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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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与实践
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与实践
焦健张朦丹
企业承包经营是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早期的一种尝试,其出现的大前提是国家已经认识到了国有企业传统的、高度集中的经营方式的弊端,开始强调“放权让利”,要求扩大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企业承包经营制自1984年起开始试行,1987年在全国范围得到全面推广,而1993年后却逐渐淡出市场经济体系。如今,承包经营制虽然不再是国有企业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其独特的制度设计使其具有的独特的功能与作用,仍能让企业承包经营制作为部分国有企业解决困境、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的补充方式。
一、概述
1、什么是企业承包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即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作为发包方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单位与作为承包方的企业之间签订的,以确定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应当注意的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关系两方面。
(1)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都具有特定的性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有着严格的限制,即发包方是代表国家所有权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单位,而承包方则是企业本身。也就是说,当一个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形式的时候,合同的主体双方就已经特定。(2)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双重性。
如果作为民法范畴的民商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承包方与发包方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不仅是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而且也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发包方与承包方还有着行政隶属的上下级关系。主体之间特殊的关系使得承包经营合同势必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
2、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具体形式
(1)利润承包责任制
利润承包责任制是实践中企业进行承包经营的主要方式,它将企业利润作为承包经营的主要内容,以“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总原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
况分别确定承包经营形式,主要有六种形式:
①“两保一挂”,即企业保证完成承包基数,完不成包干指标的要用自有资金补足,确保税利上交;保证以自留资金完成国家确定的技术改造任务;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②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即企业以国家核定的上交利润基数为基础,逐年按一定的递增率向财政上交利润。
③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是指确定企业上交利润的基数,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成或分档分成。
④上交利润定额包干,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一个应当上交国家利润的固定数额,进行包干上交,超过核定额的剩余利润部分,全归企业留用。这种包干形式限于在微利企业中适用,因此,也称“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⑤对亏损企业实行的减亏包干,即对于政策允许的计划亏损企业,按照国家核定的亏损(或补贴)数进行承包,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全留企业的一种包干形式。
⑥行业投入产出包干,是针对石油、煤炭、石化、冶金、铁路、邮电、民航等较为特殊的部门,就其承包的投入产出任务,同时实行盈亏包干。这是利润包干的一种特殊形式。
(2)资产承包经营责任制
资产承包经营,是以资产、利润为尺度,通过招标投标方
式对企业资产及利润净值经过评估和确定,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纳入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范围内,并将其作为主要内容,将资产承包经营者的奖惩同国有资产增值净额挂钩,同时以折股、分红的办法将经营者的利益同企业的发展捆绑在一起。
相比于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资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下,经营者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这主要体现在:
①资产承包经营者须提交一定数量的风险承包抵押金。
②对经营者实行资产增值净额的分成奖励或亏损弥补,奖励比例按资产增值率高低分为若干档次,经营者所得的资产奖励,参照股份制企业折合成股份,享受分红的权益(需注意的是,这种股份不能转让)。同样地,当企业经营亏损时,资产承包经营者也要按同比例赔补,赔补款可以用风险基金抵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获得的奖励股本或承包期内以后年度实现的资产增值分成来弥补。
③承包期满或终止时,对承包企业必须进行资产公证、审计和交还手续。
二、有关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
我国企业承包经营自1984年起在不同地方的国企中开始试行,1987年在全国全面推广,而1993年后却逐渐淡出。因此,对于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并不多,而且主要集中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1、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企业的承包经营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2、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3、1991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七条:“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实行利税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
此外,国家财政部、审计署、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承包合同管理、承包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审计监督及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技术开发费提取、商标权归属、合同纠纷调处、合同双方权益的保护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承包经营等18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有关企业承包经营的立法总体上存在着:立法少、层次低、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的问题。而已公布实施的总共18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十余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行政法规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多。虽然这些立法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