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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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规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⑤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脱轨事故的最大特点是,不论设备是否破损即构成脱轨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前五项分别独立存在,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含只要出现了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情况)后两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脱轨辆数、线别和中断行车时间)才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3 较大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达到大破及其以上程度时,则构成调车冲突事故。
注:“人为失职”系指违反规定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放风不彻底、使用简易制动阀不当等。不包括正常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按规定使用非常制动或紧急制动阀等。
(5)调车作业中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与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与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与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与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与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1号【发布日期】2007—07—11【生效日期】2007—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2023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论述文档

2023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论述文档

关键词1
关键词2
关键词4
关键词3
一、保证高效应急救援: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架构,能够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响应速度和协调能力,确保在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组织和调动各方资源进行抢救和营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人数。
二、 优化资源配置:铁路应急救援组织架构的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各方力量的合理协同配合,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保障交通、疏导通行
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协同配合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警与铁路部门协同配合的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在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培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军警及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保障安全秩序维护:军警在铁路事故救援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秩序维护,确保救援现场秩序,维护工作人员和受伤群众的安全,以保证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支持事故调查工作:军警应积极支持铁路事故的调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与物证,为事故原因查明提供支持。
加强事后救助和善后工作:军警应参与铁路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事故善后工作的有序进行。
Railway accident rescue organization and command system
Part Two
铁路事故救援组织与指挥体系
军警参与铁路事故救援
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军警参与铁路事故救援的应急指挥体系,确保信息畅通、指挥科学,提高救援效率和处置能力。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X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XXX、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惩罚的日常工作。

XXX、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XXX、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惩罚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共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孕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随着铁路发展的不断壮大,铁路交通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防范和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确保旅客安全出行,保障铁路系统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从调查处理流程、责任调查和事故处理等方面,详细介绍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调查处理流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主要包括接警、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处理结案等几个环节,下面将逐一介绍。

接警: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局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执法决定,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展开工作。

现场勘查:铁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展开勘查,并指挥事故抢险与清理工作,并对现场进行图像记录、视频拍摄等手段留存可以留存面的物证。

证据收集: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证据收集极其关键。

调查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查、目击证人询问、车载记录器、机车司机回放等各种方式,搜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所需的证据。

责任认定:根据证据排除排除假定案件,确认事故起因、出现的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

当事故责任难以确定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专业技术部门的人员进行勘查或评估,进行科学论证。

处理结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文书制定,如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等,直到事故赔偿处置结案。

二、责任调查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责任调查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事故处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责任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以事故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对事故责任进行对象的认定。

1. 追究行政责任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人员将追究行政责任。

比如,列车开行违章,超速运行、信号超过或缺失、发生化学泄漏等情况都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2. 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事故抢救无效,或者违反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特别重大事故,调查人员将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比如,机车司机酒后驾驶、机车司机违反安全作业规程行为、调车乘务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发铁路交通事故等情况。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针对铁路交通事故,制定的一套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

本规则的实施旨在促进铁路安全管理,加强事故调查与处理,提升铁路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调查的目的与原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明确了事故调查的目的与原则。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尊重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调查等。

二、调查组的组建与权限根据规则的要求,事故调查组由铁道部选派,由有关铁路局派出的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应依法履行职责,享有独立调查的权利,并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说明,听取专家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客观。

三、调查程序与方式调查程序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不同,分为简易调查和复杂调查两种方式。

简易调查适用于事故轻微、责任明晰或无人伤亡的情况。

复杂调查适用于严重事故、责任不明确、人员伤亡严重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和证人询问,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事故进行模拟重现。

调查组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四、调查报告与处理建议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故的原因与责任、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等。

调查报告应尽快提交铁道部和有关部门,并公开发布。

调查组还应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的认定、改进管理措施等。

铁道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

五、处罚与法律责任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可以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责任人,则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2021/8/17
27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 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
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 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 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 (仅指正线)。
2021/8/17
25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
误列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2021/8/17
26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2021/8/17
43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 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 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 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2021/8/17
44
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 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 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 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 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2021/8/17
32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 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 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 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 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 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 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 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事规

事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课件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课件

?伤规?第二十九条 规定: 铁路公检法人员在参加生产活动中发生
事故造成伤亡的,列责任事故。
?事规?中删去了这一条,并不是不再坚 持这一原那么,而是因为“参加铁路行 车相关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了这 种情况。虽然公安人员属于执法人员, 但假设是参加属于生产活动的作业,就 不属于执行警务,造成事故就应该与其 他作业人员同样看待。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 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 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 时以上。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未 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 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其余略〕
“行车事故〞、“人身伤亡事故〞、 “路外伤亡事故〞 三个名词不再使 用
“路内伤亡事故〞改为“铁路作业 人员伤亡事故〞,
501?条例?与493?条例?的关系 493?条例?=基本规章 501?条例?=专业规章
两个条例在法规层级上相等 两个条例在适用范围上不同
“作业人员〞的概念
在?事规?解释部分规定:
47.“作业人员〞:系指参加铁路行 车相关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已 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铁 路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 员。这个解释与?伤规?中的解释大 致相同。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 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 时以上。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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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 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 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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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 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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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
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 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 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
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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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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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 故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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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 一般事故。
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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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 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
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
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 并做出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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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资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三章事故报告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

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第二十条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

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二十五条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

第二十六条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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