托加工食品进行召回。
第三章受托方的义务第十二条受托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具有与委托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包装、贴标等活动,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3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201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8日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和事故防范机制,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加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落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渭南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基层食品药品监督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案件和事故查处、执法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督办和考核等工作,发现下级政府、同级或下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启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下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通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下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渭政办函〔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下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现将全市2021年度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备案情况2021年度下半年,共收到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8件,分别为白水县人民政府5件、合阳县人民政府3件、澄城县人民政府3件、临渭区人民政府3件、渭南经开区管委会3件、华阴市人民政府2件、华州区人民政府2件、大荔县人民政府1件、富平县人民政府1件、潼关县人民政府1件、市财政局22件、市交通运输局1件、市民政局1件。
经备案审查,备案登记42件;1件因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5件文件因存在违法内容暂不予备案,由制定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按程序进行报备。
二、审查存在的问题从下半年各单位报送备案和审查情况来看,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文件质量不高。
某些文件还存在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某些文件的制定依据已失效,还有一些文件存在逻辑、用语不妥等内容。
如下半年备案的48件文件中,5件存在违法内容纠错整改,纠错率达10%。
二是存在逾期报送情况。
下半年逾期报送备案4件,逾期报送率8%。
三是有效期制度还未得到全面落实。
一些文件存在未落实“文件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规定或未落实有效期制度等情况。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加强对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委托生产秩序,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加强委托生产食品备案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5月27日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备案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食品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监督管理。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食品委托生产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应到所在地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委托生产。
第五条委托方企业委托受托方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由委托方企业销售,受托方企业不得销售委托生产的食品。
第六条委托双方生产备案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方企业必须为已经取得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且生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生产备案的产品;(二)受托方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受托产品必须与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一致;(三)受托方企业必须自己生产委托方委托生产的产品,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得直接采购其他企业的产品作为被委托产品提供给委托方;(四)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的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食品的受托方必须是同类生产企业;第七条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验收等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办理食品备案委托书.docx
受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签订日期:―年_月_日
争议解决:
本委托书签订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 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L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生效。
2.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堂或签字):
办理食品备案委托书
委托人信息:
L名称:
2.住所:
3.法பைடு நூலகம்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信息;
L名称:
5.住所: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贡人):
7.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及权限:
兹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代为办理本企业(或本人)的食品备案相关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审批手续、领取食品备案凭证等。受委 托人同时有权代为处理与食品备案相关的其他事务,如咨询、修改申请材 料、参加听证会等。
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的委托期限自—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委托期限 届满后,如委托事项未办理完毕,委托人可书面同意延长委托期限。
费用承担:
受委托人办理食品备案事宜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资料费、 咨询费等,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 用。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委托书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受委托人 未按约定办理食品备案事宜,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受委托人应承担赔 偿责任。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渭政办发〔2012〕212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强化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内部层级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机关,其所属法制机构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案件的备案、审查及监督处理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为备案审查报送机关,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该部门统一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报送期限为案件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
第四条备案审查案件报送范围:(一)罚款额为2万元以上(含本数)行政处罚案件;(二)责令停产停业案件;(三)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案件;(四)涉外行政处罚案件;(五)案件复杂,在全市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审查:(一)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的;(二)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四)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六)屡教不改的;(七)其他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食品标准备案授权委托书
食品标准备案授权委托书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为确保我国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特此委托贵委进行食品标准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委托内容1. 委托方同意将自产的食品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食品标准备案。
2. 委托方承诺提供的食品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有害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 委托方授权贵委对提供的食品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审核等各项工作,以确保食品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4. 委托方同意按照贵委的要求,提供相关食品生产工艺、配方、原料、生产设备等方面的信息。
5. 委托方在食品标准备案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贵委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至食品标准备案工作完成之日止。
三、权利与义务1. 贵委有权对委托方提供的食品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审核等各项工作,以确保食品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贵委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食品生产工艺、配方、原料、生产设备等方面的信息。
3. 贵委有权要求委托方在食品标准备案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 委托方应按照贵委的要求,提供相关食品生产工艺、配方、原料、生产设备等方面的信息。
5. 委托方应确保提供的食品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有害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6. 委托方在食品标准备案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贵委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在履行本委托书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2. 双方违反保密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委托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渭政发[2011]5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渭政发[201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现将《渭南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创新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事求是,加快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突出问题,强化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探索新路子、构建新体制、创造新经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思路目标(一)改革思路。
以确保食品安全为目标,以整合监管资源为途径,改革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许可管理与执法监督的关系、环节监管与品种监管的关系、依法监督与创新监管的关系、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的关系、执法监督与打击犯罪的关系,力争在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上取得突破,在执法效能上得到提高,在资源配置上更加合理,在责任落实上得到强化,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新机制。
(二)总体目标。
通过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构建和完善具有渭南特色的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起权责一致、监管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监管严格、质量可控的安全保障体系,动态监测、有效监管的风险预警体系,反应灵敏、高效运转的应急处置体系,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的长效监管体系,公正有力、科学权威的技术支撑体系,将渭南建设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食品最安全、最放心的城市之一。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5•【字号】渭政办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渭政办发[201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五日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100号),设立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二)将市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上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餐饮服务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
(二)负责餐饮服务业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业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业安全监管信息。
(三)依法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初审工作;负责保健品监督及市场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监督实施药品的国家标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处方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药品的注册和再注册初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按权限规定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及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委托生产加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质检局令第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质检局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被委托方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涵盖所委托加工的产品及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委托加工食品的标注内容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59条规定;委托加工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标注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90条规定。
第五条被委托方企业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为省辖市级,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为省级)全部办理同意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备案期满或者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委托加工事项等备案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原备案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委托生产,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品文档---------------------------------------------------------------------。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上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上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渭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上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要求,现将2023年上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23年上半年,共收到各级各部门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5件,其中韩城市人民政府1件,临渭区人民政府2件,华阴市人民政府3件,大荔县人民政府1件,澄城县人民政府5件,合阳县人民政府1件,蒲城县人民政府2件,富平县人民政府3件,白水县人民政府4件,市金融办1件,市民政局1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件。
经备案审查,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备案率84%;4件文件因存在违法内容暂不予备案,由制定单位整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备案。
二、存在问题从2023年上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审查总体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严格按照中、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要求,备案报告形式规范、备案资料齐全,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得到了较好落实。
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件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
备案的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4件进行纠错,纠错率16%,仍存在个别条款设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部分文件的条文表述不准确、不妥当,容易引发歧义。
同时个别单位对“施行日期”“有效期”把握不准,导致错用、误用。
(二)备案资料还需进一步规范。
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制定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备案受理范围(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二、备案程序(一)标准的审定1、审定要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由企业或委托其它机构负责组织,审定结束后将审定意见、审定人员名单与其它要求的资料一并提交进行备案申请。
2、审定提交材料:(1)标准文本(送审稿);(2)标准编制说明;(3)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4)试验验证报告;(5)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等。
3、审定人员审定人员应由省卫生厅在陕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专家库名单内抽取,审定专家应按《陕西省食品安全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专家组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定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定结束后专家应在审定意见上签名。
4、审定意见审查情况应包括:审定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定机构、参加审定人员名单。
审定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意见;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委托生产活动的管理,保障食品质量与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适用于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进行食品委托生产的情况。
二、委托方的责任1. 委托方应当依法确定委托生产的食品范围,并与受托方明确约定,明确双方的权责。
2. 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食品的特点与数量,选择具备相应生产能力、设备和技术的受托方进行委托生产。
3.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产能、设备、技术等进行评估,确保其能够满足委托要求,并提交相关文件予以备案。
4.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内容、要求和责任,并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三、受托方的责任1. 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流程、人员责任和技术要求,并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3. 受托方应当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检和自检,确保其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4. 受托方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确保生产环境卫生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5. 受托方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委托方,并与委托方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6. 受托方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原料和成品,防止损毁和交叉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四、质量控制1.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共同制定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评价指标,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流程、质量检验等。
3. 受托方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食品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抽样检测。
4. 委托方有权进行不定期的检验和抽样,对受托方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评估,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食品安全1. 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成品储存等环节。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渭政办发〔2013〕232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市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7次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并经陕西省编办审核备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陕政发〔2013〕40号)精神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渭南先行先试改革试点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渭南市乡镇机构改革后已没有“乡”,以下统称镇(乡)为镇(办))一、指导思想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市县镇(办)食品药品监管是整个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直接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职能和任务,是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
2011年以来,渭南先行先试,进行了两次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取得了一些改革成果,受到了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目前,中、省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安排相继出台,对照我市情况,个别环节和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一系列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作风建设大排查大整顿活动,积极、有效地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工作。
管理制度-渭南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精品
附:渭南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质检局令第80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质检局令第79号)以及《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备案管理。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和被委托企业(以下称被委托方)双方同在本市范围内的,先由委托方向市级质监局提出委托备案申请,待同意后,由被委托方再向市级质监局办理委托备案手续;若双方有一方在本市以外地区的(包括省外),一律按先由委托方向所在市(地)级质监部门提交委托备案申请,待同意后,由被委托方向所在市(地)级质监部门办理委托备案手续。
第三条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委托方并承担被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条企业申请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五)公正有效的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原件(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中需注明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标注格式、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期限,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承担等);(六)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式样原件;(七)企业自我声明(见附件2);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证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渭政发[2013]8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渭政发[2013]8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了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和《实施意见》以及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迫切需要。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矛盾凸显期,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尤其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依然存在,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实施意见》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上来,统一到当前的各项工作上来,按照依法监管、科学检测、服务人民、促进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巩固、完善、创新、深化”的工作思路,深化改革,加强监管,求实进取,扎实工作,确保城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统筹协调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
XX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X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XX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质检局令第80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国质检局令第79号)以及《关于委
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质检[2001]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备案管理。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和被委托企业(以下称被委托方)双方同在本市X围内的,先由委托方向市级质监局提出委托备案申请,待同意后,由被委托方再向市级质监局办理委托备案手续;若双方有一方在本市以外地区的(包括省外),一律按先由委托方向所在市(地)级质监部门提交委托备案申请,待同意后,由被委托方向所在市(地)级质监部门办理委托备案手续。
第三条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委托生产加工的
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委托方并承担被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条企业申请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XX复印件;(五)公正有效的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原件(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中需注明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标注格式、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期限,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承担等);(六)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式样原件;
(七)企业自我声明(见附件2);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证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受理食品生产委托生产加工备案的质监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逐一的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于5日内予以备案。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若备案企业在备案有效期限内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X围变化、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委托加
工合同或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改变产品标识标注等),应当立即提出终止备案或重新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第六条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的标识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标签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质检局令第102号)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二)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的应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标注,并在委托合同(协议)中必须予以明确:
(1)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生产加工地址。
(2)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委托方许可证能覆盖该产品)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加工地址。
(三)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的,在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加工地址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第七条严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存在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报或证明材料;
(二)未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委托加工行为的;
(三)擅自改变备案内容或未按备案要求生产的;
(四)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委托的名义自行从事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五)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生产的;
(六)委托备案规定时限终止但仍在继续委托生产加工的;
(七)其他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各县(市、区)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上述XX、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由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实施。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
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备案号
产品类别
委托产品名称
委托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
联系人
被委托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
联系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填写附件时如纸X不够,可自行附页。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名称填写。
5.申请书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6.企业提交申请书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公章复印无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XX复印件;(四)委托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原件(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
(五)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式样原件;(六)企业自我声明。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8.本申请书用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
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无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2、本企业已经认真学习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3、本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备案规定期限时间内开
工生产,若在备案规定期限时间内企业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立即提出终止备案或重新申请备案;备案规定期限时间终止,则委托生产加工终止。
4、本企业经备案批准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并主动向备案部门提供详尽履行规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5、本企业对以上声明内容负责。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被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
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