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专项资金账户监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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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专项资金账户监管合同编号:平银-【】-资托字-2014-【】号

中国

二〇一年月

本《专项资金账户监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 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建议改‘法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或“平安银行【】分行”),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且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拟进行[项目名称](以下简称“项目”),并与[交易对手名称]于年月日签订了(“《项目合同》”)[交易合同名称,可包括贷款合同、商品交易合同、担保合同等]。根据《项目合同》,甲方获得项目项下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应将专项资金用于[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的来源及用途进行描述][如:交易资金为偿还性资金时,可描述为:“根据《项目合同》,甲方应按时足额将项目项下共计人民币元(小写:)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偿还《项目合同》项下债权。]。为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甲方拟在乙方的营业机构开立专项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管理专项资金。甲方委托乙方对专户内专项资金进行监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专户进行监管。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专户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监管事宜

甲乙双方确定,由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专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合同】、项目相关文件(以下合称“项目文件”)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存放于专户内的专项资金提供监管服务,并收取资金监管费及有关的银行结算费用。

第二条专户的开立

2.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合同正本,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设以下专户。该专户用于专项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内资金仅能专项用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及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资金监管费及有关银行结算费用[如专户内资金不用于支付监管费及结算费用,则删除该项],但因配合国家司法、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除外。开户后甲方应通知乙方。

户名:

账号:[如签订合同时账户未知,则删除该项]

开户行:

2.2 专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

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2.3 专户不得开通通兑、取现、对外开立支票、透支以及一般企业网银、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功能。甲方保证在开立专户时不就上述功能向乙方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

2.4 专户预留印鉴应为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私章(如为授权,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及乙方指定人员名章。

第三条资金的存储与支取

3.1甲方需在专户开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专项资金存入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将专项资金足额[如专项资金分次划入专户,可在这里列明首期及之后每期划入的资金]划入专户,划入后向乙方发送加盖甲方公章的《资金监管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1)及其他相关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乙方确认专项资金已到账且与《资金监管起始运作通知书》所述一致后,向甲方签发回执(见附件1),乙方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管职责。

3.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

供签章完整的《资金使用审批授权人签字样本》(以下简称“授权签字样本”,附件2),乙方以此作为《划款指令》(附件3)的表面真实性审核的依据。如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将新的《授权签字样本》发送至乙方,并通过电话与乙方确认。如甲方不执行电话确认程序,授权变更不生效。乙方收到变更后的授权签字样本并经甲方电话确认后,按照变更生效后的授权签字样本办理资金划付,原《授权签字样本》在新《授权签字样本》生效同时废止。如甲方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授权签字样本,或者变更后的授权签字样本因任何理由不生效,导致乙方依照原授权签字样本办理的资金划付的,仍视为乙方正确执行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监管职责,乙方不承担因该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在《资金使用审批授权人签字样本》有效期内,被授权人发送授权范围内文件材料的行为均视为甲方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3.3 甲方使用专户内的资金时,应同时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

3.3.1 甲方以□传真形式(乙方需留存复印件)□递交原件形式向乙方出具《划款指令》(附件3)及有关支付凭证,划款指

令中需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

3.3.2 甲方以□传真形式(乙方需留存复印件)□递交原件形式向乙方提供用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等在内的项目文件,具体文件以乙方要求为准。

3.3.3 乙方因审查专项资金用途而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文件。

3.4 若甲方以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本合同3.3条所述文件,应由甲方保管原件,乙方保管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3.5 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如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甲方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在确定收到指令后两个小时内执行划款。乙方划款指令的最后收单时间为每工作日下午15:00,超过收单时间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支付成功且乙方免责;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按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6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各项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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