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验收
买卖中的交付与验收标准范本
买卖中的交付与验收标准范本在买卖交易中,交付与验收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交付是指卖方将商品、服务或者产权移交给买方的行为,而验收则是买方对所购商品或服务进行确认、检验的过程。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买卖中的交付与验收标准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交付标准1. 定义交付是指卖方根据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向买方移交商品、提供服务或转让产权的行为。
2. 交付方式2.1 实物交付:卖方将商品实际移交给买方,并取得买方的签收确认。
2.2 电子交付:卖方通过电子手段将商品、服务或产权的控制权转移给买方。
2.3 文件交付:卖方将与商品、服务或产权相关的文件或证书交付给买方。
3. 交付时间3.1 约定交付时间: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服务或产权的交付时间。
3.2 合理交付时间: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则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习惯,合理确定交付时间。
4. 交付地点4.1 买方指定交付地点:买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
4.2 卖方指定交付地点:在合同中,卖方可以指定交货地点,买方应按照约定前往接收商品或服务。
第二部分:验收标准1. 定义验收是指买方对所购商品、服务或产权进行检验和确认,确认其符合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
2. 验收流程2.1 检查数量:买方在交付后,应立即检查商品数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2.2 检查质量: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以确认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3 检查规格:买方应核对商品的规格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例如尺寸、颜色、型号等。
2.4 验证功能:对于提供服务或技术产权的交易,买方有权验证所购服务或产权的功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 验收标准3.1 合同约定标准:买方应根据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检验和确认。
3.2 行业标准: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可按照所在行业的通用标准进行验收。
3.3 国家或地区标准:如果行业标准未明确,可参考国家或地区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4. 验收结果4.1 合格验收:如果商品、服务或产权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买方应及时确认验收结果,并签署相应的验收证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为妥善处理逾期交房、逾期登记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经民四庭员额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如下纪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第一条(适用案件范围)本纪要所指的逾期交房、逾期登记纠纷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买受人起诉出卖人请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登记违约责任的纠纷。
第二条(案件的受理)商品房买受人起诉出卖人请求承担逾期交房、逾期登记违约责任,出卖人以政府部门政策变化为由提出抗辩,请求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三条(简化诉讼程序)对于逾期交房、逾期登记纠纷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主动适用、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效提升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以及属于“四类案件”监管范围的,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但对于法院已经作出示范性生效裁判的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案件,后续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条(竣工验收和备案对逾期交房责任的影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发现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向出卖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接收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交付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且出卖人提供了竣工验收合格有效证据,买受人以交付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为由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因质量问题的反诉状
买卖合同因质量问题的反诉状原告:XXX公司被告:YYY公司原告X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依法委托本公司代理其诉讼事宜,现就买卖合同因质量问题而起的纠纷,向贵法院起诉被告Y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分别载明原告出售、被告购买的货物种类、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地点、验收标准及法律适用等内容,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XX年XX月XX日。
二、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根据合同,原告按照约定的交货期限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要求被告进行验收。
然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验收货物,且在接收货物后未能及时向原告提出异议。
本案货物是零部件零售,被告所购买的货物是用于生产其最终产品的组件。
被告作为生产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超出行业误差范畴,被告承诺质量稳定。
在正常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如果出现生产过程中的误差造成的货物问题,被告需在及时通知原告,双方在此基础上商讨,协商解决办法。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同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且无法购买相同类别的质量稳定的货物。
由此,原告因质量问题向被告提出索赔。
据此,原告请求本院裁定: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00000 元及利息(自合同约定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反合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人民币XX元。
原告向被告披露与此次纠纷直接相关的成本、商业计量单位、供应链计算等信息发现,利润下降,货款监管成本等损失在人民币XX元左右。
3.被告在被判决赔偿后的24小时内向原告交还受到支付人民币 100000 元的货物,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应与原告向其交付的相同,满足同等品质的标准。
4.其他损失,如果因直接经济损失产生其他损失,原告请求负担您的交通、差旅、住宿和诉讼费,共计人民币XXX元。
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
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1.引言1.1 介绍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交易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作为规范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其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商品的买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交付和验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规范了交易双方的行为,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适用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商品的买卖交易,无论是实物商品还是虚拟商品,在交易中都需要严格遵守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规定。
了解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对于参与商品交易的各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这也是本文要重点阐述的内容。
1.2 强调了解相关法律条款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涉及到各种买卖交易,而买卖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验收条款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买卖双方而言,了解相关法律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可以帮助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
合法合规的交易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了解相关法律条款,才能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可能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条款,特别是买卖合同验收条款,是保障自身权益和避免纠纷的重要步骤。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对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和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履行和违约情况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法律条款。
1.3 提出文章的目的和结构提出文章的目的和结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法律条款的重要性、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履行和违约情况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对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基本概念和含义,法律适用和相关规定的分析,以及对具体内容和要求、履行和违约情况的探讨,读者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买卖合同验收条款在实际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买卖合同中的交付验收标准
买卖合同中的交付验收标准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其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交付验收标准是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内容。
本文将就买卖合同中交付验收标准的定义、具体内容以及其在实际商业交易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交付验收标准的定义交付验收标准是指买卖双方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对交付的货物或服务进行检验、确认合格与否的一组规范或指引。
交付验收标准规定了交付的条件、方式以及验收的标准,以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得到保障,减少争议。
二、交付验收标准的具体内容1. 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交付的时间和地点,确保买卖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及时进行交付。
2. 交付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交付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邮寄或电子交付等。
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交付方式,以避免歧义和纠纷。
3. 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和规格:买卖合同应详细描述所交付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和规格,确保双方对交付内容有明确的了解。
4. 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交付货物或服务的质量要求,确保交付的货物或服务符合双方的期望和要求。
5. 罚则和赔偿:当交付的货物或服务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验收标准时,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罚则和赔偿措施,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三、交付验收标准的应用交付验收标准在实际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避免纠纷和争议的产生。
以电子商品交易为例,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品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以及对电子商品的质量要求。
买方在收到电子商品后,应按照买卖合同中的验收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电子商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不符合交付验收标准的电子商品,买方有权拒收或要求卖方进行修复、更换等。
除了商品交易,交付验收标准在服务行业也同样重要。
例如,在软件开发合同中,服务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验收标准交付所开发的软件,并确保软件的功能和质量符合买方的需求。
买方则需要按照验收标准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保软件达到合同要求。
买卖合同的商品交付与验收
买卖合同的商品交付与验收一、交付的定义与要求买卖合同中,交付是指卖方将商品交给买方,并使买方取得商品实际控制和使用的行为。
在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遵守一定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商品的合法交付和买卖双方的权益。
首先,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商议确定交付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一旦确定,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实际交付。
其次,交付的方式也需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交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实物交付,即卖方将商品实际交给买方;另一种是交付凭证,即卖方将商品的凭证(如提货单、仓单等)交给买方。
无论采用哪种交付方式,都需要保证买方能够合法取得商品的实际控制权。
最后,交付时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应当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证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等符合买方的需求。
如果商品在交付过程中出现数量不符、质量不达标或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补偿或退货。
二、验收的原则与程序验收是指买方对交付的商品进行检查和确认,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
验收的目的是保护买方的权益,确保买方购买到合格的商品。
在进行验收时,买方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买方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商品进行验收,不能因个人喜好或偏见而对商品做出主观判断。
2.合理原则:买方的验收要求应当合理,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买方有权对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查,但不能对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提出要求。
3.及时原则:买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商品进行验收。
如果买方在验收时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异议。
验收的程序如下:1.买方收到商品后,应当立即进行外观检查。
买方需要检查商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的破损或变形等情况。
2.外观检查合格后,买方需要对商品进行实质性的检查。
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对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查。
未竣工验收购房合同无效
一、引言在房地产市场,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开发商在房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未竣工验収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购房者提供参考。
二、未竣工验収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建设进度,进行开发建设。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竣工验収的房屋签订的购房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无效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购房者利益。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乙开发的未竣工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房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交付使用。
甲要求解除合同,乙拒绝。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乙在房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与甲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
故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购房合同,并要求乙退还甲已支付的房款。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乙开发的未竣工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房屋竣工验收时,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居住。
甲要求解除合同,乙以合同已生效为由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甲、乙之间的购房合同已生效,但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符合交付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李蓉、洪湖市洪鹏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蓉、洪湖市洪鹏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30【案件字号】(2021)鄂10民终16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莉胡昱韩秀士【审理法官】郭莉胡昱韩秀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蓉;洪湖市洪鹏飞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蓉洪湖市洪鹏飞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蓉【当事人-公司】洪湖市洪鹏飞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飞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陈小刚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陈贤才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飞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陈小刚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陈贤才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飞陈小刚陈贤才【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蓉【被告】洪湖市洪鹏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洪鹏飞置业公司应否承担交付房屋及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证书的合同义务;二、洪鹏飞置业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三、洪鹏飞置业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证书的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1月2日,学府苑住宅小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具备交房条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洪鹏飞置业公司与学府苑43户业主就案涉小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43户业主和洪鹏飞置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货物买卖合同的交付与验收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验收细则一、合同基本概念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就货物的买卖达成的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货物交付、验收等重要内容。
妥善处理交付与验收是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二、交付1. 交付的含义交付是指卖方将标的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接受后形成交易的完成。
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地点和时间进行。
2. 交付方式- 实物交付:卖方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
- 委托交付:卖方委托第三方将货物交给买方。
- 运输交付:卖方通过运输方式将货物发送,买方负责接收。
3. 交付地点和时间交付的地点和时间应按照合同条款明确约定。
如未作特殊约定,按照一般交易习惯进行交付。
三、验收1. 验收的含义验收是买方对所交付货物进行的检查和确认,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
2. 验收方式- 外观验收:通过目测检查货物的外观。
- 数量验收:核对收到的货物数量。
- 质量验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样品抽检或报告审核。
3. 验收期限合同中应规定验收的时间期限。
一般情况下,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验收,通常不超过XX天。
4. 验收结果- 合格:验收合格后,买方应当及时确认,并按约支付货款。
- 不合格:如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违约责任若因交付或验收问题导致合同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五、总结货物买卖合同的交付与验收是确保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约定和执行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顺利完成。
双方应在签署合同时,充分理解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维持良好的商业关系。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6篇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6篇篇1产品购销合同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1. 甲方购买乙方的产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 产品规格、数量详见附件清单。
3. 乙方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产品如有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明确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中。
二、交货及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交货。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货延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新的交货时间。
2. 甲方在收到产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
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应在验收后的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处理。
3. 产品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执行。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产品安装、调试、维修等。
具体售后服务内容、标准、期限等详见附件或补充协议。
3. 若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四、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应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
3. 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 双方其他违约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建设工程中的买卖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中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合同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需向A提供一批高质量的建筑材料。
在交付过程中,A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质量问题:A认为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赔偿金额:A要求赔偿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延期损失,而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
3. 责任归属:认为A在验收材料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应承担一定责任。
三、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四、法律依据1. 《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建筑材料的质量也有明确规定。
五、案例分析假设A和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最终选择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如果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且给A造成了损失,法院可能会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法院认为A在验收材料时也存在过错,可能会相应减轻的赔偿责任。
六、建议与启示1. 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2. 完善验收流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材料验收流程,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3. 保留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应妥善保管与纠纷有关的所有证据,以便在诉讼或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寻求专业帮助:在处理复杂的合同纠纷时,企业可以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以提高维权效率。
买卖合同中拒不验收的后果 经典案例
买卖合同中拒不验收的后果经典案例一、引言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广泛存在的一种合同形式,其在商品流通和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买卖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交易已经完成,验收环节同样至关重要。
如果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拒绝验收,会产生哪些后果?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和案例的角度,深入探讨买卖合同中拒不验收的后果,并通过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问题。
二、法律探讨在买卖合同中,验收是买方对货物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确认的必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合理的检查和测试,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可以拒绝验收。
此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等维权方式。
然而,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买受人接收货物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未及时进行检验,导致货物瑕疵变为不易发现的,视为买受人未及时通知。
”这意味着,如果买方拒绝验收而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瑕疵无法发现,他将无法借助法律手段来主张权益。
三、经典案例分析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中拒不验收的情况屡有发生。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这一问题。
案例:甲方向乙方一批货物,货物到达后,乙方无故拒绝验收并将货物退回。
经过详细调查发现,货物并无质量问题。
甲方因此遭受了一定的损失,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买方无故拒绝验收,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买方的行为导致卖方遭受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卖方的损失;3. 验收环节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双方应当依法履行验收义务。
四、个人观点从上述法律和经典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中拒不验收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我个人认为,作为交易双方,应当重视合同的履行,尤其是验收环节。
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适用范围定作合同和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定作合同是指一方(定作方)委托另一方(承作方)按照约定的要求制作、定制或定作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买方)购买另一方(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合同。
两种合同在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定作合同更多用于定制产品或服务,而买卖合同适用于一般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二、合同目的和内容定作合同的目的是根据定作方的具体需求,由承作方按照约定的要求制作、定制或定作产品或提供服务。
合同内容包括定作方提供的详细要求、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买方购买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合同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约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
三、权利和义务在定作合同中,定作方有权要求承作方按照约定的要求制作或提供产品或服务,并有义务按时支付约定的费用。
承作方有权收取约定的费用,并有义务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制作或提供产品或服务。
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并有义务按时支付约定的价格。
卖方有权收取约定的价格,并有义务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
四、交付和验收在定作合同中,交付和验收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定作方有权对承作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费用。
承作方有义务按照定作方的要求交付产品或服务,并接受验收。
买卖合同中,交付和验收的方式通常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
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价格。
卖方有义务按照买方的要求交付产品或服务,并接受验收。
五、违约责任定作合同和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所不同。
在定作合同中,如果承作方未按照约定的要求制作或提供产品或服务,定作方有权要求承作方重新制作或提供,或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定作方未按时支付费用,承作方有权要求定作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按照约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提供,或要求赔偿损失。
二手房买卖中的交付标准与验收规定
二手房买卖中的交付标准与验收规定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交付标准与验收规定是买卖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重要约定。
交付标准是指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的状态要求,而验收规定则是买方对房屋进行验收的方法和标准。
本文将对二手房买卖中的交付标准与验收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交付标准1. 基本交付标准:二手房交易双方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当对房屋的基本交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这通常包括房屋的空间布局、建筑面积、使用年限、装修装饰等方面的要求。
卖方在交付房屋给买方之前,应当确保房屋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交付标准。
2. 法定交付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卖方与买方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买方的状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标准。
例如,房屋的基本结构安全、居住环境卫生、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等。
3. 额外交付标准:除了基本和法定的交付标准外,买卖双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额外的交付标准。
例如,交付时间、是否包含家具家电、是否需要提供购房发票等。
这些额外交付标准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交付过程中的纠纷。
二、验收规定1. 时间要求: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房屋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时间一般在交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以确保双方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房屋交付过程中的问题。
如果买方逾期未验收或未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将被视为默认接受房屋的交付。
2. 验收方法:房屋的验收可以通过买方自行检查、请专业人员鉴定或由双方共同参与验收等方式进行。
买方应当充分了解自身对房屋的需求,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来进行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买方应当对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功能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并记录下存在的问题。
3. 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是指买方验收房屋时应当遵循的评估基准。
验收标准可根据交易双方的具体约定来确定,通常包括建筑质量、现有状况与约定不符的问题、使用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及其他双方补充约定的要求。
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将发现的问题与约定的标准进行比对,以判断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标准。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验收规定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验收规定解析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买和出售房屋时所签署的法律文件,其中交付与验收是合同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验收规定进行解析,旨在帮助买卖双方更好地理解该流程。
一、交付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交付是指卖方将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和买方按照约定支付的价款等权利义务转移给买方的行为。
具体的交付规定如下:1.时间与地点: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付时间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交接的时间,交付地点则是指交接房屋的具体地点。
2.交付义务:卖方有义务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进行移交。
同时,卖方还需要保证房屋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使用性。
3.移交方式:通常情况下,房屋的交付是通过物理移交的方式进行的。
即卖方将房屋的钥匙、证件等相关物品交给买方。
4.交付凭证:在交付的同时,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一份交付凭证,内容包括房屋交付的日期、地点,双方的签字等信息。
该凭证可作为交易的重要证据之一。
二、验收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验收是指买方在接受交付房屋后对房屋进行检查、确认以及向卖方发出书面验收意见的过程。
具体的验收规定如下:1.验收标准:在房屋交付后,买方有权对房屋的质量、瑕疵、设施等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整改,并提出验收意见。
2.验收期限:合同中一般规定了验收期限,即买方应在交付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验收。
如果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则视为默认接受房屋的质量和状况。
3.书面通知:买方应将验收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明确指出房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整改。
4.争议解决: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有关纠纷解决的约定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总结: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验收规定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并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8篇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8篇篇1产品购销合同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描述及规格甲方购买乙方的产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附件。
二、质量要求和标准1.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2.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3. 乙方保证所售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正品,并保证其质量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及预期用途。
4. 若甲方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处理或替换。
三、质量保证期限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为货物交付后______个月。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验收标准及方法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如双方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2. 甲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结果。
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此期限内提出。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负责更换或退货,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 若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验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5篇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5篇篇1购销合同质量条款协议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买方):[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方式:[甲方法人联系电话]地址:[甲方公司地址]乙方(卖方):[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法人联系电话]地址:[乙方公司地址]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名称及型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质量与标准:1. 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同时必须符合甲方所提供的商品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
商品的包装、标签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乙方应保证商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不存在任何瑕疵或质量问题。
商品的外观和性能均应满足甲方所提供的标准及技术要求。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货。
甲方有特别要求的商品必须明确标明,并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乙方需确保提供的质量保证文件真实有效。
若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 如双方对商品质量存在争议,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若检测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商品。
同时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其他经济损失。
如检测证明商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质量保证期限: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不少于[具体质保期限](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若超出质保期,双方可协商合理的维修费用及条件。
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工作,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验收标准及方式: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检查、性能测试等。
若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拒绝接受该批不合格商品或要求退换货处理。
对于大型或关键性设备(包括关键零部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安装指导及技术支持。
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
买卖合同验收单
甲方(卖方):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现对合同中约定的商品进行验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商品信息
1. 商品名称:
2. 规格型号:
3. 数量:
第二条验收标准
1. 验收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验收结果
1. 经检验,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四条付款
1. 乙方应在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若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在日内更换或修理。
第六条其他事项
1. 本验收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生效条件
本验收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
买卖合同未验收
买卖合同未验收一、买卖合同概述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为了买卖货物而订立的一种合同。
在这个合同中,卖方承诺将商品出售给买方,买方则承诺购买这些商品,并支付协议的价格。
二、买卖合同未验收在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完成商品的验收,并在验收后确认商品的质量和数量。
如果买方没有进行验收,那么就存在着可能出现买卖合同未验收的风险。
买卖合同未验收的情况下,如果出现商品质量问题,那么可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一定的损失和困扰。
特别是当卖方无法证明商品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时候,买方就有可能拒绝付款或者要求退换货。
三、买卖合同未验收的责任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应当明确约定商品的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
如果买方未尽到验收的义务,那么就可能会承担以下责任:1.无法证明商品问题如果买方未进行验收,那么在商品质量问题出现的时候,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可能无法证明商品的问题出在哪一方身上。
特别是在相关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2.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买方未进行验收,那么就有可能错过及时发现商品问题的机会,从而无法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3.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对商品的验收进行了约定,那么如果买方未进行验收,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如何避免买卖合同未验收的风险为了避免买卖合同未验收的风险,买卖双方应当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商品的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
具体的做法包括:1.制定验收标准买卖双方应当制定明确的验收标准,明确商品质量、数量等重要信息,确保双方对商品的质量标准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2.确认验收时间买卖双方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商品验收时间,确保商品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验收,避免因时间问题而产生争议。
3.严格执行验收程序买卖双方应当严格执行验收程序,确保商品验收的公平、公正,避免因程序不当而产生争议。
五、总结在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重视商品的验收工作,避免出现买卖合同未验收的风险。
销售合同没有签字验收合格吗
标题:销售合同未签字验收合格的法律分析及处理建议正文:一、背景介绍在商业交易中,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销售合同未签字验收合格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针对此类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销售合同未签字验收合格的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未签字的销售合同,其效力存在争议。
一方面,未签字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口头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且能够证明合同内容,则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履行对于未签字验收合格的销售合同,合同履行存在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3. 验收合格合同验收合格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约定了验收合格标准,双方应当依照约定进行验收。
如果未验收合格,合同履行存在瑕疵。
三、处理建议1. 确认合同效力首先,双方应确认合同效力。
如果合同未签字,但能够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完善合同履行对于已确认有效的合同,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3. 验收合格对于合同约定验收合格的销售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验收。
如果验收不合格,可要求对方进行整改或退货、赔偿损失。
4. 法律途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四、总结销售合同未签字验收合格的情况在商业交易中较为常见。
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采取合理措施处理此类问题,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篇一:合同买卖的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2015年第1期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的验收及违约条款2015年第1期法务与资产管理部2015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一、案例背景二、案件争议焦点三、法院裁判四、以案释法1、为何交货期为2012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14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五、风险警示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2012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第一条:合同总金额424650元;第二条:卖方应在2012年8月5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第五条: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2年;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1%/天的违约金。
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9日将光伏汇流箱49台,于2012年8月30日直流配电柜2台和交流配电柜17台送至四川攀枝花市。
自货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诉时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
2012年10月9日中船公司开具金额总计424650元的发票,并交付中电公司。
中电公司以没有验收未到付款期限为由迟迟未支付任何货款,并要求追究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014年9月中船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中电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中电公司未组织验收,付款条件是否成就?2、中船公司逾期交货,是否直接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三、法院裁判结果2014年9月9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决如下: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电公司应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8月31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由中电公司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受理。
四、以案释法1、为何交货期为2012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14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违约金自2014年8月31日期计算?案件中货到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也不能确定何时验收,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验收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中船公司2012年8月30日交货完毕,期间未提质量异议,2014年8月30日视为验收完毕。
根据合同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故法院判决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违约金自2014年8月31日开始计算。
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1年内支付;质保金支付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前。
涉案法条:--------《合同法》第158条:2015年第1期“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为何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中电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在从货款中直接扣减,但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提起反诉,本案中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诉,则本案不予处理。
涉案法条-----《买卖合同解释》第四十四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五、风险警示1、付款节点中明确验收期限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验收期,法律默认2年后视为篇二: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
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
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
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13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
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
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即使是海欣机械在2013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2012年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1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391.29元.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代理人:篇三:标准设备买卖合同范本设备买卖合同设备甲方(买方):乙方(卖方):签订日期:买卖合同2012 年月日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买方):乙方(卖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就设备买卖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_设备的价款、备品备件的价格、技术设计费、专用工具费、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装车费用、指导安装调试费用、三包及售后服务费用、税费、技术资料费、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费用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所有材料检验及试件试验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价格为一次性不变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条质量标准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以及甲乙双方于2012 年月日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