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
益戈法律-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名称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低碳部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改)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吸取两起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1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注:以下法规清单数据均来源于益戈法律(),版权所有。
仅供EHS工EHS法律法规清单(截至2017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其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建设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关于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外交部等11部门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其它|环境保护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环境保护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9号――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二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手册(2016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其它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通知其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订)全国人大(含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它|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其它|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其它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车用汽油清净剂登记备案制度的公告环境保护部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境保护部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它|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二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其它|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其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其它|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全国人大(含常委会)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高强度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发布《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安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能效指南(2014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它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务院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其它|环境保护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其它|海关总署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含常委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标龄满5年放射卫生标准复审结果的通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其它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申报系统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两修正案全国人大(含常委会)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财政部|其它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其它|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本)全国人大(含常委会)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环境保护部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2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术要求(201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电梯安全乘用常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公安部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培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重点推进项目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它|财政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标识信息技术要求(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202009
2014年11月27日
地方政府规章
28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6月1日
部门规章
29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2019年2月18日
部门规章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7月1日
部门规章
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 年第3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1月16日
部门规章
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8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2019年2月18日
法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法规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5月
部门规章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部门规章
15
国质检法[2009]192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5月7日
部门规章
16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2007年6月7日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书》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书》填写说明1. 告知书编号:由接收告知书的机构填写。
2. 施工单位名称:与《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维修)许可证》一致。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营业执照》一致。
4. 施工类别:必须选择具体的施工类别,多项施工分别告知。
5. 设备安装地点:设备安装的详细地址。
6. 施工项目联系人:填写施工单位本项目的负责人。
7. 施工项目办公地址:址。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书明细表》填写说明1、锅炉施工类别中的改造、修理,按照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改造:是指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者锅炉燃烧方式发生变化的改造。
重大修理:(1)A级锅炉重大修理: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减温器和集中下降管的更换以及主焊缝的补焊;整组受热面50%以上的更换;外径大于273mm的集箱、管道和管件的更换、挖补以及纵(环)焊缝补焊;大板梁焊缝的修理。
(2)B级及以下锅炉重大修理:锅筒、封头、管板、炉胆、炉胆顶、回燃室、下脚圈和集箱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类受热面管(其分类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10%,且不少于10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面更换。
(3)锅炉燃烧器的改造或更换,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的要求,应当按照锅炉修理的规定履行有关施工告知程序。
2、产品名称:按照锅炉制造单位提供的《锅炉质量证明书》填写。
3、产品型号:按照锅炉制造单位提供的《锅炉质量证明书》填写。
4、额定出口(工作)压力:按照锅炉制造单位提供的《锅炉质量证明书》填写。
5、额定蒸发量:持《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拟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或改造本企业制造的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必填项目。
6、额定出水温度:持《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拟安装或改造本企业制造的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为必填项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15年3号——关于进口家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15年3号——关于进口家用型燃气热水炉质量安全问题的风险警示通告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15年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11.10
【实施日期】2015.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
(2015年3号)
关于进口家用型燃气热水炉质量安全问题的风险警示通告
近期,部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家用型燃气热水炉(HS编码为:8403101000)的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该类产品在烟气排放、压力监测、部件密封性等安全和使用性能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在使用中引发安全事故,危及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进口秩序,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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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7•【文号】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2007年6月7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却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
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燃气锅炉安全风险分级清单
燃气锅炉安全风险分级清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第一级别:一般安全风险1. 气体泄漏:燃气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气体泄漏的风险,一旦气体泄漏且未及时处理,就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2. 燃烧不完全:如果燃气锅炉燃烧不完全,就会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 水压过高或过低:燃气锅炉在运行过程中,水压过高或过低都会导致燃烧不稳定,甚至引发爆炸。
1. 过热状态:燃气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如果过热超温,就有可能损坏锅炉部件,甚至引发火灾事故。
2. 电气故障:燃气锅炉存在电气元件,一旦出现故障,可能导致火花或电击等安全隐患。
3. 蒸汽冲击:燃气锅炉在运行时,可能会产生蒸汽冲击,如果操作不当或者系统设计不合理,就有可能引发蒸汽冲击事故。
1. 炉水短缺:如果燃气锅炉炉水严重短缺,就有可能导致锅炉爆炸,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3. 非法操作:如果燃气锅炉被非法操作或者违规改装,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对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通过以上安全风险分级清单的制作,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燃气锅炉存在的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
希望广大用户在使用燃气锅炉时,能够牢记安全第一,做到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锅炉安全风险分级清单】由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使用燃气锅炉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篇示例:一、一级风险:火灾和爆炸1. 燃气泄漏:由于燃气锅炉使用燃气作为燃料,一旦发生燃气泄漏,极易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
2. 空气不足:燃气锅炉需要足够的氧气才能正常燃烧,如果空气不足,易造成不完全燃烧,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3. 火焰暴露:燃气锅炉在运行过程中,火焰暴露在外,极易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4. 燃气泄漏检测不到位:燃气泄漏检测不到位,无法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增加火灾和爆炸风险。
燃气锅炉安全风险分级清单
燃气锅炉安全风险分级清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燃气锅炉是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常见的供暖设备,它具有高效、节能、清洁等优点,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这些安全风险,需要对燃气锅炉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清单,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和分类,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锅炉运行安全可靠。
一、严重风险1. 燃气泄漏:燃气锅炉由于管路老化、腐蚀、堵塞等原因造成燃气泄漏,一旦遇到明火或高温火源易发生爆炸事故,属于严重的安全风险。
2. 烟囱堵塞:燃气锅炉烟囱堵塞会导致烟气冷凝,增加锅炉的运行阻力,甚至发生烟气倒灌造成安全事故。
3. 锅炉过热:燃气锅炉在运行过程中由于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过热,易引发爆裂、泄漏等严重安全问题。
1. 水位控制不良:燃气锅炉水位控制不良会导致锅炉水位过高或过低,进而影响锅炉的正常运行,出现一般的安全隐患。
2. 燃烧不完全:燃气锅炉燃烧不完全会产生多种有害气体,影响锅炉的热效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
3. 设备老化:燃气锅炉设备长时间运行容易出现部件老化、泄漏、松动等现象,增加了设备的故障和安全风险。
三、较低风险1. 油污积累:燃气锅炉工作过程中,油污容易在锅炉底部积累,造成锅炉设备的腐蚀、堵塞等问题,对设备安全性和工作效率造成一定影响。
2. 操作不规范:燃气锅炉操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会导致设备故障、运行异常,需要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通过以上分级清单,可以清晰地看出燃气锅炉安全风险的等级,有利于相关部门对安全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和控制。
对于严重风险,需要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一般风险需要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较低风险则需要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燃气锅炉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企业、政府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06•【文号】市监特设函〔2018〕1629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18〕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厅):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8〕18号,以下简称18号明电)。
为贯彻落实18号明电精神,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贯彻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要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与巡查,确保设备运行状态平稳,安全附件、仪表、安全连锁装置功能完好。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18号明电的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储存氯乙烯、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及其相连的压力管道,应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
二、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提升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隐患治理。
近期要重点加强对储存氯乙烯、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其压力管道监督抽查,特别是要对企业内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企业予以消除;对处理难度较大的重大隐患,应报请当地安委办挂牌督办。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的主要安全风险问题分析及防范措施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的主要安全风险问题分析及防范措施作者:范伟来源:《中国电气工程学报》2020年第15期摘要: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禁燃区内工业燃气(油)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
在对已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燃气锅炉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下文所述的可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
笔者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检验经验对这些安全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根据相关的政府部门指导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氮氧化物;燃烧器一、存在的安全风险及产生原因1.1个别燃烧器无型式试验证书、报告目前,在国内具有燃烧器型式试验资质的单位只有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一家,燃烧器型式试验的工作进度赶不上燃烧器制造商推出新型号燃烧器的速度。
某些燃烧器制造商或代理商为避免货品积压,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会把未经型式试验的或尚在申请型式试验的新型燃烧器卖给使用单位。
当锅炉使用单位索要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证书时,他们会提供其他型号燃烧器的型式试验证书、报告,利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核不严的漏洞蒙混过关。
这些未经过型式试验检验合格的燃烧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其投入运行后就可能潜藏着安全风险。
1.2燃烧器现场配件与型式试验不一致1)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任务量大,燃烧器制造商所用配件只采购同一品牌型号的,不能满足生产任务需求,所以采购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但功能类似、参数相近的配件,彼此之间相互代用;2)燃烧器型式试验可覆盖同一系列功率大小不同几个型号,若现场所用燃烧器与型式试验所用燃烧器功率不同,则其所匹配的燃气管道管径、风机出力也不同,就需要选用不同型号的燃气安全切断阀和风机电机;3)有些使用单位或改造单位为减少低氮燃烧改造成本,会保留原来的燃气安全切断阀,对采用烟气再循环技术的,若原来燃烧器的燃烧头和鼓风机是分体的,则可能保留原来的鼓风机继续使用;4)燃烧器制造商或代理商到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备案时,没有把所有用到的配件型号告知齐全,仍有配件型号遗漏、未进行备案,并且个别单位的安全意识淡漠,经常拖延很长时间才去办理备案证明。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意见通知如下,请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锅炉(一)关于境内单位制造境外牌号锅炉用材料。
境内企业制造境外牌号的锅炉用材料,应当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以下简称《锅规》)2.6.2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制造,不需要按《锅规》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
(二)关于蒸汽锅炉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锅规》第1号修改单明确规定各类蒸汽锅炉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使用额定蒸发量小于2t/h的在用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50L的蒸汽锅炉除外)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规》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加装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加装工作应当在本文发布之日起的两个外部检验周期之内完成,具体加装完成时间范围由锅炉定期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时间确定。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装上述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时不得出具符合要求的结论。
对直流式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水容积按汽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
(三)关于余热锅炉的生产、使用、检验。
余热锅炉的设计由设计者根据具体产品部件结构,按照相应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其中锅筒(汽水分离器)既可以按压力容器标准也可以按锅炉标准进行设计,水冷壁、蛇形管等受热面部件可参考锅炉标准进行设计,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当符合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整体余热锅炉产品由设计者根据主要设计依据在图纸上归类为锅炉或者压力容器,并且应当由持有相应级别锅炉或者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由持有相应级别锅炉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或其制造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整体产品设计归类办理使用登记和进行定期检验。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17年第2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1月12日上午,湖北省枝江市某企业一台卧式内燃锅炉在调试点火时发生炉膛燃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
经初步分析,该事故是由于使用单位在燃烧器程序控制器正常运行过程中,违规将燃气安全切断阀强行短接通电开启,造成点火前燃气进入炉膛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当程序控制器运行至点火位时炉膛发生燃爆。
近年来由于环保需求,我国燃气锅炉的数量快速增加,相应的燃气安全风险也随之加大。
为了保证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现将有关风险警示通告如下:一、燃烧器的选配锅炉制造企业应当在锅炉出厂技术资料中注明燃烧器配置技— 1 —术要求,提供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燃烧器配置方案,在锅炉明显位置加装警示标签,明确锅炉调试及点火等安全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锅炉燃烧器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负责选配;特殊情况需由锅炉使用单位选配时,使用单位应当确认所选配的燃烧器符合锅炉制造企业规定的配置技术要求。
锅炉安装监检单位应当对选配的燃烧器是否符合锅炉制造企业的技术要求进行核查。
二、燃烧器的型式试验燃烧器应当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燃油燃气燃烧器应当通过型式试验。
在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未修订前,推荐相关单位选用型式试验合格的燃烧器,以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和节能环保水平。
三、使用要求锅炉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改动和解列燃烧器运行控制程序。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燃烧器、锅炉安全附件和安全联锁装置进行日常检查。
需要修理燃烧器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商请燃烧器的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四、调试新装锅炉安装完成后进行的系统调试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与锅炉安装单位或锅炉制造企业共同完成,调试时应由持相应资质的锅炉作业人员进行锅炉操作。
需对燃烧器进行调试时,应当由燃烧器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京质监发〔2018〕97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的通知京质监发〔2018〕97号各区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落实锅炉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市质监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写了《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燃气锅炉使用单位贯彻落实。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0月31日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前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保建设理念,北京市着力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推进锅炉燃烧污染物排放治理。
目前全市已经基本淘汰燃煤锅炉,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随着燃气锅炉的大量使用,其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日益显现,前一段时期,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多起燃气锅炉燃爆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安全风险,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市质监局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组织锅炉生产、使用单位,燃烧器厂家,技术检验机构,编写了《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工作指南》旨在进一步落实锅炉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安全使用行为、提高安全运行意识、推进安全隐患治理。
希望《工作指南》在帮助锅炉使用单位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工作指南》内容难免有不妥之处,望使用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我们将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提高燃气锅炉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一、燃气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图一、燃气泄漏检查(一)存在风险:燃气锅炉运行不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质检特函[2006]705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6]7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全国发生了多起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仅6月份以来,已发生11起,造成23人死亡,42人受伤。
2006年7月19日,甘肃省天水市方大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蒸压釜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重伤。
2006年7月21日,河北省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大曹庄镇樱联造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蒸球设备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2006年7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泰豪制革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导致部分厂房和厂区围墙外小店倒塌,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2006年8月6日,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卫星六社豪瑞气体经营部发生氧气瓶化学爆炸,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
2006年8月14日,中国石油大庆炼化分公司炼油二厂二套ARGG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此外,安徽、北京、甘肃等地还发生土锅炉爆炸事故5起,死亡1人,受伤18人。
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频繁发生的情况,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现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分析表明,上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或非法使用“土锅炉”和“土压力容器”所致,这反映出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未能落实。
为此,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监察,采取“三管齐下”的办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即对一般企业采用“安全告知”的办法,对能够实施行业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承诺制”;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企业依法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应责令停止其继续运行;对拒不接受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仍继续生产的,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燃气锅炉安全风险分析及其预防措施
燃气锅炉安全风险分析及其预防措施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燃气锅炉安全风险分析及其预防措施作者:未知[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日益凸显, 2017年两会提出了“美丽中国”的概念,并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了党章,“煤改气”政策的推进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燃气锅炉成为企业生产经营加热工艺的首选。
由于燃气锅炉和燃煤锅炉存在的本质区别,所以全面认真分析燃气锅炉安全风险及其预防措施显得十分重要。
中图分类号:TM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7-0289-01一、燃气锅炉基本结构燃气锅炉包括燃气燃烧设备和锅炉本体两个系统。
燃气燃烧设备主要指炉膛和燃烧器,也包括其他与燃烧过程有关的设备,它的主要作用是将一定数量的可燃气体和空气通入燃烧设备中,通过可燃气体的燃烧将化学能转变为热能,给锅炉本体提供持续的热能。
二、燃气锅炉的安全风险分析1、燃气的安全风险分析燃气锅炉的燃料是可燃气体,主要是天然气或煤气。
天然气和煤气的主要成分都是甲烷,还搀杂一些简单的烷烃,这些组分都是高度易燃易爆的气体,天然气的爆炸下限为5%,煤气的爆炸下限为%,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2、炉膛的安全风险分析炉膛爆炸是由于可燃气体漏入并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这种混合物处在爆炸极限范围时一接触到适当的点火源就会发生爆炸事故。
炉膛爆炸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1)点火不当在点火时,如启动操作不当,出现熄火而又未及时切断气源、配气管进行可燃气体吹扫,或吹扫不彻底、打开阀门时喷嘴也点不着火或者被吹灭,或其他可能使炉膛中存积大量高浓度可燃气体并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的情况,则再次点火时引燃这些可燃气体,引起爆炸。
2)火焰不稳定而熄灭如果燃烧器出力过大,火焰就会脱开燃烧器,发生脱火现象;相反出力过小,火焰就会缩回燃烧器内,发生回火现象,使锅炉运行中火焰不稳定而熄灭,由于炉膛呈炽热状态,达到或超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着火温度,且继续进可燃气体时,就有可能立即发生爆炸。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中有关问题及探讨
2021年第7期550 引言为保证锅炉安全、节能及环保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均要求锅炉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
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变化、环保要求不断提高以及《锅规》《节规》第一号修改单的实施。
锅炉制造单位加快了对锅炉新产品研发及老产品优化,随着设计文件数量日渐增多,发现的问题也愈来愈多。
以下例举一些近几年在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过程中,发现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与探讨。
1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及探讨1.1 提供送审资料不全TSG G1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附件1“申请单位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规定,申请单位送审应提交设计说明文件、设计图样、计算文件等三大类文件,但申请单位提供送审资料不全问题,具体如下:(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锅炉设计文件节能申请书缺申请单位相关人员签名、未填写设计属性、未填写节能申请文件清单等。
(2)缺主要支撑、吊挂件图、锅炉检查(修)门(孔)类、厂标人孔装置、手孔装置等相关图纸。
(3)加盖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图纸、资料中缺批准人签字。
1.2 锅炉结构设计及设计图样中出现的问题1.2.1 燃烧器选型质检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之前,未要求在锅炉出厂技术资料中注明燃烧器配置技术要求,制造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合作的燃烧器品牌配置燃烧器,在选型过程中只考虑燃烧器功率、背压是否与锅炉相匹配,忽视了燃烧器火焰长度与直径是否与锅炉相匹配的问题。
自通告要求制造单位补充配置要求后,发现90%以上制造单位所配置燃烧器火焰直径大于燃烧室直径,不满足GB/T16508.6第4.4.1条规定燃烧器的火焰不能与锅炉燃烧室壁面或炉管直接接触的要求。
因此在燃烧器选型时不能只考虑燃烧器功率和背压是否满足要求,燃烧器火焰长度与直径是否与锅炉相匹配也是选型的重要参数之一。
燃气锅炉检验中燃烧器检测方法的若干思考
燃气锅炉检验中燃烧器检测方法的若干思考梁士仁【摘要】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燃气锅炉的数量快速递增.近年来由燃烧器失效所引发的燃气锅炉炉膛燃爆事故屡有发生.分析了燃气燃烧器几个关键的安全连锁点的作用和失效风险,并对其检验方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期刊名称】《化工装备技术》【年(卷),期】2017(038)006【总页数】3页(P13-15)【关键词】燃气锅炉;检验;燃烧器;阀门;火焰;检测探头;安全连锁装置【作者】梁士仁【作者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Q050.70 引言近年来,由于国家环保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燃气锅炉的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
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业锅炉基本均采用燃用天然气这种清洁燃料,并逐步淘汰燃煤甚至燃用柴油,但相应的燃气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大。
2017年1月12日上午,湖北省枝江市某企业一台卧式内燃锅炉在调试点火时发生炉膛燃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
经初步分析,该事故是由于使用单位在燃烧器程序控制器正常运行过程中,违规将燃气安全切断阀强行短接通电开启,造成点火前燃气进入炉膛与空气混合并达到爆炸极限,当程序控制器运行至点火位时炉膛发生燃爆。
为了保证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特此发布“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 (2017年第2号)文件。
笔者结合日常检验工作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就燃气锅炉燃烧器安全连锁装置的检验方法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1 燃气燃烧器的安全连锁装置燃烧器新产品设计定型后,应当由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具有燃烧器型式试验项目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也就是说,对于燃烧器的燃烧负荷、调节范围、风压、安全连锁等性能指标都须经过严格的测试认证。
燃气燃烧器的运行是由程序控制器控制的,主要控制位有前吹扫、点火、运行监测及熄火保护、后吹扫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锅炉安装环节风险警示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锅炉安装环节风险警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1.2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锅炉安装环节风险警示的通告锅炉安装是制造过程的延续,是锅炉生产的重要环节,安装质量与锅炉安全直接相关。
今年贵州桐梓、黑龙江哈尔滨先后发生两起锅炉爆炸事故,事故原因均产生在安装环节,且均由锅炉制造单位负责安装。
事故调查反映出锅炉安装环节存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装施工管理混乱、擅自调试运行、压力试验违规操作、安装监督检验把关作用缺失等问题。
为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发生类似问题,现将有关风险警示通告如下:一、落实制造单位主体责任根据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装锅炉。
锅炉制造单位承担安装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制造单位应当专设负责锅炉安装工作的部门,建立能够覆盖锅炉安装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安装资源条件。
制造单位应加强锅炉销售管理,通过在销售合同中注明是否由本单位负责锅炉安装的条款等方式,防止销售人员利用本单位制造许可资质擅自承接或组织非本单位人员开展锅炉安装工作。
凡销售合同中注明制造单位负责安装的,现场安装工作必须由本企业派出的安装人员完成,不得分包给其它单位(安全技术规范中允许外委的项目除外)。
对销售合同中注明非本单位负责安装的锅炉,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安装许可证。
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加强对安装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发现安装环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法对安装单位进行处罚。
二、加强安装过程管理锅炉安装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锅炉安装质量和施工安全,安装单位应在安装现场设置告示牌,注明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许可项目、许可证号和项目负责人、安全和质量负责人、调试人员、监检人员的姓名、单位和电话。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燃气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燃气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7.02.27
•【字号】皖质办函〔2017〕36号
•【施行日期】2017.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关于加强燃气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2017年1月12日,湖北枝江发生一起卧式内燃锅炉炉膛燃爆事故、致2死7伤。
国家质检总局为此发出《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见附件)。
请对照文件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监检机构配合下,对辖区内燃气锅炉制造企业、燃烧器制造企业进行一次排查,以确认其满足此文件有关要求;
二、加强新装燃气锅炉、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锅炉燃烧器改造(更换)的使用登记管理,对与此文件有关要求相抵触、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一律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三、有关检验机构应加强制造、安装监检环节对燃烧器选型配置、型式试验、出厂资料及铭牌的审查;
四、在新装锅炉系统调试中,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此文件有关规定,确保不发
生炉膛燃爆事故。
附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
(2017年第2号)
2017年2月27日。
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
发布日期:2008-10-29 浏览次数:440人次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在2002年5月所发的《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文件,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真空相变锅炉的有关管理办法:“真空相变锅炉因其介质流通的压力低于大气压,因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
制造企业应按标准制造真空锅炉,并且承担告知用户(含锅炉安装者)安全使用,保证使用时锅炉系统始终处于真空状态的法律责任。
真空相变锅炉的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符合制造企业规定的安装要求负责。
符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变锅炉安装后不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确认,也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
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
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quot;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
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
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
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
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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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 2017年1月12日上午,湖北省枝江市某企业一台卧式内燃锅炉在调试点火时发生炉膛燃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
经初步分析,该事故是由于使用单位在燃烧器程序控制器正常运行过程中,违规将燃气安全切断阀强行短接通电开启,造成点火前燃气进入炉膛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当程序控制器运行至点火位时炉膛发生燃爆。
近年来由于环保需求,我国燃气锅炉的数量快速增加,相应的燃气安全风险也随之加大。
为了保证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现将有关风险警示通告如下:
一、燃烧器的选配
锅炉制造企业应当在锅炉出厂技术资料中注明燃烧器配置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燃烧器配置方案,在锅炉明显位置加装警示标签,明确锅炉调试及点火等安全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锅炉燃烧器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负责选配;特殊情况需由锅炉使用单位选配时,使用单位应当确认所选配的燃烧器符合锅炉制造企业规定的配置技术要求。
锅炉安装监检单位应当对选配的燃烧器是否符合锅炉制造企业的技术要求进行核查。
二、燃烧器的型式试验
燃烧器应当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燃油燃气燃烧器应当通过型式试验。
在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未修订前,推荐相关单位选用型式试验合格的燃烧器,以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和节能环保水平。
三、使用要求
锅炉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改动和解列燃烧器运行控制程序。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燃烧器、锅炉安全附件和安全联锁装置进行日常检查。
需要修理燃烧器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商请燃烧器的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四、调试
新装锅炉安装完成后进行的系统调试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与锅炉安装单位或锅炉制造企业共同完成,调试时应由持相应资质的锅炉作业人员进行锅炉操作。
需对燃烧器进行调试时,应当由燃烧器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锅炉系统和燃烧器调试期间,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无关人员不得在锅炉附近聚集。
五、改造、修理
锅炉燃烧器的改造或更换应当按照锅炉修理的规定履行有关施工告知程序,锅炉燃烧器的改造、更换和调试工作由燃烧器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锅炉使用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燃烧器改造或更换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安全阀、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附件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记录。
燃烧器的任何改造、修理和更换都不得降低锅炉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并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检验机构在进行锅炉外部检验时还应当对使用单位的上述自查记录进行检查,同时重点对燃烧器是否经过型式试验以及安全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检查。
燃煤锅炉不宜改造为燃气、燃油或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
特殊情况下需进行改造时,应当按照锅炉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燃气锅炉安装前,相关单位应当按照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定安全可靠的供气方式,供气系统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