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范围-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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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
• 四、国际经济法的学说 • 关于国际经济法是否属于一门独立的法律 部门有两种学说: • 1、狭义说 •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传 统的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际组 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 系,忽略了对它们相互间经济关系的调整。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
• 关于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各国做法不一,综合 起来,主要有三种:
–(1)相互认可制 –(2)一般认可制 –(3)特别认可制 –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采取 一般认可与特别认可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来我国进行一般商品买卖活动的外国法人,无须 办理批准手续,只采取一般认可的方式; –对于来华投资、兴办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 法人,则采取特别认可的方式。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
• • • • • 4、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双重性 (1)作为国际经济管理者的国际组织 (2)作为国际经济参加者的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体现为 有权签订契约;取得与处臵动产与不动产和进行 法律诉讼等能力,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 国际经济法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具有与其他 主体不同的几个方面: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
• • • • • 3、国家 (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双重性 作为主权者的国家 作为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 首先,国家有权缔结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这是国家作为 主权者所具有的专属权。 • 其次,国家有权管理、干预和监督对外经济活动,这些权 力须通过国家立法并赋予有关国家机构代表国家行使。

国际经济法 考试必备

国际经济法 考试必备

国际法范围:1、国际公法2、国际私法3、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综合说(广义说)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3、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当事人范围(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交易范围;实体法范围(公约不涉及三个问题,合同的效力,所有权的转移,致人死亡或受伤的产品责任)。

我国对公约的保留:第1条第一款b项,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仅同意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适用的法律,都是指改过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

第11条,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要约: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有效要件:在目的上,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应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的生效: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指发价生效前,发价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的撤销:指发价生效后,发价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的失效: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

4、要约因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而失效。

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国际经济法考试范围

国际经济法考试范围

名词1.委付制度: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2.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也称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

4.提单: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5.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人们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或叫行为规范。

国际惯例最初作为国际交往中的一些实践或做法,为一个或一些国家所实行,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使其逐渐完善起来,成为一个比较合理,容易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的行为规则。

6.限制商业条款: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7.国际银团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亦称为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的交易。

8.保函:保函,又称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即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凭证,保证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9.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10.先期违约: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简答1.国际许可协议特征①国际许可合同的国际性。

②国际许可合同标的特殊性。

③从国际许可合同的有偿性看,国际许可合同是有偿合同。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概念(concept):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广义上的国际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从事跨越国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狭窄关系。

特征(features/characristics):1.国际经济法的主题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体系(system):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的法律部门,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须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体系仅指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律规范。

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进一步细分还可以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渊源(sources):1.国际经济条约: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和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包括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以及在国际实践中已被逐渐接受的均具有法律效力。

4.国内立法:指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包括涉外经济法和与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关系。

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专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规范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包括关
税、贸易协定、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规则。

2.国际投资法:重点涉及国家与国际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外国投
资者的权益和投资,规范国际投资的流动性、保护和管理。

3.国际金融法: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货币政策、跨境资本流动、国
际支付系统和银行业务等法律规则。

4.国际商法:涉及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事诉讼、知识产权、跨境合作等
规定,保护国际商业交易中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国际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合作和发展,确保不同国家间的经济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各方权益,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通常由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构成。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0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
要求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与减让
01 02 03
具体承诺的概念
具体承诺是指各成员在GATS框架下,就特定服务部门或 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义务作出的具体承诺。这 些承诺列明了各成员在哪些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愿意承担何 种程度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服务贸易法 • 国际技术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 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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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 系,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所有国家。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内的经济关系,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仅适用 于本国境内。
0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主体,国 家享有主权权利,可以制定、实 施国际经济法律和政策,并承担
跨国公司与国际金融法
跨国公司的金融业务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和国 际支付结算等,需遵守国际金融法规,如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则。
03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店铺来看看!一、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doc》全文在线阅读及txt下载请使用IE7或IE8预览本页,个别文件很大超过5M,请等几分钟后再下载!谢谢!国际经济法.doc第一章国际经济法绪论第一节概述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学说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

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国际经济关系的分类(按参加人来分类)1. 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表现为经济利益交换关系,交易关系。

例如:国际货物买卖。

属于民法、商法性质。

2. 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表现为管理关系。

例如:对外国投资的管理。

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性质。

3. 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分配、划分,就是协调关系。

例如:国际税收管辖。

属于国际公法性质。

四、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体系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范围十分广泛的法律体系。

(一)国际贸易法(二)国际投资法(三)国际货币金融法(四)国际税法(五)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程序法五、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国际法的区别与联系2. 联系: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公法中与经济无关的行为规范不是国经的渊源,国经的渊源不限于国公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

关系是交叉关系。

(二)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2 .联系:国际私法中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国际私法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所以,两者是交叉关系。

(三)与国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联系: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经济法调整本国境外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形式有二:涉内涉外统一: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也适用于某种涉外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经济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首先,国家有权缔结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这是国 家作为主权者所具有的专属权。
其次,国家有权管理、干预和监督对外经济活动, 这些权力须通过国家立法并赋予有关国家机构代表 国家行使。
再次,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贸活动,这项权利 既可以政府名义行使,也可由授权机关行使。
自然人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一般必须符合如 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李查蒂案) 第二,必须拥有一定财产。 第三,必须按照法定形式并经过一定法定程序。
2. “谁”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含本国自然人和外国自然人)作为国际 经济法主体,除了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 时具备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这种权利能力或资格通常由双边条约或国内法 赋予或确认。
本课所探讨的仅为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2. “谁”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际经济组织首先 必须具备法律人格,而这种法律人格是成 员国授予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自 成员国的授权,并明确规定在成员国间缔 结的条约中。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 体现为有权签订契约;取得与处置动产与 不动产和进行法律诉讼等能力,并享有特 权和豁免权。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章 导 论
1.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2. “谁”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3.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什么? 4.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1.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关系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 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组织 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在从事国际经济 交往活动中产生的。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2章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2章

由于一名遭到起诉的印度高管已经死亡,这家法院7日 以玩忽职守致他人死亡判决余下7名印度籍高管有罪, 但没有立即宣布量刑。这7名被告包括当时的印方主席 克沙布· 马欣德拉,很多人已经是70多岁,按照这项罪 名,他们最多将被判处两年监禁。 毒气泄漏事件的幸存者和家属以及当地的活动家7日早 早聚集到法院周围,举着横幅抗议对肇事者的惩罚太轻 太晚。由于做出有罪判决的是印度的一家地方法院,被 告还有权向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博帕尔毒气泄漏受 害者抗争”组织的卡尔尼克无奈地说:“即使最后被判 定有罪,2年的监禁又能代表什么,再说他们还可以上 诉。”“只有当有罪的公司和个人得到足够的惩罚,才 能实现公平公正。” 美方被告赔钱了事 作为本案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美国老板安德森没有出 庭受审。灾难发生后,安德森曾在印度遭警方拘捕,但 很快就离开印度回国,之后就再也没有在印度法院的审 理程序中露面,目前他生活在纽约。

最严重工业灾难 1969 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博 帕尔市北郊建立了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 专门生产滴灭威、西维因等杀虫剂。这些产品的 化学原料是一种叫异氰酸甲酯(MIC)的剧毒气体。 1984年12月3日凌晨,这家工厂储存液态异氰酸 甲酯的钢罐发生爆炸,40吨毒气很快泄漏,引发 了20世纪最著名的一场灾难。 根据印度政府公布的数字,在毒气泄漏后的头3 天,当地有3500人死亡。不过,印度医学研究委 员会的独立数据显示,死亡人数在前3天其实已 经达到8000至1万之间,此后多年里又有2.5万人 因为毒气引发的后遗症死亡。还有10万当时生活 在爆炸工厂附近的居民患病,3万人生活在饮用 水被毒气污染的地区。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等。

它规范了国际贸易的原则、规则、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贸易自由、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多边投资协定。

它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机制,以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并解决投资纠纷。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交易、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

它主要涉及国际货币体系、外汇市场、国际债务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金融法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和规范金融市场。

4. 国际经济合作法:国际经济合作法主要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协定和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

它旨在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和发展。

5. 跨国公司法:跨国公司法是研究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责任和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则。

跨国公司法包括国际公司法、国际商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涉及公司组织、经营、合同、劳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它们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鼓励创新和技术转让,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

7.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争端解决机制。

它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方式解决经济争端。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旨在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和平解决争端。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旨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解决经济争端。

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课程代码:01029320课程负责人:罗世荣二、学时和学分:32学时,2学分三、课程性质:必修课程四、适用专业:法学专业五、使用教材:余劲松、吴志攀编:《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大学2014年版。

六、参考书目:1、王传丽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版。

2、吴益民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版。

3、(日)中川淳司、清水章雄著:《国际经济法》,大学2007年版。

4、曾华群著:《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法新发展》,法律2009年版。

5、立余著:《国际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2009版。

6、韦经建著:《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法制2011年版。

参考法规及国际公约、惯例:1、《中华人民国对外贸易法》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5、《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6、《海牙规则》7、《维斯比规则》8、《汉堡规则》9、《华沙公约》10、《蒙特利尔公约》11、《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12、《托收统一规则》13、《服务贸易总协定》1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七、开课单位:人文学院八、课程的目的和任务: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践中所涉及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用于规范国际经济交往和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体系,通常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

它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等多个子领域。

以下是对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调整范围的详细说明。

国际经济法是基于国际法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为了规范国际经济活动而设立的。

国际经济法强调国际经济各个参与方之间的合作与互惠,同时也解决了国际经济活动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国际经济法由一系列的国际协议、条约和公约等法律文件组成,以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一个领域,它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活动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贸易法通常以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多边贸易协定为基础,例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ment)等。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和保护。

国际投资法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享有平等和公正对待,并提供投资争端解决的机制。

经典的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国际中心私营企业与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条例》(ICSID Convention)和《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等。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规范国际金融交往和监管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国际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国际金融合作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的规则。

例如,国际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章程和国际银行间结算银行(BIS)的准则等。

4. 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主要涉及国际货币体系的规范和管理。

它包括国际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外汇管理和汇率制度等方面的规则。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1.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这种流动把全世界连接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

2.国际经济法:指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和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②国际商业惯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③国内立法④国际组织决议。

5.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特定的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调整的跨国经济交往关系。

6.国际贸易术语: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的一种国际商业惯例。

7.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特点:(一)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可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二)清关: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便利原则)EXW术语下,买方负责办理进出口手续;DDP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进出口手续(三)F组术语:FCA FAS FOB:①卖方义务截止于货交承运人(装运合同)②运输由买方安排③买方安排完运输后,应向卖方及时通知(四)C组术语:CFR CIF CPT CIP:①卖方义务截止于货交承运人(装运合同)②运输由卖方安排(五)D组术语:DAF DES DEQ DDU DDP:①卖方义务截止于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约定的地点(到运合同)②运输由卖方安排。

8.FOB CIF CFR的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手续,买方办进口手续(4)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国际经济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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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的知识点没找到不好意思•一、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第一,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总称。

第二,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经济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第三,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协调论观点是由我国学者提出的。

第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从事超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上述第二、五种观点在对国际经济关系外延的解释上是一致的,即为“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而该“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当事人之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纵向经济关系。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

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我国有些学者将“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分别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和“国际经济管制(或统制)关系”。

“国际统制(管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关系,它是建立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

国际经济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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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简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征
1、贸易术语数量从13个变为11个。删除了DAF、DES、DEQ、DDU,增加了DAP、DAT。
2、贸易术语义务项目上改变。卖方义务不在对应买方义务。
3、贸易术语分类调整。划分为2类:①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EXW、FCA、CPT、CIP、DAT、DAP、DDP。②仅限适用于水上运输的FAS、FOB、CFR、CIF。
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经济权利上的具体体现。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
基本内容:1、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2、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企业等,是指由分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9、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国际公约: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又称《海牙第一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又称《海牙第二公约》。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
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是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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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范围(2014版)国际经济法范围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非规范的总称,即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厂区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企业等,是指由分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属于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和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买卖合同。

要约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是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内容明确的一种意思表示。

承诺承诺,又称接受,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并愿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房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安安稳稳地占有买来的货物。

国际货物运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提单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口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按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祖传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适用船舶进行运输,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票据票据是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开具并签署,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向指定人或来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即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托收托收,是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依照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直至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限度为止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BOT是指投资者通过特许协议取得东道国政府对其参与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的许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该投资者负责特定项目的筹资、建设与经营,并通过对该项目的经营活动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于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时则向政府移交该设施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

特许协议是指一国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和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而予以的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不同贷款权外,按各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国际借贷协议是指不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为进行货币借贷、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国际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不同国家银行联合起来,组成银行集团,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

国际项目贷款是指对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然后以项目建成后的收益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地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予以抵免。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或不同的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思考题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法律制度。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4、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征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企业等,是指由分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5、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

2、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经济权利上的具体体现。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

基本内容:1、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2、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

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8、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有哪些法律特征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话务的购入和售出。

特点: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范围。

3、国际货物买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

4、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

5、国际货物买卖要受多重法律的调整。

9、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国际公约: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又称《海牙第一公约》。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又称《海牙第二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

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0、简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征1、贸易术语数量从13个变为11个。

删除了DAF、DES、DEQ、DDU,增加了DAP、DAT。

2、贸易术语义务项目上改变。

卖方义务不在对应买方义务。

3、贸易术语分类调整。

划分为2类:①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EXW、FCA、CPT、CIP、DAT、DAP、DDP。

②仅限适用于水上运输的FAS、FOB、CFR、CIF。

4、取消了船舷概念:取消了船舷的界限设定,规定了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卖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5、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

6、增加指导性说明。

7、贸易术语的内外贸易适用的兼容。

8、Incoterms作为商标的注册。

11、理解FOB和CIF的具体规定FOB(港口):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卖方指定的船舶时,或取得已交付至穿上的货物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

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CIF(港口):卖方支付成本+保险+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装上交货或已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装上船舶时转移。

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12、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不适用公约的范围。

公约第二条: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传播、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公约第三条:买房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也不适用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动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公约第四条: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约第五条: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公约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

13、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要约的要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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