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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国务院
2015年2月24日。

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

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

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

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40件民生实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40件民生实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40件民生实事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40件民生实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现将《2015年40件民生实事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7日2015年40件民生实事安排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2015年,继续突出优先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目标,在完成好省民生工程实事基础上,整合资金300亿元以上,办好40件民生实事。

一、群众生产生活1.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统筹安排资金3100万元(2015年完成3100万元),全面实施上犹江水库及章江沿线水源地保护工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2.续建上犹江饮水工程。

统筹安排资金25.94亿元(2015年完成1亿元),加快上犹江引水工程建设,全面改善中心城区及上犹、南康、赣县沿线居民饮用水质量。

〔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市环保局、上犹县政府、南康区政府、赣县政府〕3.优化城市路网工程。

统筹安排资金32.01亿元(2015年完成17.71亿元),打通章江南大道西延、金秋路、学府路等断头路;加快实施红旗大道与八一四大道、赣江源大道与会昌路等道路交叉口、五洲大道下穿京九铁路涵洞、南门口下穿隧道等交通节点改造;加快南河大桥扩建、章江新区次干道、支路网31个路段建设;推进蓉江新城路网、和谐大道、黄金大桥、武陵大桥、客家大桥、佳辰路等道路桥梁建设;开工建设大广高速南康南互通。

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

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

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

国办发〔2015〕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办发〔2015〕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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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 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 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输出地形 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三)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
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 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 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 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 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 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 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 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 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 复制,不断输出新的创业理念,集聚创业活力,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 解决创业难题。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 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 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 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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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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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 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 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 知》(国发〔2015〕25 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 地并落实到位。
(六)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
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 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 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 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 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 业空间。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 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 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财综[2015]5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5]5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 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城市,应当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主到市场购买安置住房;或通过政府部门搭桥组织房源,严格审核商品住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核定的价格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

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一)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抓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积极推动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出台,加快煤矿安全监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民用航空安全保卫、重大设备监理、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法规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并在制修订其他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出台期限,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

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地方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一、单选题【本题型共2道题】1.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

要围绕( ),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

A.农村经济发展B.统筹城乡发展C.城乡发展一体化D.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用户答案:[C] 得分:10.002.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2月1日印发《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在连续12年聚焦“三农”的同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将( )放在首位。

A.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B.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C.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D.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用户答案:[B] 得分:10.00二、多选题【本题型共2道题】1.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 )做好“三农”工作。

A.法律法规B.法治思维C.法治方式D.底线思维用户答案:[BC] 得分:20.002.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做强农业,必须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 )的集约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A.数量质量效益并重B.注重提高竞争力C.注重农业科技创新D.注重可持续用户答案:[ABCD] 得分:20.00三、判断题【本题型共2道题】1.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江西油菜籽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完善补贴方式,降低操作成本,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Y.对N.错用户答案:[N] 得分:20.002.继续执行稻谷、小麦、玉米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

Y.对N.错用户答案:[N] 得分:20.00。

2015年最新最全红头文件模板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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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头文件模板及要求红头文件模板制作及规范格式X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小根据实际情况xxx字【20XX】XX号--------------------------------------------------题目标题用二号小标宋字体XX部门:主送机关三号仿宋顶格冒号用全角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正文三号仿宋特此通知XX公司20XX.X.X成文日期三号仿宋右空四个字的距离主题词三号黑体主题词目三号小标宋主题词:请购流程通知抄报:X总抄送:公司各部门抄送、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及引发日期用三号仿宋眉首:(文头,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印制份数序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1.公文份数顺序号7位数(版心左上角顶格第1行,机密、绝密件才标注)2.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机密、绝密*30年)秘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损害的公文。

机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绝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公文。

3.紧急程度急件、特急;电报:特提、特急、加急、平急(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间空1字;如同时标识密级和紧急程度,密级在第1行,紧急程序在第2行)4.发文机关标识(小标宋体字,红色)《XXX人民政府文件》——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颁布行政规章,发布政府的决定或通知、印发重要会议纪要和政府领导讲话,转发上级或批转下级重要文件等)《XXX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印发函件及处理一般事项的通知、批复等下行文。

联合行文(党、政、军、群)5.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

联合行文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代字(渝府发)——年份〔2005〕——序号6.签发人只有上行文才标注。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引言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全文详细解读该文件的内容,并分析其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影响。

一、背景中国农村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面临着很多问题,如农业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低、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二、文件内容解读该文件给出了以下几点主要内容:1.农业发展–提出稳定农业增长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目标。

通过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改革农业经营体制,鼓励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力度,促进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

2.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构建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多元化农民收入体系,注重发展农村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

–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农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

3.农村土地–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村土地集约集成发展。

三、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影响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对中国农村经济带来了积极的影响:1.推动农业现代化:文件提出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2.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文件注重发展农村产业和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构建多元化农民收入体系,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3.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文件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增强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推动农村土地集约集成发展。

结论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文件提出的政策措施将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对于推动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央一号文件的指导下,中国农村经济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发展的未来。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无《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取消2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证监会 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3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4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证监会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取消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取消7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取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8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无《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取消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证监会 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取消10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 证监会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取消11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2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取消13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4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取消15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保监会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16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 保监会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取消17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保监会 无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取消18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19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20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1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财政部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取消22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财政部无《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取消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取消24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财政部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取消2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税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6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取消27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税务总局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取消28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取消免税资格审核 29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取消30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1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2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民政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3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取消34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取消35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税务总局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取消3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总局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取消3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税务总局 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取消38国防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及实施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无《国防专利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8号)取消39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民政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40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民政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取消〔2004〕62号)《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41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4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取消4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 取消4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取消45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9号)取消46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无《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取消47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8 启动实施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审批国家林业局 无《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 取消49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620号)取消50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取消改投资〔2011〕1620号)51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审批国家林业局 无《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取消52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国家林业局无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取消5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取消5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20416-20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取消55 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海域类)审批国家海洋局 无《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取消56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登记核准国家海洋局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岛字〔2010〕775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国海岛字〔2011〕225号) 取消57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国家海洋局 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 取消58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 国家海洋局 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取消59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认定教育部无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教取消技发厅〔2004〕1号)60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国土资源部 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取消61 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国土资源部无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取消62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取消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国土资源部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取消64 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国土资源部 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取消65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取消66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72号)取消67 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 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取消68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取消69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7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交通运输部 无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71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交通运输部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72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交通运输部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73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交通运输部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级财政探索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产业,有效引导了社会资本投向,促进了企业和产业发展,但也存在投向分散、运作不规范、指导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精神,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现就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规范有序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总体要求。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协调好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推进,推动解决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市场、技术等瓶颈制约。

(三)基本原则。

——聚焦重点产业。

区分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特定政策目标,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确定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支持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解决好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

——坚持市场化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通行做法明确工作机制,遵循市场规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注重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二、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

富裕农民,必须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开发农村二三产业增收空间,拓宽农村外部增收渠道,加大政策助农增收力度,努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的势头。

8.优先保证农业农村投入。

增加农民收入,必须明确政府对改善农业农村发展条件的责任。

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加快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增加财政农业农村支出,中央基建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

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村重大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民生改善。

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下放审批权限,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投入。

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见到实效。

9.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

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

继续实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

选择部分地方开展改革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

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扩大节水灌溉设备购置补贴范围。

实施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推广补助政策。

实施粮油生产大县、粮食作物制种大县、生猪调出大县、牛羊养殖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扩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范围。

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制度。

10.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

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

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完善补贴方式,降低操作成本,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财预[2015]15号)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5]15号)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地方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三)关于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国办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度)通知

国办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度)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先后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特别是“十二五”期间,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与支持下,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安排资金改扩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改善精神障碍患者就医条件,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支持各地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围,依法依规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疗,积极开展复员退伍军人、流浪乞讨人员、“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

2015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15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全文如下:2014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深化农村改革力度,粮食产量实现“十一连增”,农民收入继续较快增长,农村公共事业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

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如何在“双重挤压”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农业竞争力,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

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

城乡资源要素流动加速,城乡互动联系增强,如何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破解这些难题,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

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以法治作保障,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2015年,农业农村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努力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权威媒体解读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权威媒体解读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权威媒体解读3月29日,备受关注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终于通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正式向全国正式刊播!“发改委:新电改方案将激发市场活力”,介绍了电力体制改革的亮点与意义。

下面为新闻文字稿: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近日公布,国家发改委体改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方案为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新方案内容概括为“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即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电价、有序放开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强化政府监管、强化电力统筹规划、强化电力安全和可靠性供应。

而向社会资本有序放开配售电业务成了这次改革方案的最大亮点。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巡视员王强:“我们以前发电企业方面,发电侧我们是放开了,激发了大家办电的积极性,但是我们售电侧没有放开,这次我们把售电侧放开了,那么就形成一个竞争的格局了。

”新格局的形成,将会给发电企业和用电户带来新变化,对电力企业来说,你只要降耗、降能、降低成本,同时多发多卖电,企业效益就更好,而对用电户来说,未来可以自由选择优质低价的电。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巡视员王强:“另外(放开发电)计划,它也是个亮点。

现在企业就靠拿计划,拿到计划越多,利润越高收入越高。

那下一步不是这个了,靠你本事了、靠市场竞争了,到市场去找用户,就迫使你的中心利益不是来找政府,你找市场了,这个意义也很大。

”这位负责人表示,新电改方案将激发市场活力,同时改革方案充分考虑到了安全可靠、市场化改革、节能减排、科学监管的原则,兼顾民生保障。

新电改方案对公益性电价不动,放开的是工商电价格。

下一步电源和电网、电力与能源,全国电力和地方电力的规划将统一起来,像输配电网这样属于自然垄断的环节,由政府监管。

除此之外,其他竞争性环节都将逐步向社会放开。

回顾:新电改9号文的十大重点1、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体制,努力降低电力成本、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供应多元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可靠性,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环保。

( 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

(一)总体目标。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

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近期目标是: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长远目标是: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主要原则。

全面统筹。

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分层推进。

以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为切入点,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远近结合。

既要立足当前,解决目前预算执行偏慢、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居高不下的突出问题,把盘活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又要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大各类资金整合力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改革创新。

既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改革创新方法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又要通过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促使各级政府和部门主动作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政府最新红头文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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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置业有限公司文件
XXXX置业[2015] 10 号
关于申请XX花园居住小区调整规划的
请示
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XX花园项目于2010年3月26日取得规划手续,规划用地面积180032.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650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24800平方米,公建总面积11700平方米(其中会所3410平方米,幼儿园2200平方米,商业6090平方米)(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编号:地字第370503200800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70503200800013号])。

因我公司响应区委区政府号召,积极开发建设河口区东湖花园项目工程并着手打造“河口区东大门”形象工程,将原规划4栋多层住宅楼变更为4栋小高层,建筑面积由原来的12141平方米增加为27237平方米,将原规划商业建筑变更为底层2层商业及顶3层单身职工公寓的商住楼,即楼层由原来的主体二层局部三层增加为主体五层,建筑面积由原来的6090平方米增加为16372
平方米;会所由原来的3410平方米减少为1990平方米;幼儿园由原来的2200平方米减少为2054平方米。

综合上述总建筑面积由原来的136500平方米增加为159994平方米。

特申请予以调整规划,重新颁发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当否,请批示!
XXXXXX置业有限公司 2015年06月16日
主题词:调整规划容积率申请
报送: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单位:XXXX置业综合业务部共3份存档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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