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黑安监联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07]3号)龙煤集团及分公司、沈煤集团即席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切实加强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题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龙煤集团及分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公司参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二00七年三月六日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一)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
各国有煤矿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特别规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专题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定期举办各矿行政矿长、党委书记和分(子)公司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讲座,聘请法律专家授课,增强领导干部安全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总工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精神,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抓基层、打基础,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加强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班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以及先进适用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都要落实到班组、体现在现场。
关口前移,实现班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是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推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2.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是减少“三违”、防止事故的有效途径。
据统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三违”造成的。
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必须落实班组长、职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减少和杜绝“三违”,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重要保障。
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原则和目标3.指导原则。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工作,倡导先进的班组安全文化,健全完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班组安全教育和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精神,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抓基层、打基础,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加强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班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以及先进适用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都要落实到班组、体现在现场。
关口前移,实现班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是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推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2.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是减少“三违”、防止事故的有效途径。
据统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三违”造成的。
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必须落实班组长、职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减少和杜绝“三违”,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重要保障。
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原则和目标3.指导原则。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工作,倡导先进的班组安全文化,健全完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班组安全教育和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4.建设目标。
持续、有效地加强和改进班组建设,提高防范事故、保证安全的五种能力:抓好班组长选拔使用,提高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班组职工自觉抵制“三违”行为的能力;强化班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的技能培训,提高业务保安能力;严格班组现场安全管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力;搞好班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防灾、避灾和自救等应急处置的能力。
国家七部委加强国有煤矿管理意见

五、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十五)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 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 技术管理责任。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 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 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对各矿总工 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要征得总工 程师的同意;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 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 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 责决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 用方案。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 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 制定和实施。
(四)工作目标: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 重大事故,力争到2007年使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 事故比2005年下降25%以上,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 比2005年下降20%以上,降到0.8以下,产量在600 万吨以上的煤矿率先达到国际水平,百万吨死亡率降 到0.5以下,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煤炭生 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0%以上,降到0.7以 下,实现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十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企业要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地质、高校、设 计、协会等机构联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 的技术难题开展科研攻关。对灾害严重、经专 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煤层,应 停止开采。
(十八)加强现场技术管理。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 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增强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在用安全设备、仪器、仪 表的检测检验。坚持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技术人 员必须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措施进行修 改、补充。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盲巷 管理、火区启封等重要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总工程 师负责的技术协调管理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要 严格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准确、及时标注图纸资料, 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对记载矿井开采情况和隐患的技 术资料,以及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
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ddcd4e852458fb770b560c.png)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一)指导对象与范围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
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
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
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
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2005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2.13•【文号】司发通[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2月13日司发通[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近年来,监狱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监狱系统总死亡人数的70%以上,重特大事故占90%以上,抓好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键,是全国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切实加强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法律规章,结合监狱煤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监狱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一把手对本地区、本单位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和监管职责,是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和监狱领导班子中分管各项业务的副职,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既对分管业务负责又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监狱和监狱企业的一把手对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第一位的责任。
监狱管理局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协同安监部门对监狱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是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对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省(区)司法厅(局)负责人要到司法部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并做出书面检查。
二、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建设各地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商,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顺畅、监督管理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器材和技术装备。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1f7a1dc5da50e2524d7f49.png)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1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各类煤矿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一)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在继承以往质量标准化工作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有效措施,突出体现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
近年来,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贡献。
但是,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各地进展不平衡,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新要求。
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完善与新要求、新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进而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强化过程控制,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建立煤矿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促进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_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5 安 全监 管监 察部 门不 得 以 “ . 领导 小组 ” “ 、 领导 小组 办公 室” 或者 “ 联合检 查 组” 等协调 议 事机 构 、非 常设 机构 或者 临时机 构
的名 义对 外执 法 。严禁 安 全监 管监 察部 门的 内设 机构 以 自己的名
义对 外执法 。 6 地 方安 全监 管部 门接 受地 方人 民政 府的 授权 或者委 托 ,对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不 得定 案 。证 据的 内容和 形 式应 当符 合行 政诉 讼 法和 有关 司法解
释 规定 的要 求 。所有 的证 据材 料 必须 经过 查证 核实 方可作 为证 据 使 用 。实行证 据先 行 登记保 存 的 ,应 当开 列证 据物 品清 单 ,并 在
重 大 、较 大和 一 般事 故进 行事 故调 查 ,或 者对 事故 调查报 告进 行 批 复 ,必须 有政 府授 权或 者委 托的 书面 证 明。
7 安全 监 管监察 执法 人 员必 须持 有 国家安 全监 管总局 或者 地 .
方人 民政 府颁 发 的 有效 行政 执 法证 件 ,方 可从 事 行政 执 法活 动 。
在 调查 取证 或者 执法 检查 中 ,执法 人 员不得 少于两 人 ,并 向 当事
人 或者 有关 人 员出示 行政 执法 证件 ,表 明执法 身份 ,并记 录在 有 关 执法 文书 当 中。 ( )严 格行 政执 法程 序 ,保障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 三
8 安全监 管监 察 部门开 展 行政执 法 工作 , . 必须 严格 按 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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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 国家煤矿 安监 局
关于进一 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工作 的指导意见
安监 总政 法[ 0 71 5号 2 0 】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不少煤矿劳动组织管理不善,井下作业人员过多,是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纠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0•【文号】安监管办字[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办字[2004]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思想深刻,内涵丰富。
认真学习掌握和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
为加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决定》基本精神的理解,保证《决定》提出的各项重点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决定》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以及企业生存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职工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点思想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认清肩负的使命,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扎实实抓好工作,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自觉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继续以体制、法制和队伍三项建设为重点,下功夫抓好强化政府领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依据《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别提出到2007年、2010年和2020年各个不同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预期目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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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枣政办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政办发[201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精神,深刻吸取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提高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要求和主要任务(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选矿行为;加强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
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在煤矿、非煤矿山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按期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提高办矿规模,彻底关闭规模小、可采资源量少、存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强矿山企业内部管理(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
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负责人要具备中专以上矿山相关专业学历、3年以上地下矿山工作经历,其中技术总负责人要具备本科以上矿山相关专业学历、从事地下矿山技术工作至少5年以上。
159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159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7.22•【文号】煤安监行管〔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到辖区所有煤矿企业,并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辖区内各层级煤矿企业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于2020年12月1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20年7月22日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煤矿企业(指各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下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为主线,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一些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
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原则,着力夯实安全基础、管控重大风险、治理重大灾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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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安监总矿字〔2006〕216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劳动保障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19号)相关要求,现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部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标准执行不严,甚至没有定员标准,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劳动定员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企业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减少入井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可以降低不安全因素发生的概率,有利于改善企业劳动组织,有利于减轻工人劳动强度,
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
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规范煤矿企业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矿井设计,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改革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生产率;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和标准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三)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充分调动和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三、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的人力资源或劳动工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煤矿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3年应修订一次。
煤矿在遇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三)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
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对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对生产区队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四)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四、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控制入井人数。
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
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出具体要求。
(二)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
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
(三)优化设计,减少定员。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经综合分析类比和系统环节定岗定员核算井下劳动定员。
煤矿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应积极采用先进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
(四)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
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五)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
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队、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逐步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用三班进行生产,一班进行检修。
(六)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
煤矿企业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
将煤矿井
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纳入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七)实行“限员挂牌”制。
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五、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管理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有重点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国有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应报相应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变更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后,应按上述程序报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应将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驻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请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