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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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变更
一、设定依据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令第3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2.《关于下发自由技术进出口登记管理权的通知》(闽外经贸科技〔2009〕8号)
省外经贸厅授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厦门除外)直接负责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核对登记内容,办理登记备案,向企业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二、申请条件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自营进出口权的技术进口经营者;
2.技术进出口项目不在国家商务部公布的禁止、限制目录内;
3.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注意事项:
1.禁止类项目禁止进出口;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由商务部负责登记管理。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2.决定
四、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技术进口(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原件1份,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在线填报后打印(已付过款需由银行签章);
3.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4.变更协议、业务明细单(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6.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允许提交可信电子材料或电子证照)。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时限: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七、联系方式:
八、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2.申请表格、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莆田市网上办事大厅()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