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各级爱国卫生组织贯彻落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实施方案(最新)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烟草专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卫办监督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地方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的监管原则,强化了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和禁止吸烟内容,完善了卫生监管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全面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确保卫生监督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容,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强化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
要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卫生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与专家作用,细化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意见3篇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意见3篇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意见第1篇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爱卫办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____年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爱卫办〔____〕14号)文件精神,落实公共场所烟草烟雾危害控制措施,紧紧围绕推动转型发展、建设美丽张郭总体目标,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卫生镇、文明镇创建成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省爱国卫生条例》也对各部门履行控制吸烟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既是政府各部门应尽的工作职责,更是努力提高我镇居民健康水平,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内在要求,全镇上下必须对此形成强烈共识。
二、工作目标从今年起,在全镇公共场所范围内组织开展禁止吸烟工作,控制吸烟危害,有效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建公共场所无烟乡镇,努力构建富强、文明、和谐、健康的新张郭。
三、组织机构镇成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爱卫办。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部门、各工业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组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分管同志具体抓。
四、控烟场所《省爱国卫生条例》对控烟场所明确了以下规定:(一)以下场所禁止吸烟:1.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育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2.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3.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4.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5.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7.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8.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9.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10.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公共场所控烟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公共场所控烟制度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公司领导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丁豪广场TOM’S;员工活动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餐厅内禁烟监督员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第六条餐厅内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餐厅内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禁烟监督员,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条例根据卫生部第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标准本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xx年12月2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年4月2日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控烟工作实施方案十篇
控烟工作实施方案十篇控烟工作实施方案十篇控烟工作实施方案篇1为积极配合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控烟氛围,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现根据该条例和《杭报集团控烟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创建无烟环境、构建健康单位”为抓手,大力开展控制吸烟活动,积极宣传吸烟的危害性,提高员工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减少被动吸烟的危害,提高广大员工控烟的自觉性,努力创建无烟单位,实现公司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目标。
二、组织机构(略)三、具体实施1、设置吸烟区域: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划定以下吸烟区域。
(1)公司四楼吸烟区分别在西面楼梯三楼和四楼之间、四楼屋顶平台。
(2)公司三楼吸烟区分别在西面楼梯三楼和四楼之间、东面窗口。
(3)公司二楼宿舍吸烟区设在东面窗口。
(4)食堂西北角设立的专门的吸烟室。
(5)萧山厂区吸烟点设在车间门外10米。
(6)乔司厂区吸烟点设在胶装车间二楼卫生间。
除以上规定的吸烟区外,公司其他任何区域都是禁烟区,停放在公司范围内的机动车车厢内禁止吸烟。
2、全面加强管理:公司控烟小组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员工积极参与,加强现场管理,全面推动公司的控烟工作。
(1)在禁烟区张贴醒目的禁烟标志、不摆设烟具,对宾客进行禁烟条例宣传,不向来客敬烟。
(2)全体员工均应做控烟表率,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或者烟斗;在禁烟场所发现吸烟者,员工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劝阻。
(3)公司控烟小组组织人员进行督查,发现禁烟场所吸烟者,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对不听劝阻者,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罚款100元。
本条例从20__年_月_日起实施。
控烟工作实施方案篇2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教基一函20__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创建无烟学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教体20__33号)要求,为加强我校禁烟工作,结合我校实际,保障学生及教职工的身体健康,不断拓展健康教育的内涵,努力营造文明良好的校园氛围,现制定学校禁烟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大力开展禁烟活动,共建无烟校园。
抽烟整治行动方案
第1篇
抽烟整治行动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健康生活品质的需求日益提高。吸烟作为危害健康的重大因素之一,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公共卫生的问题。为响应国家关于控烟的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带来的危害,现制定以下抽烟整治行动方案。
二、整治范围与对象
1.整治范围: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2.整治对象:全体公民,特别是烟民群体。
三、整治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
(1)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控烟公益广告宣传,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2)组织烟草危害知识讲座,普及戒烟方法,增强烟民戒烟意识。
(3)加强与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开展控烟主题教育活动。
2.完善法律法规
(1)推动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4.提供戒烟支持
-设立戒烟热线,提供戒烟咨询和心理支持服务。
-推广戒烟药物和戒烟方法,为烟民提供科学戒烟指导。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戒烟服务,为烟民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
五、实施步骤
1.调查研究:开展吸烟现状调查,了解烟民群体特征和吸烟行为。
2.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抽烟整治行动方案。
3.宣传发动:广泛宣传吸烟危害,提高公众对禁烟行动的认识和支持。
吸烟作为全球公认的主要健康危害之一,对个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影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烟草控制工作,为降低吸烟率,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抽烟整治行动方案。
二、目标定位
1.降低吸烟率,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
2.创建无烟公共场所,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3.强化执法监管,提高公众对禁烟法规的遵守度。
2024年世界无烟日宣传策划方案15篇
2024年世界无烟日宣传策划方案15篇世界无烟日宣传策划方案(篇1)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20__年5月31日是第31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烟草和心脏病”。
为加大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力度,推动我区学校控烟履约工作,维护广大师生健康,请各单位务必在5月31日前后集中开展20__年第31个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1.举办主题宣传活动。
各学校要以世界无烟日为契机,举办主题宣传活动或主题班(队)会。
要把握控烟工作新形势,因地制宜地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树立不在学校及公共场所吸烟的社会新风尚,营造良好无烟社会氛围。
2.开展控烟讲座。
各学校开展至少一次控烟讲座,促使广大师生了解吸烟及二手烟的危害,倡导广大师生积极关注控烟、参与控烟。
3.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
各学校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学校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对广大师生及家长进行烟草烟雾及二手烟危害的.宣传。
各学校制作更换一次控烟相关知识展板,每日在校园广播、校园网络、LED电子显示屏等平台上播放控烟相关信息。
4.大力开展戒烟服务。
各学校要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要大力推广戒烟服务,认真组织实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规范戒烟活动,广泛开展简短戒烟干预服务,充分发挥学校领导及广大教师带头戒烟表率作用。
在广大教职工及家长中积极推广12320卫生热线戒烟服务和4008085531专业戒烟热线。
5.推动无烟环境建设。
各学校要认真执委教育部、省教厅、市教育局关于学校控烟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无烟学校等无烟场所创建,进一步巩固无烟单位创建成果。
6.预防青少年学生吸烟。
各中小学要加强青少年学生戒烟控烟教育引导工作,全面做好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工作(相关资料自行收集)。
二、信息报送请各学校在5月31日前后完成此次无烟日宣传,并做好活动记录。
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完成情况相关资料(包括:宣传活动简报及相关图片)于6月10日前报送到区教育局安全科。
禁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禁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推荐禁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精选14篇)做好可行性分析是做好工作方案的前提。
在计划做某项工作时,领导通常需要多份工作方案以便参考,那么工作方案有什么格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禁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禁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篇1一、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组员:二、禁烟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监督员:学生志愿者若干(学生志愿者由团委选派)三、学校禁烟规章制度1.学校禁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禁烟工作,保证禁烟制度的落实,并将禁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禁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禁烟日常活动的动态检查。
2.禁止任何人、任何时间在本校任何地点(区域)内吸烟。
3.学校醒目处设立禁烟标志,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实验室、图书馆、操场等公共场所均张贴无烟标志,并禁止摆放烟具。
4.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对来访人员,所有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不向来宾敬烟并劝阻来宾在学校吸烟,制止其不文明行为。
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和教师负责。
对于不听劝阻在校吸烟的外来人员,请其立即离开校园。
5.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黑板报、广播、网络等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健康教育室每学期印发以禁烟为主题的板报不少于2次。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的禁烟工作,各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禁烟工作。
7.对在校内任何区域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并通报全校。
8.学校保洁、保安、食堂及宿舍从业人员在校内任何区域吸烟者,每次扣当月工资20元,屡教不改者学校将进行人员调换。
9.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所有公共场所吸烟现象进行监督。
凡发现吸烟者或有烟蒂的办公室,严格按照奖惩标准执行。
学校值周组将禁烟纳入检查范围,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10.学校超市不得销售香烟,若有违反,除通报批评外,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学校禁烟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事关学校形象和师生的身心健康,希望全体教职工严格做好禁烟工作,争做禁烟表率。
控烟专项督察方案范本
一、方案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吸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控烟专项督察方案。
二、督察目标1. 全面提高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水平,确保公共场所无烟环境。
2. 强化公共场所控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吸烟行为。
3. 提高公众对控烟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督察范围1. 公共场所:包括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
2.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 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等。
四、督察内容1. 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控烟管理制度,明确控烟责任人和职责。
2. 禁烟标志设置: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禁烟标识。
3. 违规吸烟行为:是否对违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是否依法对违规吸烟者进行处罚。
4. 医疗机构控烟工作:是否落实无烟医院、无烟科室创建工作,是否对医务人员进行控烟培训。
5. 学校控烟工作:是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是否落实校园无烟环境。
五、督察方法1. 检查资料:查阅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禁烟标志设置等相关资料。
2. 实地查看: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学校进行实地查看,了解控烟工作落实情况。
3. 问卷调查: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学校等公众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公众对控烟工作的满意度。
4. 专项访谈:对公共场所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学校负责人等进行专项访谈,了解控烟工作情况。
六、督察步骤1. 制定督察方案:明确督察目标、范围、内容、方法等。
2. 成立督察组: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察组,负责具体实施督察工作。
3. 开展督察: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学校进行专项督察。
4. 整改落实: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5. 总结报告:对督察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督察报告,上报上级部门。
七、工作要求1.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控烟专项督察工作,确保督察工作顺利进行。
2024年无烟环境工作计划标准范文(4篇)
2024年无烟环境工作计划标准范文吸烟是危害人类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
____年,随着全市、全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吸烟的危害有了更深的认识,对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了新的理解。
我局在____上级文件精神的同时,采取人性管理和刚性制度相结合的办法,营造无烟环境,树立健康理念,使部分烟民尽早摆脱烟害,取得了较好成效: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在区创卫办、爱卫办的统一组织下,我局制订了计划,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控烟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不定期的巡视、检查。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1、成立控烟小组,控烟小组负责机关创建无烟单位工作。
2、提倡不吸烟、不相互敬烟。
3、机关会议室、办公室、档案室、库房、楼道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
4、凡贴有禁烟标志的禁烟区,撤去烟具,严禁吸烟。
如发现有违反者,禁烟小组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教育。
5、机关人员有义务对其他人员宣传吸烟对健康的危害。
三、大力宣传,成效显著充分利用学习、开展活动、宣传栏、会议等多种形式,对院内居民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提高机关大院内居民的控烟知识,培养各住户不吸烟行为的好习惯,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同时,我局机关支部、办公室还利用政治学习及各种活动,开展干部的控烟、戒烟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控烟能力。
四、领导带头,人人参与领导带头控烟,单位也组成得力的班子,齐抓共管控烟工作。
全局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控烟活动,人人争做控烟的主人,相互监督。
有力地提高了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控烟责任感,增强了控烟能力。
总之,经过努力,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确了控烟的意义,为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培养机关大院居民好的健康习惯,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将继续作好控烟工作,努力创建文明单位、无吸烟单位,为全区创卫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2024年无烟环境工作计划标准范文(二)一、创建无烟企业目的1、为全体职工和来访者创造健康良好的工作环境;3、完善企业控烟制度,建立科学的企业控烟模式,推动企业控烟工作持续开展;4、为履行《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准备;二、创建无烟企业目标1、企业职工率先戒烟,创造企业无烟环境,并积极参与社会控烟工作;2、____年____月份达到《“无烟企业”评估标准》。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控制吸烟条例
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创建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及、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城市社会管理事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的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执行情况。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控制吸烟工作;(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场、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对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七)公安、文化、体育、旅游、园林、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宾馆、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八)其他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并公布。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烟环境。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切实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根据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健促委〔2017〕1号),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4月12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整合控烟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建立控烟监督执法队伍,研究制定控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控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立监督执法和投诉举报查处机制等。
《条例》生效实施后,在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卫生计生部门已开展系列宣传、培训和集中执法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控烟氛围。
为全面推进《条例》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控烟监督执法力度,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控烟宣传、分类培训和监督执法一系列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和各相关控烟场所(单位)对烟草烟雾危害和创建无烟环境的认识,促进相关公共场所落实控烟工作,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杭政办函〔2018〕157号•【施行日期】2019.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推进我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修订后的《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我市全部行政区域,并扩大了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禁烟范围;由单部门执法改为多部门共同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为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彰显2022年第19届杭州亚运会“绿色亚运”的办赛理念,推进健康杭州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共建共享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战略目标的实现。
要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使命感,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控烟责任,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建立健全贯彻《条例》的工作机制(一)建立协调联络机制。
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建立控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控烟工作进展,研究控烟工作问题。
公共场所禁烟区域吸烟行为整改通告
公共场所禁烟区域吸烟行为整改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吸烟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我们决定对公共场所禁烟区域的吸烟行为进行整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 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关注日益提高。
吸烟行为不仅会对吸烟者自身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也会对周围非吸烟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为了满足公众对无烟环境的需求,我市积极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区域的落实。
2. 整改目标为了严格执行禁烟政策,保护公众健康,我市决定对公共场所禁烟区域的吸烟行为进行整改。
整改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区域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禁烟政策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完善禁烟监管机制,加大对吸烟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提供必要的吸烟区域,确保吸烟者有合法合规的场所。
3. 整改措施为了达到整改目标,我市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3.1 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众的禁烟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制作相关宣传材料,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和警示语,提醒公众遵守禁烟规定;- 组织开展禁烟宣传活动,提倡健康生活方式。
3.2 监管与处罚- 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违规吸烟行为及时制止;- 增加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力度;- 联合公安部门,加强对违法吸烟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无烟环境。
3.3 合理设置吸烟区域- 针对部分场所难以实施完全禁烟的情况,制定合理的吸烟区域设置方案;- 吸烟区域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设置在室外或特定通风区域;- 吸烟区域应有合适的标识,并且容易辨识。
4. 整改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市将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逐步推行禁烟区域的整改措施。
各公共场所应于整改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有关整改工作,确保禁烟区域的有效落实和吸烟行为的整改。
控制吸烟条例
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创建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城市社会管理事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的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执行情况。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控制吸烟工作;(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场、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对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七)公安、文化、体育、旅游、园林、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宾馆、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八)其他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并公布。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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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各级爱国卫生组织贯彻落实市公共场所控制
吸烟条例的实施方案(最新)
《XX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挥爱卫会组织、协调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开展控烟工作的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活动。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XX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打造健康中国示范区”的战略目标,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发动优势,动员社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形成全社会控烟工作的良好氛围;通过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烟工作社会监督,营造人人参与控烟工作、人人共享控烟成果的健康环境;充分利用爱国卫生运动、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宣传平台,强化《条例》的宣贯,开展吸烟危害的宣传,提高吸烟危害的知晓率,增强广大群众对烟草危害影响健康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任务
(一)广泛组织,认真做好《条例》宣贯。
各级爱国卫生组织要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对社会组织和有关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培训,增强社会和广大群众做好控烟工作的意识。
1.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
根据《条例》要求和市政府文件精神,各级爱国卫生组织应将《条例》宣传贯彻、吸烟危害宣传以及动员群众参与控烟工作作为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工作重要内容,利用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横幅、墙绘彩绘、新媒体等各类载体、各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开展控烟工作的宣传。
2.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培训。
各级爱国卫生组织要将控烟培训工作纳入爱国卫生工作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推进控烟工作。
3.广泛开展媒体的宣传。
发挥新闻媒体、行业类媒体、健康类媒体及政府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舆论引导、健康科普功能,积极传播无烟生活理念,引导社会公众以各种方式支持、参与控烟工作。
(二)发挥优势,开展控烟社会监督。
各级各类爱国卫生组织应发挥群众动员优势,通过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烟工作的社会监督,营造人人参与控烟工作、人人共享控烟成果的健康环境。
1.单位内部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将控烟工作作为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单位控烟监督制度和日常检查评比制度,督促本单位控烟工作的落实。
2.社会公众监督。
引导、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控烟社会监督,畅通控烟工作监督渠道,借助12345等投诉监督平台开展社会监督,营造人人参与控烟监督工作、人人都是控烟监督员的社会氛围。
3.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监督。
各级共青团、民政、公益组织等要将控烟工作纳入到志愿服务、公益服务等重要内容,招募和组建各类控烟志愿者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发挥志愿者日常监督作用,形成多方力量有序参与控烟工作的良好格局。
(三)借助载体,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各级爱国卫生组织应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爱国卫生、健康XX建设等工作,加大控烟工作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控烟意识。
1.发挥创建抓手作用。
各级爱国卫生组织要将控烟工作纳入到各级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的工作内容,按照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等指标要求,将控烟工作作为卫生创建、健康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工作抓手,全面推进控烟工作。
2.做好无烟支持性环境建设。
各级爱国卫生组织应积极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宾馆、无烟餐厅等无烟支持性环境建设工作,并充分发挥无烟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的单位加入无烟行列,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烟草危害知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同时将无烟单位建设作为申报各级卫生单位、健康单位的基础条件,协同推进控烟工作健康发展。