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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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018重要税收政策大盘1

2018重要税收政策大盘1

2018重要税收政策大盘点!汇算清缴用得着~~很快就要迎来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财税朋友们准备好了吗?财税君今天为大家推介2018年税收政策大盘点,2018年1月1日后执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重要税收政策,按事项和专题梳理归集,并标注了政策出处,方便您在工作中参考。

减轻企业税负方面(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B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三)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以及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四)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五)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六)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减免契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政策。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018年度新财税政策

2018年度新财税政策

2018每个财务人员必须要懂的:新出的财税政策一、国地税合并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1、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

比如说建筑企业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

2、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

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

有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国税,地税与国税局管理口径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二、财税〔2018〕32号:增值税改革三大举措1、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2、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回小规模。

3、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等18大行业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三、如何将留抵退回?〔2018〕70号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四、小规模能够开具专票的:住宿业,建筑业,鉴证服务业2018.2新增: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注意1:自开专票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

环环抵扣原理,上游交税下游抵扣,上游免税则下游不能抵扣。

注意2:如果未超过起征点需要专票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3:如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该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4:七大行业可自开专票,并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自开。

已经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财税〔2018〕77号: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2018年至2020年标准是:(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8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文件2018.09

2018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文件2018.09

2018年国家最新财税法规1、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5号 (1)2、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6号 (1)3、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21号 (5)4、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公告2018年第23号 (7)5、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28号 (9)6、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38号 (12)7、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46号 (13)8、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14)9、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5)10、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16)11、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6)12、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1713、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7)14、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19)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16、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27)1、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5号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财税2018-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财税2018-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07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2018年起这些新规开始执行

2018年起这些新规开始执行

2018年起这些新规开始执行老营业执照不再有效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政策规定,部分省市(比如西藏自治区、四川省、山东省、上海市、南京市等)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过渡期将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部分省市过渡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比如北京市等)。

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新增值税发票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环保税开征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

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

恢复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2019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

2019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

2019 年 1 月起实行的财税新规 (财税法例类 )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31 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期公布《对于实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5〕126 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域个人购置切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依据 2400 元/ 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履行。

研发花费加计扣除政策完美2018 年 1 月 1 日起履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公布《对于完美研究开发花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119 号),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展开研发活动中实质发生的研发花费,未形成无形财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据今年度实质发生额的 50%,从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财产的,依据无形财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有关事项1月1日起实行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拟订了《车船税管理规程 (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波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由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有关要求,新规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股权奖赏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公布《对于股权奖赏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告》 (2015 年第 80 号),明确了政策合用范围、计税价钱确实定及存案手续办理等有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公司或未在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公司以未分派收益、盈利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而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能够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早知道

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早知道

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早知道第一篇: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早知道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早知道自2018年1月1日起,下面这些财税大事将按新的规则处理,各位老板及会计们都看好了!1.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政策规定,换证过渡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2018年1月1日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2.关于资管产品的利好消息,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及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做了具体的定义。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

最全2018年财税政策要点汇总

最全2018年财税政策要点汇总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 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 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 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 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
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 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 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 收。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三)除本通知第一、二条所涉产品外,
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 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 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 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153号
(一)自查自纠 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
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 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 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 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 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 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 不予罚款。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13个新政盘点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13个新政盘点

税政解析412018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政策,学习掌握好这些税收新政,对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红利,准确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醒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适用上述规定。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但由于其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所以,其201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待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才能从其规定。

二、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那么,2018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车辆,能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人认为,车辆既不是设备,又不是器具,不能税前一次性扣除。

这个观点值得商榷,设备、器具只是一个概括性名词,无法直接对其进行正列举。

上述文件第二条明确,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这就没有争议了,车辆总无法确定为房屋和建筑物,这也就是说,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都是设备、器具。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六项税收新政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六项税收新政

税政解析47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全额扣除:十四项捐赠准予税前100%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具体规定以下14项个人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向灾区的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红十字事业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教育事业捐赠、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

今年,一批税收政策、法规将正式开始实施。

笔者梳理出六项税收政策的新变化。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施行2018年8月31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迎来第七次大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虽然新个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但从去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的标准,已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税。

值得注意的是,新个税法实施后会影响年终奖的发放。

由于新个税法是在今年正式生效,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而今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应作为2019年的所得,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2018最新财税及会计核算政策变化

2018最新财税及会计核算政策变化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 行。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 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办法》的公告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5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 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 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 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 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 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5日

财税2018 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财税2018 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07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每月财税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共5则范文)

每月财税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共5则范文)

每月财税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共5则范文)第一篇:每月财税政策 2018年1月1 日至 2018年1月31日(共)财税政策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一篇所得税第二篇增值税及发票管理第三篇其他税种第四篇税收优惠第五篇税收协定第六篇税收征管及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篇进出口政策第八篇投资及管理第九篇财务会计第二篇:3月1日至3月7日(模版)教育实践活动如火如荼,特点纷呈3月1日至3月7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提高审计干部综合素质,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能,市审计局利用一个星期时间,召开了审计队伍集中学习整训会。

县审计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利用视频收看了此次为期7天的整训会。

此次整训活动围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避免失职渎职有关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以及有关审计方面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知识等培训为主,使我们全局领导干部职工分享了一次“学习盛宴”。

此次整训活动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规格高”。

此次整训活动均为省审计厅专家领导、云南大学教授以及昭通市各局机关专家领导亲自授课,授课者的规格高。

讲座既有宏观上的分析探讨又有微观上的讲解辅导,既有理论前瞻性又有实践指导性。

特别是省审计厅法规处戴副处长对审计法律法规及规范化建设作了深入的讲解,对提升审计干部队伍素质有了很大的帮助,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二是“内容全”。

本着有用、实用、能用的原则,昭通市审计局结合审计工作及自身队伍建设中的实际情况,从提高审计干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礼仪知识以及社交能力等方面入手,精心制定学习内容。

邀请市委党校教授对十八大报告进行了再辅导,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进一步提高了审计干部对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理解和认识;省审计厅专家领导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围绕审计队伍素质提升、预算执行审计、计算机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社保资金审计、审计质量等进行了讲座,为审计干部提供了一份丰盛的“业务大餐”。

2018关注六类税收新政(上)

2018关注六类税收新政(上)
Commercial Accounting l 2018·01·01期 l 1
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处理有变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 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 知 》(财 税 [2017]58号 )规 定 :自 2O18年 1月 1日起 ,金 融机 构 开 展 贴 现 、转 贴现 业 务 ,以 其 实 际 持 有 票 据 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 已就贴现利 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 税 的 票 据 ,转 贴现 机 构 转 贴 现 利 息 收 入 继 续 免征 增值 税 。《国 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免 税 备 案 等 增 值 税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Ol 7年第 3O号 )规定 :自 2O18年 1月 1日起 ,金融机 构开 展贴现 、转 贴 现 业 务 需 要 就 贴现 利 息 开具 发 票 的 ,由 贴 现 机 构 按 照 票 据 贴 现 利 息 全额 向 贴现 人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转贴现机构按照 转贴现利 息全额 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8关注六类税 收新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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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部环 境 保 护 税 法 出 台 施 行 。 十 二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二 十 五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环 境 保 护税 法》(主席 令 第 61号 )。这 是 我 国第 一 部 专 门体 现 。绿 色 税 制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单 行 税 法 。该 法 将 于 20l8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这 也 意 味 着 我 国 施 行 了近 40年 的 排污 收 费 制 度 将 退 出 历 史 舞 台 。环 境 保 护 税法 的总 体 思 路 是 由 “费 ”改 税 ”,即 按 照 “税 负 平 移 ”原 则 ,实 现 排 污 费 制 度 向 环 保 税 制 度 的 平稳 转移 。

2018年税收新政来袭!快学起来!

2018年税收新政来袭!快学起来!

2018年税收新政来袭!快学起来!2017年末,会计们在为年结忙的不可开交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没闲着,临近年度终了这几天,总局密集出台了一些税收政策,而这些政策普遍都是从2018年1月1日起就要开始执行了。

所以,辞旧迎新之际,对企业财务工作者来说,只有一个主弦律,那就是:忙、忙、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文日期:2017/12/18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6号发文日期:2017/12/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7]90号发文日期:2017/12/25总局连续发了三个文件,每个都与我们密切相关。

来看看都有哪些具体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上将显示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上将显示编码简称(2017 45号公告)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

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

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自2018年2月1日起,更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票(2017 45号公告)原可开专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2018年2月1日起新增: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017 45号公告)1、过户票,车管所办过户时需要提供,票样不变2、《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3、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4、对于一般企业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销售二手车,还需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8财税新规

2018财税新规

2018年实施的财税新规一、2018年1月1日后,工商执照实行5证合1,所有企业一律统一使用加载统一纳税人识别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执照将要作废处理。

二、2018年,税务局的金税三期将会更加严格,虚开将被一查到底。

增值税发票不能再开具与货物名称不符的内容。

三、2018年起,做假账,隐匿毁坏凭证的会计将会被终身禁业。

四、2018年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税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部抵扣。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将实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九、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018年税法第二季度新政策讲解

2018年税法第二季度新政策讲解

上半年税收政策大盘点:财务很忙,来看2018上半年税收大事件!
2月
1.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 施行。 2.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 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 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 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上半年税收政策大盘点:财务很忙,来看2018上半年税收大事件!
6月-个税大改 1.国地税合并正式启动:36个省市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 (1)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征管口径一致,减少争议,简化流程,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 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 (2)国地税合并意味着收紧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权,地方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也就少了一个抓手,采 用以前的税收优惠来招商引资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这也使得政府转型,着重改善营商环境。 (3)国地税合并统一了监管尺度,国地税合并有利于形成一个规范、高效的税制,提升征收率会缩小 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 (4)加大税收违法成本,国地税合并后将快速对所有纳税人信息进行整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 信用惩戒大网,随着国地税合并,统一行动在全国展开。 2.个税最新草案公布 (1)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个别月份超5000,年度不超6万无需交 税。 (2)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 除。 (3)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5)为堵塞税收漏洞,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还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 3.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一是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 了调整,二是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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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 2018年已经到来,一些新的财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也生效了。

那么2018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有哪些?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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